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針對昨天有媒體報道2015年養老金出現了800億的挪用,人社部發言人李忠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回應稱,這是一個誤讀。
李忠表示,1999年財政部和原勞動保障部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制定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五個項目,第一個項目是基本養老金支出,第二個項目是醫療補助金,第三個項目是喪葬撫恤補助費,第四個項目是轉移支出,第五個項目是其它支出。
簡單來說就是,一是養老金支出很明確,直接發放養老金待遇。二是醫療補助金支出是指按照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經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三是喪葬補助費主要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四是轉移支出是指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五是其它支出主要是指經地方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它支出,包括借款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支出,還有一些勞模補貼等等。
那媒體報道中的800億這個數字是怎麽回事呢?李忠表示,根據我部公布的2014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年報數據,2014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21755億元,其中基本養老金的支出是20950億元,醫療補助金支出11億元,喪葬撫恤補助費519億元,轉移支出230億元,其它支出45億元。以上這五個數字,除了養老金支出,其它四個科目的支出加起來就是昨天部分媒體所報道的用於基本養老金發放以外的800多億元。目前養老金支出的賬目是清晰的,每一筆基金支出去向都是明確的,是符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規定的,並非被挪作他用、資金去向不明。
李忠還強調,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國家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和其它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絕對安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侵占和挪用社保基金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財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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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道指出,以代客戶理財為名來吸引投資者的一家公司,8個月狂卷10億元,隨後徹底消失。記者調查發現,上述資金並未直接流向該公司,而是通過一家名為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簡稱“廣州銀聯”)的備付金賬戶,最終又以購買商品的名義消失不見。
投資者表示,自己並未進行網上購物,資金就這樣消失,顯然無法解釋。有律師指出,第三方支付公司當然應該向支付人透露將向誰付款,以及數額、方式等。如果未接到指令就撥付,顯然已經侵害了支付人的財產權。
不過廣州銀聯發布澄清聲明稱,公司從未截留、侵占、挪用任何客戶資金,也從未涉及任何違 法犯罪活動。關於相關文章反映的當事人糾紛,經查詢系當事人通過互聯網進行操作,並主動通過網銀使用本人數字證書(Ukey)發起支付,使用數字證書可以 準確確認本人身份及交易金額,具有不可抵賴性,相關交易資金也已全額支付給商戶。
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12月,是中國銀聯旗下、銀聯商務全資控股的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從事銀行卡收單及專業化服務、互聯網支付、預付卡受理等主營業務。2011年5月,獲得央行頒發的全國首批《支付業務許可證》。
據悉,廣州銀聯因備付金賬戶扣款問題,屢屢被用戶投訴。據《廣元晚報》報道,關女士銀行 卡中3000元被莫名劃入廣州銀聯客戶備付金的賬戶中,然後購買了基金。此外,在聚投訴網站,搜索一欄輸入“廣州銀聯”,出現了52條搜索記錄。陸續有用戶投訴“帳號被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無故扣款”的事件。
針對此事,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廣州銀聯,客服表示會把信息反饋給相關同事,盡快回複。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複。
用戶資金去向成謎 廣州銀聯:從未截留、侵占、挪用任何客戶資金
《中國經營報》報道稱,廣州銀聯賬目糾紛,用戶資金去向成謎。據悉,一家名為匯邦資本的企業,8個月狂卷10億元,隨後徹底消失。投資人趙海表示, 該公司以代客戶理財為名(以代炒貴金屬為主),吸引投資者。不過,記者調查期間卻發現,上述資金並未直接流向匯邦投資,而是通過廣州銀聯的備付金賬戶,最 終又以購買商品的名義消失不見。
趙海等多名投資者向本報記者講述稱,他們於2015年10月通過一家網站購買了匯邦資本的“智贏天下”貴金屬交易理財投資產品,該平臺要求投資者最 少以1萬美元開戶,運用自動化交易軟件,通過國際外匯現貨黃金交易獲得收益,並通過MT4(市場行情接收軟件)可以看到投資者對應的賬號信息的變化,投資 者無法進行操作。
值得註意的是,部分投資者無意中在銀行的回單中發現詭異之處。根據趙海提供的一份電子銀行回單顯示,這是一份網上購物回單,收款人為“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人名稱”,商品名稱為“中匯商務網上支付”,支付金額約××萬元。
趙海認為,自己並未進行網上購物,也並未得到名為“中匯商務網上支付”的產品或者服務,資金就這樣消失,顯然無法解釋。“即便是我投資了匯邦資本的理財產品,那也應該顯示我們的資金被劃撥給了與匯邦資本相關的企業公司,而不是以購買商品的形式流入到其他公司。”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烽指出,廣州銀聯網絡支付目前已經涉嫌違約。“第三方支付公司當然應該向支付人透露將向誰付款,以及數額、方式等。如果未接到指令就撥付,顯然已經侵害了支付人的財產權。第三方支付公司與支付人之間有賬戶協議,所以,更確切來說,算是違約。”
對於商戶信用審核風險方面,業內人士分析稱,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會主動去對接口企業進行風險審核,甚至包括企業的真實性。作為第三方通道來說,支付平臺可能會基於道德壓力進行資金追回,但是絕對不會承擔法律風險。
7月4日上午,廣州銀聯在官網刊登聲明,就此事特此澄清。聲明中表示,“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從未截留、侵占、挪用任何客戶資金,也從未涉及任 何違法犯罪活動。關於相關文章反映的當事人糾紛,經查詢系當事人通過互聯網進行操作,並主動通過網銀使用本人數字證書(Ukey)發起支付,使用數字證書 可以準確確認本人身份及交易金額,具有不可抵賴性,相關交易資金也已全額支付給商戶。”
聲明繼續指出,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當事人及其交易對象機構的糾紛事項展開偵查,公司將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據。
銀行卡中3000元被莫名劃入廣州銀聯賬戶 然後購買了基金
2015年3月,據《廣元晚報》報道,關女士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提醒其卡中的3000元錢被劃入了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的賬戶中。關女士立即到銀行進行查詢,發現卡內的錢的確被劃走了。
