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城大」前副教授及另外三人涉嫌詐騙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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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4-02 14:43:27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2.html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訴一名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前副教授及另外三名人士,控告他們涉嫌就提供資訊科技顧問及培訓服務詐騙六百萬元。
被告為熊尚麟,六十四歲,「城大」前副教授;周曉強,四十一歲,城大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城大專業」)前高級項目經理;田春芳,五十二歲,毅協有限公司(「毅協」)董事;及熊的妻子馮惠儀,五十六歲。
各被告被控共十項罪名,即六項欺詐、一項串謀詐騙、一項串謀偽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及一項偽造。
各人將於星期五(四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熊於案發時為「城大」電腦科學系的副教授。他成立了資訊科技服務小組以負責外間工作,主要提供資訊科技顧問及培訓服務。「城大專業」為「城大」全資擁有的公司,負責處理有關外間工作的行政事宜。
其中一項欺詐控罪指,熊涉嫌向「城大專業」訛稱馮曾向該小組提供顧問及培訓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城大專業」向馮支付共逾一百九十萬元。
另外四項欺詐控罪指,周涉嫌向「城大專業」訛稱四名親屬曾向有關小組提供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城大專業」支付共逾二百四十萬元。
其餘一項欺詐控罪指,田涉嫌向「城大專業」訛稱一間公司曾向有關小組提供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城大專業」向該公司支付共逾六十五萬元。
熊及田同被控一項罪名,指他們涉嫌串謀詐騙「城大專業」,即向「城大專業」訛稱「毅協」曾向有關小組提供服務,並不向「城大專業」披露「毅協」是熊實益擁有及控制,因而導致「城大專業」向「毅協」支付共逾一百六十萬元。
熊及田另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罪名,指他們涉嫌串謀製造多份由馮與多間內地公司及人士簽訂的虛假合約。
熊又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使用上述虛假合約的副本。餘下一項控罪指,馮涉嫌製造上述其中兩份虛假合約。
上述涉嫌罪行於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六年期間發生。
「城大」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各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以待星期五出庭應訊。
六人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七百五十萬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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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03 13:09:17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08.html
六名人士,串謀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款額共逾七百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該六名是案中主腦的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刑。
周炎強,五十歲,ACCOM Corporation Limited(ACCOM)股東兼董事;及潘浩輝,四十八歲,ACCOM 業務發展經理,各被判入獄四年半。
周炎強早前涉及另一宗相類案件,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暫委法官嚴舜儀命令其中六個月與今日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周炎強須入獄共五年。
在區域法院的案件,另外四名被告亦被判刑。蘇佩珊,四十三歲,ACCOM 營業女經理,被判入獄三十三個月,並須向被政府賠償十五萬元。
李潤平,四十四歲,中間人,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而劉瑞強,五十五歲,中間人,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餘下一名中間人李協驄,三十四歲,被判入獄六個月。李協驄早前涉及第三宗相類案件,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法官命令其中兩個月與今日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李協驄須入獄共八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有計劃及有組織地進行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故須判處各人監禁。
李協驄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其餘被告於審訊後同被裁定同一罪名成立。
廉署較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德健教育發展中心(「德健」)是 ACCOM 的子公司。二○○八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周炎強安排「德健」開辦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有關課程其後根據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註冊。
在上述期間,學生資助辦事處收到有關課程的學生呈交共四百五十九宗有關該貸款的申請,各人申請的貸款額為最高限額的七萬五千元。
周炎強指使其他被告招攬假學生參與有關課程。其中兩名假學生由廉署臥底人員假扮,被告向臥底人員表示他們無需上課,並獲得三萬元至四萬元作為佣金。
被告透過上述手法,串謀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共逾七百五十萬元。
除上述六名被告外,廉署亦起訴另外四十一名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其中一名擔任假學生的被告陳芷茵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手令通緝她歸案。餘下四十名被告承認或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最高為四個月、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
學生資助辦事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瑞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匯多利兩名前董事因未有及時披露資料被取消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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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0-09 18:32:1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2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獲高等法院頒令,取消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匯多利)前執行董事楊渠旺(男)及俞孔煌(男)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指兩人未有及時向市場披露重要資料(註1)。
