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佔中事件中學了很多(法律)知識?
昨天報章報導戴耀廷以案件涉及複雜法律觀點為由,申請將所有小額庭處理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審理,見他意氣風範,看他所作所為都像在把玩法律知識。
佔中(「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但佔出個金鐘、銅鑼灣和旺角來? 與戴發起的已有很大差別。他日上那一個法院去也可以此抗辯嗎?
而且也得有Liability, 依據Law of Tort,得有
1.原告是原則欠義務 (duty of care)
2.有失職或違反的行為 (breach of that duty)
3.侵權行為人造成直接傷害原告(suffered damage as a result of that breach)
4.因行為所造成的損害(the breach caused the damage)
要建立此點已有因難。筆者建議有關人等可考慮集體申索?
戴要去自首,他一定有無罪的理由,無他的,他是教法律的學者,可創新案例(cas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