3月18日上午11:33,正在上班的關女士突然收到了銀行發來的提醒短信,稱她的一張儲蓄卡里支出0.38元,短信中說是基金費用。還沒等她反應 過來,手機又收到了一條短信,稱其卡中又以同樣的項目扣款3000元。因為扣房貸的時間還沒到,自己也沒有進行任何支付或提現的操作。關女士立即跑到銀行 網點查詢,發現錢的確被劃入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的賬戶中。
關女士隨即致電對方賬號所屬公司的客服中心,得知這兩條短信扣款其實並不是一家公司所為,而是被平安銀行旗下兩家北京的基金公司轉走。而且在她之 前,客服中心也接到過類似投訴情況,但由於是商戶直接與申訴人解決,所以她們也不清楚最後的解決情況。不過,客服中心表示會將申訴意見轉達,讓對方盡快回 複。
針對關女士的情況,開卡銀行個人客戶部的工作人員稱,他們已經在積極與第三方平臺聯系解決問題。而市民可以先在附近網點工作人員的協助下,先按“三步走”的方法進行申訴。
第一步,便是到附近網點打印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再撥打銀行人工客服,對其說明情況,告知查詢單上交易時間、對方戶名、賬號等信息,等待人工客服 查詢後發來短消息。第二步,撥打短信內容所提供的對方賬號所屬公司的客服中心號碼進行申訴,表示之前沒有任何交易,對被“扣”資金申請賠付,等待客服查 詢。第三步:到派出所報案,拿受理回執,以及準備客服要求的相關材料。
因備付金賬戶扣款問題 廣州銀聯商譽受損
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12月,是中國銀聯旗下、銀聯商務全資控股的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從事銀行卡收單及專業化服務、互聯網支付、預付卡受理等主營業務。2011年5月,獲得央行頒發的全國首批《支付業務許可證》。
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支付機構應當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廣州銀聯因備付金賬戶扣款問題,頻遭網民非議。《中國經營報》報道稱,據中國電信旗下聚投訴網站的投訴信息顯示,今年5月份,曾有用戶反映,自己銀行賬戶的錢通過廣州銀聯主動劃撥至平安人壽保險,而該用戶並未購買平安任何理財產品。
中國經濟網記者登錄聚投訴網站,在搜索一欄輸入“廣州銀聯” ,出現了52條搜索記錄。陸續有用戶投訴“賬號被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無故扣款”的事件。投訴人劉先生反映,發現銀行卡在3月31日被廣州 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劃走5448元。吳女士於3月13日發布投訴稱,“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銀行扣費短信,該資金流向為‘廣州銀聯網絡 支付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
但中國經濟網記者未收到廣州銀聯相關人士回複,劉先生與吳女士投訴信息真實性有待進一步確認。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繼續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2016年6月紅十字會法修訂案的初審時,針對社會影響較差的“挪用截留”捐贈財產等行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相應法律規定。
此次二審草案中,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由上級紅十字會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等情形,也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初審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紅十字會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二審稿也修改了相關條款,“紅十字會應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作為樂視控股的專車平臺,易到日前被其客服供應商河北中銳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河北中銳”)爆料拖欠費用達200多萬元,並稱此外還共有三四家類似的供應商被拖欠費用。而易到方面昨日給予的回應是,有個別不再繼續合作的公司存在剩余尾款未結清情況,這是商業經營中的正常狀況,與公司資金鏈並無關系。
今天下午,易到首席運營官馮全林在接受包括第一財經在內的媒體采訪時對“欠款門”做出進一步回應稱:客服供應商調整背後是易到從人工客服向智能客服的升級。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這次曝光易到拖欠供應商費用的河北中銳,是在今年3月成為易到的客服供應商,提供部分呼叫中心服務。按照河北中銳和易到方面此前簽訂的合同,雙方合同的有效期是今年3月份到8月份,並且易到應該按月結款。
“剛開始合作時結款會延遲一個月左右,但是從6月開始到現在產生欠款240萬元,目前僅結算了40萬元,還有克扣20余萬元,仍拖欠200萬元。”陳昶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一並被欠款的客服供應商還有三四家,其他幾家為易到提供的服務規模更大。其他幾家客服供應商也有聯系過,大家都想看看有什麽辦法能追討到欠款,但有些供應商還在給易到提供服務,擔心站出來之後更拿不到錢。
而馮全林今天在現場回應稱,現在易到有4~5家客服合作夥伴,在升級智能客服之後,還與幾家有智能客服經驗的公司在做進一步合作,由此引發一些供應商不滿意,但是欠款是不存在的。“易到智能化客服系統上線之後人工接線量將降低90%,幫助用戶解決問題的同時還將大幅消減服務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被曝出拖欠客服供應商貨款,還有消息稱深圳市都市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利達汽車在內的十余家易到用車供應商,聯合向廣東深圳市一家律師事務所提交訴訟材料,準備將易到告上法庭。
“這兩家深圳的公司有一家從今年3月份開始就不再合作了,而另外一家公司實際只是因為5000元的費用沒有到位,這個錢易到會出不起麽?”據馮全林介紹,他剛開始接手易到時,易到在全國合作的租賃公司有1000多家,但規模最小的租賃公司可能只有不到20輛車。易到對此做了優化,讓一些規模非常小的公司租賃公司進行合並,優化之後合作的租賃公司數量已經降到1000家以下。
公開信息顯示,馮全林在今年5月出任易到首席運營官,全面負責公司整體運營業務工作,直接向易到用車創始人兼CEO周航匯報。加盟易到之前,馮全林的身份是阿里巴巴集團原農村淘寶中西部大區總經理。據易到介紹,同時空降易到的還有一支 “阿里經理人”團隊,他們也成為易到運營管理團隊。
“鐵軍化管理難免需要用一些‘手段’,而這可能讓一些人不爽。”馮全林這樣解釋易到這次遭遇的供應商追討費用和合作租賃公司索要欠費的問題。
2015年10月,樂視控股宣布樂視汽車獲得易到用車70%的股權,成為易到用車的控股股東,並寄望其能成為樂視生態鏈上的一環。但隨後的一年內,在以燒錢見長的專車市場上,易到都沒有公布新的融資。
11月初,外媒稱易到融資遇到困難,易到高管張凡稱數月來,易到一直在努力完成融資計劃,但沒有能如願以償。受監管規則變化和激烈競爭的影響,易到沒有能夠完成這輪融資。隨後,易到方面指出上述報道存在多處失實,表示張凡到崗易到不足1個月,從未觸及戰略及融資等公司相關業務。張凡接受采訪時所說的融資相關狀況純屬個人臆斷,不足采信。
對於融資的新進展,馮全林向第一財經記者強調融資非常順利,但是因為融資問題比較敏感不方便多說。“易到在整個樂視體系里非常健康,不會存在樂視把易到的資金轉到樂視體育的事情,這是三個不同的主題,資金挪動絕無此事。”
去年樂視控股易到之後,樂視派遣了不少高管空降易到,而易到CEO、創始人周航也多次傳出離職的消息。特別是今年開始,周航本人的朋友圈顯示其經常在海外,更加深了業內對於周航是否還真正參與易到管理的疑慮。
而馮全林今天再次否認了周航離職的消息,稱周航出國多是因為工作原因,至今仍然是易到CEO,每周的總裁會也多是周航來主持。
