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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改革金礦仍待挖 重點聚焦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來源: http://www.guuzhang.com/portal.php?mod=view&aid=707

本帖最後由 港仙 於 2014-11-14 09:17 編輯

央企改革金礦仍待挖  重點聚焦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作者: 陳果,張宇生



註: 國企改革主題投資要把握最大的變革,我們認為當前應該配置央企改革試點組合,包括六只A股:中糧生化、中糧地產、中糧屯河、國投新集、國投電力、中成股份。

同屬央企改革試點的中紡投資與國投中魯已經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改革力度足夠大,值得您充分重視!


“7月15日,國資委宣布開展“四項改革”試點工作的當天,中紡投資發布公告稱,當日接到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關於中紡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停牌的通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正在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鑒於該事項處於籌劃過程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於2014年7月16日起停牌。此後在公司8月6日晚間的公告中顯示,中紡投資接到實際控制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通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對象擬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重組方案正在與有關各方研究論證過程中。
9月18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控股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國投中魯公布與醫療服務商江蘇環亞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主業將由濃縮果汁變更為醫療服務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實際控制人不再是國資委。”
年度盤點產品說明:我們預期年內將會有一系列改革舉措加快推進,我們將重點提示一些重大的,市場近期已經遺忘的政策主題,
未完待續。。。


年度盤點:央企改革


國企改革幾乎是市場公認的中期主題。而目前由於中央層面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尚未出臺,在政策導向沒有完全明朗之前,整個國企改革的推進以及資本市場的演繹都在初期階段。今年2月2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確定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改革專項小組改革任務,其中之一就是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時近年末,我們認為可以期待關於國企改革,將有一系列相關改革舉措推動。


根據有關媒體在11月4日的報道,中央深改小組關於國資國企改革的專項調研上月底完成,8個小組已將調研的分類報告上報中央,目前正在制定總報告。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有望就此進行討論,並對國企改革的方向性問題給出意見。另外根據媒體11月12日報道,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正在抓緊起草關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方案,該方案可能先於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在近期出臺。而國資底線和“紅線”的劃定有利於加快國企改革進度。


我們認為,市場也應該相應加快對國企改革主題的布局。尤其是應該布局於一些先行先試的試點。我們認為中央有關方案明確之後,最先加快改革進度的將是直屬於國務院國資委的央企改革試點。當然各地方國資委對於中央的導向有更好把握之後,也將加快地方國企改革力度。


7月15日,國資委宣布開展“四項改革”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開展改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在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開展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試點;在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開展董事會行使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職權試點;在國資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中選擇2到3家開展派駐紀檢組試點。


央企改革:重點聚焦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在央企改革的四項試點中,我們認為想象空間最大的是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改革體現了三中全會倡導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的改革方向。


根據國資委官方解釋,一是在國資監管層面,探索國資委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關系,理清職責界面,研究國資委如何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再一個層面就是國資運營層面,探索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如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目標,調整優化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向和重點,提高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和效益。
我們認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 在資本管理方面,國資委將會進一步放開國家持股比例的限制,引入民資合作;在國資運營層面,國資對公司管理層的幹涉將會進一步減少,取而代之的是一運營效率與效益為核心目標的綜合考核體系。從目前來看,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的已經推出的改革方案確實都有十足力度。7月15日,國資委宣布開展“四項改革”試點工作的當天,中紡投資發布公告稱,當日接到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關於中紡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停牌的通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正在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鑒於該事項處於籌劃過程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公司於2014年7月16日起停牌。此後在公司8月6日晚間的公告中顯示,中紡投資接到實際控制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通知,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對象擬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重組方案正在與有關各方研究論證過程中。9月18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控股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國投中魯公布與醫療服務商江蘇環亞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主業將由濃縮果汁變更為醫療服務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實際控制人不再是國資委。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將變更為張驚濤及其一致行動人徐放。而國投公司特設的並購基金“國投協力發展”國投協力持有股份比例將達到20.56%,僅次於張驚濤及徐放的33.05%。


這個改革充分體現了混合所有制的架構、國有股東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型以及引導國有資本向新興成長行業布局。這兩項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旗下的上市公司改革的方案力度,我們認為資本市場應該充分重視。由於目前兩大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中,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進展相對較快,我們認為可以優先關註中糧系公司,其在A股只有三家:中糧生化、中糧地產、中糧屯河。另外國家開發投資旗下尚未推進改革的三家A股上市公司也值得重點關註:國投新集、國投電力、中成股份。我們認為可以將這六家構建組合投資。我們認為其余混合所有制和董事會改革試點改革力度預計可能相對較弱,但相關公司也值得關註。(來自廣發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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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試點三年免徵稅的意義——A股市場長期大牛市要啟動了 ruibeier

來源: http://xueqiu.com/7106608333/33006377



特別提醒:歡迎謙虛、友好的討論和交流,對嘲諷及惡意擡杠子言論一概拉黑。


1、從韓國、臺灣、印度等幾乎所有國家或地區開放資本市場給外資的進程中,能夠在市場開放初期的數年里免征資本利得所得稅的只有A股市場!A股市場的長期大牛市已經確定馬上來臨,上漲幅度要遠超過2007年的大牛市(因為現在上市公司的利潤額已經是2007年的數倍,而這次牛市的主角將是優質藍籌,所以大盤點位超過6000點時不代表屆時市盈率水平也象2007年的6000點時那樣的居高不下),這次牛市將是長周期牛市,時間跨度可能長達數年,現在A股市場的點位基本類同於香港市場恒生指數在1990年時的位置(當然我不是說滬指也會象恒指一樣從90年的3000點漲8倍到現在的24000點,我是認為滬指在2000點基礎上漲幾倍正常)。如果經濟發展情況不出意外,A股市場將吸引全球資本大舉介入,原本我認為外圍資本介入A股市場的高峰可能要等A股市場加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後,但從國家財政部剛頒布的《滬港通時點及QFII等稅收政策》看,政府為吸引全球資本進入A股市場已經下血本,那麽高經濟增速的背景,對外資許以力度如此大的稅收優惠,表明政府對搞好資本市場給予了最大限度的犧牲,免征外資機構資本利得稅的利好遠大於給滬港通標的實施“T+0“的影響力,這將促成A股市場在未來若幹年里成為全球資本重點配置的新興市場,因為現在A股市場低估值的優勢對全球資本的吸引力極大,A股市場在未來十年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上最耀眼明星的夢想已經不再是奢望,而將成為現實。
(備註:有同學說此前一直沒收資本利得稅,那是對內資,對外資不是這樣的,此前相關部門好像一直沒明確說法,我印象中記得外資機構是把所得稅按一定稅率已經計提預留出來了,但具體細節情況我記不清了,誰有興趣可以認真查詢下此前針對QFII的稅收政策。)
2、這次財政部對滬港通及QFII實施的所得稅免征意義之大在於,從根本上解決了外資進入中國A股市場最大的禁忌,因外資不怕收稅,但怕的是沒有明確的稅收說法。而這次政府免征外資機構及個人的所得稅之舉,甚至讓我產生這已經快到了斷其他新興市場後路的程度,因周邊新興市場對外資的收稅征收很嚴格,如印度為鼓勵外資長期投資,是通過高稅率來控制外資進出的時間周期,而韓國對外資也是實行高稅率,具體如:“ 韓國政府對QFII資金匯出、匯入的控制采取稅收政策進行管控,韓國的公司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獲得的股息收入按收入額的25%征收預提稅,但跟韓國簽訂有《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協定》降低稅率;韓國當局還對外國投資者按所得稅的71.5%再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稅。此外,外國投資者還要按資本利得的26.875%或者出售證券後總收益的10.75%(按兩者較低者)繳納資本利得稅,但跟韓國當局簽有《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的投資者可以免除此項稅費“,而印度的稅率規定同樣苛刻,印度政府規定:“FII的資金在進入印度證券市場的一年內匯出,政府要征收10%資本增值稅和20%的股利與利息所得稅後可以匯出,無需再經過進一步的審批;但是在資金進來後的一年以上再匯出,則只征收10%的資本增值稅”,而這次A股市場對外資3年免稅,甚至可能把周邊新興市場的部分資金吸引到A股市場來(但對按照MSCI新興市場指數權重的權值做配置的資金影響不大,因不管稅收如何,都要按指數權重值做配置),所以此舉真是意義極為重大。
2013年9月份拍攝於華爾街:
 
