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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赫斯基能源完成第二上市後兩份守則對其不適用

1 : GS(14)@2011-07-01 16:18:2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9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裁定,赫斯基能源公司(Husky Energy Inc.)(赫斯基)不應被視為《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兩份守則)所指的在香港的"公眾公司",因此當赫斯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擬作出的第二上市後,兩份守則不應適用於赫斯基。

收購及合併執行人員(執行人員)早前接獲作出有關裁定的申請;由於事件牽涉特別罕見、事關重大或難於處理的爭論要點,執行人員遂轉介委員會考慮。

委員會於2011年4月13日舉行會議考慮上述轉介事宜。由於當時此事件涉及價格敏感的資料,委員會應當事人要求延遲公布其裁定。

委員會決定的全文可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www.sfc.hk)〈招股章程、收購及合併事宜〉-〈收購及合併事宜〉-〈委員會及執行人員的決定/聲明〉一欄取覽。
2 : GS(14)@2011-07-01 16:18:30

http://www.sfc.hk/sfc/doc/TC/cfd ... 0version)_final.pdf
全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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