12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今日通報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檢查典型案例。其中,有地方將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挪用於其他事項。例如,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通報指出,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於2016年5月組織部分專員辦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
本次檢查的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獲得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394000萬元,占比94.25%。檢查組實地檢查項目涉及中央專項資金807200萬元,檢查覆蓋面為34%。檢查共涉及資金分配管理部門和單位121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719個。檢查中發現的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一、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範圍,2014-2015年在用於稭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00萬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00萬元。同時,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二、天津市環保局擴大開支範圍,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於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三、山西省焦炭集團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太原市城中村(棚戶區)和農村推廣使用潔凈煤焦替代工程指定配送企業,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從山西亞鑫煤焦化有限公司采購潔凈焦炭14.61萬噸,對其中抽驗不合格的潔凈焦炭3.88萬噸,太原市焦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拒付價款,涉及財政資金1941.35萬元。
四、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 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五、河南省鄭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購186輛小型垃圾壓縮車,其中分配給中原區的25臺小型垃圾壓縮車因車輛型號無法與垃圾站對接等原因造成車輛閑置,涉及專項資金762.5萬元。
財政部表示,針對此次檢查發現的問題,將於近期采取以下措施推進工作:
一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二是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據《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三是強化管理和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從嚴查處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財政存量資金在基層財政和項目單位沈澱。
12月12日,財政部公布了對北京等9個地方中央大氣汙染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結果,並披露5個典型案例,包括安徽省10個縣(區)將用於稭稈焚燒的專項資金違規用於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金額高達2.19億元。另外,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等。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2013年國務院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為了支持地方治理大氣汙染,當年中央財政設立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013、2014、2015年中央分別安排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50億、98億、106億元,今年財政部提前下達2016年專項資金50億元。
為了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範,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於2016年5月組織部分專員辦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
財政部稱,本次檢查的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獲得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39.4億元,占比94.25%。檢查組實地檢查項目涉及中央專項資金80.72億元,檢查覆蓋面為34%。檢查共涉及資金分配管理部門和單位121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719個。
此次財政部更是披露了違規使用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的五個典型案例,涉及問題主要集中在專項資金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
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方面,財政部稱,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阜南縣、太和縣、壽縣、霍邱縣等10個縣(區)擴大開支範圍,2014-2015年在用於稭稈禁燒的專項資金中列支人員經費及單位獎勵、工作經費等保障類經費2.19億元,其中2014年7700萬元,2015年1.42億元。
天津市環保局擴大開支範圍,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於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在挪用資金方面,安徽省譙城區、利辛縣、靈璧縣、泗縣、五河縣、懷遠縣、太和縣、壽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稭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新打機井、購買變壓器等其他事項,其中2014年90.58萬元,2015年166.53萬元。
另外,山西省太原市環境保護局及下屬分局為完成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進度,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相關項目單位撥付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24679.03萬元。
財政專項資金“以撥代支”是將國庫資金調入財政專戶,虛列財政支出,這種做法早已被財政部所禁。
此外,財政部還披露,河南省鄭州市城市管理局2015年集中采購186輛小型垃圾壓縮車,其中分配給中原區的25臺小型垃圾壓縮車因車輛型號無法與垃圾站對接等原因造成車輛閑置,涉及專項資金762.5萬元。
對於上述檢查所發現的問題,財政部將采取三大舉措。
首先財政部將對上述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擠占、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
