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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監管趨嚴但處罰力度仍不夠?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通報了上半年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從違規案件處理數量和處理人數等方面看,交易所今年以來加大了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問責力度。在嚴密監控常見違規行為,如違規減持、業績預告違規等的基礎上,還加大了對並購重組信披違規、不當市值管理等近期多發的新型違規行為的監管力度。

具體來看,上半年上證所共作出公開譴責決定6份、通報批評決定23份、監管關註決定48份,合計共77份,較去年同期增長97%。涉及上市公司46家,較去年同期增長84%。在責任人方面,共處理95名董監高、29家股東以及6名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合計130人次,較去年同期增長62.5%。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依舊屢禁不止,而針對涉事公司的問責也多局限於行政處罰。在不少證券法律界人士看來,目前針對違規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追責存在一定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違規減持、並購重組成監管重點

自去年下半年股市波動以來,大股東及董監高人員的減持行為成為影響股價的敏感因素,減持是否合規,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2015年7月,證監會發布18號公告,禁止相關主體在6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2016年1月,證監會發布新規,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行為作出了具體規範。

監管層針對相關方的減持行為不斷加碼“緊箍咒”,但仍有上市公司頂風作案。今年上半年,針對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共發出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10余份,公開譴責了山水文化、皖江物流等公司的相關股東或董監高。此外,對於違規減持後已采取承諾買回、上繳收益等補救措施的違規減持行為,上證所表示已經酌情從輕處理,予以通報批評。

除違規減持這一“股災後遺癥”式違規行為之外,近年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亂象頻發,利用重組等概念擡升股價的“忽悠式重組”和不當市值管理頻頻現身,假借重組等名義濫用停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新型違規行為不斷推陳出新。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不斷加碼對並購重組的監管力度,在6月17日祭出“史上最嚴”的借殼新規之後,配套措施也迅速跟進。如按照最新規定,借殼上市公司在重組方案披露後必須召開媒體說明會,而滬深交易所也隨即發布了說明會指引。

與並購重組監管整體收緊相對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也成為近半年上證所從嚴監管的重點之一。據了解,上證所已將並購重組預案等信息披露納入事後重點監管的範疇,對“忽悠式”、“雙高(高估值、高承諾)”類重組以及規避借殼類重組加大問詢力度,上半年累計對80余單重大資產重組進行了信息披露監管問詢,督促公司補充披露各類問題900余項。

同時,上證所也加大了並購重組違規的事後問責力度,集中處理了一批重組信披違規及與之有關的濫用停牌行為。上半年共處理此類違規行為15件,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籌劃重大事項隨意性大,相關責任人未勤勉盡責,導致公司股票長期停牌,如林海股份、西部資源、星湖科技;二是重組預案披露存在重大遺漏、重組風險揭示不充分,如亞星化學、上海三毛。在責任追究方面,對未勤勉盡責的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了追責,共計處理6人次。

除上述兩類監管重點之外,針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揭示不充分的情況,上證所上半年共督促公司發布補充、更正類公告500余次。另外在年報事後審核中,上證所向130余家公司發出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共提出審核問題3500余個。

違規行為處罰過輕?

交易所層層加碼問責力度,但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卻也屢禁不止。Wind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兩市共有61家公司被曝違規,違規記錄100筆,違規行為涉及到公司、公司股東、關聯方以及公司控股參股公司。違規內容集中在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這四大類。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上市公司違規行為頻頻出現,但受到處罰的公司及相關人士並不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收到罰單的公司或相關人士共計有42位,因違規而被處罰的金額總計7836萬元。這意味著在今年100筆違規行為中,僅有不到半數的行為被處以罰金。

此外就金額來看,多數公司的處罰金額並不高。記者梳理統計發現,42筆罰款中僅有10筆金額大於100萬元,75%的公司的罰金不足100萬元。今年引起高度關註的安碩信息,因涉嫌誤導性陳述,也僅被證監會處以警告並罰款60萬元,董事長高鳴、董秘曹豐被分別處以30萬元、20萬元罰款。

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原因是監管層的處罰太輕,導致上市公司違規成本較低。不過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臧小麗律師看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較低是事實,但原因是多方面的,並不只是因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力度“較輕”。

以安碩信息為例,現行《證券法》第193條對虛假陳述類證券違法的最高處罰是60萬元,即60萬元已經是證監會能開出的頂格行政處罰。同理,對於大多數涉嫌信披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最高上限也是60萬元。“處罰金額是否太低、是否需要調整,社會各界可以反映。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證監會要在《證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因此證監會開出60萬罰單並無不當。如果覺得罰單數額太低,那就要修改法律。處罰數額不大,問題在立法層面,而不是執法層面”臧小麗說。

按照目前《證券法》的法律設置,上市公司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共需承擔三方面的法律責任: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追究刑事責任,意味著對於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不能一罰了之。如違法情節嚴重,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證監會可以將案件移交公安,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在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之後,可由投資人主動起訴,要求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對於多數上市公司的追責僅局限於行政處罰,在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空白,造成了當前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的局面。

“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案件雖然達到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證監會沒有移送公安。只有像綠大地,萬福生科等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才被證監會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僅是在二級市場信披違規,絕大多數案件證監會是沒有做移交的,這一塊上證監會有加強的空間。”臧小麗表示。

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由於目前沒有專門的機構來處理投資者賠償的問題,投資人需要自己主動積極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由於股民的維權意識較弱和信息相對閉塞,導致多數股民不知道主動行使權利,而錯過了索賠機會。這種法律機制對投資者不是很有利,民事責任的追究方面也存在欠缺。”臧小麗稱。

(本報實習記者常公博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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