  3、 關於A股市場發展趨勢,我有幾篇文章可參考,是我關於此前政府對引進外資求賢若渴程度表現的分析:
1、2014年6月《請珍惜眼前的2000點,這是一個世紀大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a832620101txgm.html 
2、2014年6月《MSCI新興指數的矛何以輕易刺穿QFII額度這個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a832620101txgl.html 
3、《臺灣市場開放進程中的稅收情況》可參見:
        http://xueqiu.com/7106608333/32392540
4、《韓國、印度市場開放過程中的稅收情況》可參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a832620102va7a.html 


       附:
                                  財政部公布滬港通試點及QFII等稅收政策
                                                    2014年11月14日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布滬港通試點及QFII、RQFII稅收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和《關於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滬港通試點涉及的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明確。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對其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現行稅制規定予以明確。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對支持滬港通試點順利開展,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浦發銀行(SH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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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試點重啟 你玩不玩

http://www.eeo.com.cn/2014/1115/268763.shtml

經濟觀察報記者 張鳳玲 張曉暉 想像未來某一天,屌絲或高大上的你也許可以和萬達集團董事王思聰一樣,成為萬達廣場的股東,當然只要你願意,你也可以擁有游泳池和高爾夫球場。

實現你願望的這個媒介是REITs(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彙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 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通俗一點就是讓「不動產」徹底「動起來」。

11月13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從住建部、央行獨家獲悉:繼自2009年央行主導的REITs試點中止後,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重啟RE-ITs試點。

目前試點兵分兩路:一個是以固定收益資產為核心的銀監會系統試點,試點推動者是央行和住建部,試點者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城市,由住建部副部長齊驥掛帥,除了繼續推進資產證券化體系發展外,還有意為保障房建設提供更多的退出渠道,給房企參與保障房提供多樣化融資機制;另一路是以REITs上市為核心的證監會系統,試點推動者是證監會,試點者是中信金石基金管理公司和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北京、上海、深圳正在爭奪REITs交易場所的名額。

14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視員沈鴻向經濟觀察報記者透露道:「REITs試點能重啟實屬不易,2年前我們申報了4個地產項目搞REITs,當時已經上報給一行三會,恰好碰到國家宏觀調控房地產,所以REITs試點工作就停了,目前這一工作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長柯永果負責。」

但經濟觀察報瞭解到,旨在將保障房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草案,目前並沒有得到熱情響應,也仍在調整之中,試點單位更多地還是希望推進商業地產的REITs進程,今年早些時候,證監會REITs版本中,被納入試點項目的中信、華潤的REITs產品均是以商業地產項目為資產標的。「政策上若還不松綁內地REITs,目前租金回報率高的華貿中心和佳程廣場等已成為香港的REITs,若開閘晚了,優質的商業地產全部被境外財團承包,剩下的都是空置率高租金回報率低的商業地產項目,你就失去機會了。」第一太平戴維斯華北區投資部高級董事紀剛說。

試點再重啟

經濟觀察報記者近日從住建部、央行等政府基金渠道獲悉,此次試點與過去有諸多不同之處:

其一,這次試點工作是上下左右各方協力的試點。2009年央行出台的《REITs總體試點框架》,但沒有具體細化、也沒有明確推進著力點。齊驥甚至向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喊話,「你們按時報部裡,我們共同研究推進」。

其二,具體執行試點項目的企業,需要兼有國企、地產、金融等資源,這些企業手裡往往有大量保障房資產和較為通暢的融資通道。

其三,四城市REITs試點的資產包:具有良好租金收入和物業增值的商業地產項目和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的各種政策性租賃住房產品(公租房)。採取的技術系統是以固定收益資產為核心的銀監會系統,非以REITs上市為核心的證監會系統。

其四,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用於REITs公募以及掛牌交易。此前我國《公司法》尚不允許通過設立SPV來發行REITs並上市,而目前天津、北京、上海、深圳正在爭奪REITs掛牌交易場所。但如何協調證監會和銀監會的職責又是問題的關鍵性,深層次是如何平衡REITs的風險。

回報率難點

根據此次試點方案,現在REITs的主要資產包是公租房,也就是說將打包成立SPV公司,通過公募市場募集資金並掛牌交易的方式,這實際上也是政府希望鼓勵更多的房地產企業參與到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當中的一種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契合了齊驥在濟南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內部講話的精神,「鼓勵基金或民間資金進入房屋租賃市場,通過成立專營房屋租賃的機構。」「實際上將使參與政策性住房代建、配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以外的新融資渠道成為可能,這實際上也是政府希望鼓勵更多的房地產企業參與到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當中的一種手段。」紀剛說,他進一步解釋道,保障房成本並沒有想像的低,建設保障房花了大量的錢,這個時候不積極培育房屋租賃市場REITs化,地方政府壓力較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字顯示: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積58239萬平方米,比9月末增加1091萬平方米。其中,辦公樓待售面積增加88萬平方米,商業營業用房待售面積增加227萬平方米;根據住建部數據顯示,2009年~2014年上半年已至少執行保障房建設3878萬套,投資至少3.5萬億元,去掉庫存巨高的商品房,保障房的庫存也是不斷高企,主體投資者退出堪憂,所以這個時候推出試點方案顯得更加務實。

但對於市場人士來說,這樣的落地並沒有太讓人興奮,「北京市最貴的公租房月租金的回報率和國貿三期、新光天地等月租金的回報率可謂天壤之別,如果這麼做,對我們這種市場人士來說,吸引力有限,但可以通過公租房REITs來探路,畢竟風險小。」王玉珂說。

事實上,目前除了住建部、央行啟動的REITs試點外,由證監會主導、今年啟動的試點仍在進行。具有中信集團背景的中信金石基金管理公司和具有華潤集團背景的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其中試點企業。

其中中信金石基金管理公司的REITs產品中信啟航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於2014年4月25日,總規模逾人民幣50億元,投資標的為北京中信證券大廈及深圳中信證券大廈,目前REITs產品銷售告罄。而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正式與上海城市地產合作成立REITs,嘉實基金總經理趙學軍親自操刀產品運作。

得知新試點重啟,戴德梁行高級董事王玉珂向他的好友王明(化名)感慨道,「再不推出REITs,我們真的就老了。」王明曾是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ITs產品的主要設計者之一,他現在回想起自己在主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ITs產品部門被撤掉時,「一場南柯夢而已。」「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團隊、專業能力等都沒有問題,當時我們部門被撤掉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因租金回報率高的商業地產項目不差錢,在2010年商業地產火爆的情況下,並不是每個人都是李嘉誠,所以他們自身不願意REITs化;一個是沒有關於REITs的法律法規,按照現行的金融政策,是不能推廣的。」「沒有真正《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法》出現,對基金的資產結構、資產運用、收入來源、利潤分配和稅收政策等加以明確界定和嚴格限制,基本上距離開閘還很遠,美國REITs產品都是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來推動的,因為REITs是房地產領域最先進生產力的形式,否則這種小規模的試點,很難推動。」紀剛說。

當下,四個城市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REITs試點方案,但記者獲悉,個別城市對REITs的試點並沒有太大的熱情,這些政府人士給出的理由是:不管是證監會REITs版本、央行REITs版本還是地方政府版本,REITs投資回報率約6%,低於市場預期,這樣很難調動市場人士參與,沒有企業參與的REITs,無法自然流動,吃力不討好。「只能說我們正在選擇企業,具體還在商議中。」廣州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

優質資產之爭

當國內的REITs還在退難進緩,境外投資者早已瞄準了國內商業地產的高回報率資產。

11月10日,領匯資產管理公司宣佈與龍崗萬科廣場之商場及若干臨街商舖和停車位的80%權益合作事宜展開洽談,領匯資產管理公司是亞洲市值最大REITs機構,僅次於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在REITs領域深耕多年的李嘉誠,仍然在推進其持有的內地物業REITs進程。

