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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究管理層責任 德銀扣發首席執行官獎金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900

Deutsche-Bank--014

為保留追究高管為巨額法律訴訟應負的責任,德意誌銀行暫扣從聯合首席執行官,到現任和前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數百萬歐元獎金。

過去幾年來,德意誌銀行至少涉及上千宗違規調查,其中包括操作Libor利率基準,以及外匯市場定盤價格。

去年德意誌銀行共支付30億歐元的司法賠償,今年二季度德行的訴訟和違規罰款準備金又增加了4.5億歐元,達到22億歐元。

英國《金融時報》援引知情人士稱,面對巨額的訴訟費用,德銀決定扣發包括兩名聯合首席執行官Anshu Jain 和 Jürgen Fitschen在內高管的2011年分期獎金。

這一決定是由德意誌銀行監事會作出的。一名消息人士稱:“監事會想要做出追究責任人的姿態。不過這只是一個預防性的措施,並不代表管理層確實有過錯。”

這些獎金與Anshu Jain 和 Jürgen Fitschen在2012年6月之前成為聯合首席執行官之前的工作有關。其他受到影響到高管還有首席財務官Stefan Krause,私人和企業客戶部門主管Rainer Neske。

德意誌銀行前任高管和獎金也將受到影響。其中包括兩年前離職的前首席執行官Josef Ackermann, 高管Hugo Baenziger 和 Hermann-Josef Lamberti。

德意誌銀行原本應向七名高管支付總計1720萬歐元2011年獎金。按照規定獎金分七年發放。

現在還不清楚德意誌銀行究竟扣發了多少獎金,不過《金融時報》援引消息人士稱至少有數百萬歐元獎金沒有發放。

Paul Achleitner領導的德意誌銀行監事會,將根據每年面臨司法訴訟情況,決定是否在之後補發暫扣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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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13780

中央發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963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今日發布,文件指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幹預。

關於責任追究及倒查機制,《決定》具體提到: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此外,《決定》提到,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抓緊出臺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並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在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面,決定指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是新華社提前發布的18句話:

      1.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3.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4.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
  5.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6.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
  7.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
  8.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9.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
  10.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11.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
  12.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
  13.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14.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
  15.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16.制定社區矯正法。
  17.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臺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18.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以下是決定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作出的戰略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複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

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同時,必須清醒看到,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總結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圍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全黨同誌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國、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

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誌、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體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自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完善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健全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制度規範。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制定社區矯正法。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臺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汙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幹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誌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

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觀念。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

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誌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組織編寫和全面采用國家統一的法律類專業核心教材,納入司法考試必考範圍。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七、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一)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誌的實現。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確定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發揮政策和法律的各自優勢,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黨委要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做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的表率。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國中積極發揮作用。

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註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四)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沈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五)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是依法治軍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緊緊圍繞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創新發展依法治軍理論和實踐,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推進國防和軍隊改革,深化軍隊領導指揮體制、力量結構、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制度。

健全適應現代軍隊建設和作戰要求的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嚴格規範軍事法規制度的制定權限和程序,將所有軍事規範性文件納入審查範圍,完善審查制度,增強軍事法規制度科學性、針對性、適用性。

堅持從嚴治軍鐵律,加大軍事法規執行力度,明確執法責任,完善執法制度,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動依法治軍落到實處。

健全軍事法制工作體制,建立完善領導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檢察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防範打擊違法犯罪。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在各級領導機關設立軍事法律顧問,完善重大決策和軍事行動法律咨詢保障制度。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

強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軍隊院校教育體系、幹部理論學習和部隊教育訓練體系,列為軍隊院校學員必修課和部隊官兵必學必訓內容。完善軍事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加強軍事法治理論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幹預港澳事務,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系、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臺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依法保護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權益。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臺灣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七)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

各級黨委要全面準確貫徹本決定精神,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落實機制,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全黨同誌和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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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亂世 有種責任 by C2

來源: http://www.hunghuk.com/2014/11/26/%E7%94%9F%E6%96%BC%E4%BA%82%E4%B8%96-%E6%9C%89%E4%BA%9B%E8%B2%AC%E4%BB%BB/

生於亂世 有種責任

未命名

昨天看到學生寫的「生於亂世 有種責任」

但我想說﹕

我們可在經歷裡學到一些東西,不要再生活在悲劇裡,放棄那樣的生活方式,讓愛你的人幫忙,不要讓你的家人承受不必要的…..

