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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吳英死刑難服眾 歲寒知松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7a300f0102dx3s.html

下文轉自被稱為"中國律師界的良心"的張思之寫給最高法院的公開信。


最高人民法院張軍一級大法官: 辭歲聲中,聞吳英一案二審急急終結:維持原判,上報死刑覆核。但細讀判詞,見案有不妥。靜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陳詞,幸勿鄙視。

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事發於集資。而問題在於:對於民間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場作用,認識分歧,意見不一;對集資詐騙罪的罪狀描述,也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 的深化而有變化。至於集資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分野,法律界則已取得兩點共識,明確載入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吳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罪脫胎於詐騙罪,故有詐騙罪的一切特徵。查識別與判定集資項目是否詐騙,以兩種特徵最為客觀:一是集資的對象,二是投資的去 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就此所做的闡釋極具典型性,明確規定:「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 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員(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如職工、親友等)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者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 發糾紛的,應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以此衡量吳英案,其集資對象都是本地親友及放貸人,並非社會不確定公眾;查其資金去向,也大多流入當地實業領域,屬 合法經營範疇。換句話說,吳英未利用信息不對稱,虛構投資項目詐騙債權人。其投資眼光或可質疑批駁,其經營手段和目的不僅合情且未違法。參照上述規定,至 為明顯。 

二是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在吳案中體現為債權人本金。也就是說,判斷吳英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根據她的行 為是否具有侵佔債權人本金的惡意。許諾高額利息不能支付,屬於誠信有虧,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於吳英是否確有此惡意,未見全部證據,不敢輕下斷語;但 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設局詐騙,早會倣傚國中巨貪,變賣資產捲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對此不難明察。 
概括以上兩點,吳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於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諸多債權人牽連案中,且對吳英鮮有指控,又有重要舉報線索尚未追查,如從重對吳執行死刑,恐難服眾。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複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繫金融 壟斷的道理。更何況殺人宜少應慎已成國策!少殺,是政策指向;慎殺,乃法律要求。「兩可」(可殺可不殺者不殺)方針正是二者的集中體現,因而是理應逐案遵 行的圭臬,至上的標尺。吳案留人刀下,應屬入情入理。

毋庸諱言,此案的最終結果,將對數以千億計的民間金融產生示範效應。面對金融市場日趨複雜的情勢,如何判處,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 民法院工作要點》將死刑覆核程序的改革列為重要改革任務,十分正確。蓋因這是死刑執行前的查闕補漏,守護正義與公正的最後一關,諸多環節,唯此為大。尚能 明辨慎思,力避失誤,則法制幸甚;受其益者當決非吳英個案,國家甚幸! 愚者之慮,或有一得;是否有當,懇請細酌。

張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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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起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官方信息難服眾,綠發會提信息公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556

新余鎘汙染事件的肇事企業門口,暗埋的排汙管被截斷。(李剛/圖)

4月14日,環保部初步認定江西新余仙女湖水質鎘超標導致水廠停水事件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並已啟動事件調查程序。

環保部查明,2016年4月3日,原宜春中安實業有限公司在暴雨期間,集中將廠區內含有大量重金屬鎘、鉈、砷的廢液偷排入袁河,導致袁河及仙女湖鎘、鉈、砷超標,從仙女湖取水的新余市第三水廠取水中斷,新余市部分城區停止供水。

南方周末4月12日在現場調查,據當地一名知情人透露,這是一家位於江西宜春市彬江鎮區域的無名企業,冒名使用了“宜春市中安實業有限公司”的名號。(詳見南方周末2016年4月14日報道《新余鎘汙染溯源》

江西省環保廳通報,2016年3月6日至4月5日,原宜春市中安實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申請改變經營範圍、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有效的汙染治理設施的情況下,以從湖南衡陽等地拉來的危險廢物為原料,生產鐵渣、鋅渣、氯化鉀、硫酸鉀和海綿銦等產品。該企業屬非法生產,經檢測,該公司原料中含有大量的鎘、砷、鉈等有害重金屬,為了規避監管,其私設約2.5公里排汙管,間歇性地惡意偷排未經任何處理的汙水。

該廠外排口的水中鎘濃度4655mg/L,超過標準46550倍。鎘進入人體後有選擇性地蓄積於腎、肝中,最終可引發多種疾病;與之相比,鉈、砷對人體的急性毒性更大。據新余市環保局副局長任國安介紹,第三水廠上遊取水點在4月15日上午10:00監測表明,鎘和砷等含量正常,鉈含量為0.133ug/l(標準為小於等於0.1ug/l)。而第三水廠出水水質已達標。

不過,目前仍有輿論認為肇事企業情況語焉不詳。有關註此事的民間環保人士認為,對於環保部門認定的肇事企業,目前官方披露信息尚不足以令公眾信服。

“鋪裝2.5公里管道入河不是不可能,但極其困難,需要穿過農地和居民區,工程至少耗時一個月。”該環保人士發現,該企業位於山坳中,離河流直線距離有1.3至1.5公里。

另外,該企業僅生產一個月,並在4月3日暴雨期間集中偷排廢液。“它到底排了多少,竟然造成整個水庫鎘、鉈、砷超標,需要進一步確認。”

上述環保人士查詢發現,仙女湖周邊區域產鐵礦,分布有尾礦庫和鐵礦工廠。“我看到至少兩個四五萬平米的尾礦庫,黃鐵礦、硫鐵礦的鎘含量也很高,是不是暴雨期間存在風險?”

“尾礦庫是有很多,但我們沒有發現泄露。應該相信環保部和江西省環保廳的責任認定。”4月15日,任國安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而相鄰的宜春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並未接聽南方周末記者電話。

這名民間環保人士稱,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把工廠和事實性的環境影響關聯起來,比如排汙管走向、入河口的土壤監測數據等。環保部亦要求新余市及時公開事件處置情況,積極回應公眾關切。

4月13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發會)向江西省環保廳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肇事企業私設約2.5公里排汙管的照片,企業生產時間、排放汙染物種類與仙女湖受汙染的時間、汙染物種類相吻合的檢驗報告,企業汙染物排放量與湖區汙染物總量基本相符的檢驗報告等。基金會負責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申請信息公開是為下一步提請環境公益訴訟做準備。

此次江西新余鎘超標事件是環保部2016年認定的首起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因環境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是認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情形之一。

環保部4月13日通報,2015年全國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330起,其中重大突發環境事件3起,分別為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城區地下水汙染事件、濟南章丘市普集鎮危險廢物傾倒致人中毒死亡事件、甘肅隴星銻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溢流井破裂致尾砂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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