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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起波瀾 左丁山


2009-01-03  AppleDaily


 

本 欄於十二月二十二日講「延長禁售期」,認為此舉不妥,但估唔到香港啲大孖沙反應如此激烈,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全港報紙刊登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證監會及港交 所嘅公開信,大力反對,今次刊登廣告用正名號,公司名,人名出齊,所有大地產集團,包括長和系、新鴻基地產、恒基、恒隆、太古系、信和系、嘉里系(嘉里建 設、《南華早報》、香格里拉)、信德系、羅氏兄弟系(鷹君、富豪、瑞安)、新世界系、合和系、麗新系、九倉系等等,全港大富豪有齊,著名工業股之中,有偉 易達、創科、金山、德昌、維他奶、冠軍科技與看通等等,反對公司甚多,不能盡錄。

專業團體就有特許秘書公會、專業財經分析及評論家協會等等,據知會計師公 會、律師公會都係反對嘅,不過冇加入聯署。咁多上市公司反對,曾特首又碰上意想不到嘅一條政治問題咯,港交所與證監會為何決定在○九年一月一日實施延長禁 售期?陳家強局長事先有無考慮反對聲音?政府正想營造社會和諧氣氛,上下一致救市之際,延長禁售期之議就逼到啲大富豪、大財團、二三四線股反晒枱,對香港 及特區政府有何好處?大經紀與賓架W都對左丁山講:「港交所夏佳理主席與周文耀總裁都係非常醒目之人,點解呢次唔聽反對聲音就行事呢?」諗極都唔明?

唯一 嘅解釋就係○八年上半年太好景,港交所嘅諮詢文件收到嘅意見回應唔算多(一百○五份),內有四十份反對,三十一份贊成,三十四份冇意見,咁就算OK通過; 及至九月十五日雷曼破產,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股市大跌特跌之後,啲大公司忙於救市,唔記得咗件事,直到十一月中先至有人提起延長禁售期,先至部署大舉反 對。

事到如今,假若港交所一意孤行嘅話,特區政府會承受更大財團壓力。延長禁售期至最長七個月,香港可謂超越世界監管標準,假如怕上市公司董事搞內幕交易 不如索性全年禁售啦,避沙蟲要斬腳趾,在所不惜吖嘛!對付內幕交易,在於嚴格監管內幕交易,而唔係盡量阻礙董事買賣自己公司股票!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5034

嚴格執行留言限制


由於近日有大量新讀者不知規矩,又再問號碼如8046,甚至有人彈號碼,導致筆者不能寫新東西,又不能求知,復令筆者睡眠不足,故特意提醒早前執行的留言限制,並加上一些新限制如下: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10198


 


1. 回應本文的文章題目相關的資料,且文中並未提及。



 


2. 個人買賣股票過心路歷程,或本文帶來的感想。



 


3. 至於買賣股票的建議方面,8173兄、呼嚕兄、hierro兄、etam兄、glassfund兄、味皇兄、Soros兄、天下太平兄及對於自己有做功課的股票,覺得小弟的意見不適當,或是你做好功課的股票,可以提出一些反議及支持的原因,我無任歡迎。




4. 歡迎投稿至本Blog,如果真是有做功課的話,我必會登出,電郵是[email protected],歡迎e過來看看。




5. 關於某部分公司交易或新聞的意見。




6. 問號碼的一概不回答,立刻刪除。



 


7. 請在Blog文章內認證後才發言。


8. 請不要在8時半至11時留言,因為我正在找資料。

9. 其後如果不和其後文章相關的留言,請在此文留言即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084

問題限制放寬


由於論壇已開放,故我放寬一點限制,如果想問號碼的,可以移到這兒詢問,除了小弟以外,還有其他網友如glassfund、味皇等都會回答你的問題。


http://realforum.zkiz.com/viewforum.php?fid=84


不過,請大家留意,先註冊Zkiz Passport,做了會員後,才能有人回答,如果不是的話,一律刪掉。


另外,如果想加入財經Blog群的,可以在那邊留言,你的文章將會出現在集財網。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463

俄铝香港上市开先例 特设散户投资者“限制别级”


http://www.21cbh.com/HTML/2009-12-23/158953.html


据来自香港的市场消息,俄罗斯联合铝业公司(United Company RUSAL,下称“俄铝”)赴港融资20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日前已分别获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证监会有条件批准。

香港证监会仅批准俄铝进行国际配售,而禁止其在一级市场进行公开发售。并且,将二级市场的入场费提高至100万港元,即使上市后俄铝申请分拆每手股数,每手价钱也不能少于20万港元,以限制散户投资者参与交易。

但是,亦有消息人士指出,香港证监会仍然允许俄铝通过证券中介以购买结构性产品之形式让散户投资者认购,但认购前中介必须为客户做风险评估。

这是港交所历史上第一家受此限制的拟上市公司,俄铝也是第一家赴港上市的俄罗斯企业。

荒谬的抉择

“这是荒谬的,如果俄铝不符合香港的披露和监管要求,香港证监会应该阻止其上市;如果俄铝满足要求,那么每个人都可以买它。”港交所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发表文章批评证监会此举,称实际上是在增加散户投资者的风险。

David Webb指出,散户如果透过公开发售认购股份,一旦公司或董事诈骗或者误导,则投资者可以根据招股书控告公司;而证监会此次将散户投资者拒于公开发售之门外,无疑令散户投资者减少保护措施。

