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證監會:處罰6宗案件 包括國君員工違法買賣股票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06421.html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

4月22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主要內容如下:

證監會行政處罰6宗案件,涉及康華農業等上市公司

鄧舸宣布了6宗案件行政處罰:

其中,包括一宗重大資產重組中惡意造假、虛假披露案,涉及康華農業;一宗信息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中買賣股票案,涉及中航投資;另有一宗信批違法、短線交易、操縱股價案。此外,還包括兩宗內幕交易案,涉及ST國通、匯通能源等上市公司;一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涉及國泰君安某從業人員。

鄧舸表示,針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多發的情況,證監會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證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1、國泰君安員工涉違法買賣股票被罰

4月22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宣布了6宗案件行政處罰。其中一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在國泰君安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宋海龍,在從業期間利用本人名下及配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剽,總盈利2.3萬元。

鄧舸表示,宋海龍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宋海龍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罰款。

2、重大資產重組涉惡意造假 康華農業、步森股份遭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在康華農業和步森股份的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披露的重組方康華農業主要財務數據存在惡意造假和虛假記載,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財務報告虛增資產均在2億元以上,最高達5億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均在1.4億元以上,最高達2.3億元,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責令康華農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對其中1名責任人員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名責任人員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時,責令步森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9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並處以3萬元到5萬元罰款。 

3、舉牌不披露且任性交易 投資者李寧被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投資者李寧(時為某房地產私營企業家)控制本人及他人賬戶交易元力股份,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未依法信批。此外,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同時又在6個交易日內通過盤中或尾市拉擡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鄧舸強調,李寧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將對李寧予以警告和沒收違法所得90.4萬元的處罰,並同時處以約311.2萬元罰款。

4、監管層強化信披監管 中航投資、ST國通等被罰

鄧舸介紹,在信披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中,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資、金城集團作為一致行動人,持有中航黑豹15.97%股權,並在當月累積減持股份達5.869%。其中,中航投資減持超過5%後未及時信披,並繼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證監會責令中航投資改正,對超比例減持情況進行報告、公告和公開致歉。同時,對減持行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中航投資總經理楊聖軍給予警告處分,罰款10萬元;對中航投資警告處分,處以220萬元罰款。

證監會還對兩宗內幕交易案進行的披露。在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下稱“通機院”)劃收購ST國通過程中,通機院院長陳某東是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投資者楊劍波(時為安徽省某廳工作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陳某東聯絡密切,使用4個賬戶於2012年3月6日買入ST國通,合計買入約42萬股,交易金額約400萬元,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對楊劍波處以30萬元罰款。

匯通能源董事長鄭某昌,是匯通能源籌劃收購上海駿夢網絡、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這一內幕信息知情人。唐政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鄭聯絡頻繁,使用4個賬戶在2014年4月14日買入匯通能源,期間合計買入約80萬股,交易金額759萬元,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全部賣出,交易盈利約63萬元。證監會決定沒收唐政斌違法所得63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罰沒款累積126萬元。

鄧舸強調,針對當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易發多發、交織發生的態勢,證監會始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不斷加強對市場主體信披的監管,對違法違規持續保持高壓態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3390

處罰公司債的信披違規與歷史標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975.html

中國證監會在其過去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二)》第4項中規定:“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截止日後,發行申請核準前,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發行條件或償債能力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說明是否影響發行條件,或補充披露相關事項及其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那麽,發行人對重大事項如何進行報告或披露?對於未及時報告、披露或進行相關核查的,證監會將如何處理?

近日中國證監會做出了下述的表態:

“重大事項”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此外,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原則上包括但不限於:一是發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二是發行人發行債券、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三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虧損;四是發行人發生被媒體質疑的重大事項;五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六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七是發行人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該辦法第五十八條又規定,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因公司債信披違規而引起監管部門處罰的,在資本市場中,是有前例的。現在明確監管細節,表明證監會對公司債信披違規的監管趨於加強。

2015年6月5日,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原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或11公司債)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其信息披露違法被上海證監局予以60萬元行政處罰。

根據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存在六大違法行為。

由此,引起了權益受損的超日太陽股票持有人與公司債持有人的證券索賠訴訟。

因此,公司債的發行人與保薦人等,對公司債的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宜加強自律與監督。

(作者系律師)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7917

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監管趨嚴但處罰力度仍不夠?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通報了上半年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從違規案件處理數量和處理人數等方面看,交易所今年以來加大了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問責力度。在嚴密監控常見違規行為,如違規減持、業績預告違規等的基礎上,還加大了對並購重組信披違規、不當市值管理等近期多發的新型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