學生年紀很多還很少,可能現今互聯網資訊發達,可得到的知識太多

父母老師不及自己得獲的豐富,但人生閱歷、做人的智慧、關係網是比年輕人優秀

人都有不足、有稜角,所以要學習,求進步。不好的地方,可以改。但身體受了傷害,可能不可復元,更怕有不良記錄,影響深遠。

對於未準備好的學生﹕有些事,有些責任? 言之尚早! 在混亂中得保獲自己才可以做有些責任的事。

訓練有素的專業公司秘書,曾在多家上市公司,無論是主板和創業板。超過10年上市公司經驗涉及與各行各業的人打交道。擁有雙碩士學位,專業為公司管治和工商管理,再加上各個領域專業文憑訓練,精通英語,中國和普通話。在英語教學和兒童發展有豐富經驗。願與您分享生活上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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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319刑事法(十四) 嚴格法律責任 2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5/03/19/%e6%b3%95%e5%be%8b150319%e5%88%91%e4%ba%8b%e6%b3%95%e5%8d%81%e5%9b%9b-%e5%9a%b4%e6%a0%bc%e6%b3%95%e5%be%8b%e8%b2%ac%e4%bb%bb-2/

法律150319

刑事法(十四) 嚴格法律責任 Strict Liability 2

蕭律師執筆

 

Gammon (Hong Kong) Ltd v Attorney-General of Hong Kong (1984)

在香港金門案中,被告被控偏離批準建築圖則作實質性修改,違反香港建築條例。被告辯稱無罪,因它不知道偏離是實質性。 法庭要決定: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知悉偏離是實質性,或是否一個嚴格法律責任。

 

樞密院羅列出一系列考慮因素去決定一個嚴格法律責任:

1 每一個法例定下的罪行statutory offence都假設需要有犯罪意圖。

2 這種假設可以由有關法例清晰字眼或去隱含意義所取代。

3 這種假設顯得特別強烈,如果罪行是「真的刑事truly criminal」。

4 假設能被取代的唯一情況,是法例的爭論點是與「公眾安全public safety」有關。

5 即使法例與此爭論點有關,假設仍不為所動,除非能證明創造此嚴格法律責任能使大眾提高警覺,不去幹犯這不容許的行為。

 

所以法庭開始就需有犯罪意圖,然後審視法例的用字去決定所涉罪行是否一個嚴格法律責任罪行。 所用的字如「故意」、「粗疏地」、「容許」、「意圖」表明有犯罪意圖因素。 如有關段段落對事件沈默,法庭就要對法例其他部份審視,看看有無指示。 如果有關段落沒有提及犯罪意圖,但法例其他部份有,則罪行可被視為一嚴格法律責任罪行。

 

如果罪行的懲罸是監禁一段時期,此罪行會被視為「真的刑事」。 大法官Nichols在B (a minor) v DPP(以後討論)中指出,罪行懲罸愈嚴重,犯罪意圖的假設就更重。

管理性的罪行不能視為「真的刑事」罪行,因為它們是維持標準而非去執行刑事法。***

 

所謂關乎社會問題的議題,可概括那些犯罪活動,足以構成“公眾健康、安全或道德潛在的危險”(Lord Diplock在Sweet v Parsley語)者。 嚴格法律責任只能加之於對法律有效性的提昇。

舉例說,在Lim Chin Aik v The Queen(1963)案,樞密院認為當被告被控破壞移民命令時,嚴格法律責任不能幫助控制非法移民。 這案關乎新加坡移民規則。樞密院認為,在考慮犯罪意圖的假設是否被推翻,“單單將法例張貼於法庭面前去處理一個關乎嚴重社會之惡的問題,由是推定有嚴格法律責任,那是不足夠的。” Lim Chin Aik據新加坡移民法例被判有罪,該法例言明任何人士被禁示進入新加坡而進入或停留在新加坡是一罪行。他曾被禁示進入新加坡,但此項禁止沒有公佈或未有知會他。樞密院撤銷他的判罪,認為判刑對他毫無益處。

 

以上的裁決可和以下兩案相比較。

在Blake(1997)案,上訴庭認為未獲牌照使用任何廣播電臺或用儀器去作無線通訊,違反1949年《無線廣播法例》(現已撤銷)是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可提醒那些使用廣播電臺或用儀器去作無線通訊的人不要幹犯法律。

 

Bezzina(1994)關乎1991年《危險犬隻條例Dangerous Dogs Act》罪行。該法例第3(1)條規定:如果一條狗在公眾地方失控,它的主人或操作者就犯了罪行。被告被判有罪。上訴庭撤銷上訴,認為此案犯罪意圖的假設已被反駁,狗主人或操作者不須被證明有犯罪意圖。 毫無疑問,嚴格法律責任對促進《危險犬隻條例》的目的是有效的,鼓勵狗主人或操作者防止幹犯罪行。

