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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試點終出爐,每月千元限額如何撬動第三支柱?

千呼萬喚始出來。市場等待了超過十年的個人稅延型養老險試點終於出爐。

4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社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下稱《通知》),養老體系的第三支柱將迎來重大利好。

根據《通知》,5月1日開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將開始實施為期一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支出在當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待領取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等了那麽久,方案總算出來了。這個試點方案總體而言和之前提交的方案並無重大不同,也符合業內的預期。”一名參與方案準備的保險公司高管對第一財經表示。

6%和1000元

根據《通知》,此次商業養老險的稅延模式和本報之前報道的一致,即允許從稅前收入中扣除規定的養老金繳費額,取得投資收益時免稅,但在養老金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的EET模式,該模式也是當前全球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主流模式。

具體來說,在稅前扣除方面,《通知》規定,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在繳費期間,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在領取期間,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於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值得註意的是,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本報按照方案進行簡單粗略的測算,假設30歲的陳先生,其工資計稅金額(扣除三險一金等稅前列支項目後)為17000元,如其每月購買上限1000元稅延型養老險,根據其收入所對應的25%最高稅率來計算,稅延政策將使他延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每月250元,一年即為3000元。30年後其達到退休年齡,假設其工資維持穩定水平則稅延總額度為9萬元。當退休之後,陳先生可從該個人賬戶支取商業養老金,假設繳費期間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為4%,那每年1.2萬元的保費30年後將累積約67萬元,按照試點方案關於領取階段的繳稅規定,假設陳先生選擇15年按年領取,如其仍按照4%的投資收益率,則共需繳稅6.75萬元左右,實際省稅約2.25萬元,如再扣除通脹因素,稅收負擔就更輕了。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試點方案,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其實際稅率為7.5%,所以如果在繳費期間的個稅稅率低於7.5%將無法享受到稅延的節稅功能。換言之,根據目前的個稅方案,月收入超過5000元以上的消費群體可以享受到此次的政策紅利。

撬動效應幾何?

事實上,對於逐漸進入老齡化的中國,市場已經等待了這個政策太久。這十年間,不管是天津方案和上海方案的醞釀,還是政府各級部門屢次表態即將推出,背後都是市場對稅延養老險的期待。

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中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2.3億,占總人口的16.7%,老年撫養比已達到2.8:1,而到2050年,這個比例有可能達到1.3:1。

為解決養老保險問題,我國經歷了從國家養老保障逐步向社會養老保障的過渡,並逐步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第一支柱,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為第二支柱,商業養老保險為第三支柱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太平洋保險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從1997年的70.79%下降到了2014年的 45%,已處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劃定的養老金替代率警戒線之內。

而從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的發展來看,2016年全國有7.6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僅占企業法人單位數量的0.35%;參加職工人數為2325萬人,占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13%;參保企業和職工數量同比增幅在2016年分別下滑至1.1%和0.4%,覆蓋率明顯不足。

對於第三支柱,由於國外成熟市場大多會對個人商業養老險采取稅優或稅延的政策,因此其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在整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支撐作用都較大。以美國為例,平安證券非銀首席分析師繳文超表示,截至2016年,作為其第三支柱的個人退休賬戶(IRA)為基礎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總資產已經達到7.9萬億美元,占全美養老金總資產的31%。

因此,市場對此次的稅延養老險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撬動養老保障體系第三支柱發展從而填補我國養老保障缺口都拭目以待。

根據國泰君安預測,2017年上述三個試點地區的壽險保費收入合計為1888億元,占全國壽險保費收入的8.8%。目前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人口為3000萬,個體工商戶為5400萬,根據三個試點地區的就業人口數占全國就業人口數的比例(4.17%)以及GDP占比(9.67%)可算出符合購買資格的人口數,試點方案規定的稅延上限為每人每月1000元,假設試點對象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有購買該稅延型養老險的意願,則可以測算出該項試點可以帶來三地壽險保費的增長約259億元,相比2017年全國壽險保費收入提升1.21個百分點。若後續該政策在全國範圍鋪開,可以測算出對全國的壽險新增保費約3360億元,相比2017年全國壽險保費收入可以提升15.66個百分點。參考健康險發展歷程,若後續養老需求激發,有望帶來可觀的保費收入貢獻。

華寶證券分析師則表示,養老型產品具有長久期特征,隨著這部分資金的積累,對於股債等基礎市場的長期穩定運行具有積極作用,初期考慮到地區的限制以及投資者接受度的限制,規模有限,隨著未來長期放開後,養老資金將成為市場上穩定的積極力量。

