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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坐飛機用手機最高或罰5萬

昨日,中國民航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嚴禁在航空器內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吸煙,強占座位、行李架,堵塞、強占值機櫃臺、安檢通道及登機口等行為。

民航法於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該法修訂主要圍繞完善民航業發展機制、加強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經濟性管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通用航空發展、運輸憑證現代化、修改運輸責任制度等方面,對78個法律條文進行了修訂或刪除,新增24條。

突出強化航空安全

限於民航法制定時的客觀環境,現行民航法有些重要的安全管理內容未做規定。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安全發展的一般原則,明確安全生產各環節的主體責任,規定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發生。

征求意見稿明確適航指令的法律地位,規定航空器尚未取得適航證書,從事試驗等飛行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特許飛行證書。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完善機場凈空保護制度的規定,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範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禁止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稭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強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有效追蹤能力建設,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航空器追蹤能力建設,保持對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進行有效追蹤。

在明確危險品運輸許可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相關義務主體提出了要求,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品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禁止違反規定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進行托運。

強調安全保衛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關乎公眾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衛一章,共10條,明確了安全保衛工作原則、機構職責、安全檢查、安全保衛方案、非法幹擾行為等原則性內容。征求意見稿規定,空中警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制止航空器內威脅民用航空飛行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安檢機構及其人員依法有權對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進行安全檢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14種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幹擾行為,除了在航空器內禁止使用手機、吸煙、搶占座位、值機櫃臺外,還包括劫持飛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者航空設施場所,沖闖航空器駕駛艙,強行攔截航空器;非法將武器、危險裝置或者材料帶入航空器、機場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謊報險情、制造混亂、散布諸如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者公眾安全的虛假信息;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器設備以及機場內其他航空設施設備,強行打開飛行中航空器應急艙門等。

實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幹擾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法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金額可以增加到五萬元以內。

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現行民航法維護旅客、托運人作為航空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保護措施,切實保護消費者。具體包括: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於殘疾人乘機的保護,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人搭乘航班提供便利,民用航空器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進一步明確航班延誤處置的原則性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應的服務工作。

征求意見稿還增加提供充分保險的要求,鼓勵通用航空企業投保機上人員險,規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進一步強化受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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