其次,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督促地方根據《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從制度上對資金的撥付與使用、項目管理施行全流程控制。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為了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今年8月初,財政部和環保部以加急形式出臺了《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取代了2013年的舊辦法,強化資金監管,對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管。
最後,財政部表示,下一步將強化管理和監督。加大監督檢查和違規懲戒力度,保障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從嚴查處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防止財政存量資金在基層財政和項目單位沈澱。
凱迪生態((000939.SZ)12月25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從武漢市公安局獲知,公司董事總裁陳義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為此,凱迪生態緊急召開董事會會議,解聘陳義生總裁職務,由公司副總裁張海濤代行總裁職務。凱迪生態表示,公司各項生產經營不會受到影響。
第一財經記者從凱迪生態內部知情人士處獲悉,凱迪生態報案,經調查,今年10月8日,武漢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凱迪生態財務人員陳義生、徐浩波等人違反公司財務管理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並侵占公司資金1000余萬元,涉嫌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
據悉,陳義生曾任交通銀行安徽省分行信貸科科長,貸款審查科科長,風險資產管理處副處長。2006年1月~2014年11月任中盈長江國際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2009年4月~2014年7月任陽光凱迪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09年3月~2010年12月任武漢東湖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11年2月任武漢凱迪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年7月19日,凱迪生態公告稱,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同意任育傑不再擔任總經理職務。經董事長提名,聘任陳義生擔任公司新任總裁,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工作。
截至今年12月15日,陳義生持有凱迪生態無限售流通股22550股,高管鎖定股67650股,合計90200股。今年12月16日,陳義生簽訂了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公司股票的承諾。凱迪生態稱,將在申報陳義生離任後兩個交易日內到結算公司辦理相關股份的鎖定事宜。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1月13日央行舉行了媒體吹風會,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在吹風會上表示,“人民銀行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要求和部署,跟市場各機構進行了充分溝通,取得了廣泛的認同,在此前提下形成了此次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該方案的核心點就是保證資金安全,防止被挪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是主要的初衷和出發點。”
《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前述負責人指出,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監管,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監管機構最主要看的是資金的安全性,客戶備付金首先跟支付機構的自有資金是要分開的,專戶存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為了保證這份錢的安全。”
早在2015年底,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時,央行就指出將進一步研究改革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頓支付機構參與銀行間資金清算和各類跨業經營活動,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
該負責人對記者稱,目前我國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在兩個特點,一是非常分散,二是規模增長很快,這兩個特點都決定了存在風險隱患。
“一個非常分散,在現有的267家支付機構中,最少的在銀行大概有13個賬戶,最多的有70多個,此前更多,甚至達100多個,客戶備付金在這麽多家賬戶存放,非常分散。”該負責人指出,“第二,規模增長很快,到2016年3季度末已經達到4600多億,到去年底保守估計要有5000億的規模,支付機構已經向存款機構發展,這是目前備付金的狀況。”
該負責人稱,這種狀況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一個是備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風險事件頻發,為消費者帶來巨大的損失。此前在浙江、廣東、上海都曾經發生過有機構惡意蓄意的挪用客戶備付金,給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此外,還有一些支付機構也出現了挪用的情況。“在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支付機構資金臨時周轉。很多支付機構占用備付金去買了理財產品,甚至是進行了高風險投資,這里面有很大隱患。比如,一旦進了股市,出現其他狀況,後面會帶來風險傳染。”
除此之外,該負責人稱,目前支付機構備付金的管理通過這麽分散的開戶,不僅做了支付業務,實際上也做了跨行清算,也就是說已經超出了業務範圍,不僅是做了銀行的業務,還向清算銀行發展。
第三,對支付機構自身來講,這麽多的資金分散到這麽多地方,其自身的管理也是一個很大的隱患,同時還有一個趨勢就是,很多支付機構的盈利模式中,主要的盈利來源並不是支付服務,而是怎麽樣吸收資金沈澱,通過備付金的利息盈利,走向已經“跑偏”。
根據央行的統計,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為9.52%。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機構,其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高達22.24%;其次是網絡支付機構,占比為11.26%;銀行卡收單機構的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1.81%。
