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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資金存管念“最嚴緊箍咒” 聯合存管面臨封殺

自P2P浪潮興起後,平臺賬戶資金、投資者個人資金、擔保人資金等與平臺相關的資金安全問題,始終懸而未決。隨著今日(2月23日)《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的發布,這塊“大石”終於落地。而資金存管也經歷了從無存管到公司統一大賬戶替代存管,再到第三方支付存管、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聯合存管,最終落地為商業銀行成為唯一存管方。

對處於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期的網貸行業來說,存管標準的出爐並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指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打破商業銀行的疑慮,提高現有平臺的資金存管率,同時平穩度過整改期限,將成為關鍵問題。

零壹財經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線銀行資金存管的網貸平臺共162家(不包含聯合存管)。尤其在2016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後,存管系統上線明顯加速,至今共上線銀行直連或直接存管的網貸平臺達97家。但即便如此,上線存管系統的平臺仍不足一成。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在《指引》下發當天,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領頭羊陸金所宣布,其旗下P2P服務平臺陸金服已完成資金存管,存管銀行為同屬“平安系”的平安銀行。

破除銀行顧慮 加快存管步伐

商業銀行一直被視為網貸平臺存管業務的最佳之選。《指引》明確提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的資金存管主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限縮為“商業銀行”,具體可提供存管服務的主體將包括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農村商業銀行等。

融360統計數據顯示,在已經上線存管的平臺中,城商行依然是開展存管業務的主力軍。其中,華興銀行上線資金存管業務的平臺數量最多,達到了37家,占總數約四分之一。緊隨其後的是恒豐銀行、江西銀行、徽商銀行和浙商銀行,也均為城商行。在國有和股份制大行中,興業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相對積極,但平臺存管上線數量均未超過5家。

此外,為了推進商業銀行與網貸平臺合作效率,破除銀行在存管業務中的顧慮,《指引》明確提出了銀行的多項免責條款。其中包含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存管人近似存管業務的服務方,而非擔保方,厘清了存管銀行的義務和邊界。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新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指引》細化了存管業務,具體包含五項內容,即開戶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相比此前下發的《指引》征求意見稿,其將“信息披露”修正為“提供信息報告”。

“該變化弱化了存管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劉新宇進一步表示,《指引》第十八條關於信息報告的細化相比征求意見稿,刪除了“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借款成本”等披露要素,同時也刪除了“在官方指定網站進行公開披露”的要求。

同時,《指引》還擴大了存管業務的外圍。《指引》第三條指出,存管人保管的不僅僅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投融資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和相關資金,還包含擔保人的。相比征求意見稿,在專項借貸資金之外還增加了“相關資金”的表述。劉新宇稱,背後引出的話題是存管賬戶體系中的“擔保人”以及以風險準備金、保證金為代表的“相關資金”。實務中,不少銀行允許擔保人及這些相關資金的存在,《指引》則回應了這一現實需求。

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值得投資者關註的是,盡管《指引》落地,但銀行資金存管並非判斷平臺安全與否的標準,實施了銀行資金存管也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網貸平臺自融、跑路等風險事件。

聯合存管面臨末日

聯合存管作為P2P發展曾經很重要的一環,在一定程度上曾被視為網貸平臺以及第三方支付的“救命稻草”。但是《指引》明確指出,“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可以看出,聯合存管模式封殺在即。

零壹財經統計數據顯示,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的20個月間,網貸行業月均有4.5家平臺上線銀行存管或聯合存管,總量達到83家,其中有18家平臺為聯合存管模式。

破除聯合存管,讓第三方支付成為單純意義上的通道,是合規的必然方向。而曾經在網貸領域分得較大一杯羹、甚至在後期存管業務已成為其主營業務的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面對紅線怎麽辦?短期內尋找不到能夠提供存管的商業銀行,部分平臺又將何去何從,會否被實施強制關閉?這些仍需觀望。

其實,早在2015年12月央行就已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在2015年7月18日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定,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

紫馬財行CEO唐學表示,事實上自《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發之後,很多平臺已經開始著手進行直接存管的洽談合作以及數據對接等工作,但是銀行存管的合作門檻並未見降低,反而愈發嚴格。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封殺了聯合存管,但是《指引》並沒有限制賬戶模式,這給網貸平臺留下了一定的創新空間。

富友支付總裁吳偉表示,目前市面上的銀行存管方案有多種模式,就賬戶情況來看,分為“大賬戶+小賬戶”、“大賬戶+虛擬賬戶”、“II類賬戶或直銷銀行賬戶”等模式。就目前而言,銀行II類賬戶有利於直銷銀行使用,如采用這一模式,在開戶要求、賬戶驗證、支付額度上會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而基於大賬戶模式下的子賬戶或虛擬賬戶模式,較為適合網貸平臺目前的業務邏輯和流程,用戶體驗較佳,創新空間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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