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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湘西集資案承擔最重責任

http://www.infzm.com/content/92481

地方政府近十年的默許和支持,是集資氾濫的溫床;當金融風暴來襲,集資一夜從「合法」變非法,群體事件終難避免。

5年前的秋天,震撼南中國的「湘西集資案」,以成千上萬的集資民眾走上街頭為標誌,終於走向崩盤。

數十名企業家、官員被移送司法處理,而被處極刑的曾成傑,是其中最蒼涼的身影。

最高法院機關刊物《人民法院報》用官微連發三條微博,闡述判決其死刑的理由:曾成傑系集資詐騙案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曾引發集資戶自焚事件。

考察湘西集資案背景及曾案司法材料可知:地方政府對於集資近十年的默許和支持,是集資氾濫的溫床;當金融風暴來襲,集資一夜從「合法」變非法,群體事件終難避免。

政府眼皮底下「公開、盛行、合法」

在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鬧市街頭,曾成傑的企業與政府的指揮部辦公室曾在同一層樓辦公,比鄰而居長達4年。前者集資,後者指揮項目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集資,雙方心知肚明。

這並不奇怪。2008年9月之前,近十年的時間,這一切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的,地方政府不僅未禁止,甚至屢屢發文件鼓勵民間融資。其時,在湘西州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每年都會出現「千方百計啟動民間資金」、「拓寬融資渠道、激活民間投資」、「引導和推動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拓展民間資本的融資渠道」等表述。

資料顯示,湘西地方政府領導在一家集資企業「榮昌公司」開盤時,紛紛到場,出席剪綵。領導的站台支持、政府的文件鼓勵,加上公務員隊伍紛紛參與集資,這場盛宴迅速波及了吉首市近90%的家庭。

彼時,湘西當地曾有「幾十個老闆打工,汗流浹背,全城人(集資戶)打牌,悠閒自在」的說法。曾成傑只是超過50家湘西集資企業老闆中的一員。他既非湘西最早的集資者,亦非集資金額最多者。

湖南邵東商人曾成傑,原本只是一名建築業開發商。2003年上半年,他得知湘西州委、州政府準備對湘西群藝館、州圖書館、州體育館、電力賓館及東方紅市場等建築群(即三館項目)進行整體開發,決定參與競爭項目開發權。

2004年,拿到開發權後,曾成傑按要求註冊了一個新的公司,取名為「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公司」(下稱三館公司)。三館項目是湘西州政府重點項目,但政府財政困難,無款投入,銀行銀根緊縮,未能貸款分文。

「在這種情況下,三館公司只好發動員工,動員自己的親戚朋友,積極參與三館項目投資。」曾成傑在自述材料裡寫道。

集資者與三館公司簽訂的是年回報20%(即月利率1.67%)的資金借貸協議,三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這種協議之前,首先交給了政府指揮部審查,這些協議再經過吉首市公證處的公證,三館公司才收款。

三館公司的辦公樓,位於湘西州首府吉首市最繁華的香港街。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人經過曾成傑的辦公室窗前,樓下,是吉首最大的生活超市,二樓是吉首最大的電腦城。

三館公司辦公樓二樓認籌部窗口隔壁,便是湘西州政府的指揮部辦公室,門口兩邊掛著兩塊大牌子:一塊是湘西州委州政府下文成立的「州三館整體拆遷領導協調小組」,另一塊是吉首市委市政府下文成立的「吉首市三館項目開發工程指揮部」。

當地政府文件規定,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併辦公:湘西州設立的領導小組由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吉首市設立的三館項目指揮部,則由吉首市常務副市長擔任指揮長。

據曾成傑自述,這撥湘西當地領導,輪流在三館公司辦公樓的政府指揮部上班,主要負責三館公司項目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同時負責向前來融資的客戶提供諮詢、解釋。

「我們三館公司的融資行為,都是公開的,政府和銀監局領導也是知情的」,「融資五年中,沒有一個領導找過我下過禁令。」曾成傑自述,如果集資幾年的過程中,「有一個領導打過招呼,我不聽,則是我的過錯。」

「公開、盛行、合法」——曾成傑的辯護律師到湘西實地調查過後,將當年的集資盛況歸納為這6個字。

群體性事件何以發生

隨著地方政府的政策調整,一夜之間,湘西民間集資,「合法」變「非法」。

2008年6月,湘西州地方政府內部通知,讓黨政幹部退出民間融資。當地公務員紛紛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擠兌風潮由此發端。

一個月後,地方政府通知融資企業停止支付融資利息和本金,絕望情緒開始在底層集資者中蔓延。

相比其他正面臨困局的湘西集資企業老闆,曾成傑自認為完全具有償還能力,並承諾2009年12月底前還清全部融貸款。三館公司融資金額有34個多億,扣去已償還的26多億,只欠8.2億尚未歸還。而三館公司的資產有23.8個億,此外,該公司的融資金額,大部分用於開發三館項目等固定資產。

2008年8月,當老闆跑路的傳言四起、集資者聚攏在樓下時,曾成傑選擇了給聚集的近千人分批開會的形式,當面解釋,甚至讓保安發出了10多盒其本人的名片。

曾成傑的設想未能實現。當地政府選擇強勢介入。湘西州政府決定從08年9月3日起集資公司一律停止退本付息,由政府派駐的工作組進入了各融資企業,將公司賬戶封存。

2008年9月4日,兩千餘名集資人員衝擊吉首火車站、阻攔火車,造成枝柳線中斷6個小時。

群體事件初露端倪後,迎面而來的是政府更為強硬的表態。據新華社報導,湖南省政府決定從2008年9月7日開始,對民間融資實行停息、清產核資、控制集資公司負責人、控制相關財務資料等清理整治措施。

2008年9月20日、24日、25日,湘西再次爆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群眾湧上街頭,公安武警遭襲,湘西州政府也遭遇衝擊。上述群體事件的發生,成為日後法院判決曾成傑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據曾成傑辯護律師王少光介紹,因集資引起的群體事件,責任並不在三館公司:2008年9月3日的群體事件,是由另一湘西集資公司——福大公司的集資戶所直接引發;9月25日的打砸搶事件,警方所抓的60名打砸搶分子中,只有2人是集資戶,且非三館公司的客戶。

發生在2009年1月的集資戶吳安英自焚事件(曾成傑已被捕3個月),資料顯示:吳安英在湘西的機電公司集資6萬元,在冠宇公司集資5萬元,在榮昌公司集資1萬元,而在三館公司集資4萬元。