他 又指出,港交所1998年就曾考虑通过提高最小单位交易数量而限制散户投资者进入创业板,但最终这一提议并没有获得认可。理由是:大额的最低交易单位会降 低股票的流动性,并且无迹象显示大额的最低交易单位会减少投机行为。同时,不是所有的小额投资者都是无知的,也不是所有的大额投资者都是精练的。另外,大 额的最低交易单位会使想买股票的散户投资者押注过于极端,而一旦他们通过借款来购买股票,则会将风险传播至更多人。

David Webb认为,香港证监会及香港政府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陷入选择以公开披露为基础的市场(disclosure-based market),或是选择以价值为基础的市场(merit-based market)的两难选择。“前者是他们一直所追崇的,后者则意味着由监管当局来决定那些公司‘足够好’以让公众投资。”他认为,香港证监会及政府应该坚 持以公开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俄铝上市,如果招股书中缺乏可信性,证监会应该要求更深入的披露和验证,直至符合要求。

对此,港交所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港交所不宜就个别公司上市事宜置评。

上市融资以偿还巨债

这家全球最大铝及氧化铝生产商,刚于2009年12月初完成总额168亿美元的债务重组,目标是于2013年末季前偿还50亿美元债务,相当于总债务的三分之一。

据俄铝早前发布的消息称,其计划出售10%股权以帮助偿还168亿美元的债务,上市后7年内恐难派息。

而香港证监会对其首次公开发行提出上述附加条件,正是基于其复杂的债务结构为散户投资者所不能理解。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俄铝将分两个附段对国际借款人的74亿美元债务进行重组,在首四年期间,公司将根据业务表现之预测按支付能力偿还本金,部分利息将以现金支付,而余下利息将会被资本化;在债务重组第二期的三年间,余下债务将由借款人再融资偿还。

俄铝亦与包括VTB、Gazprombank及Sberbank of Russia在内的俄罗斯国内借款人,就其所欠21亿美元债务进行重组,期限为4年,并可视需要再延长3年。

另外,俄铝亦与ONEXIM签署27亿美元的债务重组协议,双方同意将债务中的18.2亿美元转化为俄铝6%的权益,使俄铝债务总额降至149.8亿美元。另外,余下8.8亿美元债务将按与国际借款人相同的条款重组。

此次俄铝债务重组涉及约50份信贷协议,超过70名借款人参与。

俄铝行政总裁Oleg Deripaska亦表示:“俄铝的债务重组牵涉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现年40岁的Oleg Deripaska是俄国首富,并以280亿美元的身家名列2008年福布斯全球财富榜第9名。

2008年亏损60亿美元

据俄罗斯媒体于10月份报道,俄铝2008年营业额为158亿美元,亏损高达60亿美元。这相当于2006年和2007年的盈利总和。而2009年上半年,俄铝亦录得8亿美元的亏损。

市场消息指,港交所要求俄铝进行铝价敏感度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载入招股书。测试结果显示如果国际铝价从目前每吨1900美元,下跌20%至每吨1520美元时,俄铝或将面临倒闭。

俄 铝是第一家来香港上市的俄罗斯企业,该公司于2007年3月由前全球第三大铝业公司——俄罗斯铝业公司、全球十大铝业公司——西伯利亚乌拉尔铝业公司和瑞 士嘉能可公司的氧化铝资产合并而成,并于2008年4月收购诺里尔斯克镍公司25%权益加上两股的股份。该公司在中国拥有山西俄铝碳素厂和宝光碳素厂。

12月,俄铝分别聘任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和现任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张震远为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此,Oleg Deripaska表示:“俄铝对中国及亚洲地区市场深感兴趣,我们一直积极寻求一些熟悉这些市场的董事为我们提供意见。”

据市场消息透露,俄铝此次赴港上市,由瑞士信贷及法国巴黎证券充当保荐人,初定于2009年1月4日展开初步推介,1月11日起正式路演,并于1月底挂牌。

到目前为止,俄铝仍未正式发布其上市时间表及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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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內地人買樓, 干預自由市場? 貓王炒股日記

http://ariesl0501.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051503

 

股市不濟,我貓王覺得要到週未才找回自己,好整以暇,閱讀了一切舊文章之前,我曾經介紹過任志剛引述了孔子思想做文章,現在再看覺它真的有點穿鑿附會吧!任志剛於20099月底正式從金管局退休,現時他仍然在金融界活躍。中投於去年中委任任志剛出任其國際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2年,這亦是繼中國金融學會、建設銀行 (0939)之後,任志剛再度出任內地國有機構的職位。任志剛最近表示,本港樓市的關鍵是政府的政策風險會否有調整,他認為,政府有空間增加土地供應,但他反對限制內地人來港買樓,認為會干預自由市場。

 

我貓王當初理解任志剛的文章,覺得他似乎有點痛恨貨幣氾濫造成的泡沫經濟,使到某些國家在制定政策上無可奈何!當時覺得任總在金融的思維上,是偏左的!最近,聽到一位暴青朋友講述任志剛上述發言,突出否定內地人買樓的話兒,頓時間打破了我對他的形象,不過細看之下,他只謂政府還有其他的調控措施,不一定要限制內地人來港買樓,干預自由市場。不過,這段講話的確引人暇想,究竟他有沒有偏袒之心?還是衝著什麼利益集團而為之?香港樓市危機有目可見,不可不察!又或者說,現在在一國兩制的體系下,種種問題繼續衍生了,若言官員及學者還在爭論什麼主義及理論者!糾正問題的關鍵時機已過了!事實上,香港人的創造力已被侵蝕了,下一屆誰來當持手?接這個燙手山芋要多少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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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政策限制了誰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285579&time=2011-07-30&cl=115&page=all

在表面上爭回稀土定價權的背後,中國的稀土政策在引發國際貿易爭端的同時,也導致國內的上下游為此付出很大代價
財新《新世紀》 記者 蒲俊 於海榮

 