 

前面討論過的香港金門案件,其應對原則及後在多宗案件中獲得追隨。

在B(a minor)v DPP(2000),一個十五歲男童被控煽惑一個十四歲以下女童作極端淫褻動作,違反1960年《淫褻兒童法例Indecency with Children Act》(現已廢除)。上議院追隨Sweet v Parsley案定下的原則,引用有犯罪意圖的假設,並裁決:要在該條例下定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對受害女童的年齡沒有弄錯。 更準確地說,控方須證明被告沒有確實相信(不須毫無合理疑點),受害女童是十四歲以上。

要反駁有犯罪意圖的假設,必須有一個強有力而清晰的暗示不須有犯罪意圖。 此種暗示可從罪行的用詞及語言、罪行的性質及法例尋求禁止的目的及其他環境得之。上議院無法從條例的用字上找到足夠的暗示否定有犯罪意圖的需要。

 

B v DPP的裁決原則在一年後也被K(a minor)v DPP(2001)所追隨。被告被控非禮十六歲以下女童。上議院裁決被告誤信(不論合理與否)女童超過十六歲是一種辯護。

 

B v DPP和K v DPP現已由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例Sexual offences Act》所取代。 此新條例廢除了所有以前的性罪行,包括此二案中的罪行,並立法了新罪行。 在此新的法例下,有關與某十六歲以下人士的性罪行,被告只須 “對受害人合理錯誤認為他(或她)超過十六歲” 已構成一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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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402刑事法(十五) 嚴格法律責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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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402

刑事法(十五) 嚴格法律責任 3

蕭律師執筆

 

〈Wright法官的三類分法〉

雖然沒有絕對方法去預知一個嚴格法律責任,但仍有若幹法例所用字眼可以引導我們識別那些罪行會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

 

在Sherras v De Dutzen(1895),Wright法官點算出一些罪行具有嚴格法律責任:

除了個別極端的事例外,不須證明有犯罪意圖的罪行主要類別大致有三。其一是行為不是真正刑事的,但是為了公眾利益,須處以刑罸。這類罪行可見於稅務的法例。另一類見諸一些、或全部的公眾騷擾public nuisances。最後一類是,雖然法律程序的形式是刑事,但實際上那只是以簡易的方式去執行一個民事的權利。除此之外,被告一般須有犯罪的意圖。”*****

 

以上是法官在判案時的「判語dictum」,後來為上議院在Aphacell Ltd v Woodward所引述。在此案中,被告放置渣滓的容箱溢滿至河流,被裁定引致汙染性物質進入河流有罪,違反《河流(防止汙染)法例》(現已廢除),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滿溢或疏忽。在解釋該罪行是一件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其中兩位大法官認為該法例落入Wright所講的第一類,即是說「不是真正刑事的,但是為了公眾利益,須處以刑罸」。但第三位大法官卻認為上述罪行應歸入第二類,屬公眾騷擾一類性質,犯罪意圖不是基本要素。

 

Wright法官的三類分法顯得重要,因為它涵蓋許多法例規範各種牽涉對公眾健康有潛在的危險或威脅公眾的安全的活動,如售賣食品、汙染、危險物品及使用車輛的條件等。

 

現在分別詳細點歸納那些罪行會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

〈規則性罪行Regulatory Offences

一種純然規則性、並不涉及社會道德、懲罸輕的罪行,從實際角度看,嚴格法律責任可令它更容易執行。*** 售賣商品的法例提供一個很好的範例。參考以後的Smedleys Ltd v Breed(1974)。

 

〈公眾危險罪行〉

第二種罪行是以保護大眾至為重要。此種罪行的懲罸會較為嚴厲,但足以鼓勵用最高水平去關心別人。*** 汙染pollution是這類罪行的佳例。

 

Steele(1993):被告被控未有執照藏有軍火,違反英國1968年《軍火法例Firearms Act》。被告聲稱在警察到來之前,別人交給他一個大旅行袋,他根本不知袋內原來藏有有一枝槍管鋸短的獵槍。上訴庭確認他在下院的判罪,認為他知不知道、甚或不能合理知道袋內有甚麼東西毫無關係。立法的目的是嚴厲的。

 

〈危險藥物〉

幾種有關危險藥物的罪行,其法律責任是嚴格的。 這些罪行落入保護公眾的類別。在Marriott(1971)案中,被告藏有一把摺疊式小刀。他知道刀上塗有物質的痕跡,而這些物質證實是一些違禁毒品。 法庭裁定被告須有在刀上藏毒的犯罪意圖,但甚麼情況下引致有該違禁毒品,則不需有犯罪意圖;他知不知道,或應否合理地知道那些物質是甚麼是毫無關係的。