11月,李嘉誠將自己所持有的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REITs化,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是李嘉誠和記黃埔1997年開發的一個商業地產項目,這個項目以39.1億元人民幣價格賣給一家名為匯賢產業信託的香港上市公司。

根據港交所資料顯示,匯賢產業信託的主要股東為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的附屬公司,首隻以人民幣計價的REITs產品,除了剛剛過會的重慶解放碑大都,還有北京東方廣場。

14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實地探訪獲悉:李嘉誠的重慶解放碑大都會項目是重慶這座城市的商業中心,商家、領事館等均有入駐,租金約為295元/平方米,寫字樓約120元/平方米(含商業服務費),353個停車月均收入約為710元,2014上半年的租金收入約為1.41億元,物業收入約為0.89億元,資產評估41.04億元,商場租佔率92.5,寫字樓高達租佔率97.3%。

為了能夠成功地將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REITs化,經濟觀察報掌握的資料顯示:李嘉誠同意折讓4.7%至39.1億元出售給匯賢信託,並且簽訂了一個五年的收入補貼協議(即匯賢信託買入重慶大都會這部分物業之後每年獲得的收益不少於299,280,000元,如果少了,將給予差額部分最高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的補貼,補貼時間至2019年12月31日)。

對此事,14日,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記者分析道:「李嘉誠是將重慶解放碑大都會的商業地產資產包進行打包,然後給匯賢信託,並不是拋售商業項目,然後匯賢信託REITs在香港上市售賣,讓境外投資者購買REITs,這些境外投資者成為重慶解放碑大都會的股東,享受租金回報,李嘉誠先生仍然是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直接持有者,購買這個REITs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是間接持有人,並不是簡單意義地拋售。」

代理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商業項目的一位代理行人士也向記者證實了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說法,「這是雙贏的事情,若將重慶解放碑大都會項目拋售,就是一錘子買賣,這樣的話,他運作的商業項目不需要向銀行貸款,也沒有太大的資金風險。」

不久後,重慶解放碑大都會廣場將更名為「大都會重慶東方廣場」,這樣的模式李嘉誠曾經運用於北京東方廣場,顯然李嘉誠是在模仿美國商業地產大亨西蒙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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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版“壞賬銀行”再擴容 第二批地方試點出爐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137

《經濟參考報》報道,銀監會最近下發了一份《關於公布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遼寧等五省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批複並允許這五省市參與本省(市)範圍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

具體來看,這五家公司分別是北京市國通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渝富集團、福建省閔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遼寧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一位接近銀監會的知情人士透露,“今年受經濟下行和部分行業調整等因素影響,銀行業整體的信用風險壓力增大,風險仍在逐步暴露,處理不良貸款的力度也有所加大,這也是盤活存量的一個重要途徑。這10個省市基本上屬於不良貸款分布較多的區域,地方政府推動處置不良資產的意願較強。”

銀監會2013年年報顯示,截至2013年末,北京、天津、重慶、福建、遼寧這五地的不良貸款余額規模在全國分別位列第8、第14、第24、第6、第7。“第二批試點兼顧中西部地區和北方地區,和今年不良貸款在地區上的分布走勢相呼應,同時也應該是試點向全國範圍內鋪開的一個信號。”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此前華爾街見聞曾報道第一批壞賬銀行試點的推出:中國銀監會批準包括上海在內的五省市設立或授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AMC),從金融機構購買不良貸款。首批試點省市還包括廣東、浙江、江蘇和安徽。知情人士表示,各銀行、信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可以向這些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

在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前,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只能由長城、信達、華融和東方(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等極少數資產管理公司負責。

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風險增大,因此各地迫切需要有專業機構來處置和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化解和降低當地金融風險。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金融業的延伸,可通過有效消化和處置金融不良資產,保障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監管層對地方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設有一定的門檻,與第一批相似,第二批五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也幾乎都是國資背景。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國通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通公司”)成立於2005年2月,是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全額出資的專業化資產管理公司,也是北京市政府授權北京市唯一可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按照銀監會的要求,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要具備三大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記者了解到,在2013年2月,國通公司就成立了相關籌備小組,並且今年還在上海、浙江等地進行調研,於8月份將公司增資至10億元,最終獲得北京市政府的授權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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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0705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試點擴大 再增8至10個省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364

20141223hanchangfu

據新華社,農業部部長韓長賦23日表示,2015年,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將進一步擴大,再選擇8至10個省份開展整省試點,其他省份每個地市選擇1個縣開展整縣試點,覆蓋面積達到5億畝左右,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2014年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在山東、四川、安徽3省開展了整省試點,加上其他各省整縣試點,目前試點覆蓋面積已達3.3億畝。

據中國證券網,韓長賦表示,2015年將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抓緊修訂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同時,韓長賦近日向媒體表示,中辦、國辦前不久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闡述的“三權分置”改革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韓長賦說,領會《意見》精神,通俗地講,就是準確把握32個字:“三權分置,確權登記,有序流轉,適度規模,家庭基礎,農民自願,農地農用,鼓勵種糧。”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實行農戶承包經營,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兩權分置”,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當前,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大量勞動力離開農村,農民出現了分化,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

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並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

三權分置,就是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現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韓長賦說。

韓長賦表示,從“兩權分置”過渡到“三權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飛躍。“‘三權分置’是引導土地有序流轉的重要基礎,既可以維護集體土地所有者權益,保護農戶的承包權益,又能夠放活土地經營權,解決土地要素優化配置的問題;既可以適應二三產業快速發展的需要,讓農村勞動力放心轉移就業、放心流轉土地,又能夠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的形成。”

“承包地確權登記和有序流轉,是保護農民利益和提高農業效率的制度性安排。”韓長賦說,“只有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充分保障,他們才能放心長期流轉土地,流入方才能獲得穩定的經營預期。”

目前,農戶承包地仍然存在面積不準、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這使許多農民心里不夠踏實,總擔心土地流轉出去自己的權益無法保障。解決這一問題,關鍵是要搞好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頒發權屬證書,強化物權保護,為土地經營權流轉奠定堅實的產權基礎,真正讓農民吃上“定心丸”。

“有序流轉,就是要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有序進行。《意見》一方面強調鼓勵土地流轉,另一方面強調土地流轉要有序。什麽是有序?”韓長賦表示,就是要遵循經濟發展規律,不超越階段;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強迫命令;保護經營者權益,不隨意毀約;遵守法制規範,不留隱患漏洞。

“我們要順其自然、因勢利導,不能人還沒有出去,就強行把地給流轉了,那會影響土地流轉健康發展的基礎。土地流轉一定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市場配置資源原則,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務,嚴禁下指標、定任務,防止欲速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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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擴大民營銀行試點範圍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368

20141128013233851

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近日指出,銀監會將積極推進民營銀行擴大試點工作,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網點和業。

銀監會近日召開的2015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指出,全面深化銀行業改革開放,支持民間資本多渠道進入各類銀行機構。擴大民營銀行試點範圍,加快出臺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完善民營銀行持續監管框架;擴大村鎮銀行民資股比範圍,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提高民間資本占比。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

會議新聞稿顯示: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取得新突破,首批5家民營銀行完成批籌,其中1家已批準開業;新設14家民營控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新增108家民間資本占主導地位的村鎮銀行。

會議還指出,要全面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對客戶信用風險,明辨是非、知悉客戶、分類管控;對押品價值波動風險,要加強監測預警研判、壓力測試、押品管理和集中度管理。對流動性風險,要做好監測和壓力測試,確保流動性管理全面涵蓋各類表內外業務。豐富流動性管理工具。加強流動性互助和政策協調,建立區域內中小銀行流動性互助基金,強化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資金協作,構建同業互助機制,共同維護市場穩定。

銀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11月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31%,保持在較低水平。資本回報率和資產回報率19.78%和1.35%;成本收入比下降到28.87%,同比降低1.34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保持在229.7%的較高水平;資本充足率提高到12.93%,同比增加0.75個百分點。

