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紀委網站8月4日消息,武鋼集團上半年開展“四風”問題整治“回頭看”,實施責任追究240人次,點名道姓通報4起共9人違規違紀典型問題。
近日,武鋼集團召開紀檢監察工作座談會,總結上半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務。
上半年,武鋼集團紀檢監察系統聚焦主責主業,突出問題導向,保持高壓態勢,紮實推進“兩個責任”落實,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的6名領導人員進行了問責。開展“四風”問題整治“回頭看”,實施責任追究240人次,點名道姓通報4起共9人違規違紀典型問題。積極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4人次、組織處理28人次。鞏固擴大巡視整改成果,開展“兩清退、四規範”等專項整治,發現並整改虛假招標等152個問題。加強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
國企經營投資有了一張“負面清單”,一旦發生清單上的 9大方面54種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就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23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劃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以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意見》明確了國企經營投資中9大方面54種情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這為國企高管開了一張經營投資行為的負面清單。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也是國企改革與發展的保護線。
李錦認為,對於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過去都分散在各個方面,而此次做了系統性的制度規定,有助於國有企業規範投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濫用和流失。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李錦指出,在近10年來,包括國企在內的過度投資行為為當前我國經濟產能過剩、利潤下滑埋下了伏筆。特別是2008年後,國企掀起一波投資高潮。這階段國企規模過度擴張,大量投資驅動的發展不可持續,甚至會反過來造成資源浪費。但此前卻從來沒有哪位國企負責人為投資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問責。
其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意見》還提到了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將被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李錦表示,國企投資決策終身追責,這是首次提出。由於國企管理人員崗位調動頻繁,任期都比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大量投資獲取短期效益。終身追責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員不僅為自己的任期績效考慮,還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
《意見》出臺後,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此嚴厲的問責機制可能會挫傷國企負責人改革創新的積極性。李錦表示,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在此之上,經營管理人員仍有充分發揮才能的空間。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以來是國企改革中關註的重心。今年5月,中央深改辦督察組赴企業督察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深改辦專職副主任陳一新在講話中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首當其沖和當務之急。
去年下半年發布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同樣明確要求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李錦認為,防止國資流失是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發力點。而此次《意見》能有效地規範國有企業的經營和投資行為,防止國資的濫用和流失。
因IPO造假上市面臨退市命運的欣泰電氣(300372.SZ),正在為其當初的錯誤付出更多代價,公司法人主體即使破產,也不能免除相關責任人面臨牢獄之災的可能。
欣泰電氣如何退市、先行賠付如何落實以及違法行為如何追責,是市場各方最為關註的三個問題。8月22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向證監會詢問,8月26日,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做出具體回應。
張曉軍表示,在抓緊做好行政責任追究工作的同時,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嫌疑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要求的執法程序,證監會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上,決定將欣泰電氣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及其他有關罪犯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期,公安機關已專門部署開展相關刑事偵查工作。
張曉軍稱,欺詐發行的責任主體,不止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更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通過對違法當事人最為嚴厲的刑罰規制,達到制裁違法、阻遏違法的目的,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今年6月證監會就針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專門啟動了與公安機關的會商機制。根據會商意見,證監會決定將欣泰電氣及有關涉嫌欺詐發行問題的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全力支持司法機關的執法、起訴,使違法失信者付出代價。
張曉軍強調,希望市場各方引以為戒、吸取教訓。發行人以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高管要堅決糾正“上市圈錢”的錯誤觀念,特別要摒棄任何對投資者不負責任的想法和做法。
8月22日,欣泰電氣以離奇漲停結束其最後一個自由交易日,隨後,這艘“末日郵輪”將進入漫長的停牌階段,時間在10—12個月,停牌結束後進入最後退市整理板,而退市整理板交易門檻為50萬資產,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散戶已無緣欣泰電氣在A股的交易機會。