據吳安英自述,她並未參與最初的群體事件,只是到了2009年1月,政策處置集資事件的兌付集資款政策出台後,「我一看政策,扣除我的利息收穫後,我就拿不到錢了,我當時很絕望,生活壓力又太大,所以就想不通,於2009年元月12日下午14時5分左右,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潑灑汽油將自己點燃,將自己燒傷」。

被判死刑者

直到被捕前夜,曾成傑還在為應對集資者的擠兌而奔忙。2008年10月2日晚上,吉首市政府會議室,包括曾成傑在內的湘西22家集資企業的老闆和財務老總正在開會,全副武裝的武警闖入,將參會的五十多人一起抓獲。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10·2」專案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曾成傑。

檢方指控曾成傑犯有集資詐騙罪,並依據一份會計鑑定,認為三館公司已資不抵債。這份鑑定由當地政府單方進行,三館公司沒有任何代表參與。這份鑑定採取了「成本計算法」,即將建築成本、購買土地支出加到一起,認定為是一座建築物的價值。這樣算下來,三館公司的資產僅值7.7億。

而辯護律師認為,對三館公司資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會計鑑定不能代替資產評估。律師稱,在曾成傑失去人身自由前,三館公司經吉首市官方認可的資產為23.8億元,即使償還高息集資的本金和利息,仍然有相當大的盈利空間。

資產到底值多少錢,決定著曾成傑的案件走向。長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均以集資詐騙罪判決曾成傑死刑。

據曾成傑自述,他一度以為,只要配合專案組的工作,不久就將重獲自由。在他看來,三館公司不是湘西第一個帶頭集資的企業,至少晚於湘西另一位商人張昌政8年;三館公司亦不是集資金額最高的企業,湘西另一集資企業榮昌公司集資近38億(高於三館公司近4億元),其負責人金孟賢后被判無期徒刑。

相關官員日後也被追責。2008年9月,在抓捕大批民企老闆之後,有4名廳官被作為湘西集資案罪魁獲處理。

其中,湘西州委副書記、州長徐克勤被認為對湘西非法集資負有領導責任,遭免職。湘西州委常委兼統戰部長滕萬翠、前湘西州政協主席向邦禮、原副州長黃秀蘭3人,因涉及非法集資等違紀問題,被湖南省紀委查處,後移送司法機關,刑期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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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產的責任 左丁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pplement/columnist/%E5%B7%A6%E4%B8%81%E5%B1%B1/art/20131027/18480901

王維基假如有免費電視牌照,是否可以成功挑戰TVB,當然係一個未知數,或者佢會做做吓執笠,步佳視後塵都未定,畢竟要挑戰一個已壟斷電視業近四十年嘅無綫,任務極為艱巨,失敗機率一定高於勝利機率,假若左丁山有五十億現金,就一定唔會做如此傻事,但最令旁人氣頂嘅就係,如今有人願做唐吉珂德,政府竟然要在佢上馬前就打跛佢隻馬,梁振英錫住王維基副身家乎?香港難得有創業家有此傻勁,咪俾個機會佢去試吓囉,佢輸清輸乾銀紙嘅話,與我地何干,駛乜政府驚定先呀?
政府之真正目的就是打壓「非我族類」,凡不是西環的朋友就是中環的敵人,至於王維基為何不是朋友,被人視為黎智英一類人,絕對係一個謎,梁振英甘願與全港電視迷為敵,不會是無緣無故的,只是佢向來收收埋埋不少心事在心,林煥光等人那裏知得清楚。
梁振英老早得罪中產,現在又得罪埋電視觀眾,實不知如何管治下去。呢日在上海總會吃飯碰到一位會計師,自不然係一位中產,佢有滿肚怒火,話說二十幾年前他還是一位掙扎向上嘅中學畢業生,薪水不高,與父親薪水加埋,還未過申請居屋家庭入息上限,父親驚自己供唔起,要寫埋佢嘅名,一齊申請居屋成功,其實二十年來,呢位會計師只有代父供樓的份兒,自己在外居住,憑自己努力,考到會計師牌,自己買樓位於南區,最近想搬去沙田馬鞍山站上蓋樓盤,方便搭火車返工,以為樓換樓可以避免「辣招」,點知一翻查清楚,父親居住(已供完)之居屋,佢係佔了20%業權,於是變成「已有多過一間樓人士」,辣招不得豁免,SSD照俾,會計師不禁怨氣沖天:「二十年來我為父母,為自己不斷交稅,拼搏賺錢供樓,從不炒樓,算係一個孝順仔,點知一味交稅有份,福利冇份,連公立醫院都未入過,依家叫做換樓自住啫,又要交多幾十萬SSD,梁振英都廢嘅,我都要上街支持王維基,發洩吓!」哦,曾俊華話唔想辣招有漏洞喎,一於辣死香港啲中產先,中產唔識喊苦喊忽搵民粹派議員幫手嘈,政府懶得理你啦,中產,你的責任是交稅,其他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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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是一種責任 蔡東豪

http://thehousenews.com/finance/%E6%8A%95%E8%B3%87%E6%98%AF%E4%B8%80%E7%A8%AE%E8%B2%AC%E4%BB%BB/

「我唔識投資」,我經常聽到這句話,說這句話的人,語氣通常沒帶失望或歉意,很多時甚至是理直氣壯。彷彿,不懂投資是應該的,因為投資是一件深奧的事,又或者花時間鑽研投資,代表自己不務正業。最近跟朋友談子女教育,朋友斬釘截鐵預言,送現在只有一歲的兒子到外國讀書,並開始儲錢。我問這筆錢放在哪裡,他說在銀行戶口。我問:即是近乎沒利息收入的銀行戶口?他點頭。

這位朋友投資大量時間研究子女教育,為兒子作長遠計劃,願意犧牲自己享樂,可是,這筆這麼重要的錢,竟放在沒利息的戶口。我聽到後的反應不只是可惜,其實有點憤怒。既然這筆錢短期內一定不會動用,朋友只須打一個電話或親身到分行一趟,把這筆錢轉為定期存款,利息可增加一至兩釐,沒增加額外風險,但他竟懶得做。朋友解釋是,他不懂投資。

遇到某些事,我們腦袋會突然進入封閉狀態,封閉是指我們不用多想,接受既定結果。很多人都會遇過這種突然封閉狀態,真正原因是我們對人對事容易產生偏見,我們日常無論怎樣以理性處事,就是不願多想這件事。引起突然封閉狀態的事情,因人而異。我留意到投資名列前茅的,遇到自己應該知道但又不知道的事情,正常反應是焦急(我要學識),甚至羞愧(我點解唔識),偏偏不懂投資,卻不會引起這些反應。望子出國留學的朋友,他願意為兒子付出很多,但不包括學懂投資,而他不覺得是一回事。