 

但是這對這類毒品的一般的規定有其侷限,參看前篇Sweet v Parley案所述。

 

〈道路交通罪行〉

加諸嚴格法律責任的道路交通罪行是規則性的及半刑事性質,但有些是較嚴重的。在Browsher(1973)一案中,被告被判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即使他合理地相信取消期已屆,並已獲發還駕駛執照。

 

另一類是在駕駛時血液循環系統中有超限量的酒精,違反英國1988年《道路交通法例Road Traffic Act》。在血液循環系統內含有超額酒精不需有犯罪意圖。

 

〈汙染Pollution

為保護公眾而設涉及汙染的罪行經常提供嚴格法律責任的例子。

在英國1989年「水法例Water Act」下, “引致cause”河水汙染是一種罪行。在National Rivers Authority v Yorkshire Water Services(1994),案中被告操作一個汙水處理系統。被告的其中一個顧客在被告不知情下通過被告的機制釋放出一些受禁止的汙水。

區域法院裁決「引致cause」並不暗示不小心或是否知情,其責任是嚴格的,所以被告有罪。

 

後來在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1 of 1964(1995),案中幾個被告在不同階段處理一個汙水系統及有毒汙水,由於不當的運作汙染了河流,違反1989年《水法例》第107條。上訴庭認為此種失當可以構成法例中「引致」的字眼,即使那是一個疏忽而不是一個行動。

 

售賣食物〉

這又是另一個規則性範疇的罪行。售賣食物最好用嚴格法例責任去監控。Smedleys Ltd v Breed(1974)提供一個範例。被告是一間公司,被控提供不符合買方品質要求的食物:在被告廠房製造的一個罐頭豆中發現一隻爬蟲。上議院裁定被告有罪,即使並無可行的措施可以防範此種事情發生,而廠方要求小心的程度亦已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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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任政策 Money Cafe

來源: http://moneycafe-icable.blogspot.hk/2015/02/blog-post_3.html


時光倒流零九年,袋鼠紙對特區紙幣跌穿六算。史蒂文斯減息四分一厘,談不上突然,尤其最近期澳元利率期貨在新西蘭調整貨幣政策取向後,已反映袋鼠央行七成機會減息。

以現時速度移動,澳洲多減四點五次利率,息口將會跌至零。先有加拿大劈息、繼有新西蘭調整政策、俄羅斯亦閃電手,商品國央行行動在在顯示,需求疲弱或者遠比預期為嚴重。

利率隨時成為歷史之際,簡單睇澳洲一隻Westfield Corp、作為規模較大房產基金,單單第四季升幅超過兩成,市場嗅覺極其靈敏!!

袋鼠央行行長明明七十五美仙定為合理水平,今日改口嫌未跌夠。經濟基本因素較佳的德國,十年債息竟然可以有歷史以來,首次低於日本,換句說話,日本加碼寬鬆隨時有理有據。

金融海嘯令央行慌張決定,經濟因為當日慌張決定從未復元、而一年又一年重重複複,央行已由當年慌張制定政策,變而成為不負責任決定政策。

九七、九八亞洲金融風暴期間,人行強調要做有責任央行,不亂做事、不亂貶值。

時而世易,隨著貿易夥伴任性去寬鬆,我國某程度上包袱更輕。

如果全球是憂慮通縮而寬鬆,中國更振振有詞:上遊持續負數近三年、下遊需求受制改革及打貪,陶老爺最新預言,半年內中國CPI見一,我地BUY!!

基於改革行先,中環經濟師指,國產寬鬆主意現在奉行創新、及盤活。

人民幣擺明貶值,為的既要保持競爭力,更要用匯率政策配合製造流動性,抵銷外貿盈餘潛在減少影響。但中國兩難是,不貶阻經濟,要貶則鬧走資,因此既然要貶,人行或多或少會打造成為匯改及提升彈性一種,明擴波幅,實要貶值。

單日九百億逆回購,市場吃了一驚。吃驚之後,當然幻想繼續,令人細味是,區區一間瑞銀經濟報告,預示降準降息大約春節後,竟會勞煩新華社發稿報道!!! 你懂的!!!!