2016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李愛君指出,建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保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消費者權益——即消費者待付貨幣資金的安全。二是維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社會聲譽與信用,進而維護此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此制度通過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針對分散存放的風險優化存管制度安排,為客戶資金保證安全,為此行業增加了社會信譽。三是維護社會穩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服務範圍涉眾,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較低。這就會導致當單位機構發生到經營風險、操作風險時,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就要對此行業在涉眾資金方面采取實質性的安全監管,從而保護社會穩定。四是此制度會使此行業產生的社會需求作用進一步發揮。此行業的模式的產生,是通過支付機構自身的商業信用來解決買房和賣房的信用不對稱,從而保證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用是此行業發展的根本保證。一個行業的最大的信用就是政府的實質監督。五是此制度是監管部門實施行為監管的實質體現。行為監管就是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角度來監管業務機構。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研究員楊濤認為,備付金集中存管複合了當前支付清算體系改革的現實需求,以此作為起點,可以一方面更有效地驅逐市場“劣幣”,另一方面更好地促使“良幣”高質量、更合規、更放心地創新與發展。同時,如何落實集中存管的細節,以及通過監管、協會、銀行、清算組織等各方協同,來為支付機構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務,也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據銀監會網站,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實現客戶資金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範網絡借貸資金挪用風險,銀監會研究制定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其中提到,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下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 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第七條 網絡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願、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委托人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第九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托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應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紙質或電子介質信息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五)組織對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的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六)履行並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以下簡稱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存管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對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絡借貸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並具備提供賬戶資金信息查詢的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定期提供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報告;
(七)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後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
(九)存管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三條 存管人與委托人根據網絡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不同模式下的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四條 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存管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網絡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六)網絡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反洗錢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委托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
遵守的接口規範,並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七條 資金對賬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雙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後,存管人根據委托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余額數據進行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八條 存管人應按照存管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約定的對象提供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及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等。
第十九條 委托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並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托人或清算 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並不限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信息、收費服務信息、借貸合同 等。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托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 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機構違法違規從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對其進行業務定性,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後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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