投資是一門深奧學問,需要很豐富的學識及很多時間鑽研,才能學懂,是被普遍接受的謬誤。不少投資大師不停以不同方式打破這謬誤,其中最不遺餘力,是「股神」畢菲特。剛出版巴郡年報,畢菲特用很長篇幅,解釋投資不是一件複雜事情,在投資取得好成績,不需要成為專家。

畢菲特在年報談到這課題,開頭第一句是他過去五十年不停重複的概念:投資跟做生意沒分別。例如買股票,不是買冧巴,不是買一張紙,而是買一間活生生公司的一部分。買長實股票,閣下股東地位跟李嘉誠沒分別,大家都擁有長實一部分,分別是李嘉誠擁有的部分比閣下大。長實股票的投資價值,是長實作為一盤生意的投資價值。畢菲特說過一千次:投資者最醒目的時候,是最懂得把投資當作一盤生意看的時候。買股票其實是買一盤生意的一部分,買長實的決定維繫於閣下怎看長實這盤生意。

投資界有很多所謂專家,這些人不停在傳媒發聲,營造一種氣氛,只有專家才有資格談投資。一個又一個學術研究指出,專家實際投資成績乏善可陳,能長時間維持佳績的例子絕無僅有。畢菲特對非專家(即包括差不多所有人)提出非常有用忠告:知道自己的限制。

非專家知道自己放在投資的時間有限,能接收的消息不多,未必有能力分析複雜資料,所以制定一套適合自己的投資策略。這種知己知彼心態,非但不是缺陷,實在代表優勢。對,有限制不是問題,不知道有限制和知道有限制而不肯面對,卻是大問題。專家和非專家的分別是,很多專家不肯(或不敢)正視自己的限制,往往高估自己能力。非專家睇餸食飯,不隨便超越限制,投資成績隨時打贏專家。

這陣子有朋友「醒」你絕世貼士,例如馬雲將入股某殼股,股價一定爆升。非專家的你說不,因為你不懂什麼是殼股,兼且你想到自己非專家身份,絕世貼士無理由會落在自己手上。專家收到絕世貼士,會做一輪所謂功課,認為英雄所見略同,說服自己機不可失……

投資不需要是專家,相反,非專家自有一套認清自己限制的策略,代表負責任投資的好開始。口口聲聲不懂投資的人,其實是在逃避,屬不負責任行為。投資是一件需要做及應該做的事情,所有人一生中不停地面對。「我不懂投資」這句話出口前,停一停,想一想,你是否繼續活在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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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管理層的責任 艾薩 Isaac Sofaer

2014-05-15  NM
 
 

 

身為股東的你永遠不要忘記,自己是公司的終極擁有人。你的股票不是廁紙,而是擁有權的證明。董事有責任回答你的疑問,因為他們要為你工作,由你給他們人工,在股東周年大會批准他們的酬金。如果你對他們不滿,作為股東的你,可以要求罷免他們。信德逃避小股東

所以,當知道本欄一位忠實讀者作為信德的股東,也未能得到管理層答覆他簡單、直接的問題時,我十分失望。他所查詢的,是為何信德淨負債率為零,來自2014年2月地產銷售的盈利,是2013年全年的3倍,且來自澳娛的股票及物業預售的收入有所增長,信德不派息,剝削了股東應得的基本權利。因為信德是我們的投資組合之一,所以我也提出這問題,並認為董事及管理層該給予妥善的答覆,可惜他們沒有,令我感到不滿及難以忍受,他們根本沒有做好他們的工作。不過,有小股東寫信給我,並把信德公關回覆的副本寄給我。自從他寫信給信德後,其股價亦由$4.2跌至$3.7。我相信股價將會繼續下跌,因為投資者已認為管理層和董事們漠視小股東,而且自視甚高。我建議信德的董事們在股東會上,應堂堂正正回答小股東的問題,這樣做才光明磊落,如果何氏家族做不到,我會很驚訝。

大戶手緊急套現

與此同時,農業銀行(1288)集資800億元人民幣,將會是內銀抽水潮的開端。它們已不止一次集資了,數起來該有三次之多,因為它需要充實資本,以應付呆壞賬。如果它不這麼做,其他競爭者將會搶佔其巿場份額,而我們所熟悉的銀行將會十年內變成歷史。莎莎的股價近日下挫,我的想法是,有投資者僅以五一假期的三日銷售數據,去判斷公司未來一年的前景。但我很好奇,為何莎莎會公佈這些數據?這些數據不是很瑣碎嗎?若如其他公司般披露的月銷售數據,不是更有用嗎?我發現中國航信(696)股價下跌的原因十分愚蠢,我看過數據後,確認公司有實質收入,而數據亦頗透明,而且,現金佔巿值的四分之一。幾個月之前,莎莎和中國航信的股價高位分別是$9.3和$8.6,現在有機構投資者分別在$5.4元和$5.6元拋售莎莎和中國航信,無疑是現金緊張所致。祝君好運!艾薩[email protected]

艾薩 Isaac Sofaer

Tony Measor的好友及舊同事,本身是特許會計師,有逾三十年投資實戰經驗,現於力寶證券負責管理私人客戶的投資戶口,並在Quamnet撰寫艾薩日誌。其管理的環球投資組合,在91-00年間增長達十四倍。讀者對港股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郵本刊,中英亦可。[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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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告白》生嫩小助理變身掌權執行長 會議上等我決策那一刻起蔡佩君:我的責任感就更重

2014-06-09  TWM
 
 

 

寶成東莞罷工事件後,始終未在公開場合露面的寶成國際集團執行長蔡佩君,五月三十日親自出席在香港舉行的裕元工業與寶勝國際股東會,《今週刊》獨家直擊這位鐵血公主,首度當家主持股東會的風采,並在兩日後以電話越洋專訪蔡佩君,聽她親口宣示改革決心。

撰文‧鄧 寧、梁任瑋

「許多人說我是富二代、接班人,但我從華頓商學院畢業後回國,就自許是專業經理人;寶成雖然是家族企業,但未來執行長這個位置,也可能不姓蔡。」進入寶成集團十二年,擔任執行長兩年,這是蔡佩君有史以來首度打破沉默,接受媒體獨家專訪,也是她首次為自己定位。

「沒人教我怎麼當執行長,但開會時我改坐中間,大家眼睛都盯著你,等著聽你的想法,看你下決策,那刻起,責任感就變重了。」年僅三十五歲,就扛下全球最大鞋業王國的重擔,面對集團內外質疑的眼光,她不閃躲,侃侃而談心中壓力。

她打開心房說,自己也是普通人,也會有挫折,而且常常很悲觀,凡事都想到最壞的情況。但既然選擇了這條路,我就會甘願,「樂觀一點想,這麼年輕,有機會做出不同的挑戰。」此外,︽今週刊︾並獨家直擊五月三十日,她首度以香港裕元工業總經理的身份主持股東會的風采,並且完整記錄她在股東會後記者會上發言,綜合獨家專訪的內容,揭開這位三十五歲的年輕女執行長自剖的內心世界。

大膽佈局

與其說改革,不如說經驗傳承《今週刊》問(以下簡稱問):你上任執行長後做了許多改革,哪些最具成效?

