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運行情況。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指出,預計營改增改革全年減稅超過4700億元,加上帶來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減收,總規模將超過5000億元。
史耀斌表示,自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所有營業稅納稅人都改為繳納增值稅,實現了營業稅到增值稅的稅制轉換,減輕了企業負擔、增強了企業活力,一定程度上對沖了經濟下行壓力。從稅制運行實時監測情況來看,試點總體上取得了良好效果,達到了預期目的。
目前,營改增試點運行已超過半年,從運行情況看,營改增作為本屆政府成立以來最有力的降成本舉措,減稅降負效果已經並將持續顯現。據統計,5-10月減稅2870億元,加上1-4月份營改增減稅847億元,2016年1-10月營改增試點累計減稅3717億元。
史耀斌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發揚“工匠精神”,把試點各項工作做實做細,以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的政策紅利增加企業發展的動力,使各類企業在改革中擁有更多、更強的獲得感,更好發揮稅制改革促進創業創新、推動產業升級、穩定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12月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天津、上海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列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包括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中醫藥醫療保健及相關服務等8種服務類別。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2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陜西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優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
1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今日通報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檢查典型案例。其中,有地方將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挪用於其他事項。例如,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通報指出,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於2016年5月組織部分專員辦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
本次檢查的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獲得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394000萬元,占比94.25%。檢查組實地檢查項目涉及中央專項資金807200萬元,檢查覆蓋面為34%。檢查共涉及資金分配管理部門和單位121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719個。檢查中發現的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一、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範圍,2014-2015年在用於稭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00萬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00萬元。同時,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二、天津市環保局擴大開支範圍,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於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團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太原市城中村(棚戶區)和農村推廣使用潔凈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業,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從山西亞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購潔凈焦炭14.61萬噸,對其中抽驗不合格的潔凈焦炭3.88萬噸,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拒付價款,涉及財政資金1941.35萬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五、河南省鄭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購186輛小型垃圾壓縮車,其中分配給中原區的25臺小型垃圾壓縮車因車輛型號無法與垃圾站對接等原因造成車輛閑置,涉及專項資金762.5萬元。
財政部表示,針對此次檢查發現的問題,將於近期采取以下措施推進工作:
一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二是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據《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三是強化管理和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從嚴查處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財政存量資金在基層財政和項目單位沈澱。
12月12日,財政部公布了對北京等9個地方中央大氣汙染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結果,並披露5個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10個縣(區)將用於稭稈焚燒的專項資金違規用於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金額高達2.19億元。另外,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等。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2013年國務院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為了支持地方治理大氣汙染,當年中央財政設立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013、2014、2015年中央分別安排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50億、98億、106億元,今年財政部提前下達2016年專項資金50億元。
為了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範,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於2016年5月組織部分專員辦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
財政部稱,本次檢查的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獲得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39.4億元,占比94.25%。檢查組實地檢查項目涉及中央專項資金80.72億元,檢查覆蓋面為34%。檢查共涉及資金分配管理部門和單位121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719個。
此次財政部更是披露了違規使用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的五個典型案例,涉及問題主要集中在專項資金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
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方面,財政部稱,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範圍,2014-2015年在用於稭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億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億元。
天津市環保局擴大開支範圍,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於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在挪用資金方面,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另外,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財政專項資金“以撥代支”是將國庫資金調入財政專戶,虛列財政支出,這種做法早已被財政部所禁。
此外,財政部還披露,河南省鄭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購186輛小型垃圾壓縮車,其中分配給中原區的25臺小型垃圾壓縮車因車輛型號無法與垃圾站對接等原因造成車輛閑置,涉及專項資金762.5萬元。
對於上述檢查所發現的問題,財政部將采取三大舉措。
首先財政部將對上述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其次,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據《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為了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今年8月初,財政部和環保部以加急形式出臺了《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取代了2013年的舊辦法,強化資金監管,對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管。
最後,財政部表示,下一步將強化管理和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從嚴查處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財政存量資金在基層財政和項目單位沈澱。
據財政部網站19日消息,財政部近期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地方政府債務監督重點在於,政府債務管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兩方面,全面覆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應急處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
《暫行辦法》明確,專員辦可以綜合運用調研、核查、檢查等手段,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機制;必要時可延伸至相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單位,防範地方政府通過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融資。
專員辦查實地方政府債務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據新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其中屬於依法應當追究有關政府及部門、單位人員責任的,專員辦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專員辦對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督重點。
一是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註資行為監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將土地註入融資平臺公司應當履行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不得將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註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註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業的註資合法、合規。
