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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爭議】補交出讓金才能續期?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593

近期,媒體報道,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要花幾十萬元續期的情況,引發各界震動和關註。2016年4月17日,新華社文章《住宅用地使用權“撞限”呼喚頂層設計》稱,溫州市國土局表示,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信息的誤讀。那麽,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是否要補交出讓金續期?

正方:

1990年國務院出臺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8條);居住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七十年(第12條)。可見,現在溫州部分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了,補交錢續期天經地義。你租個房子租約到期了,續租肯定要繼續交租金啊,國有土地使用權租約到期也同理。

反方:

八二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這是個很有爭議的條款,因為那時候城市里還有不少私宅。據1982年全國226個城市統計,城市建成區土地面積為7438平方公里,其中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約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後來在實踐中探索出所有權與產權或使用權分離的做法,但又規定了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制造了新的問題。2007年物權法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要不要補錢的問題給出了明確答複:不用。自動續期意味著續期不需要行政機關的批準,意味著續期是無償與永久的。

正方:

國務院上述條例發布後,1990年代初期,溫州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即使70年產權到期時自動續期,那些20年產權到期後續期多多少少總應補交出讓金吧,否則也對那些選擇70年產權、多繳了出讓金的不公平。

反方:

物權法是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正式法律,在位階與效力上高於行政部門制定的條例。物權法並沒有說只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70年的,到期之後才自動續期,而是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一律自動續期。這是解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最高年限問題的明智做法,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讓民有恒產,有利於民眾對國家的認同及社會穩定。

正方:

硬要摳字眼的話,對居住用地使用權,物權法說的只是“自動續期”,並沒有說“自動無償續期”,所以這一法條仍有商榷與解釋的空間。居住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續期有償還是無償,還不一定呢。如果民眾不能接受居住用地使用權到期後繳納一筆出讓金再續期,不妨對居住用地使用權到期的房屋征收1%-2%的房產稅,還能給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源,一舉兩得。

反方:

既然是“自動續期”,那就一定是無償。如果有償,就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續期手續並繳納出讓金,哪里還談得上“自動”?要有償續期,先把物權法這一條廢了再說。另外,無論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一次性收出讓金,還是年年收房產稅,都可能引發房市極大震動,那些剩余使用權少的房子還有人敢買嗎?二手市場如果陷入恐慌,也會影響一手市場的去化。

【點評者說】一種感覺也未必對,老是覺得某些地方政府在試探民眾的心理底線。溫州部分居住用地使用權屆滿有償續期的新聞,如果民眾“情緒穩定”,恐怕就成真而非“誤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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