蔡佩君答(以下簡稱答):我在集團工作十二年,前面十年都跟著總裁(蔡其瑞)學習,當執行長這兩年,與其說進行人事改革,不如說是「經驗傳承、重新佈局」,這樣做是希望公司能永續經營。

現在公司正處在蛻變的過程,決不會今是昨非。寶成第一代做出很好的成績,第二代的成效,我承認不會那麼快浮現。

問:寶成這兩年曆經大幅度人事大搬風,過程中是否有反彈?如何克服?

答:我很感謝第一代的管理高層多年來努力的成果,不過,組織必須調整,團隊有人離開,有人轉任顧問,但也進行了傳承。例如現任寶成工業總經理盧金柱已經在集團三十六年,這就是有經驗的幹部搭配新進同仁一起努力的管理模式。

說反彈太強烈,既然我當了執行長,董事會和總裁都授權給我,我就必須努力進行組織調整。每次調整前,我都會向總裁、董事會成員商量,外界看好像變動很大,其實大都已討論過,只是在不同時間被落實,讓組織扁平化。(編按:蔡佩君上任執行長後,寶成合併事業群,改採執行長制,集中管理。)問:人事異動過程總有雜音,聽說有些老主管賣股票,甚至不願面對面向你報告;要將這些陪你父親打江山的老臣換下,你壓力大不大?

答:主管有沒有賣股票我不太清楚,這是他們的決定,我無法主導。只能說,溝通上永遠有可以加強的地方。

問:在廣東東莞罷工事件發生時,你第一時間下了什麼決策?

答:在東莞廠區前出現六百名員工聚集時,我人還在美國出差,但罷工發生那天,我已經在上海開零售月會,當天立刻飛到東莞處理。不可否認,這是一個很嚴峻的挑戰,我沒經歷過這種事,公司也沒人經歷過,我馬上打電話與總裁討論對策,之後所有決策的出發點,都是要更深刻瞭解員工訴求,再看怎麼滿足這些訴求。

至於社保基金提撥,公司決定用足額薪資替員工投保,目前因停工直接損失二千七百萬美元,提撥的社保金約三千七百萬美元,兩者合計將支出六千四百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十九.二億元),這還不包括裕元將為員工提撥福利金的部分。不過,因社保金牽涉到員工必須相對補繳提撥的意願,實際補繳提撥金額,目前還無法完全確定。

克服困難

東莞罷工事件對我來說是挑戰,不是危機問:社保金事件是否會影響裕元未來在中國佈局?你覺得這次危機處理做得好嗎?

答:我們對中國與越南投資環境仍然很有信心,目前裕元在中國、越南、印尼生產量各佔三四%、三四%、三一%,未來中國會降低至三○%以下,並以高單價、高技術含量的運動鞋與休閒鞋為主,製程方面也會改成自動化機台,以因應人事成本上漲所造成的衝擊。

對我來說,這次東莞罷工事件是一項挑戰,而不是危機,我無法說我做得好不好,因為這件事太過複雜,各個廠都有自己的訴求,中國不同層級的政府也都各有想法,我還有經營壓力在身上,所以我是面對挑戰,而不是危機處理。

問:東莞罷工事件對你的意義是什麼?

答:我覺得最重要的一課,就是「要與員工多溝通」,還有要對中國不斷調整的政策做出即時反應。但長期來看,其實是一件好事,因為即使不是現在,未來一定也會發生,寶成不能一直依賴低成本的密集勞力,要轉型自動化生產,還要做好零售通路,成為製鞋、通路雙引擎。

問:外界傳言罷工事件已經影響到NIKE等大廠的訂單,是否真有其事?

答:哎呀!媒體一寫說我們掉單,我就立刻打電話給NIKE、adidas這些客戶,用很輕鬆的語氣問他們真的要轉單嗎?他們也是立刻回我說:「Patty,絕對沒有這種事,我們來幫你澄清。」從事件發生到現在,大客戶都沒有轉單跡象,尤其我們與幾家大客戶都已經維持十年到二十年的關係。我們現在與客戶的關係還是非常好,我甚至自己寫信給客戶,每兩天更新一次進度,也請教他們的想法,這些作法都很受客戶肯定,我們的關係,是任何話都可以直接說的。

問:這幾年寶成獲利屢創新高,但主要來自於南山人壽的轉投資挹注,本業獲利實為下滑,你如何看待這局面?

答:寶成目前還是專注在製造與零售本業,金融投資只是純粹的財務投資,我們沒有經營金融業的想法,也不會特別去找尋新的金融投資標的,既有的金融投資也不會增加持股比率,現階段還是依照原有持股比率認列收益。

事實上,寶成已經做了十幾年的零售通路,今年第一季零售部門轉虧為盈,我可以合理期望中國零售市場為集團帶來成長,集團佈局中國零售通路的轉折點已經到了,寶成不是只有替品牌代工,也幫他們銷售,他是我的客戶,我也是他的客戶,這對未來發展絕對有加分。

勇於決斷

不只是富二代,我是有決斷力的專業經理人問:總裁曾說,當寶成獲利翻一倍,就讓你升任當總裁,你怎麼看?

答:嗄!他這樣說啊?我沒有想當總裁耶!父親是集團創辦人,我想沒有人可以取代他當總裁。對我來說,什麼職稱都是一樣的,我以前做總裁特助就這麼努力,現在當執行長也是這麼努力,這是不會改變的,我可以承擔重責大任,但不必當總裁。

我二十二歲從華頓商學院畢業就進公司,許多人說我是接班人、富二代,但我覺得我是專業經理人,不只是股東而已,從未想過會接下執行長。

我記得很清楚,有一次公司開經營檢討大會,總裁突然宣佈我從特助變成執行長,我當下真的以為他在開玩笑,因為我們在家都沒大沒小,我沒想到他是認真的。

我印象很深刻,那年我去印尼的山上看工廠,有一位主管一直在背後喊「執行長、執行長」,轉過身才知道是喊我。真的,從來沒人教我該怎麼當執行長,但開會時我坐在中間,全部的人眼睛都盯著你,等你下決策,從那一刻起,責任感就變重了。

拿出毅力

做決定前我都會做最壞打算,想好應對方法問:若人生重來,你還願意扛起這個重責大任嗎?你是否羨慕妹妹們過的生活?