銀監會上月發布的2014年三季度監管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16%,較上季末上升0.09個百分點。銀行業利潤增長保持平穩,2014年前三季度商業銀行平均資產利潤率為1.35%,同比下降0.01個百分點;平均資本利潤率19.78%,同比下降0.89個百分點。

社科院近日的調查還顯示,我國商業銀行今年第三季度不良貸款比上年末增加1749億元,部分行業、部分地區的信用風險暴露仍在繼續上升。

12月初,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全面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控遏制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機構從通知發布之日起至明年3月底進行自查,並於2015年3-4月進行監管檢查。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結合自身監管職責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情況,對轄內法人機構開展檢查,檢查內容可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不同機構各有側重,在抽查銀行自查與整改情況的基礎上,可選取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未覆蓋的樣本進行檢查。

銀行不良貸款攀升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今日在京發布《金融藍皮書:中國金融發展報告(2015)》稱,受國內經濟增速下滑、經濟結構調整持續深入等因素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今年第三季度不良貸款比上年末增加1749億元,部分行業、部分地區的信用風險暴露仍在繼續上升。

該藍皮書課題組介紹,2014年第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7669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749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16%,比上年末上升0.17個百分點。“如果只從上述數據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還不特別令人擔憂。畢竟,無論是與國內歷史還是與其他國家銀行業對比,1.16%的不良貸款率都算是相當溫和的水平。”

“但若做一些結構和動態上的分析,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的發展現狀和趨勢或許就不那麽令人樂觀了。”該藍皮書課題組分析,首先,目前的不良貸款率數據或許有些被低估。在實踐中,一些事實上逾期未還而形成風險的瑕疵貸款並未被算作不良。銀監會所公布的統計數據只涉及商業銀行,並不包含超過2000家的仍未改制的信用合作社,這些機構的資產質量應遠低於商業銀行。

“其次,局部地區和行業的風險狀況相對突出。”該藍皮書課題組解釋,我國在整體風險依然可控的情況下,部分地區企業破產、企業主“跑路”的現象有所擡頭。特別是在小微企業領域,由於銀行大量使用聯保貸款制度,一家企業違約很容易產生連帶的負面效應,造成風險的擴散和上升。目前,周期性行業、產能過剩行業以及小微企業信貸領域,風險狀況尤其值得警惕。

該藍皮書課題組指出,從變化趨勢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持續上升可能還將維持一段時間。從2011年9月末至今,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已經連續12個季度“雙升”,不良貸款率從0.9%提高到了2014年9月末的1.16%。不良貸款余額則從4078億元上升至7669億元。

而從變化率來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的同比增速在過去3年中基本維持在15%以上,2013年第三季度以來則超過20%,且逐步加快,2014年第三季度的同比增速達到了36%。環比增長也呈現惡化趨勢,2013年第三季度以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的季度環比從4%左右迅速上升到2014年第三季度的10%以上。

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上半年16家上市銀行核銷不良貸款約709.93億元。該藍皮書課題組認為,考慮到銀行業2014年普遍加大了壞賬核銷力度,如果把這部分核銷計入,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即便是以目前公布的數據為準,其增速會更加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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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批準兩類基金實行T+0交易 並開展期權交易試點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937

上交所今日(1月9日)決定對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實行T+0交易。此外,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今天表示,證監會日前已經批準上交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批複品種為上證50ETF期權,該期權將於2月9日正式上市。

上交所今日(1月9日)發布通知表示為進一步發展基金市場,滿足投資者的投資交易需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決定對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實行T+0交易,並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全文如下: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的通知

上證發〔2015〕6號

各市場參與人:為了進一步發展基金市場,滿足投資者的投資交易需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對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實行當日回轉交易,並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1.5條修改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本所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目前在本所上市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共有4只(具體名單見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跨境ETF,是指由國內的基金公司發起設立,在國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ETF,其標的指數為海外指數,基金持有的證券資產主要托管在海外,而基金份額在國內進行申購贖回和交易的QDII基金。 

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名單:

1.華安國際龍頭(DAX)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代碼:513030 ,簡稱:德國30)

2.博時標普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代碼:513500,簡稱:標普500)

3.納斯達克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代碼:513100,簡稱:納指ETF)

4.易方達恒生中國企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代碼:510900,簡稱:H股ETF)

此前滬港通開通之際,上交所曾表示,對A股市場而言,滬港通的關鍵不單是引入資金活水,更重要的是以開放促發展,通過對接發達市場,倒逼實現邁向成熟市場的目標。經過近20年的發展,內地股票市場已發生根本性變化,已具備恢複T+0的條件。 

目前滬港市場最明顯的區別是股票T+0交易制度。上交所表示,香港市場實行T+0交易、無漲跌幅限制等與國際成熟市場接軌的一套交易機制。從國際經驗來看,T+0能活躍市場,提高流動性,顯著地提升市場定價效率。T+0回轉交易機制一直是上交所重點研究推進的創新,滬港通的推出無疑將加快內地市場在這一領域的探索。經過近20年的發展,內地股票市場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市場規模和流行性大幅提高,專業機構投資者占比大幅提升,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已經具備了恢複T+0的條件。

有分析師指出監管層批準跨境ETF產品實行T+0交易,能從側面看出監管層對市場整體的態度,希望中國資本市場更加國際化。跨境ETF產品可能先行先試進行T+0交易,不排除未來其他ETF產品也可進行T+0交易的可能性。

不過,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9日說,允許投資標的實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實行T+0,是完善境內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積極舉措。但是,這與在A股市場推行T+0沒有直接關系。

鄧舸說,經證監會批準,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明確投資標的實行當日回轉交易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可以實行當日回轉交易(又稱T+0交易)。這種安排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行的。

一是符合產品內在邏輯。此前,證監會已批準滬深兩所的黃金、債券、貨幣ETF實行T+0,主要考慮就是其投資標的實行T+0。對兩所上市交易的投資標的實行T+0的所有跨境ETF和跨境LOF實行T+0交易,與上述邏輯一致。

二是有助於改善存量產品流動性和定價效率,促進跨境基金的發展。跨境基金實行T+0之後,為其提供流動性服務的券商可以降低持倉風險,減少流動性服務資金占用,提高報價積極性。流動性的改善將促進ETF資產規模的擴大,增加市場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提高對各類長期資金的吸引力。

三是有助於維護市場公平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境外主要市場普遍實施T+0交易制度。對投資標的實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實行T+0,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參與境外市場投資的中小投資者面臨的交易制度不公平問題。

四是風險可控。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蹤境外市場核心寬基指數,標的指數難以操縱;產品都具有一二級市場套利機制,基金交易價格難以被操縱投資;產品都具有低波動、無杠桿的特性,投資需求主要是機構資產配置和部分投資者波段操作。總體而言,這兩類產品的價格操縱和過度交易風險較小。此外,對投資標的實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實行T+0也沒有引入額外的結算交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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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942

2015年1月9日,證監會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

證監會表示,為規範股票期權試點業務,根據《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期權交易規則》”,詳見全文)。現予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期權交易規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請各期權經營機構按照規定,盡快做好業務和技術準備。

二、關於期權合約停牌期間繼續接受申報並於複牌時進行集合競價(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待完成相關技術開發和測試後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三、關於期權經營機構利用自有證券完成經紀業務中的行權交割義務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四、關於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將待完成相關技術開發和測試後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五、關於證券保證金(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暫不實施,本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就此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期權交易規則》全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業務,維護期權交易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票期權合約(以下簡稱“期權或者期權合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權及風險控制等事宜,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本規則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本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可以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或者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三條

  本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權交易,並對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以及其他期權交易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接受本所對其期權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權合約的結算事宜,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

  第二章 期權合約

  第五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證券品種,可以作為期權合約的標的物(以下簡稱“合約標的”)。

  第六條

  股票被選擇作為合約標的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上市時間不少於6個月;

  (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日均波動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股賬戶數不低於4000戶;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選擇作為合約標的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基金成立時間不少於6個月;

  (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有賬戶數不低於4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期權合約條款主要包括合約簡稱、合約編碼、交易代碼、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合約單位、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期權合約條款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期權合約的到期日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該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和行權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順延的,最後交易日和行權日隨之調整。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上市與掛牌