當外界註意A股走強的同時,忽略上海一個消息,上海市聯同人民銀行,拍賣四百億國庫現金定存,為繼去年底北京後,第二次地方啟動現金招標。

即係咩??總理要盤活,地方加入響應,趕快拿出櫃桶底資金滿足市場,簡單而言,寬鬆流動性政策已經變相下達至各地方執行。

作為逆周期之父,八十八層高話樓市逆周期政策有加碼空間,事出必有因。

環顧之前,「攞命陳」變「加辣陳」,觸發點除樓市升溫之外,正正是外圍寬鬆加碼。隨著公屋變鳳凰,樓市指數可理解為市場恐慌追貨指數,武功曾月底預算前後,或者大約就是高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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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421刑事法(十六) 嚴格法律責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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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421

刑事法(十六) 嚴格法律責任 4

蕭律師執筆

 

〈辯護〉

一些訂下嚴格法律責任的法例(如有關財務或商業的事項),現行只有很局限形式的辯護,一般是基於「並無疏忽no negligence」或「已盡努力due diligence」的理由。***

舉例說,一間公司的高級職員被控毀滅公司文件,違反英國《1958年公司法》。被告可以用無意隱瞞公司事務或破壞法律作辯護。 此類辯護多數需要提出證供證明,而非以口頭說服。

 

並無疏忽

又如英國《1990年食物安全法例Food Safety Act》,被告如能證明他自己及其屬下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及已盡一切努力去避免違法,就是一種辯護。這類辯護多見於和保障消費者有關的法例。

這就是所謂「無疏忽」的辯護,舉證「無疏忽」的責任落在被告的肩上。

 

英國《1971年不當使用藥物法例 Misuse of Drugs Act》適用於擁有受管制藥物罪行,提供了「無疏忽」辯護的例子。被告如能證明他從不相信、也沒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擁有的物品是一種受管制藥物,他將獲釋。

 

已盡努力

「已盡努力」辯護的例子見於英國《1961年貿易說明法Trade Description》第二十四(一)條,它表明如果被告犯下此條例是由於一種錯誤、或基於另一人提供的資訊、或由於另一人的過失、或不受他控制的意外,而他本人又已盡力避免犯該條例下的罪行,亦是一種辯護。

同樣,如果被告宣稱屬於恐怖集團一份子,在有關條例訂明下,被告如能證明他事實上從未參與該組織的活動,他亦無罪。

 

「已盡努力」辯護的另一例子見於英國《1985年度量衡法例》第三十四條,某人就算犯下此法例訂明的罪行,如能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謹慎、及已盡所有能力去避免犯罪,他亦會獲釋。

 

必須強調一點,根本沒有一般性的「無意」、「無疏忽」或「已盡努力」的辯護。這些辯護,必須在有關條例下明確地產生。

 

相較下,澳洲和加拿大法庭已對一些不須有犯罪意圖或行為的罪行發展出一套「無疏忽」的辯護。雖然在Sweet v Parley(1970)一案中,三位大法官覺得有可取之道,但英國法庭仍要求獲得有關條例暗示下才行。

 

支持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的理由

(a)建立一種更高的小心標準,保護公眾免於危險的行動;

(b)規管半刑事活動,儘量使之納入有效率的方式;

(c)容易執行法律,因無須證明犯罪意圖,被告多會認罪;

(d)在判刑時,被告缺乏犯罪意圖可作為考慮因素。

 

在香港有名的「金門」案中(前已討論),樞密院Privy Council覺得在某些情況下免去犯罪意圖的要求可鼓勵更高的警惕標準及緩和行政的壓力。

嚴格法律責任有助於控制企業性罪行corporate crimes*** 企業犯的罪行偏向少被報導及被檢控,即使近年來已有所增加。 嚴格法律責任能幫助控制企業罪行,因為它在某方面而言可免去經常難以證明的公司內高級職員的犯罪意圖。

 

反對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的理由

反對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的人辯稱這些罪行是將懲罸加諸不應受譴責的人。 在沒有「無疏忽」辯護的情況下,那些真正負責者仍須負責。 再者,並無證據證明嚴格法律責任可鼓勵更高辨事標準,而事實上有些人更認為它促成「缺乏標準」,因為你無論小心或不小心,最終都被判有罪。 如果罪行引致監禁,那更和人權法相抵觸。

 

改革

英國法律委員會1978年《罪案中的精神因素》報告的取態是:所有嚴格責任罪行應視為疏忽罪行。*** 這意味著任何被控嚴格責任罪行者將不會被定罪,如果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去避免行動,因為他沒有疏忽。

 

在澳洲,因容許「已盡努力」的辯護而使嚴格責任罪行得以緩和,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英國已開始採納這種方法,而將會更廣泛地被應用。

 

