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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枸杞飲料采購 歐尼客訴中石化易捷再升級

10月18日,上海歐尼客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歐尼客”)因不服一審判決,將中石化寧夏易捷石化有限公司(下稱“寧夏易捷”)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歐尼客方面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寧夏易捷沒有達到雙方約定每年采購枸杞飲料不低於3000萬罐的真正原因,是寧夏易捷自身銷售原因及其意圖私自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產造成所致,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歐尼客的產品質量問題使得寧夏易捷對履行合同的能力產生合理懷疑所致。

10月18日下午,第一財經記者試圖聯系寧夏易捷公司副總經理李劍軍,但對方並未接聽電話,給其發送的采訪短信也未獲回複。

這起訴訟源自三年前的一份協議。2013年6月,因看好枸杞飲料市場,寧夏易捷與歐尼客簽訂了一份長達10年的排他性協議。寧夏易捷只能委托歐尼客生產“啟勁”商標系列飲料。協議約定,第1年委托加工數量不低於3000萬罐;第2年及以後的委托加工數量,由雙方自由協商,原則上保證逐年遞增。

歐尼客稱,“啟勁”商標由易捷擁有,但是配方等知識產權歸屬於歐尼客,其與寧夏易捷曾約定,收購其3000萬罐啟勁產品之後,知識產權才歸屬於寧夏易捷。

然而,由於銷售情況不佳、廣告投放較低等因素,自合同簽署之日起2年內寧夏易捷向歐尼客下達的訂單數量僅為626.19萬罐,遠低於合同約定。2014年10月底以來,寧夏易捷再未向歐尼客下達過訂單。

2015年1月16日,寧夏易捷以2014年4月20日批次4620箱異味質量問題及2014年8月18日飲料罐條形碼位置標註不當的問題為由,向歐尼客提出解除合作,但遭拒絕。歐尼客認為在出現上述質量問題後,已采取了補救措施,且並沒有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

雙方一直僵持不下。

隨後劇情突轉。歐尼客此前委托天津徐氏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徐氏”)生產“啟勁”枸杞飲料,一位歐尼客內部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他們委托天津徐氏加工生產的最後一批啟勁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是,在易捷的銷售渠道中卻發現生產日期在此之後的產品,有些生產日期竟然是2015年。在其深入了解後發現,生產廠商正是天津徐氏。

歐尼客負責人稱,在歐尼客與寧夏易捷的合作協議沒有解除之前,寧夏易捷即委托第三方生產,違反了合同,在多次與對方溝通未果後,歐尼客選擇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歐尼客方面稱,按照約定,2013年6月1日簽署2年內寧夏易捷下達采購枸杞飲料的訂單數量應不少於6000萬罐,但實際被上訴人僅僅下達了626.19萬罐,差額部分5373.81萬罐,按照銷售給寧夏易捷的售價與采購成本的差額0.88元/罐計算,寧夏易捷應當賠償歐尼客可得利益損失4728.95萬元。

但寧夏易捷辯護律師對上述主張並不認同,其表示雙方約定的3000萬罐是一種合同義務還是市場預期存在爭議,歐尼客在向代工廠天津徐氏下達的數量較少也間接說明了歐尼客預見到要達到該數量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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