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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公司債的信披違規與歷史標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975.html

中國證監會在其過去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二)》第4項中規定:“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截止日後,發行申請核準前,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發行條件或償債能力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說明是否影響發行條件,或補充披露相關事項及其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那麽,發行人對重大事項如何進行報告或披露?對於未及時報告、披露或進行相關核查的,證監會將如何處理?

近日中國證監會做出了下述的表態:

“重大事項”參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此外,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原則上包括但不限於:一是發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二是發行人發行債券、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三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虧損;四是發行人發生被媒體質疑的重大事項;五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六是發行人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七是發行人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該辦法第五十八條又規定,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因公司債信披違規而引起監管部門處罰的,在資本市場中,是有前例的。現在明確監管細節,表明證監會對公司債信披違規的監管趨於加強。

2015年6月5日,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原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股票或11公司債)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其信息披露違法被上海證監局予以60萬元行政處罰。

根據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存在六大違法行為。

由此,引起了權益受損的超日太陽股票持有人與公司債持有人的證券索賠訴訟。

因此,公司債的發行人與保薦人等,對公司債的信息披露的合規性,宜加強自律與監督。

(作者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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