另一種建議是:從刑事法庭中取消規則性罪行而將之置於民事公義系統中。

2008年的《規則性、執行與制裁法例Regulatory, Enforcement and Sanction Act》代表著向此目標靠攏的一著,因為此條例第三部份容許法例下的管理者執行制裁,如因破壞規則性法律regulatory law而判罰欵。但這顯然在藥物、軍火或性罪行方面不太適合,而此類罪行仍應保留在刑事公義系統內。這樣可將規則性罪行移離,使本已緊張的刑事法庭得以緩和。

 

嚴格法律責任這範疇並不是能吸引太多公眾的討論。 許多人認為不應有嚴格法律責任,但其他人認為現行制度行之有效,而其行政的效益蓋過反對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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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多家企業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446.html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 多家企業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一財網 章軻 2015-06-12 09:49:00

焦化、鋼鐵、水泥、電力等多家企業因環境監測數據作假,近日被環保部門查處,相關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焦化、鋼鐵、水泥、電力等多家企業因環境監測數據作假,近日被環保部門查處,相關責任人被行政拘留。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6月11日告訴記者,環境保護部近期組織各地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部門加大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進行了嚴肅查處。

根據環保部提供的通報材料,邢臺市重要化工企業之一的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被發現部分高濃度焦化生產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用於熄焦,屬典型的惡意偷排偷放。

當地環保局現場手工監測二氧化硫值為煙塵為163mg/m3,存在焦爐超標排放、燃煤鍋爐在線監測數據造假、煙塵超標排放等問題。邢臺市環保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45萬元罰款並沒收違法保證金100萬元。因該公司肆意修改在線監控數據,其主管環保的經理張某某、儀表部經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近日,河南省環境監控中心通過調閱歷史監控數據,發現信陽豫信軋鋼實業有限公司焦爐煙囪二氧化硫自動監控數據長期穩定在20mg/m3。4月17日,該中心組織赴現場人工監測發現數據為100mg/m3-200mg/m3,檢查前後自動監控數據差距較大。

經調查證實,該企業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測量探頭,使采樣孔漏氣,稀釋排放汙染物,人為幹擾采樣裝置、降低測量數據,造成監控數據失真。針對這一違法行為,信陽市環保局依法對企業下達了處罰決定書,對企業存在的超標排放、幹擾自動監控數據行為,分別給予6萬元、3萬元處罰,追繳2015年第一季度焦爐煙囪二氧化硫排汙費,啟動按日計罰程序。信陽市公安局對涉嫌違法的主管人員李某某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前不久,群眾投訴中國水泥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廢氣超標、汙染環境,但環保局監控平臺上企業各項汙染物排放指標全部達標。

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到企業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該企業二號窯二氧化硫分析儀顯示數據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標5%,但傳至環保局的數據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儀數據是881毫克/立方,但上傳環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

檢查人員打開監控設備發現,負責數據采樣的分析儀和數據傳輸的工控機之間接入了幾根導線,並連接該公司辦公室,可隨意篡改監測數據。

近日,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對這家企業處以20萬元行政罰款,並要求其補交排汙費近260萬元。同時,企業相關環保責任人楊某,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本報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企業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既有企業方面的因素,也有監管制度和手段上的問題。

環保部介紹,山東省在“強化監管 嚴打造假”方面已經開展了有效探索。山東省對汙染源及其監控設備實行分級管理,省級環保部門采取獨立調查的方式,每月對疑似有問題的監控設備開展重點檢查;日常例行檢查“下放一級”,由市、縣環保部門實施。同時,改進了考核方式,取消了汙染源達標率考核,改為考核監控設備運行率和數據準確率。

山東還建立嚴厲的懲處制度。對弄虛作假企業,頂額罰款、媒體曝光、掛牌督辦;對弄虛作假運營單位,扣減運營費、全省通報、開除山東環保運營市場;對弄虛作假企業所在市,扣減環境監管獎考核得分。符合移交條件的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治安拘留。2013年以來,山東省級環保部門共查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件36起,移交公安機關19起,治安拘留20余人。

山東省還以“技術創新”反制“技術造假”。針對監控設備硬件、軟件兩大類十多種造假方式,研發了在線監控設備動態管控系統,切斷了主要軟件造假途徑,將影響數據準確性的關鍵參數在正常範圍內固化,實現設備參數、運行狀態和監測數據“三同時”監控。

企業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既有企業方面的因素,也有監管制度和手段上的問題。攝影/章軻

編輯:李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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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丟失案件頻發 責任銀行或將多繳保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324.html