  「一放就亂,一抓就死」是中國許多行業乃至宏觀經濟的一大特徵,稀土行業也不例外。但是這一次,稀土政策的影響遠遠超出了行業本身,其引發的爭議也從來沒有現在這麼大。

有專家稱:「僅靠包頭的稀土礦,全世界還能用200年。」稀土何至於瘋漲成「黃金價」?王景武/東方IC


  自2011年年初以來,稀土價格飛漲,由過去的「白菜價」一躍而成「黃金價」。其中漲幅最大是氧化鏑,在七個月的時間內,價格上漲858.3%,漲幅最小的金屬鑭也超過300%。

  對於稀土價格不尋常的上漲,工信部新聞發言人朱宏7月21日解釋稱,這由四方面的原因造成:原來的稀土價格偏離其真實價格;世界範圍內資源型產 品普遍上漲;新材料產業的發展推動了產品價格的提高;受市場調節的影響,目前中國稀土產品需求很多,很多稀土產品的國內價格還高於出口的價格。

  原因僅止於此嗎?很多業內資深專家對此提出了質疑。一位曾在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任職的老專家對財新《新世紀》稱,過去稀土賣成「白菜價」,主要是因為生產稀土的環保和資源成本太低,但現在的價格上漲也並非由於這些問題得到改善。

  包鋼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11.SH,下稱包鋼稀土)首任總經理陳隆淮亦指出,稀土價格飛漲主要是「政策的問題,加上對未來的預期。比如限制出口的政策,大大抬高了價格預期。」

  在此預期的影響下,游資炒作趁勢進入。這些資本的逐利行為不難理解,但讓業界痛惜的是,不少稀土加工企業亦隨之囤稀土、倒稀土,將重心從生產轉移到了資源的買賣上,賺「快錢」的心理使得企業無心在稀土應用技術方面大力創新。

  稀土價格的飆升甚至未必是需求甚於供給的結果。國家對稀土生產本有指令性計劃,但事實上已在市場上徹底失靈。多位接受財新《新世紀》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估計,目前中國稀土年產量在15萬噸以上,而國內年需求量在7萬噸左右,實際結果是市場供給遠大於需求。

  出口配額制度的不合理也是價格暴漲背後的推手之一。「買賣配額的交易盛行,一噸配額大概是50萬元」,一位業內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稱。這樣一來,拿到配額的企業幾乎可以「不勞而獲」,在此刺激之下,生產企業更迫切的想要在貿易環節吃掉更多的利潤。

  此外,更多的業內人士指出,目前狂飆突進的稀土產業重組整合是導致漲價的更重要原因。包鋼稀土研究院顧問竇學宏對財新《新世紀》記者稱,產業整合助長了壟斷的預期,大量中小企業已經或即將面臨「關停並轉」,這直接觸發了市場價格的上行。

  一批第一代稀土老專家為此憂心忡忡。他們認為現在的稀土行業被一些觀點所裹挾,「好像稀土就應該賣成『黃金價』,這種觀點甚至綁架了一些政府部門、官員和企業。稀土不能賣成『白菜價』,也不能賣成『黃金價』,就應該是稀土價。」

  在中國表面上爭回稀土「定價權」的背後,中國對於稀土行業的管理思路、出口政策等都需要仔細審視。這些措施造成了什麼後果?是否具有可持續性?整個行業可能為此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專營權整合

  稀土不能賣成「白菜價」,而產業整合可以掌握定價權。正是這兩個思路催生了近年來的一系列稀土政策。

內蒙古有很多沒有任何審批註冊手續的「黑工廠」,這些企業的產能總和是包鋼的好幾倍,實際上,這才是包鋼實現稀土專營的最大的「攔路虎」。麥圈/東方IC


  稀土產業整合並非始於今年。早在2008年底,北方稀土行業就曾掀起過一波整合浪潮。當年12月,包鋼稀土和內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系包頭稀 土高新區控股子公司)牽頭,整合了包括包頭華美稀土高科公司在內的數家民營企業,希望通過統一組織生產、收購、價格和銷售,掌控稀土產業話語權。

  在稀土資源較為分散的南方省份,近年來,五礦、包鋼、中鋁、中國有色、廣晟和廈鎢等幾家大企業積極展開收購重組行動。南方稀土分散在江西、福 建、湖南、廣東、廣西五省,採礦權證總計超過100個,多集中在當地企業手中。上述多家央企或大型地方國企,紛紛通過兼併收購爭奪這些採礦權。

  但是今年開始的稀土行業第二輪整合潮與此前有所不同,這次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動。5月初,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 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大企業大集團戰略,進一步提高稀土行業集中度,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稀土行業格局,南方離子型稀土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集團產 業集中度將達到80%以上。

  北方稀土市場是包頭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包鋼集團)一家獨大。今年4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辦公廳下發《關於徵求對<內蒙古自治區 稀土上游企業整合淘汰工作方案>意見的通知》,要求採取兼併重組、補償關閉、淘汰關停等手段,對稀土上游企業整合淘汰,以實現內蒙古由包鋼集團對稀 土採選、冶煉分離生產實行專營。這份方案明確提出要在6月底前完成檢查驗收總結工作。但現在時至8月,這項整合計劃卻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局。

  根據方案,包鋼集團要向31家列入關停名單的企業停止原料供應,並負責其中21家關停企業的補償,工商部門負責吊銷這些企業的稀土生產營業執照,電力部門則要對這些企業停止供電。

  目前,只有包鋼集團按照這一方案停止了向關停企業的原料供應,工商和電力部門並未採取行動。「這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發佈的文件,但主要波及包頭市,而包頭市可能還是想慢慢來。」達茂稀土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達茂稀土)的負責人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