具體來看,上半年上證所共作出公開譴責決定6份、通報批評決定23份、監管關註決定48份,合計共77份,較去年同期增長97%。涉及上市公司46家,較去年同期增長84%。在責任人方面,共處理95名董監高、29家股東以及6名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合計130人次,較去年同期增長62.5%。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依舊屢禁不止,而針對涉事公司的問責也多局限於行政處罰。在不少證券法律界人士看來,目前針對違規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責存在一定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違規減持、並購重組成監管重點

自去年下半年股市波動以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的減持行為成為影響股價的敏感因素,減持是否合規,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2015年7月,證監會發布18號公告,禁止相關主體在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2016年1月,證監會發布新規,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行為作出了具體規範。

監管層針對相關方的減持行為不斷加碼“緊箍咒”,但仍有上市公司頂風作案。今年上半年,針對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共發出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10余份,公開譴責了山水文化、皖江物流等公司的相關股東或董監高。此外,對於違規減持後已采取承諾買回、上繳收益等補救措施的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表示已經酌情從輕處理,予以通報批評。

除違規減持這一“股災後遺癥”式違規行為之外,近年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亂象頻發,利用重組等概念擡升股價的“忽悠式重組”和不當市值管理頻頻現身,假借重組等名義濫用停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新型違規行為不斷推陳出新。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不斷加碼對並購重組的監管力度,在6月17日祭出“史上最嚴”的借殼新規之後,配套措施也迅速跟進。如按照最新規定,借殼上市公司在重組方案披露後必須召開媒體說明會,而滬深交易所也隨即發布了說明會指引。

與並購重組監管整體收緊相對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也成為近半年上證所從嚴監管的重點之一。據了解,上證所已將並購重組預案等信息披露納入事後重點監管的範疇,對“忽悠式”、“雙高(高估值、高承諾)”類重組以及規避借殼類重組加大問詢力度,上半年累計對80余單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了信息披露監管問詢,督促公司補充披露各類問題900余項。

同時,上證所也加大了並購重組違規的事後問責力度,集中處理了一批重組信披違規及與之有關的濫用停牌行為。上半年共處理此類違規行為15件,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籌劃重大事項隨意性大,相關責任人未勤勉盡責,導致公司股票長期停牌,如林海股份、西部資源、星湖科技;二是重組預案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重組風險揭示不充分,如亞星化學、上海三毛。在責任追究方面,對未勤勉盡責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了追責,共計處理6人次。

除上述兩類監管重點之外,針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揭示不充分的情況,上證所上半年共督促公司發布補充、更正類公告500余次。另外在年報事後審核中,上證所向130余家公司發出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共提出審核問題3500余個。

違規行為處罰過輕?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卻也屢禁不止。Wind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兩市共有61家公司被曝違規,違規記錄100筆,違規行為涉及到公司、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控股參股公司。違規內容集中在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這四大類。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頻頻出現,但受到處罰的公司及相關人士並不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收到罰單的公司或相關人士共計有42位,因違規而被處罰的金額總計7836萬元。這意味著在今年100筆違規行為中,僅有不到半數的行為被處以罰金。

此外就金額來看,多數公司的處罰金額並不高。記者梳理統計發現,42筆罰款中僅有10筆金額大於100萬元,75%的公司的罰金不足100萬元。今年引起高度關註的安碩信息,因涉嫌誤導性陳述,也僅被證監會處以警告並罰款60萬元,董事長高鳴、董秘曹豐被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原因是監管層的處罰太輕,導致上市公司違規成本較低。不過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律師看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較低是事實,但原因是多方面的,並不只是因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力度“較輕”。

以安碩信息為例,現行《證券法》第193條對虛假陳述類證券違法的最高處罰是60萬元,即60萬元已經是證監會能開出的頂格行政處罰。同理,對於大多數涉嫌信披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最高上限也是60萬元。“處罰金額是否太低、是否需要調整,社會各界可以反映。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證監會要在《證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因此證監會開出60萬罰單並無不當。如果覺得罰單數額太低,那就要修改法律。處罰數額不大,問題在立法層面,而不是執法層面”臧小麗說。

按照目前《證券法》的法律設置,上市公司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共需承擔三方面的法律責任: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對於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不能一罰了之。如違法情節嚴重,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證監會可以將案件移交公安,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在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之後,可由投資人主動起訴,要求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對於多數上市公司的追責僅局限於行政處罰,在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件雖然達到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證監會沒有移送公安。只有像綠大地,萬福生科等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才被證監會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僅是在二級市場信披違規,絕大多數案件證監會是沒有做移交的,這一塊上證監會有加強的空間。”臧小麗表示。