  第十條 本所根據選定的合約標的,確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權合約品種,並按照不同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及行權價格,掛牌相應數量的期權合約。

  第十一條 當月期權合約到期後,本所持續加掛新到期月份的合約。

  合約標的價格發生變化,導致已掛牌合約中的虛值合約或者實值合約數量不足時,本所於下一交易日依據行權價格間距,依序加掛新行權價格的合約。

  第十二條 合約標的發生除權、除息的,本所在除權、除息當日,對該合約標的所有未到期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進行調整,並對除權、除息後的合約標的重新掛牌新的期權合約。

  第十三條 合約標的除權、除息的,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按照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合約單位=[原合約單位×(1+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除權(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除權(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股價格×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調整後的合約單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整數;調整後的行權價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小數,合約標的為股票的,保留兩位小數,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數。

  第十四條 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發生調整的,交易代碼及合約簡稱同時調整,交易與結算按照調整後的合約條款進行。

  期權合約發生上述調整後,如出現該合約的持倉數量日終為零的情形,本所於下一交易日對該合約予以摘牌。

  第十五條 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被本所調出合約標的範圍的,本所不再對其加掛新合約。

  因合約標的除權、除息而發生調整的合約,不再對其加掛新到期月份與行權價格的合約。

  第十六條 合約標的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本所同時對該合約品種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不再加掛新合約。

  第十七條 期權合約到期後,即予摘牌。

  第四章 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本所為期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

  本所期權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第十九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其余時段為連續競價時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二十條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條件的本所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統稱“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本所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以下簡稱“交易參與人”),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進行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開展期權自營及經紀業務,應當分別開設相應的交易單元,自營與經紀業務的交易單元不得聯通或者混用。

  交易單元的開設、使用與管理,參照執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相關條件;

  (二)具有符合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專業人員以及業務制度;

  (三)股票期權業務技術系統達到本所規定的標準;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股票期權業務方案、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五)負責股票期權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相關業務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文件齊備並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並於1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期權經營機構不再符合本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本所可以終止其交易參與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持續符合本所對業務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戶提供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應當在使用或者提供相關軟件的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備案。

  投資者使用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應當在使用相關軟件的5個交易日前告知期權經營機構,並由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交易單元向本所發送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期權經營機構。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應當與期權經營機構簽署期權經紀合同,成為該期權經營機構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必須通過事先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

  投資者在期權交易中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與其對應的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經營機構一致。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從事期權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後,應當按照其委托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結算責任。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櫃臺交易系統中設置前端控制,對客戶的每筆委托申報所涉及的資金、期權合約、合約標的、價格、開倉額度及持倉限額等內容進行核查,確保客戶委托申報符合本規則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得出現客戶資金不足、占用以及持倉超限等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並妥善處理自己的持倉。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於每個交易日日終,向本所報備當日客戶資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 期權做市商對本所掛牌交易的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並享有交易費用減免、激勵等權利。

  期權做市商的做市資格、權利、義務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參與本所期權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適當性標準,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買賣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參與期權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建立投資者資質審查制度,測試投資者的期權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得接受其為客戶。

  前款規定的資質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的資信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

  投資者資質審查結果,應當以紙面或電子形式記載、留存。

  第三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適當性綜合評估的結果,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權限進行分級管理。滿足規定條件的投資者,可在對應級別的權限範圍內從事期權交易。

  分級管理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簽署期權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戶全面介紹期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期權經營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開戶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持續向客戶進行期權交易管理和風險教育,及時了解客戶期權交易的盈虧、費用及資金收付等情況。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並及時更新資料信息。投資者資料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重新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客戶糾紛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明確承擔此項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客戶投訴等事項。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遵守風險自負原則,審慎決策,自願參與期權交易並依法獨立承擔風險,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及履約責任。

  第三節 委托與申報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和保證金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合約賬戶,應當具有本所市場證券賬戶,合約賬戶註冊信息應當與證券賬戶註冊信息一致。投資者合約賬戶未完成銷戶的,不得辦理對應證券賬戶的轉指定或者銷戶業務。

  中國結算根據期權經營機構報送的賬戶開立信息,統一配發合約賬戶號碼。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期權經營機構買賣期權合約。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的委托指令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約賬戶號碼;

  (二)合約交易代碼;

  (三)買賣類型;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類型與價格;

  (六)本所及期權經營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前款第(三)項所稱買賣類型,包括買入開倉、買入平倉、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備兌開倉以及備兌平倉等。

  前款第(五)項所稱委托類型,包括普通限價委托、市價剩余轉限價委托、市價剩余撤銷委托、全額即時限價委托、全額即時市價委托等。

  第四十四條

  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應當根據本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交納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進行買入平倉委托的,須持有相應義務倉。買入平倉的委托數量超過所持有的義務倉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賣出平倉委托的,須持有相應權利倉。賣出平倉的委托數量超過所持有的權利倉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備兌開倉的,應當先提交合約標的備兌鎖定指令,將其證券賬戶中的合約標的提交為用於備兌開倉的證券(以下簡稱“備兌備用證券”)。

  本所實時鎖定相應數量的備兌備用證券,鎖定後的備兌備用證券不得賣出,僅可用於備兌開倉或者解除備兌鎖定,本所、中國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為備兌備用證券。

  第四十八條 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可以用於備兌鎖定,本所、中國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日鎖定的備兌備用證券,當日未用於備兌開倉的,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鎖定。

  第四十九條 備兌開倉時備兌備用證券數量不足的,該備兌開倉指令無效。

  中國結算於每日日終根據投資者備兌開倉的持倉情況,對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相應數量的合約標的進行備兌交割鎖定。

  合約標的發生除權、除息導致期權合約單位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合約單位計算該合約對應的備兌證券數量。

  第五十條 備兌開倉的合約進行平倉後,當日可以提交備兌備用證券解除鎖定指令;當日未提交的,於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鎖定。

  本所接受備兌備用證券鎖定與解除鎖定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五十一條 當日解除鎖定的備兌備用證券當日可以賣出,但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後又解除鎖定的除外。

  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後又解除鎖定的,當日可以用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購或者贖回,但不得賣出;當日申購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當日備兌鎖定後又解除鎖定的,當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實行日內回轉交易的合約標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十二條 本所於每日日終,對同一合約賬戶持有的同一期權合約的權利倉和義務倉進行自動對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同時持有備兌開倉與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的,優先對沖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

  第五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第五十四條 本所在本規則規定的交易時間內,接受期權經營機構的交易申報。交易申報經本所確認後生效。當日申報當日有效。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以及14:59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確認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下列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指令:

  (一)普通限價申報;

  (二)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

  (三)市價剩余撤銷申報;

  (四)全額即時限價申報;

  (五)全額即時市價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申報類型。

  本規則規定的各集合競價階段,本所僅接受普通限價申報及撤單申報,本規則規定不接受撤單申報的集合競價時段除外。

  第五十六條 限價申報指令包括申報類型、合約賬戶號碼、營業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包括申報類型、合約賬戶號碼、營業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委托中國結算將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劃入或者劃出其證券處置賬戶的,應當通過本所向中國結算提交劃入或者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

  劃入、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指令包括投資者證券賬戶號碼、合約標的代碼、合約標的數量、合約標的處理類別等內容。

  本所接受劃入證券處置賬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行權交收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五十八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單位為張。

  期權交易的申報數量為1張或者其整數倍,限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張,市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張。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單筆買賣申報的最小和最大數量。

  第五十九條 合約標的為股票的,期權交易的委托、申報及成交價格為每股股票對應的權利金金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權交易的委托、申報及成交價格為每份交易所交易基金對應的權利金金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01元人民幣。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第六十條 期權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制度,申報價格超過漲跌停價格的申報無效。

  第六十一條 期權合約漲跌停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合約漲跌停價格=合約前結算價格±最大漲跌幅

  認購期權最大漲幅=max{合約標的前收盤價×0.5%,min [(2×合約標的前收盤價-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購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合約漲跌停價格計算公式的參數。

