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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首個配套文件征求意見,將允許企業自行選擇定價方式

有關CDR落地的政策正在快速推進。證監會5月11日宣布,為配合創新試點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相應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承銷辦法》)部分條款。

這是繼上周五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CDR辦法》)以來,證監會推出的首個CDR配套文件。

此次修改《承銷辦法》,對範圍、定價、配售、信披等方面都進行了補充規定。該意見征求意見持續至6月10日,之後證監會將對文件進行修改完善並發布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則。

根據此前了解政策制定過程的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的介紹,待配套文件發布實施後,企業即可根據要求制定申請材料,並遞交申請。

此次針對《承銷辦法》將修改8條,集中在六大方面。一是將試點企業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納入適用範 圍;二是允許發行規模 2000 萬股以下的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 確定發行價格;三是明確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的市值計算包含存托憑證;四是規定網下設定鎖定期的股份均不參與向網上回撥;五是允許發行存托憑證的企業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和采 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六是完善未盈利企業估值指標的信息披露要求。

證監會稱,創新企業普遍存在業務模式新、估值難度大等特 點,專業投資者參與詢價可促進其價格發現。為提高企業定價方 式的靈活性,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2000 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 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值得註意的是,投資者申購新股或存托憑證都需持有一定市值,市值的計算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市值。

“為減少存托憑證發行對二級市場的沖擊,維 護市場穩定,發行存托憑證的,可根據需要向戰略投資者進行戰略配售和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並遵守《辦法》中關於戰略配售 和超額配售選擇權相關規定。”證監會在文件起草說明中稱,鑒於未盈利企業不適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標,此次修改,也明確了未盈利企業應披露市銷率、 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此前,國務院於3月30日轉發了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要求抓緊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穩妥推動試點工作。5月4日,證監會推出《CDR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上述文件,申請發行CDR的公司,必須是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同時,還必須滿足《CDR辦法》當中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五項規定。

包括符合《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即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 行為;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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