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由於目前沒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投資者賠償的問題,投資人需要自己主動積極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由於股民的維權意識較弱和信息相對閉塞,導致多數股民不知道主動行使權利,而錯過了索賠機會。這種法律機制對投資者不是很有利,民事責任的追究方面也存在欠缺。”臧小麗稱。

(本報實習記者常公博對本文亦有貢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4230

大智慧遭證監會頂格處罰60萬 董事長張長虹辭職

本周五 (7月22日) ,證監會在例行發布會上公布了大智慧信息披露違規案調查進展,大智慧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億余元,證監會決定對大智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張長虹(大智慧董事長兼總經理)等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對張長虹等5名責任人員采取 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今日晚間,大智慧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於2016年7月23日收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長虹提交的辭職報告,張長虹由於個人原因,向公司董事會申請辭去所擔任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同時一並辭去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委員相關職務。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張長虹先生的辭職申請自辭職報告送達公司董事會之日起生效。張長虹先生的辭職未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最低 人數,不會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司董事會將盡快組織召開董事會會議,推舉合適人選代行董事長職責。董事會將按照法定程序,盡快完成聘任總經 理和新任董事長的選舉工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6696

中國央行處罰通聯支付與銀聯商務兩家公司 共罰沒約4700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7月25日在官網上公布,根據相關法律制度,人民銀行沒收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3,033,755.34元,處以罰款11,101,266.02元,對其總公司及四家分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沒收銀聯商務有限公司違法所得6,134,255.55元,處以罰款26,537,022.20元,對其總公司及五家分公司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央行稱,根據社會舉報,人民銀行於2016年3月至5月期間對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商務有限公司開展了銀行卡收單業務檢查。
經核查,上述兩家公司存在未落實商戶實名制、變造銀行卡交易信息、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接口、通過非客戶備付金賬戶存放並劃轉客戶備付金、外包服務管理不規範等嚴重違規現象,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央行並稱,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據相關法規和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持續加強支付結算市場監管,從嚴懲處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支付市場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6855

當當、聚美優品等價格違法 遭北京發改委處罰

北京發改委官網近日披露的四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聚美優品、當當網、沃爾瑪、優購遭到處罰。

其中,聚美優品在銷售女士挎包、化妝品、堅果、男鞋、洗發水、護膚品等產品時,同樣“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再加上一些未在商品描述頁面和相關位置準確標示的原因,標註“滿299減100”卻未讓消費者享受優惠等行為,市發改委責令聚美優品的經營方北京創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改正,並對其作出警告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當當網銷售的幾十種服裝,從未按標註的“原價”銷售;號稱448元的白鴨絨被在下單時卻變成了1299元,手機也從2999元變成了3400元,號稱滿100減50的優惠,並未讓消費者享受到。由於存在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市發改委決定對當當網作出警告和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沃爾瑪宣武門店在2016年2月1日銷售某品牌手機時,標示“春節特價”開展價格促銷,但其實上架時就為“特價”價格。鑒於該公司能夠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決定予以減輕處罰,僅作出警告,未罰款。

對於優購,處罰決定書中列舉了該公司2015年6月6日在山西電視臺旗下(歌華有線70頻道)“優購物”欄目播出“大連曉芹海參年中慶特供組”(貨號:502303)電視購物銷售活動時存在的相關價格問題,並稱鑒於該公司在線下實體店單類商品有實際交易記錄,且主動及時整改上述價格違法行為,符合減輕處罰法定情節,僅作出警告,未罰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6979

欣泰保薦處罰落定 興業證券遭證監會罰沒5738萬元

興業證券公告稱,7月27日,公司及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和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簽字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對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7357

韓國這部反腐法案被裁定合憲 收受超過5700元要受刑事處罰

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憲法法院28日裁定,圍繞《關於禁止接受不正當請托和財物的法律制定案》(以下簡稱《金英蘭法》)的四個爭論焦點均未違憲。

《金英蘭法》將從9月28日起正式施行。初步估計,該法實施與400萬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全體國民的生活也將受到較大影響。

具體來看,就媒體和私立學校相關人士適用該法這一點,憲法法院裁定沒有違憲。法院方面表示,由於媒體和學校教育對國家和社會有很大影響,且在上述領域發生的貪汙腐敗問題會產生巨大波及效應,因此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和媒體從業人員適用該法正當合理。

此前,由於“金英蘭法”把新聞媒體、律師、私立教職員工等也納入適用對象,韓國記者協會和大韓律師協會等團體聯合向韓國憲法法院提起“違憲”訴訟。其訴訟理由主要集中在私立教職員工和言論媒體人不應包含在法案適用範圍內。