答:這是一種選擇,我選擇了,就會甘願去面對。我當上執行長後,就沒再賴過床,每天早上五、六點醒來,都覺得有好多事情要做;但我受的教育和十幾年來的工作經驗告訴我,這是專業經理人應有的態度。

雖然寶成是家族企業,但我父親創業以來,家族人員也都和專業經理人一起工作,這種模式已經長達四十餘年。我接手後不同的思考模式是,過去大家會認為,家族企業的重要職務要由家裡人來當,但我覺得有能力的人就可以擔任重要職位,也不必分國籍,執行長甚至可以不姓蔡。

問:年輕、女性、單身,這是你與過去台灣企業領導人不同的特質,還有人說你鐵血管理,你怎麼看?

答:我不覺得自己鐵血,但我承認我是一個很有毅力的人,這是跟總裁學的,他四十多年來從未放棄過任何事情。

身為女性領導人,若沒有決斷力,就不足以領導大公司,現在我還年輕,所以我都與核心團隊一起工作,多聽他們的意見,有共識才下決策,過程中有各種碰撞的想法都沒關係,一旦下決定,就要用毅力來推行。

說到個人特質,有人說我樂觀開朗,那是因為我總是笑著鼓勵大家,那是我該做的事;其實我不是樂觀的人,做任何決定前,我都會做好最壞打算,想好應對方法,但我既然是執行長,就必須要表現樂觀進取的一面,我覺得這是很棒的挑戰。

問:你現在最大的願望是什麼?

答:就是能健康快樂嘍!還有,我想找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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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巴馬:普京有“直接責任”迫使親俄派合作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0529

周一,奧巴馬稱普京有直接責任迫使親俄派配合墜機現場調查,親俄派不讓調查人員完全進場,不知背後隱藏什麽。普京稱會合作,但要體現在行動上,讓調查人員進場,這是最起碼能做的。奧巴馬重申仍傾向於用外交方式解決烏克蘭問題。(更多全球財經資訊,請加微信號:wallstreetcn) 奧巴馬嚴肅呼籲普京迫使親俄派反對者停止阻撓有關人員進入墜機現場調查。他表示,我們必須確保真相公布於眾和問責機制的存在。奧巴馬譴責親俄派分裂者轉移墜機現場的證據和屍體,稱此舉讓人疑惑,親俄派究竟想隱瞞什麽? 奧巴馬稱,俄羅斯和普京要承擔起責任,確保調查能繼續推進。是時候讓普京認真思考如何解決烏克蘭危機了。如果普京不能這麽做,繼續支持親俄派反對者,西方將加大對俄羅斯經濟制裁。對於究竟是哪派將MH17飛機擊落,奧巴馬沒有給出新的線索。 此外,奧巴馬提到巴以沖突問題,他表示美國對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平民死亡表示關切,必須將關註點放在停火協議上,以使加沙和以色列停止戰鬥。 由於馬航墜機事件,美國敦促歐盟對俄羅斯加大經濟制裁。迄今為止,歐洲對俄羅斯制裁速度落後於美國,歐洲擔心對俄制裁可能會傷害本國經濟。不過考慮到MH17遇難者中有多名歐洲人,美國官員們認為歐盟可能會有動力加大對俄懲罰。 奧巴馬發表講話期間,美股小幅反彈,黃金價格小幅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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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06侵權法(十四) 轉承責任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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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06

侵權法(十四) 轉承責任 1

蕭律師執筆

 

〈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轉承責任」一詞,是用來解釋 一個人須為另一個人的侵權行為負有責任。****

 

一般的原則是:一個人必須為本身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 轉承責任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從而使受害者得以訴求非做成侵權行為的人負責。

責任轉承一般發生於雇主與雇員之間,而此章討論的焦點即落在此種關係上面。 對受害者而言,基與轉承責任,無論在個人上或在保險單下,追訴雇主會較追討雇員有更大討回損失的機會。 ***

 

轉承責任肇因於侵權者與第三者的關係。*** 產生轉承責任最常見的關係是雇主與雇員,但還會產生於以下幾種關係:(a)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 principal and agent;(b)商業夥伴;及(c)汽車車主與獲授權司機。

 

要使第三者負責侵權者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要素:

誰是受雇者?

雇主只負責雇員的行為,而非 獨立契約者或承包者independent contractor

此二者的分別是重要的。 許多工作關係落入雇主與雇員關係,如售貨員、律師與大學講師,但其他如園藝者、電器技師、工程承包人等則不是,他們只提供服務與一眾人等。

 

但其分別有時卻並非那麼分明:

一位大學講師可以是獨立合約人,如果他(或她)並非為一間特定的大學工作,而只是以個別基礎提供教學予學生。

一位電器技工是一位雇員,如果他(或她)並非為個人利益替不同的人做不同的工作,而是專為一人或一機構工作。

 

雇員和獨立合約人的分別,核心不在於工作的種類,而在於工作怎樣做。***

法庭制訂了一連串的測試以界定其分別。

支配測試 control test

支配測試的目的是將雇員與獨立合約人加以識別。*** 究竟雇主有沒有權控制要做的工作的性質,更重要的是,工作必須怎樣做: Yewen v Noakes(CA1880)

 

如果雇主不單控制要做工作的種類,兼且控制到工作應如何做,那是一份雇用合約。 但這所謂「支配」測試,特別是在工作要求專門技能時──如醫院裡的醫生,就顯得用處不大;雇主在實務上一般要雇員自行決定執行工作的最佳做法。

 

在Stevenson, Jordan and Harrison Ltd v Macdonald and Evans (CA1952),Denning大法官指出,在一份 「雇用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下,雇員的工作是生意整體構成的必須部分;**** 但在一份 「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s」下,他的工作並不構成整體的必須部分,而只是附屬性質。

 

在Ready Mixed Concrete (South East) Ltd v Minister of Pensions and National Insurance (HC1968) 中定下:雇用合約的成立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在工資或其他酬勞的約因下,工人同意在履行服務時,提供他自己的工作與技能給主人;第二,他同意接受別人操控致令別人達到是他的主人的程度;第三,合約其他的條文要符合一份雇用合約。***

 

但在Market Investigations Ltd v 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 (HC1969) 卻採納不同的識別辨法。 在此案中,法庭所採用的基本測試是,工人在提供他的服務時是否全為自己的利益? 回應此問題時,工人是否用他自己的地方和工具顯得有特別關係;他是否雇用自己的助手、他的財務風險程度和責任的程度都有關係。

雖然這案例獲其他案件追隨,但司法界提出警告,這種處理方法並非毫無疑問,並無一個全面的事物系列足以解決問題。 在一件案件中認為至要的因素會被他案不同的考量所超越。

 

借用雇員

借用雇員是一個特殊問題,困難的產生在於,著眼於轉承責任這點,究竟誰是主人?

