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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上市公司在一個曆年發行新股的數量限制

一般評論以為,一間上市公司只可以按一般授權發行20%新股,其他時候則不可發行 新股,但其實這種說法是大錯特錯,其實如果一間公司想集資,不如現在我們翻翻上市規則看看發行新股的規則,有甚麼地方可以鑽空子:

1. 發行新股的限制

a.  發行的股票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

「發行人現有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給予發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權(無條件授權或受決議所訂條款及條件規限),以便在該項授權的有效期內或以後,分配或發行證券,或作出任何將會或可能需要發行、分配或出售證券的售股計劃、協議或授予任何期權;而分配或同意分配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發行人當時已發行股本的20%.... 另加上發行人自獲給予一般性授權後購回的證券的數目(最高以相等於發行人當時已發行股本的10%為限)的總和,但發行人當時的股東須已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獨立的普通決議,給予發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權,將該等購回證券加在該項20%一般性授權之上。」

簡 單來說,在股東大會議決通過後,董事會在不回購股票下,每年能發行的新股是股東大會通過時股本的20%,如果你用盡回購授權10%,你就可以發行不多於股 東大會股本30%。即是原本公司有100股,你一年可以發行20股,回購的股票自然加入可發行新股限額上,但最多是10股,即最多你可透過授權發行30 股。

b. 發行的價格及其他披露

但是根據上市規則13.36(5):

「(5) 如屬配售證券以收取現金代價,而有關價格較證券的基準價折讓20%或20%以上,則發行人不得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所給予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證券;上述的基準價,指下列兩者的較高者:

(a) 簽訂有關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當日的收市價;或
(b) 下述三個日期當中最早一個日期之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
(i) 公布配售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性授權發行證券的交易或安排之日;
(ii) 簽訂配售協議或其他涉及建議根據一般授權發行證券的協議之日;或
(iii) 訂定配售或認購價格之日,」

又根據上市規則13.29:

「13.29 若證券是根據股東按照《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權的權限而發行以換取現金,而證券的發行價較《上市規則》第13.36(5) 條所載的基準價格折讓20%或 20%以上, ....公告中必須披露(其中包括)以下資料:

(1) (若獲分配證券人士少於 10人)每名獲分配證券人士的姓名╱名稱又或(如適用)其實益擁有人的姓名╱名稱,並確認其獨立於發行人;及....」

概 括而言,發行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5日平均價或收市價的較高者的20%,如此則一般授權就會失效,亦要根據上市規則稱,向交易所證明「上市規則發行人正處於 極度惡劣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拯救發行人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如確實要以這價錢以下發行股票,則需進行更多披露,配售多於6人的限制也改至10人。

在實際情況來說,如果間公司不停地蝕錢已陷破產邊緣,不如先做一個進取的財務撇減,然後以惡劣的財務情況來向交易所申請公司需要大舉賤價配股才能改進財務情況即可。但如果循規蹈距的話,就不如按著規則去以少於20%折讓發行新股。

現在談談其他發行新股的方法:

2. 授予購股權

a. 最多發行的購股權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17.03(3) 條附註(1):

「可於所有根據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授出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總數,合計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於計劃批准日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0%。釐定這10%限額時,根據計劃條款已失效的期權不予計算。」

簡單的來說,如果在股東大會通過後,一年發行的購股權則可以是當時發行股本的10%。

根據上市規則17.04(1)(a),如果不是發給大股東及董事等關連的人士的股權不超過發行股本的0.1%或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又或者根據上市規則17.03(3)附註4,在12個月發行予其中一名人士的股權超過1%,其實不用任何股東的再批准。

b. 發行購股權限制

(1) 購股權的最多數目

根據上市規則的17.03(3) 附註2規定

「可於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30%。如根據上市發行人(或附屬公司)的任何計劃授出期權,會導致所發行證券超過限額,則概不得授出有關期
權。」

即是現存購股權不可多於股本的30%,因全面收購界線是30%,這是為了避免有部分人在行使購股權後,觸發全面收購作出的規定。

(2)時間限制

根據上市規則17.05條規定:

「上市發行人在可能影響股價的情況發生後,或已就可能影響股價的事項作出決定時,不得授出期權,直至該等可能影響股價的資料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公布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較早日期之前一個月內授出期權:

(1) 董事會為通過上市發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舉行的會議日期(即上市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將舉行的董事會會議日期);及

(2) 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刊登年度或半年度業績公告的限期,或刊登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公告(不論是否《上市規則》所規定者)的限期。有關的限制截至上市發行人公布業績當日結束。

註: 限制授出期權的期間,將包括上市發行人延遲公布業績的期間。」

上述條例只是為了避免對公司條例在公佈業績前董事增持規則禁止買賣期限的牴觸,即半年業績前發佈30日前,又或是全年業績發佈前60日才衍生的規定。但是根據香港交易所常問問題系列一「有關企業管治事宜及上市準則規則修訂」第73條問題的答案指出,「董事大可以在禁售期間行使其購股權,只要行使價(一個固定的金額)在先前授出購股權之時已經預先訂定。」

由此可以推論,上市公司大可在業績期前的禁售期規定內先授予一些董事員工購股權,然後在知悉業績結果良好之後,他們絕對隨時在禁售期內可以先行使購股權,待業績發佈後減持這堆股票,這就是可以鑽空子的地方,金額雖然不多,但不無小補。

3. 供股及公開發售

a. 發行新股最大比例

根據上市規則7.19(6)及7.24(5)規定,如

「........ 會導致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i) 建議進行公開招股未公布之前的12 個月內;或(ii)此12 個月期間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個月期間開始執行此等供股或公開招股中發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將授予股東的任何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假設全部轉 換)):

(a) ...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批准方可作實,....

即 是在12個月只要集資額或發行新股的數量不多於現有的50%以上,則不要股東批准。所以,在最近惟膳(8213,前萬達資訊科技)萊福資本(901)的供股中,由於不符合以上的規定,所以可以豁免在股東大會之批准。

所以在以前華匯系(即Webb稱的「中南網絡」)供股前,必定炒上,然後2供1股,原因則是如上述,目的只是暫時托高市值,以使在規範下集資額增加,亦符合某寶號在本期Capital Money訪問所稱「財技屬於一個集資的financial instrument,作用包括供股、可換股債券、衍生工具及備兌權證等」及「財技與球技屬於同一道理」的精義。

但是,根據2010年12月的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指出彩星玩具(869),2供1股之餘,5送2紅股的決定是否需股東通過的討論稱,「這些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是應該「包括隨(1)建議進行的供股及(2)任何過往的供股或公開發售所授出的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

由此,港交所認為「紅利權證屬於供股的一部分。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當評估供股的攤薄影響時,...應計及紅利權證可行使轉換的股份。」,由此認為「供股會令甲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增加70%,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7.19(6)條所載有關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但是以上並無計算發行新股及授予購股權是否包括在供股發行新股及送紅股的部分,所以可以理解為在12個月內,在配股及授予股權外,送紅股加上供股發行的新股不得超過現有股本的50%。

4.  究竟一間公司在1個曆年之內可發行多少新股?

講回正題,假如財政年度是12月年結的話,如果能遵守以上的上市規則,即可以發行少於已發行股本98%的股本((1 x 1.1 x 1.2 x 1.5) - 1)。

如果公司在非12月年結的話,並在當年股東大會後至12月31日、以及在下年股東大會的次年1月1日至股東大會之前不發行新股及購股權,則可以在一年內進行2次配股,2次購股權及1次供股,合共可以在一年發行當時已發股本的161.36%的股權(1.2 x 1.2 x 1.1 x 1.1 x 1.5) - 1,所以其實只要搭配得當,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實在是極為寬鬆的。

所以,筆者建議香港交易所條例,限制在12個月利用任何方法發行新股的方法加總後,除發行紅股或發行紅利認股權外外,集資或發行新股超過在股東大會時之股本或市值增加50%,則需股東通過,以避免某部分公司大量發行新股,過份地攤薄小股東的股權,從而榨取小股東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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