對於被強制退市,欣泰電氣此前曾試圖背水一戰,提出行政複議。這一舉動曾引市場猜測欣泰電氣退市之路有回旋余地。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月19日表示,根據《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在對欣泰電氣違法行為的認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前,欣泰電氣的退市進程不受影響。退市之後,欣泰電氣將進入股轉系統專門層次掛牌轉讓。若收到欣泰電氣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證監會將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此前一直關註欣泰電氣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欣泰電氣退市大勢難免。值得註意的是,深交所多次強調,欣泰電氣的欺詐發行這一行為具有不可糾正、不可消除影響的特征。根據有關規則,欣泰電氣將被一退到底,退市之後將進入股轉系統專門層次掛牌轉讓,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退市後無法重新上市。
按照欣泰電氣上市保薦券商興業證券此前的公告,興業證券設立了5.5億元賠付專項基金,該基金賠付對象標準為:自虛假陳述實施日起至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27 日或12 月10 日)之前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的,扣除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這一賠付方案曾在業內引發爭議,被證券律師批評不夠公開透明。之後,興業證券曾專門於上海召開閉門座談,就先行賠付具體方案細節與專家、投資者代表、相關律師等進行交流溝通。
興業證券內部人士此前曾對《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公司賠付方案工作朱將先制定若幹備選方案,再與監管和相關部門進行反複溝通,初步判斷後再與專家、律師、市場人士、投資者代表交流,聽取意見;而後才將公告正式方案。
事實上,證監會也註意到了相關問題。張曉軍表示,自律組織正在制定先行賠付指導文件,旨在對欣泰電氣造假的賠付範圍、方案、標準等作出行業指導建議。相關指導性文件的制定將在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歡迎各方積極獻言獻策。
據哈爾濱市紀委8月31日通報,劉亞樓舊居、東北民主聯軍獨立團舊址等7處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遭嚴重破壞,根據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哈爾濱紀委監察局對該事件進行了調查。主管文物保護副區長高麗馨受責令作書面檢查處理,副區長劉誌成受通報批評處理,區長毛臣受責令公開道歉處理。責令區政府向市政府作書面檢查。
強拆現場
東北民主聯軍獨立團舊址
通報稱,2015年底,雙城區政府決定征收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地塊,劉亞樓舊居、東北民主聯軍獨立團舊址等7處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位於征收範圍內。今年6月25日,拆除企業現場負責人常某某指使李某某駕駛挖掘機對7處不可移動文物建築進行拆除,造成文物遭嚴重破壞。目前,常某某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
根據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組成調查組,對該事件相關責任進行了調查,對11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追究。
雙城區征收辦公室在實施征收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中,違反規定,未經招投標,與沒有拆除資質企業簽訂拆除協議,指定該企業承擔拆除項目。同時,對征收範圍內的文物,未認真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對拆除企業監督不力。雙城區征收辦公室主任陳子彪受到撤職處分、副主任王雲生受到記過處分,雙城區住房與建設局主管征收工作的副局長孟憲博受到行政記過處分、主持工作的副局長陸明久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雙城區文體廣電局及文物管理所未按照上級要求將文物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基層,對文物遭到破壞現場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雙城區文物管理所所長姜勇、副所長張濤、文物保護部部長陳勇受到記過處分,雙城區文體廣電局局長鄭孟楠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雙城區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副區長高麗馨受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區長劉誌成受到通報批評處理,區長毛臣受到責令公開道歉處理。責令雙城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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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曝政府破壞文物案 含強拆劉亞樓舊居
國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長劉銘威近日指出,《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劉銘威指出,被拆除7處不可移動文物中6處屬東北民主聯軍舊址群,意義重大,損失嚴重,涉嫌觸犯刑法。國家文物局接報後,複函黑龍江省文化廳,並抄送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建議請哈爾濱市成立調查組,組織公安、監察、文物等部門,全面調查核實該案,依法嚴肅查處。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單位與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屬地政府和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最大限度恢複文物本體及環境風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辦法明確,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造成嚴重後果的都應追究責任。
全文如下: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繼續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2016年6月紅十字會法修訂案的初審時,針對社會影響較差的“挪用截留”捐贈財產等行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相應法律規定。
此次二審草案中,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由上級紅十字會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等情形,也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初審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紅十字會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二審稿也修改了相關條款,“紅十字會應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銀行為進一步推進全行紀律審查工作轉型,促進紀委監督責任落實,以強化精細化管理為主要抓手,從問題線索移交、紀律審查權限、監督執紀規範化等三個方面加強管理,不斷提升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水平。
