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國資委新設三大監督局 負責國資重大損失調查

國資委26日在北京表示,國資委將再一次對改革監督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監事會作用,新設三大監督局,並建立監視工作三大平臺。這一舉措,也是新一輪國資改革後國資監管方面的重大改革。

新設三大監督局

結合國資委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國資委副主任王文斌表示,目前提出了加強監事會監督的重要舉措。一是強化工作領導。調整領導班子分工,除原有一名國資委副主任分管監事會工作外,增加一位委領導,專門協助分管監事會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的領導。

二是強化機構支持。整合委內監管資源,設立監督一局、監督二局、監督三局,與監事會形成“一前一後”互相配合的關系,負責監事會反映問題的深入核查、分類處置、整改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相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形成監督工作完整閉環。

三是強化運行機制。分別以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分管委領導、監事會主席為主體,形成領導決策、協調處置、監督報告等“三個平臺”,推動監督成果綜合運用。第一平臺為監督報告平臺,由監事會主席負責,監事會承擔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發現和報告問題,督促落實應由企業自行整改的事項;第二平臺為協調處置平臺,由分管委領導負責,三個監督局承擔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推動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的綜合運用;第三平臺為領導決策平臺,以國資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為主體,研究監事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聽取監事會主席對有關企業監督檢查重大情況的報告以及監督局專項工作匯報,實現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

王文斌表示,總的來看,通過“三個強化”、“三個平臺”以及設立三個監督局,進行體制機制調整,將更加強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更加有效發揮監事會的制度優勢,更加充分發揮監事會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打造法治央企、陽光央企。

監事會制度發揮了企業“啄木鳥”作用

國有企業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強化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制度過渡為外派監事會制度,到2003年國資委成立,監事會納入新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成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目前,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103家中央企業,除上海貝爾外,全部派駐了監事會。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外派監事會由監事 會主席、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組成。其中,監事會主席由國 務院任命,副部長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專職監事由司(局) 級、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兼職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擔任, 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中編辦核定監事會專項行政 編制330人,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在企業和其他行政機關 擔任其他職務。

根裾工作需要,此前監事會設立29個辦事處,每個辦事處負責監督3-5家中央企業,每屆監事會任期為3年。

王文斌表示,從十幾年的監督實踐來看,外派監事會是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在維護國有資產運行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有形監督和無形約束的重要作用。

十八大以來,監事會累計實地檢查中央企業及重要子企業5684戶,列席企業會議10157次,談話20679人次,對13家企業開展集中重點檢查,對53家企業的部分項目開展境外國有資產檢查,揭示企業各類問題和風險12226項,向國務院和國資委報送各類報告1362份。

同時,監事會動態跟蹤中央企業穩增長、化解過剩產能和處置“僵屍企業”等情況,配合巡視、經濟責任審計、經營業績考核等工作,實現出資人監督管理的有效聯動。

其中,監事會在檢查時也發現了一些重大的問題和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違紀違規問題。二是國有資本權益受損問題。三是企業發展風險問題。四是內部控制體系問題。五是企業負責人履職問題。對於這些發現的問題,國資委已經逐戶向企業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整改通知或提醒函,並督促限期整改。有關企業高度重視,積極整改。

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一事一報告

目前,新一屆監事會已全面進駐103家中央企業開展第六任期監督檢查工作。

王文斌表示,新的任期,監事會將進一步強化問題和風險導向,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主線,在突出監督重點上下功夫、在深入核查問題上下功夫、在報告提質增量上下功夫、在強化成果運用上下功夫、在規範化建設上下功夫,從嚴從實、持續不斷加強和改進監事會工作,努力打造忠誠、幹凈、擔當的監督隊伍。

重點而言,將做好四大工作。

一是進一步突出工作重點。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根據企業功能分類、所處行業、發展階段、布局結構、內控建設等情況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需要,一企一策突出監督重點。加強對企業財務、內部控制、企業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的監督檢查。

二是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綜合運用列席會議、聽取匯報、訪談座談、受理舉報等多種方式,及時掌握企業重大決策和運營情況,發揮預防預警功能。聚焦重點企業、重要業務、關鍵環節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線索和風險源點,合理配置監督資源,集中力量開展針對性檢查,努力查深、查實、查透。不斷優化監督組織模式,探索實行分類監督,突出重點企業,開展差異化檢查,建立監管同行業企業監事會定期溝通機制,圍繞共性問題和風險,適時開展專項檢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集中重點檢查和境外國有資產檢查。

三是進一步加強成果運用。監事會檢查發現的企業重大決策不合規、生產經營中的重大風險、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企業領導人員違法違紀違規線索以及監事會主席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情況,要一事一報告。加大企業對監事會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力度,健全對企業整改落實監事會反映問題的檢查評價制度,確保中央企業實實在在受益於監事會監督。對拒絕整改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對整改不力、屢查屢犯的,要嚴肅追究企業領導人員責任。

四是進一步落實監督責任。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全面、如實記錄監督檢查工作軌跡,確保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作為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建立以報告制度和履職記錄制度為核心的監督工作責任倒查機制,對企業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和風險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對消極監督、不作為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056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