在Mersey Docks and Harbour Board v Coggins and Griffith (Liverpool) Ltd (HL1947),委員會和X訂立了合約,租用一位起重機駕駛員連同起重機給X,合約內指明司機是X的僕人。 在操作起重機過程中,司機不小心傷及第三者。 雖然X在當時有指示及控制工作應怎樣做,但無權指示怎樣操作起重機。 再者,司機的工資由委員會支付,亦只有委員會能辭退司機。 法庭裁决:雖然有合約條欵(言明司機是X的工人),委員會仍無法將沉重的舉證疏忽責任遷移給X。 這件案雖未能建立一個普世的測試,大法官Porter說,考慮的因素包括誰是支薪者、誰有辭退權、決定多長的服務時間、及用甚麽工具等。

Mersey Docks案顯示,對責任的轉移,各雇主行使的控制權顯然重要,而在對非熟練工人的控制權更顯得重要。

 

在Viasystems (Tyneside) Ltd v Thermal Transfer Northern Ltd (AC2005),上訴庭裁決,如雇員是「借用」,原則上沒有理由為何不可以令兩個僱主都要負上轉承責任?法庭認為單純考慮「轉移」雇用的概念是誤導的,更適切的關注應在有關的疏忽,和誰應負責避免這些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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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13侵權法(十五) 轉承責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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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13

侵權法(十五) 轉承責任 2

蕭律師執筆

 

是在「受雇工作期間」嗎?

要使雇主負責,錯誤必須是要在受雇工作期間所犯。雇員所做的是雇主所授權,或是所做的未獲授權。所做的事是否在受雇工作期間是一個事實問題,現代的傾向是採取較自由的應對方法。所以一條油輪的駕駛者,當他在註油的時候,點燃香煙,不小心將一支火柴跌下而引致火災,所犯的疏忽被裁定是在「在受僱工作期間」。燃點香煙本身雖與工作無關,但由週遭環境看,卻不能獨立視之:Century Insurance Co Ltd v Northern Ireland Road Transport Board (HL1842) 。

 

如果雇員的行為與工作完全沒有關係,雇主不須負責。在Beard v London General Omnibus Co (CA1900) 案中,一位巴士售票員在司機不在時,疏忽地駕駛巴士,雇主不用負責。

但在 Kay v ITW Ltd (CA1969),情況剛好相反。雇員要將一部鏟車泊回雇主的貨倉,因被一架屬於另一間公司的貨車阻塞貨倉入口,試圖移動該貨車。法庭裁決,意圖移開障礙物是雇員要完成他的工作,他的雇主要負轉承責任。

在另一方面,在General Engineering Services Ltd v Kingston and St Andrew Corp (PC1988) 一案,消防員進行怠工。他們用比平時需時慢了五倍的時間前赴火災現場,因此原告的廠房被焚毀。當時的消防員被裁定「不是在受雇工作期間」。法庭面對的問題是,消防員的行動是絕對被禁止的。原則上,如果雇員被禁止做某一類行為,雇主不須負責。但如果禁止是和履行雇用工作方式有關,雇主則須負責。以下二案可解釋此點:

Limpus v London General Omnibus Co (1862) :被告明示禁止屬下巴士司機在路上賽車。其中一名司機違反指引,在車行走期間,駕駛雇主的巴士與另一巴士公司司機進行賽車而引致撞車。在轉承責任原則下,被告仍須負責,因司機在當時仍是在受雇的範疇。

另一方面,在Conway v George Wimpey & Co Ltd (AC1951),被告提供交通運輸工具給它的工人到一處遠方的地盤。由於也有其他公司在那裡工作,被告給與它的貨車司機特別指示,不得運載其他公司的工人。其中一名司機給與受雇於其他公司的原告搭順風車,而司機當時不知原告是受雇於其他公司,原告因司機的疏忽而受傷。上訴庭裁決被告不須負責,其中一點理據是司機的所為非處於受雇範疇。

以上兩案的分別在於:Limpus案中的司機是做他受雇做的工作,即是說,駕駛一架巴士作為公共運輸;違反禁止賽車的指引只是他做工作做得不好。但在Conway案中,司機的受雇是只乘載被告的工人。他給與另一公司的工人搭順風車,不是履行他的工作。

 

另一件有關「搭順風車」案件是Young v Edward Box & Co Ltd (CA1951)。在此案中,工頭foreman同意司機讓不獲授權乘客乘坐(雖然工頭無此權利,而乘客又不知他無權同意),仍被法庭裁決須負責。

在Rose v Plenty (1976),一個派送牛奶者違反明確禁止,帶同一個年幼男童隨同他派牛奶。部分由於孩童不小心,主要仍是派牛奶者不小心駕駛,孩童受了傷。雖然雇主有明確的禁止,上訴庭以多數裁決,要雇主負轉承責任。雇員仍是履行他受雇的職責,雖然他做得不好。這個裁決追隨流行的傾向,給予「受雇中」最慷慨的銓釋。但這判決很難和以前的裁決相容。在Twine v Bean’s Express Ltd (1949) 和前述的Conway v Wimpey案中,因他們的雇員疏忽駕駛而傷及不應乘車的乘客,雇主被裁定不須負責。或者這種不相容不常可能,也不可取。一個相容的可能是大法官Denning在Rose v Plenty所強調,不獲授權乘坐的孩童是幫助雇員履行職責──幫助分派牛奶。

 

亦有其他案件,雇員的行為並非他日常工作的一部份,只是附屬性質。舉例說,在Station v National Coal Board (HC1957) 案中,雇員在收工後在雇主的地方騎單車前往出納處拿取工資,被裁定是「在受雇期間內」。工作的開始是由雇員進入雇主的地方,那些在前往或離開工作地點的時段一般不被視作「在受僱期間內」,除非專為了雇主的生意或作短暫離開。所以一位司機偏離正常道路前去買午餐仍算「在受雇期間內」:Harvey v R. G. O’Dell Ltd (HC1958) 。在Smith v Stages (HL1989),一個工人由家前往一個暫時工作地點,是有酬勞的。法庭裁定,雖然工人有彈性自決怎樣前往和何時前往,工人仍被視作「在受雇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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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22侵權法(十七) 轉承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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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822

侵權法(十七) 轉承責任4

蕭律師執筆

 

〈獨立合約人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僱主對獨立合約人的疏忽一般都沒有轉承責任。 但如他本人也破壞職責,他在以下情況也得負責:

(1)他授權或認可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他和獨立合約人是共同侵權者joint tortfeasor,因此不算是轉承負責。

 

(2)他個人也犯了不能轉委的責任non-delegable duty,這些責任要求他個人的小心謹慎。

 

很不幸,我們不大清楚何時、或為何,法律決定有這種「不能轉委的責任」。***所以,雖然一間醫院有照顧病人責任,及一間學校對它的學生有相同的責任,但兩者的責任都並非不可轉委的。 因此,適當的選擇合格的獨立合約人、或給予正當的指引或監督,就可使被告免於因獨立合約人的疏忽而責任上身。

一般的「不能轉委的責任」會由法例定下,但是否如此,須視乎有關法例的銓釋。此類責任較易發現於嚴苛、或接近嚴苛的責任,如疏忽、或Rylands v Fletcher原則等。

 

相連土地的業主有權要求隔鄰的支持。*** 所以如果其中一個相鄰業主掘地,以致隔鄰喪失支持而令鄰地損毀,須向鄰地業主負責:Bower v Peate (HC1876)。此原則在Alcock v Wrath (CA1991) 案得到伸延, 要求一間屋主,在他維修屋頂時,他令隔鄰的屋頂失去完整而必須負責。

 

一個獨立合約人在一條公路上工作,如對隔鄰公路的使用者構成危險,雇主也須負責。在Tarry v Ashton (HC1876) 案中,一個承包商(獨立合約人)疏忽地建立在屋旁一條燈柱,它倒下而傷及一行人,雇主被裁定須負責。

 

如果獨立合約人的工作性質是高度危險的,以乎雇主也須為獨立合約人負責。

在Honeywill and Stein Ltd v Larkin Bros Ltd (CA1934),獨立合約人受雇在戲院內拍照。他在使用鎂閃光燈時疏忽引起火災,雇主被裁定須負責。此原則似乎只適用於本身危險(如火及爆炸品)而被法例禁止使用的物品。

在Salsbury v Woodland (CA1970),被告砍下一棵樹,此樹被裁定不算是極端危險物品。

 

是工作的性質,而不單是工作的履行,令雇主有不可轉委的責任。因此,他不須為他的獨立合約人的肇因causal或隨伴collateral的疏怱而負責,因他並未涉及任何的失職。 隨伴疏忽純附屬於受雇而做的特別工作所引致的疏忽。

在Padbury v Holliday and Greenwood Ltd (CA1912),被告的分包商subcontractor在修理一扇窗時,大意留下工具在窗臺上,因風吹而落下擊中途人,雇主被裁不須負轉承責任。

相反,在Holliday v National Telephone Co (CA1899),雇主雇用水管技工在公路上工作。他不慎將噴燈blowlamp(可用以去掉油漆)觸及溶融的接焊鍚引起爆炸而傷及原告。上訴庭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雇主須負責,雖然我們不容易看出此案與Padbury案的分別。

 

〈汽車車主〉

一個汽車車主容許另一人駕駛他們汽車,他本人坐在旁邊,這使此人成為他的代理人agent,並須負責司機的疏忽駕駛。 同樣,如果有人獲授權、或為了車主的目的,代車主駕駛汽車,車主雖然不在車裡,仍須負轉承責任。***

 

在Ormod v Crosville Motor Services Ltd (CA1953) 中,A請B駕駛A的車從英國到法國南部會合後共同渡假。B仍在英國時,由於疏忽而引致交通意外。A被裁定:雖然B不是A的雇員,A有轉承責任,因為B駕車不單為了自身利益,也為了A的利益。

 

上訴庭在Morgans v Launchbury (AC1971) 案中,基於保險的考慮,嘗試將轉承責任擴展到車主,即使他對汽車的授權使用並無自身利益與目的。 但上議院將之推翻,使之回復到傳統的原則。

此案的案情大致是這樣:被告妻子擁有一輛被視為「家庭」用的汽車。夫丈應允她,如果他醉酒,將會找朋友駕車。一天,丈夫真的酒醉,要求朋友C駕車載他及原告回家。由於C的疏忽引致撞車,丈夫身亡而原告受傷。上訴庭大法官以多數裁決被告妻子須負轉承責任,因她授權汽車的使用。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推翻上訴庭裁決,理由是,單是容許駕駛汽車而沒有一些車主對使用汽車相關的利益,是不能令妻子有轉承責任的。

 

在Norwood v Navan (CA1981) 案中,妻子駕駛了丈夫的汽車前往逛街購物,這並不是為了丈夫的工作與職責,丈夫不須負轉承責任。

 

〈雇主的補償〉

雇員犯了侵權行為,而由於轉承責任關係,雇主與雇員成為「共同侵權者joint tortfeasors」。雇主可以向雇員追討賠償他所付給追索人的成本。攤分的量化,依據案件的環境及“公正衡平”的基礎。*** 如果法庭覺得雇主受轉承責任牽連,但確屬無辜,會判令履主從雇員處得回全數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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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在婚宴上摔倒也要賠”食品安全責任險:風從高層來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4079

近年來一些商業保險公司主動推出食責險險種,但中國食責險投保率低卻是不爭的事實。 (何籽/圖)

作為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一種輔助手段,食品安全責任險乃至強制險將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但在各地的試點操作中,卻遇到投保率低,企業、保險公司動力不足的尷尬局面。

在將食品安全責任險列為強制險呼聲日高的同時,學者也對這一過於幹預市場的行為表示擔憂。因為“保險不是萬能的,只是在安全生產、監管到位的前提下保萬一,不能成為代替監管的手段”。

僥幸的代價

徐洪海這個8月過得有點苦悶。

2014年8月1日,上海松江區6家企業一百七十余名員工因出現腹痛、腹瀉等食物中毒癥狀而就醫。雖然大部分就醫者癥狀輕微,但仍有20人留院輸液。而肇事者,正是徐洪海經營的信洪快餐公司配送的盒飯。

徐洪海的快餐店因此被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食藥監局)松江分局查封,在配合調查的同時,還將面臨巨額賠償。

“要是當時買了食責險就好了。”談及將要面臨的巨額賠付,徐洪海後悔不已。

徐洪海所說的“食責險”,指的是2013年9月上海食藥監局松江分局和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農保)合作,針對松江區的餐飲配送企業,試點推出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食責險)。

食責險,是指由食品生產、流通、消費領域企業投保,企業及其雇員由於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感染食源性疾病或食品中有異物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保險額度內將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保險。

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要求,將首先以“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汙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等為重點”,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實際上,自2012年底以來,上海市便相繼開展了農村集體聚餐、盒飯配送、大型婚宴、白領午餐、浦江遊輪餐飲等多個食責險險種的推廣。