存款丟失案件頻發 責任銀行或將多繳保費

第一財經日報 徐燕燕 宋易康 2015-06-12 06:00:00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近日,網絡上出現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的輿情。不久前的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存款“失蹤”。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此外,業內人士認為,事故的原因多在“人為”,解決問題的根本在於加強銀行內控以及建立傾向於儲戶的法律體系。

存款“失蹤”多因“人為”

今年6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然而,這並非偶然發生的事件,回顧過去10年,不僅是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即便在大型國有銀行,大額存款丟失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5年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逾億元巨額存款“失蹤”;2015年1月,瀘州老窖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42位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從案發地區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廣西等地發生存款丟失案件;從案發主體看,涉及很多個人儲戶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從案發數額看,單筆“失蹤”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

一位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綜合一系列存款丟失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一是犯罪團夥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如儲戶在櫃臺辦理存款後資金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或通過銀行內部人員獲取儲戶存款信息(包括印鑒、密碼等信息)後轉走、取出存款。

二是因銀行票證系統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盜取存款。通過偽造銀行印章、編造假存款合作協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司上門開戶,獲取公司有關開戶所需資料和印模,私刻假印章、偽造開戶資料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使用假印鑒將存款全部轉出銀行。

三是銀行工作人員“高息承諾”攬儲,存款在存進銀行後被轉到不符合信貸資質的企業賬戶。一旦企業無法按時還款,儲戶才會發現存款“失蹤”。

四是通過職務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財、搞房地產開發。此類案件暴露出部分銀行系統網絡安全性有待加強、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銀行加強內控

“根據行長批示,再次提示各團隊高度關註同業存款失蹤時間等個人業務案件風險,嚴防違規行為及案件發生。”某國有銀行青島支行一位工作人員收到的行內郵件顯示如是內容。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由於近期密集發生大額存款“失蹤”事件,最近幾周內這成了他所在行最重要的會議議題之一。

針對近期“存款丟失”案件情況,接近銀監會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正在核查有關情況,明確責任,對於認定銀行有責任的,要上追兩級、雙線問責。

6月5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分別從制度頂層設計、重點環節防控、客戶服務管理、危機處置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包括:一是嚴守業務管理、風險合規及審計監督“三道防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重點領域嚴密設防,更加強調過程管理和行為管理。三是加大問責力度,確保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處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結果公正。四是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服務和宣傳。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本報記者,銀行在內部管理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是根本原因。出問題的銀行與銀行自身規模之間也不存在必然聯系,有漏洞就會有人鉆。從管理上來說,大銀行理論上管理上更加規範一些,但總有人會鋌而走險,因為里面利益巨大。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魯政委也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風控水平和操作風險的大小與銀行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跟整個風控方式和架構有必然關系。“小銀行如果采用人盯人的方式,比如村子里的農信社,單人經辦,也沒怎麽聽說存款丟失,現在銀行要求所有業務都要在攝像頭底下,多人經手,反倒出現問題。”他認為,除了標準的操作風險的流程和表述之外,我們國家銀行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目前還沒有為所有的從業人員建立一個誠信檔案。所謂誠信檔案,就是可以記錄一個員工職業生涯中的全部誠信狀況。

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同時,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對於有責任的銀行,將考慮根據責任大小視情況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交納保費。

“銀行的保險費率和交強險的道理很相似,只要開辦存款業務,就需要強制投保,初始的費率都是一樣的,但是如果費率一直一樣,就會對銀行起不到激勵作用。為了形成激勵機制,初始費率一樣的情況下,後續根據不同機構表現進行有差別的費率調整,所以這些存款丟失其實就是屬於記錄下某個方面的指標。”魯政委對本報記者表示。

但同時,魯政委強調,這是一組指標,不是單純地由存款的丟失決定費率的高低。“理論上說,銀行倒閉風險的大小決定了費率的高低,但如果存款丟失折射出銀行的管理水平存在問題,就需要把存款丟失責任作為評價銀行調費率的因子之一。”

立法應傾向於儲戶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歐美及其他發達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註意突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方面的責任,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務中,盡可能通過自身的制度建設與硬件設備更新來適應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向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制度。

在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FairCreditBillingAct,FCBA)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根據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麽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沖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產,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健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最為重要,並以此為契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增強服務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促進現代金融業的發展。”楊誌勇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決存款失蹤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進一步完善了銀行法體系,但現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面臨系統修改。修訂中,需要註意建立以現代信息科技為基礎的充分體現金融安全觀的金融法律體系,細化並加重銀行在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以適應銀行業發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還強調,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全面保護和適度保護。因此,我們還需要抓緊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

編輯:一財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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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飛?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250.html