  第六十二條 根據前條規定計算出的合約漲跌幅,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整數倍。

  計算出的合約跌停價格低於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合約跌停價格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計算出的最大漲跌幅低於或者等於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最大漲跌幅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合約價格不設跌幅限制。

  第六十三條 本所於每個交易日開盤前,公布期權合約當日的漲跌停價格。

  第四節 競價與成交

  第六十四條 期權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六十五條 期權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接受的申報優先於後接受的申報。

  第六十六條 連續競價交易時段,以漲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按照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平倉優先的原則為:以漲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買入平倉(含備兌平倉)申報優先於買入開倉申報;以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賣出平倉申報優先於賣出開倉申報。

  第六十七條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依次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四)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五)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最接近前結算價格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六)仍有兩個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六十八條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第六十九條 買賣申報經本所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結算義務,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五節 停複牌、熔斷及其他事項

  第七十條 期權合約的開盤價為當日該合約的第一筆成交價格。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期權合約的收盤價為當日該合約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期權合約掛牌首日無成交的,以本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十一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後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期權合約每日日終維持保證金、下一交易日開倉保證金、漲跌停價格等數據的基準。

  第七十二條 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為該合約當日收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當日收盤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的,由本所另行計算該合約的結算價格,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為實值合約的,本所根據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格和該合約行權價格,計算該合約的結算價格;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為虛值或者平值合約的,結算價格為0。

  本所及中國結算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結算價格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期權合約掛牌首日,以本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合約前結算價格。

  合約標的出現除權、除息的,合約前結算價格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調整:新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第七十四條 期權合約存續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合約相應停牌。合約標的複牌的,期權合約同時複牌,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期權合約在本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合約複牌後的交易。

  期權合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複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

  第七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熔斷制度。

  連續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參考價格上漲、下跌達到或者超過5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該合約最小報價單位5倍的,該合約進入3分鐘的集合競價交易階段。集合競價交易結束後,合約繼續進行連續競價交易。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的熔斷標準。

  第七十七條 前條規定的最近參考價格,是指期權合約在最近一次集合競價階段產生的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期權合約前結算價格作為最近參考價格。

  盤中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進入該集合競價階段前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最近參考價格。

  第七十八條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的,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中尚未成交的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格轉為限價申報,進入集合競價。

  全額即時限價申報以及全額即時市價申報如果全部成交將導致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的,則該申報為無效申報。

  第七十九條 期權交易在11:27至11:30之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的,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競價階段,延續至13:00後的交易時段繼續進行。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階段時,該集合競價階段的最後1分鐘內,本所不接受撤單申報;期權交易在14:54至14:57之間達到熔斷標準的,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收盤前1分鐘內不接受撤單申報。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階段時,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交易相應停牌;合約複牌時,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此後合約進入連續競價交易。

  第六節 交易異常情況處置

  第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或者市場操縱等原因,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權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或者因合約標的連續漲跌停等原因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本所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采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並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暫時停止交易;

  (二)臨時停市;

  (三)調整保證金標準;

  (四)調整合約漲跌停價格;

  (五)調整合約結算價格;

  (六)調整合約到期日及行權交割方式;

  (七)更正合約條款;

  (八)調整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九)限制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期權交易;

  (十)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平倉;

  (十一)強行平倉;

  (十二)取消交易;

  (十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股票期權交易出現前款規定的異常情況,以及本所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本所及時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暫時停止交易措施:

  (一)期權交易價格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二)期權交易或者合約標的交易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期權交易秩序可能產生嚴重影響;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暫停及恢複交易的時間由本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條 暫時停止交易、臨時停市以及限制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期權交易的原因消除後,本所恢複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暫時停止交易或臨時停市後當日恢複交易的,暫時停止交易或臨時停市前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恢複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

  第八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期權合約條款、結算價格、漲跌停價格、行權現金結算價格、開倉保證金標準以及與期權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數據發生錯誤時,本所可以對相關條款或者數據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自身交易異常,影響或可能影響期權市場正常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本所可以對出現上述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進行核查,並及時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五條 因合約標的市場或者期權市場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重大差錯,導致期權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此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期權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期權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可以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八十六條 本所設立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對取消交易事宜作出獨立和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決定,並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七條 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情況以及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節 交易信息

  第八十八條 本所發布期權交易即時行情、延時行情以及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八十九條 本所市場產生的期權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加工、經營和傳播。

  期權經營機構接收、使用、展示和傳播本所期權交易即時行情,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署書面協議。

  第九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展示本所期權交易即時行情。

  第九十一條 集合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合約編碼、前結算價格、虛擬集合競價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合約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第九十二條 連續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期權合約編碼、前結算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總持倉量、實時最高5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第九十三條 本所於每日收盤後,向市場公告未到期合約的下列交易信息:

  (一)按照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分別統計的總成交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成交量(自營與經紀業務合並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二)按照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分別統計的總持倉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持倉量(自營與經紀業務合並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三)本所認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條 對於以股票作為合約標的的單個合約品種,投資者持有的合並計算的認購期權權利倉與認沽期權義務倉,或者合並計算的認購期權義務倉與認沽期權權利倉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其後累計變動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本所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投資者姓名或者名稱;

  (二)所涉及的期權合約簡稱;

  (三)投資者對該合約品種的持倉數量及其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以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

  (四)本所認為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五條 期權合約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合約的信息;期權合約摘牌後,本所不再發布該合約的信息。

  第九十六條 期權合約到期的,本所於行權日收盤後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行權統計信息。

  行權統計信息包括單個合約品種的認購期權行權申報數量以及認沽期權行權申報數量等內容。

  第九十七條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即時行情、期權交易公開信息的發布方式和內容。

  第五章 行權

  第九十八條 期權買方可以決定在合約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買方決定行權的,可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相應數量的合約標的。

  期權賣方應當按照本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十九條 期權買方行權的,應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通過本所申報。

  第一百條 期權買方行權的,應當在期權合約行權日申報,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所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為期權合約行權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

  第一百〇一條 期權合約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張或其整數倍。當日多次申報行權的,按照累計有效申報數量行權。

  第一百〇二條 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一百〇三條 期權合約行權以給付合約標的的方式進行,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〇四條 投資者申報行權,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在規定時間內有足額合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用於行權結算。

  投資者相應賬戶內用於行權的合約或者合約標的不能滿足其所有行權申報的,不足部分所對應的行權申報無效,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〇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客戶行權的可申報數量、用於行權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是否足額進行前端檢查與控制,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客戶行權的可申報數量,不得超過其申報時合約賬戶內該期權合約權利倉持倉超出義務倉持倉的數量。

  第一百〇六條 本所於接受行權申報時間結束後,將行權申報發送至中國結算。

  中國結算於當日日終對投資者合約持倉數量、用於行權的合約標的等情況進行校驗,並按照其業務規則,對有效的行權申報進行行權指派。

  第一百〇七條 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期權合約發生全天停牌或者盤中臨時停牌的,期權合約的行權申報照常進行,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不作順延。

  第一百〇八條 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的,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相應順延:

  (一)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處於合約標的配股股權登記日與配股繳款日後的複牌首日之間,且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順延至合約標的配股繳款日後的複牌首日,期權合約於當日到期並進行行權。

  (二)合約標的將在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進行除權、除息的,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順延至合約標的除權、除息日,期權合約於當日到期並進行行權。

  (三)因合約標的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該合約品種所有未平倉合約提前至合約標的被實施暫停或者終止上市前的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並行權。

  (四)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本所對該合約采取暫時停止交易或者臨時停市措施,且當日未恢複交易的,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順延至期權合約恢複交易首日,期權合約於當日到期並進行行權。

  (五)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本所對該合約當日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順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權合約於當日到期並進行行權。

  (六)本所認為應當順延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順延的,在實際行權日之前接受的行權申報按無效申報處理。

  第一百〇九條 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條 期權合約行權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相應合約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

  (一)期權合約行權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認定的實值認沽期權的行權申報因合約標的不足未通過有效性檢查的。

  (二)期權合約交收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行權交割中應交付合約標的的不足部分。

  (三)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之外,對於行權交割中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部分,按照中國結算公布的價格,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權合約標的為股票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實際交易時段最後30分鐘內的時間加權平均價。