憲法法院還認定,“公務員若發現配偶收受財物,必須立即向有關機關申報”及“政府對可以收受的財物、公職人員外出演講的報酬等作出規定”條款沒有違憲。

此外,憲法法院還對“不正當請托”和“社會常規”概念和限制行為類型是否明確進行了裁定。憲法法院認為,“不正當請托”一詞已在《刑法》等不少法令中使用,判例較多。並且,在《金英蘭法》立法過程中具體羅列出了14個領域行為類型,明確了構成條件。法院強調,該條款雖然有可能使私立學校、言論自由受到一定侵犯,但該條款的公益目標遠大於受損的私利。

收受5700元以上財物將受刑事處罰

《金英蘭法》是韓國前國民權益委員會委員長金英蘭於2012年提出的法案,旨在根除公務人員貪汙腐敗行為。該法案自2012年被金英蘭提出後,遭遇重重阻礙,終於在3年之後得以通過。

金英蘭被視作韓國女性法律界的象征

根據法案,若公務人員、媒體、私立學校和幼兒園從業人員、私立學校所屬財團理事長和理事及其配偶收受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700元)以上財物,不管該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都將受到刑事處罰。即便收受財物不及100萬韓元,但在一年中從同一人物處合計收受超過300萬韓元的財物,也將受到刑事處罰。若收受財物不滿100萬韓元,會被處以收受金額2-5倍的罰金。

這是世界上史無前例的框架性反腐法案。《金英蘭法》的直接適用對象達300萬人,但若考慮間接影響範圍,事實上全體韓國人都會成為該法適用對象。據韓國媒體預測,實施該法後,韓國的公務人員和財界、新聞界、教育界等社會各界的貪汙腐敗現象有望大幅減少,各種社會潛規則也將發生重大變化。

法案背後:樸槿惠的決心

該法案受到韓國社會關註的契機是2014年4月發生的“世越”號沈船事故。針對該事故有聲音批評“從業界獲得好處的官僚對存在問題的船舶公司放任不管才引發了悲劇”。空降到民營企業的官僚讓作為後輩的現役官僚給予關照的“官僚黑手黨”成為當局與業界勾結的象征。

樸槿惠提出“杜絕違法腐敗”,要求國會盡早通過該法案。一位議員表示“如果指出法案不完善,在選舉戰中很可能被打上‘改革反對派’的烙印,所以根本沒辦法反對”。

樸槿惠批準“金英蘭法”後,還任命特別監察官監視總統身邊的人和親戚的違法行為。再次顯示出杜絕違法和腐敗的決心。

(綜合來源:韓聯社、法制晚報、日經中文網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7618

大智慧:向法院請求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書

大智慧發布公告稱,於2016年8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材料,請求撤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88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已決定立案審理。

此前,因虛增利潤1.2億元,大智慧被證監會開出60萬元的罰單,而這一罰款金額已經是證監會權限內所能進行的頂格處罰。

證監會還對包括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張長虹在內的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張長虹等5名責任人員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在被證監會調查期間,大智慧謀求並購湘財證券的轉型計劃亦被終止。

附公告全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093

指揮失當後隱瞞不報 陽江核電廠一名核電人員遭環保部處罰

環保部官網最近掛出的一則名為《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魏海峰)》的消息稱,經調查,魏海峰核安全違法一案,現已審查終結。消息顯示,這是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在2016年7月26日印發的。

消息稱,魏海峰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是,經調查核實,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大修期間,魏在2015年3月22日幹預設備冷卻水系統水箱水位報警的處理過程中,未按程序操作,指揮失當,導致余熱排出系統泵全停運6分鐘,違反了核電廠運行技術規格書要求,且事件發生後隱瞞不報。

“還好被發現!”某核電企業的一名員工對第一財經記者說,“核安全中人的因素很關鍵”。

消息稱,以上事實,有《關於呈報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RRI水箱低低水位運行事件報告的函》(廣陽江函〔2016〕44號)、《關於報送〈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余熱排出泵全停運6分鐘運行事件調查報告〉的函》(環華南核函〔2016〕50號)、2016年5月5日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5份為證。

消息稱,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5.1.2”部分中“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運行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行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的規定,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4.1報告準則”的要求。

消息顯示,《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頒發和管理程序》“5.2執照的失效、暫停和吊銷”規定,執照持有者違章操縱、違反技術規格書和操作規程的,國家核安全局可吊銷其執照。

根據上述規定,環保部決定吊銷魏的核動力廠操縱人員執照(陽江核電廠1、2號機組高級操縱員執照,執照號:GYJA004-17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50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