存款不翼而飛?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一財網 徐燕燕 2015-06-11 22:27:00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近日,網絡上出現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的輿情。不久前的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存款“失蹤”。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此外,業內人士認為,事故的原因多在“人為”,解決問題的根本在於加強銀行內控以及建立傾向於儲戶的法律體系。

存款“失蹤”多因“人為”

今年6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然而,這並非偶然發生的事件,回顧過去10年,不僅是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即便在大型國有銀行,大額存款丟失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5年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逾億元巨額存款“失蹤”;2015年1月,瀘州老窖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42位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從案發地區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廣西等地發生存款丟失案件;從案發主體看,涉及很多個人儲戶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從案發數額看,單筆“失蹤”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

一位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綜合一系列存款丟失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一是犯罪團夥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如儲戶在櫃臺辦理存款後資金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或通過銀行內部人員獲取儲戶存款信息(包括印鑒、密碼等信息)後轉走、取出存款。

二是因銀行票證系統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盜取存款。通過偽造銀行印章、編造假存款合作協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司上門開戶,獲取公司有關開戶所需資料和印模,私刻假印章、偽造開戶資料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使用假印鑒將存款全部轉出銀行。

三是銀行工作人員“高息承諾”攬儲,存款在存進銀行後被轉到不符合信貸資質的企業賬戶。一旦企業無法按時還款,儲戶才會發現存款“失蹤”。

四是通過職務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財、搞房地產開發。此類案件暴露出部分銀行系統網絡安全性有待加強、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銀行加強內控

“根據行長批示,再次提示各團隊高度關註同業存款失蹤時間等個人業務案件風險,嚴防違規行為及案件發生。”某國有銀行青島支行一位工作人員收到的行內郵件顯示如是內容。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由於近期密集發生大額存款“失蹤”事件,最近幾周內這成了他所在行最重要的會議議題之一。

針對近期“存款丟失”案件情況,接近銀監會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正在核查有關情況,明確責任,對於認定銀行有責任的,要上追兩級、雙線問責。

6月5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分別從制度頂層設計、重點環節防控、客戶服務管理、危機處置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包括:一是嚴守業務管理、風險合規及審計監督“三道防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重點領域嚴密設防,更加強調過程管理和行為管理。三是加大問責力度,確保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處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結果公正。四是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服務和宣傳。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本報記者,銀行在內部管理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是根本原因。出問題的銀行與銀行自身規模之間也不存在必然聯系,有漏洞就會有人鉆。從管理上來說,大銀行理論上管理上更加規範一些,但總有人會鋌而走險,因為里面利益巨大。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魯政委也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風控水平和操作風險的大小與銀行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跟整個風控方式和架構有必然關系。“小銀行如果采用人盯人的方式,比如村子里的農信社,單人經辦,也沒怎麽聽說存款丟失,現在銀行要求所有業務都要在攝像頭底下,多人經手,反倒出現問題。”他認為,除了標準的操作風險的流程和表述之外,我們國家銀行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目前還沒有為所有的從業人員簡歷一個誠信檔案。所謂誠信檔案,就是可以記錄一個員工職業生涯中的全部誠信狀況。

責任銀行須多繳保費

同時,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對於有責任的銀行,將考慮根據責任大小視情況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交納保費。

“銀行的保險費率和交強險的道理很相似,只要開辦存款業務,就需要強制投保,初始的費率都是一樣的,但是如果費率一直一樣,就會對銀行起不到激勵作用。為了形成激勵機制,初始費率一樣的情況下,後續根據不同機構表現進行有差別的費率調整,所以這些存款丟失其實就是屬於記錄下某個方面的指標。”魯政委對本報記者表示。

但同時,魯政委強調,這是一組指標,不是單純的由存款的丟失決定費率的高低。“理論上說,銀行倒閉風險的大小決定了費率的高低,但如果存款丟失折射出銀行的管理水平存在問題,就需要把存款丟失責任作為評價銀行調費率的因子之一。”

立法應傾向於儲戶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歐美及其他發達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註意突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方面的責任,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務中,盡可能通過自身的制度建設與硬件設備更新來適應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向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制度。

在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FCBA)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根據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麽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沖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產,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健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最為重要,並以此為契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增強服務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促進現代金融業的發展。”楊誌勇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決存款失蹤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進一步完善了銀行法體系,但現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面臨系統修改。修訂中,需要註意建立以現代信息科技為基礎的充分體現金融安全觀的金融法律體系,細化並加重銀行在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以適應銀行業發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還強調,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全面保護和適度保護。因此,我們還需要抓緊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

編輯: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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