  自5月4日被包鋼「斷糧」之後,達茂稀土只能靠庫存原料生產,「也就能堅持不到一個月了」,達茂稀土負責人稱,至於補償,「我覺得包鋼還不想出錢呢,包鋼抱怨稱『我們也是企業,卻要幫著政府搞整合』。」

  財新《新世紀》記者看到,達茂稀土的冶煉和分離車間的生產線已經停了,碳酸氫銨等原料堆放在角落裡,只有選礦車間還有幾十名工人在生產,其餘300多名工人現在無法上崗,只能每月領取公司發放的低保。

  據財新《新世紀》記者多方採訪,此次內蒙古稀土整合主要的爭議有兩點:一是整合應該是市場行為,而不是政府的一紙行政命令;二是整合方案脫離企業實際情況,企業難以接受關停理由。

  這次包鋼集團主導的整合方案直接選擇了「一刀切」。對於兼併重組和關停的判斷標準是,對由自治區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4戶稀土冶煉分離 企業,由包鋼集團與其商談重組合作;對有關盟市、旗縣(市、區)立項審批的21戶企業,由包鋼集團出資,相關地方政府酌情予以補償,使其關閉並退出稀土 業;對沒有立項審批文件的10戶企業,則淘汰關停。

  但眾多業內人士都認為,真正的標準是看包鋼對這個企業感不感興趣,重組合作的四家企業中,有三家從事金屬生產,而被關停的主要是冶煉分離企業,「這部分包鋼不想要,因為現在不缺產能」。

  接受財新《新世紀》記者採訪的待關停企業都表示,他們的立項審批手續都齊備。直到2008年之後,稀土企業的立項才需要國家發改委或內蒙古發改 委的審批,而此前,市區一級都有審批資格。這些企業裡,有包頭市招商引資引來的項目,而達茂稀土所在的達茂旗還和包鋼集團有40年的水源換礦石協議。

  「稀土是國家戰略資源,需要產業整合,這個政策意圖我們都理解。但是具體到操作上,要符合實際情況」,一位企業負責人稱。據他透露,內蒙古經信 委和包鋼集團人員在擬寫整合方案前,「只是過來問了很簡單的幾個問題,也就10分鐘」,草率而出的方案裡,作為各家企業補償款依據的產能數據與實際情況差 距很大,絕大多數企業可獲補償的產能大大低於其實際產能。

  陳隆淮也指出,有些要關停的企業相當優秀,整合的價格不合理,「整合不是一紙下令就能整合下來的,它是一個經過詳細調研,要有企業出路、整合方式和渠道等問題的解決方案。」

  儘管此次整合幾乎將註冊在案的稀土企業全部包括在內,但卻無法解決一個問題——內蒙古還有很多沒有任何審批註冊手續的「黑工廠」,這些企業的產 能總和是包鋼的好幾倍,實際上,這才是包鋼實現稀土專營的最大的「攔路虎」。這些隨時以停產應付檢查,完全地下交易的「黑工廠」,幾乎無據可查。「他們的 原料多數盜挖盜採自包鋼的稀土礦和尾礦庫,要想真正實現整合,包鋼首先要在自己身上加強管理。」一位熟悉包鋼的人士指出。

  清除「諸侯割據」的戰火也已蔓延到福建、廣東、廣西等其他稀土富裕省份。「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就是通過央企或央企控制企業來實現的,不大可能通過民營企業來發展稀土。」一位與五礦合作的江西稀土企業負責人出於這樣的想法,最終選擇了拱手相讓。

  但在竇學宏看來,目前大型國企的整合動作還只是爭奪資源的短期行為,「應把精力放到發展尖端技術上來,不是單純的做大做強,只看總量。」

  諮詢公司歐亞集團(The Eurasia Group)的多份研究報告都認為,中國目前稀土整合的思路與之前的煤炭、鋼鐵行業整合非常相似,而這些整合幾乎都遭遇了失敗。

受傷的下游

  歐亞集團分析師馬達明(Damien Ma)認為,中國本輪密集出台的稀土管理政策,特別是出口管理,主要意在保證國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稀土供應。問題在於,即便是良好的政策意圖,其實施結果也往往是南轅北轍。

  原包頭鋼鐵公司總工程師、包鋼稀土研究院院長馬鵬起直言,「限制稀土出口並不能限制國外,反而是限制了自己。」目前,國內的需求量約佔中國稀土 總產量的70%。但在眾多稀土行業專家看來,稀土的真正價值是在應用上,近年來國內稀土應用技術發展緩慢,如今的高價更是給下游企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中國稀土螢光粉燈協作網的吳虹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生產稀土三基色螢光粉燈的企業有三分之一都已經停產,因為螢光粉的價格已經漲到了3000元/千克,有些企業甚至開始使用成本只要每千克20幾元的鹵粉來代替螢光粉。

  不只是螢光粉這樣較為低端的應用。竇學宏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山西等地有不少磁性材料生產企業也已經停產,它們大多是民營中小型企業,「這 些企業資金實力有限,之前的存貨也不多」。而像中科三環(000970.SZ)等行業裡的大企業也陷入了一種矛盾的心理,「它們的成本壓力也很大,但又覺 得再扛一扛可以把小企業都扛死。」

  磁性材料下游的風機生產行業日子也不好過,特別是以生產永磁直驅電機為主的企業,稀土約佔其永磁體原材料成本的30%。湘電股份(600416.SH)目前已經停止了釹鐵硼材料的現貨採購。

