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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黎智英掟內臟 3男上訴駁回

1 : GS(14)@2017-05-13 01:52:18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4年參與佔領運動,在金鐘佔領區被掟動物內臟,三名涉案男子逃跑時更打傷佔中糾察。三人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分別判囚9至18星期,他們不服上訴,昨全數遭駁回。對於被告指施襲只為防止罪案發生,法官反駁稱佔中者是否有罪必須經法律程序定奪,若法庭容許市民化身「執法者」,定必社會秩序大亂。獲准保釋的三人須即時收監。


官:不能自視為執法者

3名上訴人是大圍強記雞粥老闆葉永志(44歲)、廚師陳國雄(31歲)及融資公司助理經理李小龍(45歲),他們於2014年11月12日犯案,依次判囚15、9及18星期。其中葉、陳僅就判刑提上訴,李則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葉在上訴聆訊中指,當日用手推車運載有動物內臟的膠袋到金鐘找兒子不果,碰巧看見黎智英,不滿他參與佔領犯法才憤而施襲,是防止罪案發生;而他曾任英兵,故保護香港意識強烈,要求改判緩刑。法官張慧玲反駁指本案無證據顯示黎正干犯罪行,發起或參與佔中的人士是否犯罪及應否被定罪等,須經法律程序定奪;香港是法治之區,葉即使與參與佔中人士政見不同,絕不能以曾任英兵、保護香港意識強烈為由,自以為是執法者;若法庭容許市民私下執法而不予懲戒,社會秩序必會大亂。張官亦不接納陳以再婚、初為人父作為減刑理由。在考慮整體案情後,包括兩人襲擊了兩名試圖制服他們的佔中糾察,維持原審判刑。至於第三被告李小龍就定罪及刑期的上訴,張官指即使他聲稱只在現場拍攝,但他拍攝後與葉、陳一同逃跑,唯一推論是他們夥同犯案。她又斥以動物內臟施襲或令黎受細菌感染,而李將羞辱黎的過程拍下,讓他日後重溫或上載上網,對黎造成進一步傷害,判囚18周並不過重。案件編號:HCMA321/16■記者楊思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12/2001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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