二是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決策監督,主要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債務應當由企業決策機構決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等,督促落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深化國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三是融資平臺公司抵質押融資監督,主要包括只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或運營任務、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以財政性資金、政府國有資產抵(質)押或作為償債來源進行融資(包括銀行貸款、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托產品、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形式)等,督促融資平臺公司根據企業真實財務狀況融資,保障投資者權益。
四是地方政府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行為監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公益目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等,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於2016年12月21日第一次續發行2016年記賬式附息(二十二期)國債(3年期)以及第二次續發行2016年記賬式附息(二十五期)國債(7年期)。
此次發行數量均為160億元。此前,計劃招標發行總量為280億元。
本次續發行國債的起息日、兌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與之前發行的同期國債相同。
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管,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
下附原文: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股權管理效率,現就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股權管理事項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本級、集團(控股)公司下屬各級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比照上述原則實施監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國有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三)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一)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團(控股)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凈資產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的5%(含5%),並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範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重大股權管理事項一般是指可能導致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非重點子公司產權轉讓和重點子公司非重大產權轉讓項目,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的,經濟行為決策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交易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為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中,轉讓所持參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質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可能涉及重點子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質押行為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因開展正常業務涉及的抵(質)押、抵債、訴訟和商業化購買不良資產等獲得的股權資產,相關轉讓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八)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後,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增資擴股業務,可通過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可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掛牌選擇,其中涉及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在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後,將增資方案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需報送的材料包括:1.國有金融企業關於重點子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申請報告;2.董事會提出增資擴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3.重點子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數據;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東名稱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6.擬引入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選原則等;7.增資前後企業價值估值報告;8.以非貨幣性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9.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意向投資方的,還應提交在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增資方案。
六、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是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財政部和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確認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公開發行上市前,將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報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報送材料包括:1.國有股東關於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國有發起人關於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決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能證明其國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國有股東提供身份證明材料;6.發起人協議;7.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8.法律意見書,涉及金融行業監管和外商投資的,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作書面說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統計匯總後向財政部報告。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註意了解和總結在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三)財政部門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國有股東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關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現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記者2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
通知稱,財政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
根據通知內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通知明確,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16]122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股權管理效率,現就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健全和完善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流轉,切實防範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國有金融企業股東要充分認識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和企業發展規律,註重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形成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增強國有金融企業市場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結構健全的,股權管理事項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本級、集團(控股)公司下屬各級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事項由省級財政部門比照上述原則實施監管。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國有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三)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三、股權管理事項包括:設立公司、股份性質變更、增資擴股或減資、股權轉讓或劃轉、股權置換、合並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權比例變動的事項;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確認等需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職的事項。
(一)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團(控股)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超過一定比例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凈資產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集團(控股)公司本級凈資產的5%(含5%),並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範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重大股權管理事項一般是指可能導致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範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範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非重點子公司產權轉讓和重點子公司非重大產權轉讓項目,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的,經濟行為決策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交易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為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中,轉讓所持參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質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可能涉及重點子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質押行為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因開展正常業務涉及的抵(質)押、抵債、訴訟和商業化購買不良資產等獲得的股權資產,相關轉讓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八)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後,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和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國有金融企業開展增資擴股業務,可通過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可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掛牌選擇,其中涉及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在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後,將增資方案報送主管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