  中金公司一份研究報告測算稱,永磁材料現貨價格從每公斤100元飆升至700元,相當於每台1.5MW永磁直驅機型成本每千瓦增加400元,如果全部在現貨市場採購,壓縮毛利率超過10%。

  竇學宏擔心的則是,「這種高價傳導到下游,下游就可能找別的替代了」。愛建證券在一份分析報告中也指出,釹鐵硼價格高企,直驅風機生產企業可能 會選擇另外的技術路線規避稀土成本,如轉而採用電勵磁直驅路線。「稀土的真正價值是在應用,特別是高端應用,這樣下去的話,咱們這麼多年的稀土開發成果可 能就被破壞掉了。」一位在包鋼稀土研究院工作多年的老專家評論稱。

  他進一步稱,「我們一直在講稀土的話語權。真正要爭的是技術上的話語權,而不是價格上的話語權。」

  目前,稀土高端應用的核心技術仍然掌握在日本和歐美企業手中,而國內的思路是資源換技術。早在2002年8月,國家計委發佈《外商投資稀土行業 管理暫行規定》(計產業[2002]1259號)提出,禁止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禁止外商獨資建立稀土冶煉、分離項目,但同時鼓勵外商投資稀 土深加工、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產品。

  包頭市自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稀土高新開發區後,一直希望能夠吸引像GE這樣的外資企業進駐,通過稀土下游產業的發展提升應用技術水平,但在馬達明看來,由於城市環境、文化和社會發展等條件的限制,包頭並沒有吸引力。

產業鏈之危

  在國內政策漸趨收緊之際,出口配額也相應減少,這使得稀土成為最近一年來中國對外貿易摩擦中最受關注的領域。

  商務部從一年前開始驟然收緊稀土配額。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總量為3.03萬噸,較2009年降幅接近40%,2011年的配額較上年又略降74噸。從2011年5月20日起,中國將稀土鐵合金也納入配額管理,有分析認為這相當於進一步減少了出口配額。

  目前中國的稀土儲量佔全球的30%,但出口量超過全球貿易量的90%。配額的大幅減少引起了日本、美國等稀土進口國的不滿。據《華爾街日報》報 導,有美國高級貿易官員7月21日表示,中國對稀土出口的限制是一個全球性問題,稀土出口配額將導致市場扭曲,這對中國而言應是一個危險信號。

  讓西方國家認為其佔據有利地位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最近的一項裁決。

  7月5日,世界貿易組織向成員方散發了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九種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專家組報告,認為中國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違背中方入世承諾和有關世貿規則。雖然這一案件並未涉及稀土,但分析普遍認為,稀土很可能受此牽連。

  中國政府高層在多個場合表示,中國出於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僅是對稀土出口進行限制,還對開採、生產、貿易的整個鏈條進行限制,這樣的做法是符合世貿規則的。

  瞭解這一案件應訴情況的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下稱五礦商會)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WTO確實有環保例外的條款,但這一條款的使用是有附帶條件的,「焦點在於,在限制對外出口的同時,中國國內相關原材料的生產、消費是否也受到限制。」

  WTO專家組報告即認為,在限制出口的同時,中國政府並沒有採取措施限制國內的開採、消費。這意味著對內對外並不一視同仁。

  近年來,工信部對多種原材料實行指令性生產計劃,加大對落後生產能力淘汰力度。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是否達到預期,並不清楚。「以焦炭為例,生產限制能找到文件,但實際上各地都不願關掉,而消費是否限制並沒有證據,中國鋼產量還在增長。」前述五礦商會人士稱。

  稀土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2007年中國政府對稀土生產計劃由指導性調整為指令性,且指令性生產計劃確實呈下降趨勢。

  但「政策歸政策,執行歸執行」,一位熟悉包鋼稀土的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包鋼稀土去年獲得的指令性計劃是5萬噸,但「實際生產的精礦估計有20萬噸」。

  「可以說沒有一家遵守(指令性計劃)的。」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總院原副院長王國珍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

  對於國內的稀土儲量,陳隆淮甚至用「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來形容,不僅有尾礦,很多廢渣都存在稀土。稀土本身又是一種使用壽命很長,用量較省的金屬,前述包鋼稀土研究院的專家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只靠包頭的礦,全世界還能用200年。」

  如今稀土賣上了「黃金價」,很快就刺激了世界市場的供應。澳大利亞企業萊納斯去年9月斥資4.5億美元開發旗下的韋爾德稀土礦(Mt. Weld),計劃今年三季度投產。

  根據美國地質調查局的數據,中國的稀土儲量約為3600噸REO(REO為稀土氧化物),佔全球儲量的36%,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儲量分佔19 %和5%。目前已知的中國之外的最大稀土礦藏,位於美國加州的帕斯稀土礦(Mt. Pass)在2002年停產之後,現在也在恢復生產。

  從目前的形勢判斷,中國在中長期內不可能繼續壟斷全球的稀土供應。竇學宏的擔心是,「就算是價格降下來,外國也不會買我們的稀土了,行業信譽已經壞了,可是我們的應用還沒有發展起來,這個產業鏈就被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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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上市公司在一個曆年發行新股的數量限制

一般評論以為,一間上市公司只可以按一般授權發行20%新股,其他時候則不可發行 新股,但其實這種說法是大錯特錯,其實如果一間公司想集資,不如現在我們翻翻上市規則看看發行新股的規則,有甚麼地方可以鑽空子:

1. 發行新股的限制

a.  發行的股票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

「發行人現有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給予發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權(無條件授權或受決議所訂條款及條件規限),以便在該項授權的有效期內或以後,分配或發行證券,或作出任何將會或可能需要發行、分配或出售證券的售股計劃、協議或授予任何期權;而分配或同意分配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發行人當時已發行股本的20%.... 另加上發行人自獲給予一般性授權後購回的證券的數目(最高以相等於發行人當時已發行股本的10%為限)的總和,但發行人當時的股東須已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獨立的普通決議,給予發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權,將該等購回證券加在該項20%一般性授權之上。」