建立問題線索移交管理機制。明確對於審計和巡視發現的違紀問題,以及業務檢查、督導等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紀問題,需要按照“四種形態”給予處理或處分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委處理。相關機構、部門發現問題線索,未按規定及時向紀委報告和移送的,追究相關機構和部門負責人責任。
明確紀律審查權限。建設銀行嚴格貫徹關於“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明確對反映七職等(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違紀的重要問題線索,由總行紀委監察部統一組織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直接核查、一級分行之間交叉核查、責成一級分行核查等。涉及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管理人員的問題線索,由一級分行紀委監察部統一組織核查。
加強監督執紀規範化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向紀委、監察部門移送違規違紀問題,應提供的材料清單包括調查報告、檢查報告、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事實見面材料等。在規範流程的基礎上,總行紀委專門下發了紀檢監察文書模板,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相關格式要求組織撰寫相關文書材料。
22日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辦法》指出,考核結果將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目標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地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地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地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完)
近期,多起食用穿山甲事件被陸續曝光。對此,國家林業局正式回應稱,今後"吃野味"將被法律追責。
16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國家林業局表示,中國此前法規僅對捕殺和交易野生動物者處罰,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今後在中國"吃野味"不僅受社會監督,也將面臨法律追責。
2月初,一則發布於2015年7月的關於“廣西官員請吃穿山甲”的微博引發廣泛關註。
3月6日消息,中國保監會官網今日發布澄清聲明,稱關於“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的新聞報道與事實不符,返還型健康險表述不準確,媒體借用表述混淆健康保險特點作用,一旦發現保險公司存在產品“炒停”等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該聲明稱,近期,“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的新聞受到社會廣泛關註。有媒體報道:“《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返還型健康險即將停售,此後所有健康險均為消費型,有病賠錢,沒病返本的時代已經終結……”,文章中同時附上了一段媒體報道該新聞的視頻。
保監會稱,上述報道與事實並不相符。保監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於2006年9月1日開始實施並適用至今,同時,報道中所附視頻也為2006年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報道,而並非近期新聞。
為使廣大保險消費者加深對健康保險產品及相關政策的了解,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做出以下提示:
一、“返還型健康險”存在概念混淆
按照保險產品設計類型分,人身保險產品可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從分類看,沒有“返還型”產品設計類型,因此“返還型健康險”這種表述並不準確。當前,一些媒體借用“返還型健康險”表述混淆健康保險的特點和作用,並以此為產品“停售”造勢,實為虛假宣傳,借機促進產品銷售。
我們註意到,相關媒體報道中描述的“返還型健康險”實際上是具有一定儲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健康保險。當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按責任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這四類健康保險分別以約定的疾病、醫療行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其中,疾病保險可以包含死亡身故責任,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可以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另外,從國際經驗看,國際主要保險市場的健康保險產品責任與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相近。其中,香港的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若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美國的護理保險除了具有達到特定護理狀態的生存給付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也將給付身故保險金等。
二、嚴禁產品“炒停”行為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號)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對本公司保險產品進行主動自查和整改,對不符合監管規定和監管要求的保險產品主動停售。保險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時機,虛假宣傳,采取產品“炒停”等營銷策略違規開展保險業務,違背保險最大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保監會一旦發現保險公司存在產品“炒停”等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保險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
同時,中國保監會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請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根據自身需求理性選擇購買,不要輕信網絡傳言,相關政策信息請以中國保監會官方渠道發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