需報送的材料包括:1.國有金融企業關於重點子公司增資擴股問題的申請報告;2.董事會提出增資擴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3.重點子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數據;4.最近一期前十大股東名稱和持股比例;5.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6.擬引入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選原則等;7.增資前後企業價值估值報告;8.以非貨幣性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9.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意向投資方的,還應提交在產權交易機構公布的增資方案。
六、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是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財政部和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的確認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國有金融企業應在公開發行上市前,將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報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報送材料包括:1.國有股東關於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國有發起人關於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決策文件;3.公司章程;4.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能證明其國有身份的法律文件);5.非國有股東提供身份證明材料;6.發起人協議;7.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8.法律意見書,涉及金融行業監管和外商投資的,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作書面說明。
七、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一)每年5月底之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將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情況統計匯總後向財政部報告。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要註意了解和總結在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三)財政部門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四)國有股東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關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現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16年12月7日
財政部發布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稱,《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五、納稅人2016年1-4月份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2016年5-12月份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稱“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含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 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一、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二、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三、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四、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六、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征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1日
“根據事權屬性,對於屬於中央事權的,要將轉移支付上劃轉列為中央本級支出,由中央單位直接承擔;對於屬於地方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相應取消專項轉移支付。”
12月26日,財政部網站披露了財政部部長肖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上述內容正是肖捷在報告中透露下一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2016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規模達到5.29萬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3.2萬億元,專項轉移支付2.09萬億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將直接影響5萬多億元財政資金分配,因此備受市場關註。
根據《報告》,肖捷回顧近些年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成績,同時毫不避諱支出當前存在的問題。
“轉移支付改革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銜接不夠;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力度有待加強,資金閑置沈澱問題依然存在;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沒有到位;轉移支付管理有待規範,預算公開和績效評價有待加強。此外,省及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進展不平衡”,肖捷稱。
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是這一輪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確保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民生保障措施落實的有效手段。下一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如何改?
肖捷首先指出了改革方向和目標。
“要進一步推進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堅持以事權屬性為遵循,將轉移支付改革同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相銜接,同績效評價、預算公開、問責機制等制度建設相結合,從根本上解決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不相匹配,轉移支付交叉重疊、退出難、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逐步形成一套定位清晰、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轉移支付體系和分配科學、使用規範、註重績效、公開透明、監管嚴格的資金管理機制,更好發揮轉移支付的職能作用,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肖捷稱。
為了達到這一改革目的,財政部將在未來七大方面發力。
根據《報告》,未來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首個發力點,就是促進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
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適度加強中央財政財政事權,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各自事權相應承擔支出責任。
根據這一指導意見,肖捷提出,未來根據事權屬性,對於屬於中央事權的,要將轉移支付上劃轉列為中央本級支出,由中央單位直接承擔;對於屬於地方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相應取消專項轉移支付。
受近些年經濟增速下滑影響,財政收入維持中低速增長,而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調研發現一些財力困難的地方甚至出現發不出公務員工資的情況,基層財政正常運行遭遇挑戰。
根據報告,下一步財政轉支付制度改革將加大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力度。其中就包括針對當前基層財政尤其是能源資源型地區財政困難,要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階段性財力補助、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等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統籌力度,兜住“保工資、保運轉、保基本民生”的底線,保證基層財政正常運行。
進一步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也是下一步改革重點。
目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規模仍較大,這會給地方造成“打醬油的錢不能來買醋”的困擾。近些年中央一直在壓縮專項轉移支付項目。2016年,專項轉移支付數量已由2013年的220個大幅壓減到94個,壓減率達57%。
此前國務院已經明確,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原則上不得新設專項轉移支付,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諸如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等正逐步退出。
此外,下一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還包括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設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強化轉移支付管理;推動地方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
肖捷表示,深化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還迫切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財政體制改革。
“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理順政府和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加快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要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進一步推進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改革,從根本上為深化轉移支付改革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肖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