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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警告 估值誤導涉刑事 業內人士﹕做法矯枉過正

1 : GS(14)@2017-05-17 22:36:46

【明報專訊】證監會昨日再度出手,今次矛頭直指上市公司不合理的估值交易。證監稱注意到部分公司以不合理高價收購資產,或以被大幅低估的價值出售資產的情况,股東利益因而受到損害。除了公司董事及財務顧問外,估值師亦不能置身事外,指可能要為失實陳述負上民事責任及作出賠償。惟有業內人士認為,證監做法是「矯枉過正」,應仿效外國做法為業界訂立發牌制度,方能有效規管。

明報記者 余慕恩

證監在聲明中特別提到估值師在交易中的法律責任,指出若估值師授權的估值數據刊載於招股章程內,投資者基於章程而認購股份,倘因估值師的「不真實或具誤導的陳述」令投資者蒙受損失,估值師需負民事法律責任及向投資者「回水」,支付賠償。

證監﹕亦可要求估值師賠償投資者

此外,證監亦提醒披露「虛假或具誤導的資料」涉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可向估值師提法律程序,取得補救命令要求估值師支付賠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在訂立交易之前的狀况。同時估值師亦可能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刑事罪行。

證監同時亦向公司董事及財務顧問就交易估值的問題發出指引及通函。證監指若收購交易的目標公司往績有限、預測採用大膽假設、銷售額成疑或最近進行過股份轉讓,需要特別注意,又稱董事應考慮是否有需要由專業估值師對建議的投資項目進行估值。

業界﹕港欠發牌制度 無從規管

對於估值及董事是否聘用估值師的決定,證監指財務顧問應自行作出評估,必要時「更要運用多種估值方法來得出最後的估值結果」,如果意見嚴重分歧,則「可能需考慮是否要向有關董事請辭」。

對於監管機構首次點名估值師需負法律責任及需「回水」,有業內人士認為香港欠缺估值師的發牌制度,根本無從規管,建議先收納熟悉估值人士參與監管。

倡組委員會監管估值師

他同意現時業界出現良莠不齊的情况,甚至有人「搶爛市」,提議證監花2至3年時間建立委員會監管估值師問題,不需「一出口就嚇親人」,又稱估值師無法作出賠償,反問「如果項目成100億,(估值師)點賠?」

他引述美國及加拿大例子,指估值業務分四大類,分別是固定資產、商業估值、衍生工具及礦場資源類別。其中除了衍生工具的估值全球均無牌照監管外,其他都設有發牌制度,當地監管機構亦會聘請一批熟知估值業務運作的人士負責,建議香港亦可以考慮跟隨。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083&issue=2017051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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