簡 單來說,在股東大會議決通過後,董事會在不回購股票下,每年能發行的新股是股東大會通過時股本的20%,如果你用盡回購授權10%,你就可以發行不多於股 東大會股本30%。即是原本公司有100股,你一年可以發行20股,回購的股票自然加入可發行新股限額上,但最多是10股,即最多你可透過授權發行30 股。

b. 發行的價格及其他披露

但是根據上市規則13.36(5):

「(5) 如屬配售證券以收取現金代價,而有關價格較證券的基準價折讓20%或20%以上,則發行人不得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所給予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證券;上述的基準價,指下列兩者的較高者:

(a) 簽訂有關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當日的收市價;或
(b) 下述三個日期當中最早一個日期之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
(i) 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交易或安排之日;
(ii) 簽訂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之日;或
(iii) 訂定配售或認購價格之日,」

又根據上市規則13.29:

「13.29 若證券是根據股東按照《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權的權限而發行以換取現金,而證券的發行價較《上市規則》第13.36(5) 條所載的基準價格折讓20%或 20%以上, ....公告中必須披露(其中包括)以下資料:

(1) (若獲分配證券人士少於 10人)每名獲分配證券人士的姓名╱名稱又或(如適用)其實益擁有人的姓名╱名稱,並確認其獨立於發行人;及....」

概 括而言,發行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5日平均價或收市價的較高者的20%,如此則一般授權就會失效,亦要根據上市規則稱,向交易所證明「上市規則發行人正處於 極度惡劣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拯救發行人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如確實要以這價錢以下發行股票,則需進行更多披露,配售多於6人的限制也改至10人。

在實際情況來說,如果間公司不停地蝕錢已陷破產邊緣,不如先做一個進取的財務撇減,然後以惡劣的財務情況來向交易所申請公司需要大舉賤價配股才能改進財務情況即可。但如果循規蹈距的話,就不如按著規則去以少於20%折讓發行新股。

現在談談其他發行新股的方法:

2. 授予購股權

a. 最多發行的購股權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17.03(3) 條附註(1):

「可於所有根據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授出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總數,合計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於計劃批准日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0%。釐定這10%限額時,根據計劃條款已失效的期權不予計算。」

簡單的來說,如果在股東大會通過後,一年發行的購股權則可以是當時發行股本的10%。

根據上市規則17.04(1)(a),如果不是發給大股東及董事等關連的人士的股權不超過發行股本的0.1%或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又或者根據上市規則17.03(3)附註4,在12個月發行予其中一名人士的股權超過1%,其實不用任何股東的再批准。

b. 發行購股權限制

(1) 購股權的最多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的17.03(3) 附註2規定

「可於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30%。如根據上市發行人(或附屬公司)的任何計劃授出期權,會導致所發行證券超過限額,則概不得授出有關期
權。」

即是現存購股權不可多於股本的30%,因全面收購界線是30%,這是為了避免有部分人在行使購股權後,觸發全面收購作出的規定。

(2)時間限制

根據上市規則17.05條規定:

「上市發行人在可能影響股價的情況發生後,或已就可能影響股價的事項作出決定時,不得授出期權,直至該等可能影響股價的資料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公布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內授出期權:

(1) 董事會為通過上市發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舉行的會議日期(即上市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將舉行的董事會會議日期);及

(2) 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刊登年度或半年度業績公告的限期,或刊登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公告(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的限期。有關的限制截至上市發行人公布業績當日結束。

註: 限制授出期權的期間,將包括上市發行人延遲公布業績的期間。」

上述條例只是為了避免對公司條例在公佈業績前董事增持規則禁止買賣期限的牴觸,即半年業績前發佈30日前,又或是全年業績發佈前60日才衍生的規定。但是根據香港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一「有關企業管治事宜及上市準則規則修訂」第73條問題的答案指出,「董事大可以在禁售期間行使其購股權,只要行使價(一個固定的金額)在先前授出購股權之時已經預先訂定。」

由此可以推論,上市公司大可在業績期前的禁售期規定內先授予一些董事員工購股權,然後在知悉業績結果良好之後,他們絕對隨時在禁售期內可以先行使購股權,待業績發佈後減持這堆股票,這就是可以鑽空子的地方,金額雖然不多,但不無小補。

3. 供股及公開發售

a. 發行新股最大比例

根據上市規則7.19(6)及7.24(5)規定,如

「........ 會導致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i) 建議進行公開招股未公布之前的12 個月內;或(ii)此12 個月期間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個月期間開始執行此等供股或公開招股中發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將授予股東的任何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假設全部轉 換)):

(a) ...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批准方可作實,....

即 是在12個月只要集資額或發行新股的數量不多於現有的50%以上,則不要股東批准。所以,在最近惟膳(8213,前萬達資訊科技)萊福資本(901)的供股中,由於不符合以上的規定,所以可以豁免在股東大會之批准。

所以在以前華匯系(即Webb稱的「中南網絡」)供股前,必定炒上,然後2供1股,原因則是如上述,目的只是暫時托高市值,以使在規範下集資額增加,亦符合某寶號在本期Capital Money訪問所稱「財技屬於一個集資的financial instrument,作用包括供股、可換股債券、衍生工具及備兌權證等」及「財技與球技屬於同一道理」的精義。

但是,根據2010年12月的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指出彩星玩具(869),2供1股之餘,5送2紅股的決定是否需股東通過的討論稱,「這些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是應該「包括隨(1)建議進行的供股及(2)任何過往的供股或公開發售所授出的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

由此,港交所認為「紅利權證屬於供股的一部分。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當評估供股的攤薄影響時,...應計及紅利權證可行使轉換的股份。」,由此認為「供股會令甲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增加70%,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7.19(6)條所載有關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但是以上並無計算發行新股及授予購股權是否包括在供股發行新股及送紅股的部分,所以可以理解為在12個月內,在配股及授予股權外,送紅股加上供股發行的新股不得超過現有股本的50%。

4.  究竟一間公司在1個曆年之內可發行多少新股?