  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實際交易時段最後30分鐘內無成交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其當日成交均價,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全天無成交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其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權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單位凈值X(1+對應指數當日漲跌幅)。

  前款規定的公式中,對應指數當日漲幅取正值,當日跌幅取負值。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其合約賬戶持有未到期備兌開倉的,相應備兌證券將被用於當日的行權交割。由此造成的備兌證券不足部分,應於次一交易日規定時間內補足。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補足相應備兌證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投資者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違約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其收取相應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利用自有證券完成行權交割義務。

  期權經營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行權交割義務,應當通過本所向中國結算提交相關履約指令。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合約到期日前的3個交易日內,逐日提醒客戶妥善處理期權交易持倉,並對提醒情況進行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詳細約定協議行權的觸發條件、行權數量、各自權利義務以及風險揭示內容,並對該項服務的實際操作流程進行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期權合約行權指派及結算的具體事宜,由中國結算按照其規定辦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用於結算和擔保期權合約履行,包括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分為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

  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或者經本所及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交納。

  第一百二十條 結算準備金和維持保證金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級收取:

  (一)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

  (二)中國結算向結算參與人收取。

  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委托其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收取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所對每筆賣出開倉申報實時計算相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並根據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日間余額數據,對賣出開倉申報進行校驗。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保證金最低標準由本所與中國結算規定並向市場公告。

  保證金標準調整的,在當日結算時對未到期合約的所有義務倉持倉按照調整後的標準收取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結算參與人向委托其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不得低於本所、中國結算規定的保證金最低標準,並應當與自有資金、證券分開,專戶存放。

  委托結算參與人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不得低於結算參與人向其收取的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投資者就其合約持倉構建組合策略的,按照本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標準收取相應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提交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申報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所規定。

  本所接受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5。

  組合策略的成分合約停牌期間,本所接受相應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但臨時停市的時段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以自己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自營證券保證金賬戶以及客戶證券保證金賬戶(以下統稱“證券保證金賬戶”),分別用於存放期權自營及經紀業務中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以下簡稱“證券保證金”)。

  證券保證金賬戶中的證券,為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提交的保證金,用於結算參與人期權結算和擔保期權合約的履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保證金按照規定的折算率計算出相應保證金額度,與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以下簡稱“資金保證金”)額度合並計算。

  期權經營機構對其客戶規定的證券保證金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證券保證金折算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所與中國結算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和調整可以提交為保證金的證券範圍及相應折算率,並向市場公布。

  證券保證金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就證券保證金的提交、管理和處置等事宜,作出具體約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證券保證金轉入、轉出等申報;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提交證券保證金賣出申報,以處置相應證券保證金。

  本所接受前述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提出的證券保證金轉入、轉出等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申報,應當予以拒絕。

  第一百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妥善管理客戶保證金,履行相應信息報送義務,不得挪用、串用和變相占用客戶保證金。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本所以及中國結算報送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本所以及中國結算報送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期權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單日買入開倉數量,以及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均不得超過本所規定的額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由本所制定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經紀業務、做市業務等需要提高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本所核定的額度,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以及單日買入開倉數量達到或者超過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或者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達到或者超過規定額度的,不得再進行相應的開倉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前端控制。對持倉超出限額的客戶,期權經營機構不得接受該客戶新的開倉委托,並應當立即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所可以根據合約交易情況以及市場條件,對達到規定情形的合約品種或者期權合約采取限制開倉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被本所要求報告持倉情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本所報告。客戶未按要求報告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本所報告該客戶持倉情況。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期權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中國結算實施強行平倉的,委托本所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投資者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未及時根據經紀合同約定或者本所要求對其實施強行平倉的,本所可以對該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經營機構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未在本所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本所可以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因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本所不對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實施強行平倉。

  第一百四十條 期權交易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交易風險時,本所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交易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結算風險時,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並委托本所執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客戶保證金不足或者備兌證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客戶持倉數量超過期權經紀合同規定的持倉限額,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實施強行平倉,但因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客戶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強行平倉的盈虧和相關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或者相關主體自行承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與客戶約定強行平倉的具體事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期權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本所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和投資者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風險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采取前述風險警示措施的,可以同時對其采取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並且對市場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期權交易風險控制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第七章 交易監管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從事期權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接受本所自律監管。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自律監管以及期權經營機構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期權市場內幕信息、合約標的市場內幕信息以及其他非公開信息從事期權交易活動。

  第一百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操縱期權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或者通過操縱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影響期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第一百五十條 本所對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期權交易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限制的行為;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四)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投資者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可能對期權合約或者其合約標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

  (六)單個或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合約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期權合約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格;

  (七)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後撤銷申報,以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八)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下單、快速下單,可能嚴重影響本所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一)在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期權合約或其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二)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期權交易;

  (十三)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十四)導致期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較大波動的金額巨大的跨市場或者多品種交易行為;

  (十五)頻繁向期權做市商進行詢價,但實際成交量明顯低於其詢價數量;

  (十六)期權做市商將指定用於做市的合約賬戶用於非做市業務用途;

  (十七)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期權交易和資金監控系統,關註客戶的交易行為,做好前端控制,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在期權交易過程中出現本規則第一百五十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提醒和制止,並及時向本所報告。制止無效的,期權經營機構可以采取提高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委托關系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針對期權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調查;

  (二)查閱、複制與期權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三)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權市場其他參與者等進行調查、取證;

  (四)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權市場其他參與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陳述、解釋、說明;

  (五)聯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進行調查;

  (六)履行自律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所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可以要求相關期權經營機構及其營業部、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投資者的開戶資料;

  (二)投資者的委托交易資料;

  (三)投資者合約賬戶或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關聯關系的說明等;

  (四)投資者對相關交易情況的解釋說明;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所可以視異常交易行為情節輕重,對相關行為主體單處或者並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將合約賬戶列入監管關註賬戶;

  (五)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六)盤中暫停合約賬戶當日交易;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對相關行為主體單處或者並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限制合約賬戶交易;

  (二)認定合約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一)、(二)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處分執行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複核申請。複核期間相關措施不停止執行。

  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所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通過其所在期權經營機構實施。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客戶本所的相關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履行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

  (二)未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進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和前端控制;

  (三)未建立和執行有效的期權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四)未按照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規定妥善管理客戶保證金、報送相關信息;

  (五)挪用或者變相挪用客戶保證金;

  (六)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有關監管信息或者書面決定;

  (七)未按照本所、中國結算的要求對客戶實施強行平倉;

  (八)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九)縱容、誘導、協助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十)未按照本所要求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十一)違反本規則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七規定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單處或並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相關處分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及投資者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計入誠信檔案。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中國結算的提請,對嚴重違反結算規則的結算參與人,采取限制其期權自營或者經紀業務等措施。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之間、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記錄、核實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客戶對期權交易有疑義的,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協調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留存相關記錄、操作流程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經手費按張收取。

  合約標的為股票的,交易經手費為每張3元;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經手費為每張2元。

  期權交易的結算費用按照中國結算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按規定向期權經營機構交納傭金。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日均波動幅度,指一段時間內合約標的或者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低價的比值的日均值。

  (二)

  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三)

  合約品種,指具有相同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的集合。

  (四)

  合約類型,指期權合約的權利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類型。

  (五)

  認購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六)

  認沽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七)

  期權買方,指持有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

  (八)

  期權賣方,指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

  (九)

  權利倉,指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

  (十)

  義務倉,指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及備兌開倉形成的持倉。

  (十一) 行權價格,指期權合約規定的、在期權買方行權時買入、賣出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二) 行權價格間距,指基於同一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相鄰兩個行權價格的差值。

  (十三) 實值合約,指行權價格低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高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十四) 虛值合約,指行權價格高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低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十五) 平值合約,指行權價格與合約標的市場價格一致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十六) 合約單位,指單張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的數量。

  (十七) 到期月份,指期權合約期限屆滿的月份。

  (十八) 權利金,指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於購買期權合約的對價。

  (十九) 結算準備金,指結算參與人存入保證金賬戶,用於期權交易結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證金。

