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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偏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 央行責令“集中存管”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關於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1月13日央行舉行了媒體吹風會,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在吹風會上表示,“人民銀行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的要求和部署,跟市場各機構進行了充分溝通,取得了廣泛的認同,在此前提下形成了此次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該方案的核心點就是保證資金安全,防止被挪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是主要的初衷和出發點。”

《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前述負責人指出,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的監管,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監管機構最主要看的是資金的安全性,客戶備付金首先跟支付機構的自有資金是要分開的,專戶存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為了保證這份錢的安全。”

早在2015年底,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時,央行就指出將進一步研究改革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頓支付機構參與銀行間資金清算和各類跨業經營活動,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

該負責人對記者稱,目前我國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在兩個特點,一是非常分散,二是規模增長很快,這兩個特點都決定了存在風險隱患。

“一個非常分散,在現有的267家支付機構中,最少的在銀行大概有13個賬戶,最多的有70多個,此前更多,甚至達100多個,客戶備付金在這麽多家賬戶存放,非常分散。”該負責人指出,“第二,規模增長很快,到2016年3季度末已經達到4600多億,到去年底保守估計要有5000億的規模,支付機構已經向存款機構發展,這是目前備付金的狀況。”

該負責人稱,這種狀況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一個是備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風險事件頻發,為消費者帶來巨大的損失。此前在浙江、廣東、上海都曾經發生過有機構惡意蓄意的挪用客戶備付金,給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此外,還有一些支付機構也出現了挪用的情況。“在我們在檢查中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支付機構資金臨時周轉。很多支付機構占用備付金去買了理財產品,甚至是進行了高風險投資,這里面有很大隱患。比如,一旦進了股市,出現其他狀況,後面會帶來風險傳染。”

除此之外,該負責人稱,目前支付機構備付金的管理通過這麽分散的開戶,不僅做了支付業務,實際上也做了跨行清算,也就是說已經超出了業務範圍,不僅是做了銀行的業務,還向清算銀行發展。

第三,對支付機構自身來講,這麽多的資金分散到這麽多地方,其自身的管理也是一個很大的隱患,同時還有一個趨勢就是,很多支付機構的盈利模式中,主要的盈利來源並不是支付服務,而是怎麽樣吸收資金沈澱,通過備付金的利息盈利,走向已經“跑偏”。

根據央行的統計,支付機構備付金利息收入在總收入中的占比為9.52%。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機構,其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高達22.24%;其次是網絡支付機構,占比為11.26%;銀行卡收單機構的備付金利息收入占比1.81%。

2016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教授李愛君指出,建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保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消費者權益——即消費者待付貨幣資金的安全。二是維護非銀行支付業務的社會聲譽與信用,進而維護此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此制度通過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針對分散存放的風險優化存管制度安排,為客戶資金保證安全,為此行業增加了社會信譽。三是維護社會穩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服務範圍涉眾,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較低。這就會導致當單位機構發生到經營風險、操作風險時,可能導致系統性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就要對此行業在涉眾資金方面采取實質性的安全監管,從而保護社會穩定。四是此制度會使此行業產生的社會需求作用進一步發揮。此行業的模式的產生,是通過支付機構自身的商業信用來解決買房和賣房的信用不對稱,從而保證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用是此行業發展的根本保證。一個行業的最大的信用就是政府的實質監督。五是此制度是監管部門實施行為監管的實質體現。行為監管就是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角度來監管業務機構。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所長助理、研究員楊濤認為,備付金集中存管複合了當前支付清算體系改革的現實需求,以此作為起點,可以一方面更有效地驅逐市場“劣幣”,另一方面更好地促使“良幣”高質量、更合規、更放心地創新與發展。同時,如何落實集中存管的細節,以及通過監管、協會、銀行、清算組織等各方協同,來為支付機構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務,也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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