講回正題,假如財政年度是12月年結的話,如果能遵守以上的上市規則,即可以發行少於已發行股本98%的股本((1 x 1.1 x 1.2 x 1.5) - 1)。

如果公司在非12月年結的話,並在當年股東大會後至12月31日、以及在下年股東大會的次年1月1日至股東大會之前不發行新股及購股權,則可以在一年內進行2次配股,2次購股權及1次供股,合共可以在一年發行當時已發股本的161.36%的股權(1.2 x 1.2 x 1.1 x 1.1 x 1.5) - 1,所以其實只要搭配得當,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實在是極為寬鬆的。

所以,筆者建議香港交易所條例,限制在12個月利用任何方法發行新股的方法加總後,除發行紅股或發行紅利認股權外外,集資或發行新股超過在股東大會時之股本或市值增加50%,則需股東通過,以避免某部分公司大量發行新股,過份地攤薄小股東的股權,從而榨取小股東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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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限制「過度娛樂化」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0-28/100318460.html

財新《新世紀》 記者 周凱莉

  傳說已久的「限娛令」終於露出廬山真面目。近日,廣電總局正式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管理的意見》,提出「控制婚戀交友類等節目總量、提高新聞類節目播出量、專人跟蹤電視節目,限制過度娛樂化」。

  「限娛令」的核心內容是,針對全國電視上星綜合頻道,就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情感故事類、遊戲競技類、綜藝娛樂類、訪談脫口秀、真人秀等類型節目,實行播出總量控制。

  具體措施為:每天19︰30至22︰00,全國上星頻道播出上述類型節目總數控制在9檔以內。各上星頻道,每週播出上述類型節目不得超過2檔,在19︰30至22︰00播出上述類型節目的時長不得超過90分鐘。

  此外,2012年1月1日起,在每天6︰00至24︰00,各上星頻道新聞類節目不得少於2小時;18︰00至23︰30必須有兩檔以上自辦新聞類節目,每檔新聞節目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

  廣電總局還要求,各台必須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各上星頻道須開辦一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思想道德建設欄目。省級廣 電管理部門須建立專門收聽收看機構,並配備專業人員,重點跟蹤檢查廣播電視過度娛樂化、低俗化的問題。「凡在節目中出現政治導向、價值取向、格調基調等方 面的問題,視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對該節目分別採取批評、責令整改、警告、調整播出時間以至停播等措施。」

  此次「限娛令」主要規範對象為上星綜合頻道,由於央視除CCTV1之外,其他頻道都屬於「專業性頻道」,故不在限制之列。

  實際上,廣電總局近年來屢次頒佈「限娛令」。例如針對湖南衛視,廣電總局即屢出重拳。2011年,湖南衛視「快樂女聲」第一場直播比賽超時,受 到廣電總局嚴厲批評,此後「快樂女聲」決賽臨時調整,並嚴格控制比賽時間。湖南衛視另外兩檔王牌綜藝節目《快樂大本營》《天天向上》亦被廣電總局勒令整 改。而新版《還珠格格》的播出也遭受批評,理由是「該劇太長要瘦身」。

  值得關注的是,媒體曾報導廣電總局將就台灣藝人上內地節目進行嚴格控制:「這個可能不在『限娛令』 條款內,但總局會嚴格控制台灣藝人到大陸主持或參加節目。」湖南衛視「首當其衝」,其不同節目中的預約嘉賓、台灣藝人歐弟、庾澄慶等,一併「神秘消失」。

  10月26日,廣電總局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華社解釋稱,「廣大觀眾」對加強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管理「呼聲很高」,該意見主要是針對「當前群眾反映強烈」 的問題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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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勞有助國人就業?


2011-12-05  TCW

 


Q:最近新聞看到有人申請外勞看 護遭拒,理由是醫生不能開具證明,為什麼用外勞也要申請呢?

A:限制人們使用外勞看護,是要保障本勞的就業機會,這種主張是這樣說的:如果大家都用外勞看護,就減少本勞的就業機會,因此要由醫生把關,只有真正有需 要的人,才能使用外勞看護服務,這樣才不會讓本勞就業機會減少。

這種主張是典型的重商主義式謬論。人們之所以對外勞看護有需求,是因為外勞能比本勞用更低代價提供服務。不准人們使用外勞看護,就是強迫他們不能使用較便 宜的外勞,而必須使用較貴的本勞。既然消費者要花更多錢雇用本勞,就少了一些錢可以購買其他財貨。消費者不是過得更好,而是過得更差了。

因此,就算限制使用外勞看護,真的能保障部分國人就業機會,這種保障也是建立在犧牲消費者基礎上的。

更何況,「限制外勞看護可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這種主張是在偷換概念。事實上限制外勞看護不是在保障國人的就業機會,而是在保障國人「做看護的就業機 會」。

外勞能比本勞以更低代價提供看護服務,意味著本勞是不適合做看護的。不適合是指:本勞做看護的「機會成本」較高,也就是本勞做看護,得放棄其他有價值的工 作機會。

外勞做看護的機會成本較低,因為他們通常沒什麼更有價值的其他工作機會,因此要他們做看護,人們不用付出太高薪資,就能把這些外勞吸引過來。但本勞的其他 工作機會卻比外勞多,人們若想用本勞看護,就得付出較高薪資,才能把本勞從其他工作機會吸引過來。

如果不准人們使用外勞看護,強迫人們使用本勞,那就是讓機會成本低的外勞不能做看護,卻讓機會成本高的本勞繼續做看護。如果張三明明很適合寫程式,卻硬要 他去打棒球,然後讓棒球天生好手李四,只能在圍牆外看張三打球,強迫人們去做不擅長的事,然後說這是在保障他的就業機會,這不是荒謬嗎?