  (二十) 維持保證金,指結算參與人存入保證金賬戶,用於擔保合約履行且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二十一) 開倉保證金,指本所對每筆賣出開倉申報實時計算並對有效賣出開倉申報實時扣減的保證金日間額度。

  (二十二) 備兌開倉,指投資者提前鎖定足額合約標的作為將來行權交割所應交付的證券,並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二十三) 備兌備用證券,指投資者證券賬戶中被提交用於備兌開倉且被本所日間鎖定的合約標的。

  (二十四) 備兌證券,指投資者證券賬戶中已被實際用於備兌開倉並被中國結算進行備兌交割鎖定的合約標的。

  (二十五) 保證金開倉,指投資者使用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賣出認購期權或者認沽期權。

  (二十六) 普通限價申報,指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期權合約,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期權合約。普通限價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二十七) 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格轉為普通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二十八) 市價剩余撤銷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十九) 全額即時限價申報,指按限定的價格或者優於限定的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三十) 全額即時市價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三十一) 平倉,指投資者進行反向交易以了結所持有的合約。

  (三十二) 成交量,指同一期權合約單邊買入或者賣出的成交數量。單邊買入成交數量是指同一期權合約買入開倉、買入平倉和備兌平倉的成交數量之和,單邊賣出成交數量是指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和備兌開倉的成交數量之和。

  (三十三) 行權指派,指中國結算根據業務規則,從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合約賬戶中指定實際需要履行行權義務的特定合約賬戶。

  (三十四) 協議行權服務,指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客戶合約賬戶內持有的達到約定條件的期權合約為客戶提出行權申報的服務。

  第一百六十七條 本規則中所規定的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達到”均含本數,“超過”、“不滿”、“不足”、“低於”、“少於”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去年12月底,上交所向各大券商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股票期權相關準備工作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要求各券商在今年1月9日前,對相關人員,技術、業務制度和流程等完成部署。同時,上交所將在本月組織多場重量級股票期權全網測試與演練,要求各券商密切配合,測試結果將作為上交所交易權限依據之一。

上海證券此前的一份研報認為,從海外經驗來看,股票期權推出後,往往對正股的交易量有一定拉動作用,這是因為期權擁有雙向交易、日內回轉交易的特點,能夠吸引大量投機資金參與,隨之也帶來較大的套利機會。所以,股票期權正式推出後,將進一步提升A股的交易活躍程度。由於推出的初期,股票期權的參與者限定於機構投資者,這部分群體又是套利交易的主要參與力量,想要尋找期權套利機會,就必須配置正股,所以可以肯定的判斷,A股交易活躍度將出現明顯提升。

個股期權能給投資者帶來什麽?

期權具有轉移風險、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需求、發現價格和提升標的物流動性等多種功能。以個股期權為例,期權對投資者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為持有的標的資產提供保險,當投資者持有現貨股票,已經出現賬面盈利,但開始對後市預期不樂觀,想規避股票價格下跌帶來的虧損風險時,可以買入認沽期權作為保險,而不用擔心過早或過晚賣出所持的現貨股票。比如,投資者以8元/每股的價格買入並持有某股票,當投資人判斷股價可能下跌時,他可以買入行權價格為10元的認沽期權。如果後續股價繼續上漲時,投資者可以享受股票上漲收益;如果股價跌破10元時,投資者可以提出行權,仍然以10元價格賣出。因此上述認沽期權對於投資者來說,就如同一張保險單,投資者支付的權利金相當於支付的保費。

同樣的道理,當投資者對市場走勢不確定時,可先買入認購期權,避免踏空風險,相當於為手中的現金買了保險。

  (2)、降低股票買入成本。投資者可以賣出較低行權價的認沽期權,為股票鎖定一個較低的買入價(即行權價等於或者接近想要買入股票的價格)。若到期時股價在行權價之上,期權一般不會被行權,投資者可賺取賣出期權所得的權利金。若到期日股價在行權價之下而期權被行使的話,投資者便可以原先鎖定的行權價買入指定的股票,而實際成本則因獲得權利金收入而有所降低。

(3)、通過賣出認購期權,增強持股收益。當投資者持有股票時,如果預計股價在到期時上漲概率較小,則可以賣出行權價較高的認購期權收取權利金的收入,增強持股收益。如果到期時股價沒有上漲,期權一般不會被行權,投資者便賺得了權利金收入;如果到期日股價大幅上漲,超過了行權價,賣出的認購期權被行權,投資者以較高的行權價賣出所持有的股票。

(4)、通過組合策略交易,形成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組合。得益於期權靈活的組合投資策略,投資者可通過不同行權價或到期日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的多樣化組合,針對各種市況,形成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組合。投資者可以對具體策略的運用進行深入了解。

(5)、進行杠桿性看多或看空的方向性交易。比如,投資者看多市場,或者當投資者需要觀察一段時間才能做出買入某只股票的決策,同時又不想踏空,可以買入認購期權。投資者運用較小的投資來支付權利金,或者鎖定買入價格、或者獲得放大了的收益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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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改試點開啟:探索進城農民宅基地有償轉讓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984

本文來源:一財網 授權華爾街見聞轉載

近日《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這標誌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將進入到試點階段。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介紹,試點將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選擇,封閉運行,確保風險可控。試點工作將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試點明確四大任務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範圍過大、程序不夠規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非試點地區不要擅自行動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範圍試點。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幹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

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終止審議

​原本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終並未出現在議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兩年內未再次提請審議,按照立法法規定,該草案終止審議。據專家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改將推倒重來,根據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改革任務,重新研究修法的內容和時機。​

近兩年出現在立法規劃但未審議

​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訂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

​近年來,由於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土地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關註。2009年和2010年,修改土地管理法連續兩年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規劃,但最終都無下文。

​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再次進入立法計劃。當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作說明時介紹,征地補償程序不完善、補償標準偏低、一些地方搶占亂占土地等是農村土地領域最突出的問題。​

對於草案中的征地範圍界定、無上限補償等問題,學界、實務界多存在爭議。例如,有人擔心,無上限的補償會在城市周圍出現一個因為征地暴富的“暴富圈”,提高土地流轉成本,造成新的不公。

​2013年和201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出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根據情況,適時安排審議”。根據2013年和2014年歷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再次提請審議。

​現行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根據上述法律,2012年12月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經終止審議。

​“土地管理法某些方面將推倒重來”​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要求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2014年10月,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快推動土地管理法修改。

​接近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專家告訴記者,與2012年提交審議的草案相比,正在積極研究的土地管理法在某些方面將推倒重來。這位專家稱,有關方面將根據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土地征收及農村土地相關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務和舉措,研究修法內容、方式、時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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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外匯支付試點擴至全國 單筆網購限額升至5萬美元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744

今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發布,擴大2013年3月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的試點,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部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允許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服務。

據外管局網站發布,開展上述業務的相關通知即日生效,其主要內容包括:

1、提高單筆業務限額。網絡購物單筆交易限額由等值1萬美元提高至5萬美元,放寬支付機構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戶數的限制。

2、規範試點流程。支付機構要取得試點資格,應先行到註冊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

3、嚴格風險管理。要求支付機構嚴格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職責,留存相關信息5年備查,並及時準確報送相關業務數據和信息。外匯局將對試點業務開展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進行審慎監管。

所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小額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及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開展該業務不僅可以擴大跨境人民幣的使用範圍,還將會為境內消費者在網上“海淘”帶來巨大的便利。

今日發布的通知將有助於擴展對跨境電商的支持。中國證券網報道認為,A股中跨境電商概念股華貿物流、海寧皮城、中國國旅、外運發展、重慶百貨等,近期可重點關註。

2013年3月,外管局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決定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開展試點。同年9月,支付寶等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獲得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資格。

Enfodesk易觀智庫去年11月發布的《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季度監測報告2014年第3季度》顯示,去年第三季度,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額達2.533萬億元,環比增長25.6%,擺脫了第二季度的增長低谷。當季支付寶錢包、拉卡拉和財付通分別以79.26%,7.49%和7.37%位居第三方移動支付業市場的前三位。

第三方支付,互聯網支付,網購,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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