夏利士法官(Honourable Mr Justice Harris)頒令取消楊的董事資格,規定其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為期五年,但楊獲准繼續擔任某私人公司的董事以經營業務。另外,俞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為期兩年。以上兩項取消資格令由2010年10月29日起生效(註2)。
楊及俞承認:
[ul][li]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的態度及能力管理該公司,不符合他人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於匯多利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及 [li]多次未有確保匯多利遵從《上市規則》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沒有向股東提供他們合理地期望可獲得的所有資料。[/li][/ul]
法院曾在2010年3月向匯多利另外兩名行為失當的前執行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證監會亦正對該公司另外兩名前董事採取類似行動(註3)。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確保適當地向市場發布與公司股份有關的信息。若董事隱瞞事實,沒有在適當時候披露不利消息,將會對公司、股東及整個市場造成重大損害。"
他說:"證監會將繼續對未能確保及時向股東披露重要資料的公司董事採取行動。"
證監會指楊及俞理應向市場披露多宗與匯多利陷入財困有關的重要事件,包括:
[ul][li]多家銀行及債權人在香港和內地向匯多利及其附屬公司展開法律程序,追討逾期欠款; [li]匯多利在內地的工廠多次罷工,嚴重影響生產運作; [li]匯多利委聘了財務顧問,對重組債務及公司架構提出建議; [li]匯多利為解決財務問題成立了管理委員會; [li]匯多利應各借款銀行組成的銀團的要求委任會計師事務所,而該會計師事務所已就匯多利持續惡化的財務狀況作出報告;及 [li]匯多利被迫以偏高的懲罰性息率籌集資金。[/li][/ul]
完
備註:
[ol][li]匯多利於2002年12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從事家居電器用品設計、製造及銷售,產品包括電風扇、對流式電暖爐等,主要銷往歐洲市場。在證監會的命令下,匯多利的股份自2007年5月14日起暫停買賣。 [l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上市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作出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li]證監會在2009年向匯多利六名前董事展開法律訴訟程序(見證監會
2009年9月16日的新聞稿)。法院於2010年3月17日向楊映芳(女)及黎永全(男)發出取消資格令,兩人在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見證監會
2010年3月17日的新聞稿)。證監會已就匯多利另外兩名前董事提交呈請書,聆訊日期定於2011年3月1日。[/li][/ol]
立法會三題:「天匯」發展項目物業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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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29 18:08:43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01/26/P201101260165.htm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答覆:
問題:
2009年傳媒揭發「天匯」發展項目物業交易有不尋常的行為後,2010年3月,政府開始去信該物業的發展商作出查詢,並於同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往來書信及表示會跟進調查事件。警方亦隨即正式介入調查「天匯」部分一手銷售單位的買賣協議遭到取消的事件,並到發展商的總部及相關律師樓檢走一批懷疑與案有關的文件,調查至今已6個多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天匯」有多少個及哪些單位已成功出售;已出售單位的售價分別為何;有多少個及哪些單位的買賣合約曾被取消,當中有多少個單位只收取百分之五的訂金;分別有多少個單位有及沒有追收差價,以及追收差價多少;
(二)至今當局與「天匯」的發展商共有多少次書信往來;有多少封往來書信未交予立法會,以及將如何安排交予立法會;地政總署及警方就事件進行跟進及調查的進展及結果為何;有否會見任何人;如有,包括哪些人士;有否查證是否有人串謀製造虛假物業買賣交易;及
(三)在這次事件中,當局有否汲取任何教訓,以改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對銷售私人住宅物業的規限,以堵塞任何讓發展商可與買家合作製造市場成交假象的漏洞?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提升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以及致力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確保他們在購買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時,能夠掌握準確及全面的物業資料。政府絕不容忍虛假交易以及就物業銷售發放誤導或不全面的資訊。
在過去兩年,運輸及房屋局透過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的指引,推出了多項提高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資訊透明度及清晰度的措施。該些措施包括推行了「九招十二式」、要求發展商須在五個工作天內公布交易資料以及已取消的交易的資料、加強售樓說明書及價單的透明度、如設有示範單位的話,要求示範單位符合更高標準,包括提供最少一個完全反映交樓標準,俗稱「清水房」的示範單位,以及要求發展商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更全面及詳盡的物業資料。上述規管措施已運行了一段時間,發展商、地產代理業界以及公眾已習慣及熟悉有關要求,為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自有報道指「天匯」個別單位以極高呎價售出後,政府與公眾同樣關注「天匯」其中24個單位的交易事宜。就此,地政總署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今已多次發信給「天匯」發展商查詢有關交易。「天匯」發展商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公布該24個單位中,最終只有4個完成交易。政府相關部門,包括警方,現正調查該個案。
我現就李議員的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顯示,截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天匯」上述24個首批單位中,有4個完成交易(即已完成轉讓契約),其餘20個單位取消了交易。此外,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進一步顯示,在上述24個首批單位以外,還有另一個「天匯」單位完成交易(即已完成轉讓契約),及還有4個簽立了買賣合約但尚未顯示完成交易(即未註冊轉讓契約)。