而且,當前這種外勞看護申請制度,還造成一個後果,那就是提供人們「尋租」(rent-seeking)的誘因。現在要申請外勞看護,得由醫生填具量表, 過關與否掌握在醫生手上。這就讓想申請外勞看護的人,有動機給醫生額外好處以求過關。這就像政府的公共工程標案,決定誰能得標的官員,就會收到申請廠商的 紅包或人情關說一樣。

這並不是暗地假設醫生道德敗壞,一定會要好處收紅包,而是這種制度會引誘人們有動機去做這種事,而要防範這種事,就需要更多政府監管與限制,這又給民眾帶 來更沉重的成本。與其讓醫生層層把關、政府管東管西,為何不把決定權還給消費者,讓他們決定要不要購買外勞看護服務呢?

經濟達人歡迎讀者提問:http://www.bwnet.com.tw/Dr.A/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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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專家看資產管理業的法規限制 問題不在法條 是管理者心態!

2012-6-18  TWM




台灣資產管理業走入困境,業者普遍呼籲政府放寬法規限制,但在法界專家的眼中,即使法規有所調整,但只要管理者的心態不變,限制永遠都會存在。

撰文‧何珮郁

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普遍認為,法令規定過度限制,是造成產業發展走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對於這樣的說法,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評論:「法,本身沒有那麼偉 大!」他強調:「問題還是在於主管機關的態度。」除了擔任專任教授,王文宇目前也是台大企業暨法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經常發表私募 基金、共同基金、衍生性商品、信託法等相關文章;在二○○八年,他並與財經專家共同主持了「我國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究。在金融及資 產管理相關法規的研究,堪稱國內權威。

主管機關態度偏向保護消費者「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業的管理,很多不是按照法律。」王文宇說,以一位法律人的角度看台灣金融業,「其實很有趣的是,在台灣,金 融業是一個政府介入很深、管得很嚴的產業。」往好處想,這樣的管理不容易出事,但若一旦出事,「接下來的處理,幾乎只看政府的態度,很少真正走到法院。」 他以連動債事件為例,政府的處理方式是金管會直接找銀行公會和業者,研究所有的消費者申訴,「在多數國家,不見得會這麼做,通常還是依法行事,法官敲了就 算。」此外,○五年發生的投信結構債事件,當時金管會為了保護投資人,要求投信業者自行吸收所有損失,「在我看來,這樣的要求,恐怕也沒有法律依據。」王 文宇不願評論這種管理方式的對或錯,但他強調,主管機關的心態上,顯然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而對產業發展來說,這樣的心態相對不利。」回到資產管 理產業,王文宇解釋,資產管理就是「管錢」,出錢的一方和管錢的一方簽訂「契約」,而業者口中的法規限制,關鍵就在於這個「契約」是否限制太多、管理太 嚴。

「在國外,資產管理相關契約的精神,說難聽一點,叫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雙方對等,客戶很清楚業者要怎麼做,也願意盈虧自負。」但是在台灣,因為執法的精神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因此對於「契約」的解讀、執行,也自然會演變成「盡量不讓消費者受傷」。

他舉例,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必須執行所謂的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屬性分析),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度,「但法律上並沒有講KYC是什麼東西,於是,金管會設計制度時就會採用嚴格的方式,如果業者還是 不清楚,主動詢問主管機關,得到的解釋可能又更嚴格。」嚴格解釋的結果,是銀行業不小心違反法規的風險提高,也就愈來愈不敢引進新的商品,創新的動能不 夠,商機自然愈來愈少。「這就是我說的,當你的執法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一定相對不利於產業發展。」在「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 究中,王文宇提出七項立法建議,「我知道,有些建議已經在做了,但我還是要強調,心態沒有變,法規調整的效果恐怕也有限。」心態不改變 法規調整效果也有限報告中的第一項建議,是「現行金融機構組織應增加有限合夥之組織模式供企業選擇」(亦即讓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合夥制設立),王文宇半開 玩笑地解釋,「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的優點就是『管理鬆散』,管制少,比較靈活彈性!」透過合夥制的建立,應能有助於金融產業多元發展。

「就我所知,關於合夥制的法律,至今已經寫了七、八年了。」他說,一開始是經建會在主導,案子到了經濟部之後,「或許是為了管理方便,法律條文愈寫愈嚴, 明明是合夥制,寫的卻像︽公司法︾。」他表示,合夥制某種程度像是一個事業「隨便你搞」,這必然會增加主管機關控管上的困難,「他們會立刻想到接下來有多 難管理,法律恐怕也就愈寫愈嚴。」「你問我,這條法律通過對產業有沒有幫助?我會說一定有。」從產業發展的角度來說,王文宇仍然認定合夥制的建立能夠帶來 正面效果。

但能有多少幫助呢?王文宇表示,如果主管機關的心態還是一樣,任何法律條文的調整,對產業發展的正面效果都是有限。

「法,沒有那麼偉大,重點還是管理者的心態。」他再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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