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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經營投資有了“負面清單” 違規致資產損失將終身追責

國企經營投資有了一張“負面清單”,一旦發生清單上的 9大方面54種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就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23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發布《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劃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方式等。以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意見》明確了國企經營投資中9大方面54種情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這為國企高管開了一張經營投資行為的負面清單。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也是國企改革與發展的保護線。

李錦認為,對於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過去都分散在各個方面,而此次做了系統性的制度規定,有助於國有企業規範投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濫用和流失。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李錦指出,在近10年來,包括國企在內的過度投資行為為當前我國經濟產能過剩、利潤下滑埋下了伏筆。特別是2008年後,國企掀起一波投資高潮。這階段國企規模過度擴張,大量投資驅動的發展不可持續,甚至會反過來造成資源浪費。但此前卻從來沒有哪位國企負責人為投資失誤承擔過任何責任。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問責。

其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扣減薪酬。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意見》還提到了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也將被納入責任追究範圍。

李錦表示,國企投資決策終身追責,這是首次提出。由於國企管理人員崗位調動頻繁,任期都比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員通過大量投資獲取短期效益。終身追責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員不僅為自己的任期績效考慮,還要著眼於企業長遠發展。

《意見》出臺後,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此嚴厲的問責機制可能會挫傷國企負責人改革創新的積極性。李錦表示,這些具體的規定所涉及到的違法違規行為就是一條底線。在此之上,經營管理人員仍有充分發揮才能的空間。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以來是國企改革中關註的重心。今年5月,中央深改辦督察組赴企業督察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深改辦專職副主任陳一新在講話中指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首當其沖和當務之急。

去年下半年發布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同樣明確要求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李錦認為,防止國資流失是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發力點。而此次《意見》能有效地規範國有企業的經營和投資行為,防止國資的濫用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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