換句話說,截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共有5個「天匯」單位完成交易,有20個「天匯」單位取消了交易,還有4個簽立了買賣合約的「天匯」單位尚未顯示完成交易。
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顯示,已完成交易的5個「天匯」單位,成交價介乎9千500萬元至1億3千萬元。詳情如下:
屬上述24個首批交易之4個單位,即30A、30B、31A、及31B單位的成交金額分別約為1億2千400萬元、1億3千400萬元、1億2千600萬元及1億3千400萬元;
不屬於上述24個首批交易的21B單位的成交金額約為9千450萬元。
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顯示,在上述24個首批交易中取消了交易的20個單位分別為8A、8B、9A、9B、10A、10B、11A、11B、12A、12B、28A、28B、29A、29B、32A、32B、33A、33B、45A(亦稱68A)以及45B(亦稱68B)。
根據「天匯」發展商回覆地政總署的書信,上述20個取消了交易的單位,該發展商均沒收了該單位成交價的5%金額。該發展商沒有就20個取消了交易的「天匯」單位追收差價。
(二)地政總署自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今共十三次向「天匯」發展商發信,要求提供有關「天匯」上述24宗交易的資料,並共接獲「天匯」發展商18次回信。即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在上述期間共有31次往來書信。
就上述31次的往來書信,在「天匯」發展商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主動把回覆地政總署的信件送交立法會後,政府亦於同日隨即把截至當時由地政總署發給「天匯」發展商的所有信件,一次過全數送交立法會。之後,當局再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把一整套共20封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期間有關的往來書信的複本,按日期順序,送交立法會。
其後,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今共有11次往來書信,當中4次是地政總署去信「天匯」發展商,其餘7次是「天匯」發展商給地政總署的回信。地政總署的4封信件主要是就上述24宗交易作出進一步的查詢。
正如政府當局於二零一零年七月把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的往來書信送交立法會時悤調,而我現在必須再次重申,在一般情況下,政府不會公開由執法機關調查中的個案的資料,以免對進行中的調查構成負面影響,有礙調查的公正性,以及影響政府日後在完成調查後有可能採取的行動。不過,「天匯」發展商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主動公開其信件的決定,改變了上述情況,令其中一個重要的法律考慮不再存在,即公開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至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期間有關信件對「天匯」發展商造成不公的可能。所以政府當局當時在「天匯」發展商向立法會公開有關書信後,亦隨即向立法會公開有關書信。
至於地政總署與「天匯」發展商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今的11次往來書信,據我們了解,「天匯」發展商沒有主動公開有關書信,所以政府亦按上述慣常原則沒有公開有關書信。就李議員查詢政府將如何安排把該11次往來書信交予立法會,我們需要確定「天匯」發展商的立場。我們現正向「天匯」發展商了解其立場。如發展商主動向立法會公開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今給地政總署的回覆,我們會安排把該11次往來書信,按日期順序,送交立法會。
由於警方現正調查有關「天匯」的個案,政府不適宜對有關調查作出評論。
(三)為進一步提高一手私人住宅物業交易資訊的透明度,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起地政總署所發出的預售樓花同意書,已要求發展商除了須於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在其網頁以及售樓處公布有關買賣協議的資料外,亦須在有關買賣協議如被取消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公布有關已取消交易的資料。
為加強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運輸及房屋局已成立了「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具體討論以立法形式規管一手樓宇銷售事宜。督導委員會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展開工作,並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完成有關工作,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建議。失實陳述以及發放虛假資訊是督導委員會會研究的其中一項重要事宜。運輸及房屋局的目標是之後以白紙條例草案的形式進行諮詢,加快諮詢公眾意見的進程。
完
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高級督察涉嫌協助教唆製造「冰」毒被廉署起訴
1 :
GS(14)@2011-01-08 15:28:50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29.html
一名高級督察,涉嫌協助及教唆一名毒販在越南製造「冰」毒,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林冠樺,四十一歲,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觸犯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罪名,涉嫌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0(1)(c)條。被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交替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被帶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被告於案發時為長沙灣警署的偵緝高級督察。
有關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十七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一名毒販在越南觸犯根據該國有效的相應法律可懲處的罪行,即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七年八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間,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與該名毒販商討在越南製造「冰」毒,並向他提供有關避過警方偵查其製毒勾當的可行措施的意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2 :
GS(14)@2011-01-08 15:31:33Webb:
所以他就是那位放入冰毒的警察?他已經被定罪,還已經受了11個月的監禁了。
So is he the one who put the "ice" in "police"? He has a previous conviction for selling information,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to which he pleaded guilty and was sentenced to 11 months in jail.