“截至目前,松江區已有四十余家餐飲配送企業投保,區內餐飲配送企業的投保率近90%。”上海安信農保涉農保險部副總經理李威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目前,山東、湖南等地也已啟動了食責險試點工作。2014年8月初,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聯合下發《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食品生產企業、乳制品流通企業、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學校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11類單位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種種跡象表明,食責險乃至強制險將作為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一種輔助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多樣的食責險

實際上,中國的食品安全險種最初是從農產品安全保障開始的。

早在2007年5月,安信農保便推出了中國首款農產品食用安全保險,並與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國內首張“瘦肉精”保單,為上海近三分之一的“白條豬肉”提供保額達1000萬元的食用安全保障。

從2008年開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也推出了主要針對食品制造或銷售企業的食責險。2009年9月,美亞保險公司在國內推出了“食品汙染綜合保險”,即如果其被勒索或所生產加工的食品遭受意外汙染、惡意損壞,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及咨詢費用、召回費用,都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

目前,食品安全險種已經從農產品、生產加工過渡到餐飲環節。

2013年6月28日,安信農保推出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迄今為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累計保單數為289件,保費收入達到300萬元。上海市保監局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提供了一些賠付的案例。

——2013年7月,青浦區某村發生了一起農村集體聚餐的疑似食物中毒案例。在參加自辦酒席後,幾名村民出現身體不適,懷疑為食物中毒,到醫院檢查後證實並非食物中毒案例,最後,安信農保共為5名村民賠付了醫療檢查費用約2000元。

——2013年,長寧區的某大型婚宴飯店投保了食責險,同時附加了經營安全責任險。在一次舉辦婚宴的過程中,發生了新娘在婚宴場所內不慎摔倒而導致婚禮中斷的情況。經查勘認定後,屬於賠償範圍,共為婚宴飯店提供賠償2萬元。

——今年6月,松江區的某盒飯企業在為幾家客戶公司配送盒飯後,約50名食用者出現腹瀉、頭暈等疑似食物中毒癥狀。目前仍在取證過程中,預計共需支付約6萬元的賠付金額。

“目前看食責險有幾大好處。”上海食藥監局副局長顧振華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認為,食責險落實了企業在食品安全中的主體責任,有助於建立企業信用體系;第三方賠付有助於企業規避理賠風險,緩解社會矛盾;另外企業投保也有助於提升消費信心。

2008年爆發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三鹿公司破產,導致受害患兒無法得到及時的民事賠償。 (CFP/圖)

投保率低,動力不足

盡管近年來一些商業保險公司主動推出食責險險種,但中國食責險投保率低卻是不爭的事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向南方周末記者提供的數據顯示,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累計保單超過2000張,參保的行政村村委會及合作社超過800家,參保的食品企業、餐飲飯店等超過300家。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企業,主要集中在農業合作社、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食品生產公司、酒店、婚宴飯店等頗具規模的企業和單位。

實際上,截至到2013年底,上海市共有1619家合法食品生產企業、157家合法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及60982戶合法餐飲服務單位。這意味著即使在食責險試點工作開展最早的上海,投保率依然很低。

“保險公司賣保險只是為了賺錢。”這是不少食品和餐飲企業對於食責險的直接觀感。此外大企業認為,如果政府推動食品安全強制險,那麽“被強制”的也只可能是大企業,那些問題頻出又沒有賠付能力的小作坊、小攤販很難“被強制”。

對此,上海市珍鼎餐飲董事總經理韓文有不同的觀點。“保險對於食品企業來說是必需品,在發達國家,不投保是沒有資格做大型餐飲的。雖然費率合不合理值得討論,但投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韓文反問,“如果企業不投保,萬一出了影響很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賠不起了,那消費者的損失怎麽辦?”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劉鵬認為,食責險投保率低,一方面是由於抱著僥幸心理、不願增加經營成本的食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缺乏足夠的動力和激勵機制來自願購買;另一方面,由於我國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行業成為一個風險較大的行業,再加上保險業缺乏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需要的專業知識和人才,商業保險公司也缺乏足夠的動力來提供自願性的食責險種。

因此,劉鵬寄希望於將食責險列入強制險推行。

強制險箭在弦上?

劉鵬的呼籲一直在業內存在。雖然近年來食品安全監管、措施密集出臺,但諸如“福喜過期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也一直被保險業內廣泛呼籲。

2008年爆發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三鹿公司破產,導致受害患兒無法得到及時的民事賠償。單純依靠司法救濟來補償消費者,不僅不能很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危害到企業和政府的利益,最終導致消費者、企業和政府三方皆輸。

在劉鵬看來,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既可以加強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管,又可以減輕政府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壓力,還能對食品經營者提供有效制度激勵,最重要的是能夠彌補法律訴訟和政府監管的不足,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尤其是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的合法利益。

不過,目前國內對於是否實施“強制險”仍有較大的爭議。

2013年年底,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曾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在2014年6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對食責險的態度改為“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而到了2014年8月中旬發布的保險業“新國十條”中,又提出要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以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等為重點,“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對此監管部門大多持支持態度。

“食責險目前是叫好不叫座。”上海食藥監局副局長顧振華坦言,最好食品安全法修訂能為食責險的強制性開個口子,哪怕是允許地方試點也好。“作為監管手段的一種市場化手段,有,比沒有強。”

2013年8月,山東省政府下發《關於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專門就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動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做了安排部署。目前,山東省已有6家公司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提供的資料顯示,食責險業務已覆蓋濟南、淄博、濰坊和濟寧4個市,參保單位約600家,累計保費收入約140萬元,為各類餐飲單位、商店、超市等提供食品安全風險方面的保額約8億元。

這最終為許多商業保險公司進軍食責險打了一針強心劑。

泰山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便看中了這塊潛在的市場。“雖然目前食責險展業成本較高,賠付風險較大,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政府對食責險的引導和支持,食品企業投保意識會逐步加強。”泰山財險非車險部負責人艾洵飛說。

據悉,2014年上半年泰山財險食責險保費收入較去年同期同比增長近100%。艾洵飛坦言,一旦食責險被列為強制險,則將成為我國未來幾年發展空間最為廣闊的險種之一。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徐曉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食責險如果被列為強制險,保單數量增加,風險分散後,投保保費將可大幅下降,企業投保成本也將明顯降低;同時由於投保企業增多,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增加,賠付能力也將得到提高。

在將食責險列為強制險呼聲日高的同時,也有學者對這一過於幹預市場的行為表示擔憂。徐曉華提醒,“保險不是萬能的,食責險也只是在安全生產、監管到位的前提下保萬一,不能成為代替監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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