警員騙九萬元非法接受貸款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囚三年兩個月
1 :
GS(14)@2010-09-26 12:21:07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65.html
一名警員詐騙一名被捕人士的妻子及另一名警方疑犯共逾九萬元,未經許可下接受三千元貸款,以及游說該名疑犯在廉政公署調查相關貪污案件時不要提供協助,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兩個月。
劉振偉,三十三歲,較早時承認共十八項罪名,即十六項欺詐;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收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一項意圖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暫委法官林嘉欣判刑時稱,被告的行為可恥,令警隊蒙羞。
法官亦斥責被告作為執法人員濫用權力,知法犯法。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加入香港警務處為警員。自二○○八年一月,被告駐守灣仔警署的刑事調查隊。
被告於二○○八年四月一日被委派負責調查一宗懷疑勒索案。被告拘捕一名與該案有關的疑犯後,告知該疑犯的妻子其丈夫將被通宵扣留,並要求她須給予他五千元作為疑犯的保釋金。
該疑犯的妻子其後給予被告所需的五千元現金,但其丈夫繼續拘留至四月三日,當日疑犯被押送往東區裁判法院就一項勒索罪答辯。疑犯其後獲准保釋,而保釋金則由其妻支付。自此,被告從未向她交還該筆款項。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六月六日至八月一日期間,先後七次向一名非禮案的疑犯訛稱其涉嫌觸犯的罪行嚴重,並聲稱疑犯須支付保釋金共三萬五千元。
被告亦於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四日期間,先後四次向上述疑犯詐騙共四萬三千元,聲稱非禮案的受害人索取有關款項以撒銷其投訴。
事實上,受害人被揭發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她其後被起訴相關罪名,並承認控罪。但受害人從未有向疑犯索取金錢,而且亦從未有收取上述部份款項。
被告又於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七日期間,先後四次誘使上述疑犯向他借出款項共七千四百元。被告聲稱他本人正受到廉署調查,並需該等款項以支付其保釋金。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八年十月九日未經許可下,向上述疑犯借了三千元款項,訛稱其本人曾借錢予朋友,並需要金錢籌備婚禮。
此外,被告於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知悉廉署人員曾要求上述疑犯在一宗貪污案件中協助調查,遂教導疑犯不要向廉署提供任何供詞,以及不要向廉署人員提及他們兩人之間的金錢瓜葛。
香港警務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譚厚德協助。
六名前上市公司人員涉詐騙被判入獄-泰興光學
1 :
GS(14)@2010-12-03 13:12:29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12/02/P201012020270.htm
五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齡介乎二十九至六十六歲,日前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包括「串謀詐騙」、「公司董事等人串謀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偽造虛假文書」等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二日)分別被判入獄四個月至十二年。
案情透露,六名被告是一間前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該上市公司於二○○三年偽造超過六億一千六百萬港元的虛假借款,訛稱向七名與該公司有長期生意往來的人士提供貸款,以隱瞞該公司有問題的會計帳目。此外,該公司利用該批偽造的私人借款資料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將其二○○三年的營業額誇大三億三千七百萬港元至十二億三千八百萬港元,以欺騙公司股東及債權銀行。
該公司於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五月期間利用多間空殼公司假扮供應商,向銀行訛稱購買該批供應商的貨物,以騙取約四億六千六百萬港元的入口信貸。該公司亦偽造虛假的銷售單據,向銀行虛報其出口營業額,再騙取約二億二千四百萬港元的出口信貸。該公司其後利用駐內地職員所開設的公司清洗騙取得來超過二億港元的貸款。案件所牽涉有問題的款項超過十八億港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於二○○五年接手調查案件,經深入調查後,於二○○五至○七年期間拘捕六名被告。他們其後被控以「串謀詐騙」、「公司董事等人串謀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偽造虛假文書」等罪行。
六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判刑。
警方歡迎法院的裁決。此宗案件是警方近年成功檢控的其中一宗重大上市公司詐騙案件。警方會繼續竭力打擊各類形式的商業詐騙行為,以維護香港的穩定營商環境及廉潔形象。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七號
完
2010年12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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