平安養老險相關負責人稱,個人稅延養老險作為養老保障體系第三支柱建設的標誌性事件,在國家層面而言,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老百姓層面而言,進一步提升國民養老意識,為老百姓帶來更多的實惠;行業層面而言,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和促進民生事業發展。根據目前稅收情況,其推測:市場潛在最大購買力為每年千億以上,真正的釋放量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推廣範圍、市場的接受度和市場的成熟度等。

事實上,盡管6%和1000元的稅延基數限額超越了此前廣為流傳的上海方案,也被認為此次優惠幅度優於之前的稅優健康險,但是也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方案試點和推廣的實際效果還有待觀察,畢竟無論是之前的稅優健康險還是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優政策,從試點或實行情況來看,都被市場詬病推動作用並不突出。

“其實從全國範圍來看,繳納個稅的人群覆蓋範圍並不大,如果之後個稅起征點提高,那麽這個優惠政策的適宜人群會更少。而從國外情況來看,很多國家會采用混合優惠的模式,即一部分免稅,一部分減稅,優惠幅度高於目前我國的方案。“上述保險公司高管表示,但他同時表示,政策目前還在初期,相信在試點和之後推廣的過程中,我國會根據市場情況、個稅政策發展等來逐漸調整方案的優惠幅度。

除此之外,業內人士認為,在個稅遞延型養老險的試點和推廣過程中,在操作層面上如何理順簡化稅收遞延操作流程、如何提高社會認可程度和購買意願、如何提升產品銷售和經營的透明度和靈活性都是即將面臨的挑戰。

保險公司積極準備

無論怎樣,在保險公司眼中,個稅遞延型養老險試點方案的發布,是一個巨大的機會,而大多數保險公司也早已在稅延型養老險“十年磨劍”的過程中,進行了一些準備工作。因此,業內普遍預計,此次試點從政策落地到正式推出產品並不會相隔太久。

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去年就曾表示,保險業已經基本做好了稅延養老保險試點的準備工作,包括監管規制的初步框架、初步的產品示範條款,信息技術保障方面則已經責成中國保險信息技術公司(下稱“中保信”)開發了稅延養老保險試點的信息系統。

“我們公司領導非常重視這個政策,政策一發布,就把相關負責團隊召集起來聽取匯報,並叮囑之後的準備工作,後續會在團險和個險一起發力。”一名大型保險集團壽險分管該業務的高管表示。

上述平安養老險負責人對本報表示,目前,平安養老險正在積極準備,力爭第一時間提供客戶投保出單服務;報審產品以示範產品類型為準,擬以最全產品類型覆蓋客戶需求。目前,需等銀保監會下發業務管理辦法和示範產品後,公司報審產品通過後正式銷售出單。平安養老險作為平安集團旗下經營團體客戶主要子公司之一,將通過企業和團體渠道進行產品銷售與服務,並依托集團優勢積極準備個人銷售平臺的準備。

而太保壽險副總經理兼健康養老事業中心總經理郁華此前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我們在準備工作方面也投入了很多資源。在產品方面,目前已經分別準備了多種形態的試點產品條款,將根據最後方案來調整確定產品類型。內部銷售系統也已準備就緒,而對於負責整個試點工作營運系統的中保信,我們這邊的數據接口也已準備妥當。一旦政策落地,預計第一時間就可以正式發布產品。”

根據此次《通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采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產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具體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指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商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後發布。

根據上述保險公司高管預測,之後的產品可能將類似於目前市場上的年金產品,並可能有多種不同的示範條款以供選擇。

另外,《通知》表示,試點期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完善養老賬戶管理制度,制定銀行、公募基金類產品指引等相關規定,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產品開發。做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平臺”)與商業銀行、稅務等信息系統的對接準備工作。同時,由人社部、財政部牽頭,聯合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單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試點結束後,根據試點情況,結合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範圍,相應將中登公司平臺作為信息平臺,與中保信平臺同步運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成以後,中登公司平臺、中保信平臺與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接,實現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宏觀監管。

根據上述保險公司高管分析,此次《通知》和之前方案一致,均表達了試點期間的產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但在試點結束後,未來可能將公募基金等產品也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體系中,到時,保險公司將面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挑戰。

丁文韜在研究報告中表示,美國IRA、401K計劃等不僅可以在保險公司開設賬戶 ,同時允許共同基金、商業銀行、證券等成為管理機構 。截至2016年末,美國個人退休賬戶持有的資產7.85萬億美元,其中近47%資產由共同基金管理,40%由證券公司管理 ,銀行與壽險公司持有份額分別為7%、5%。

據了解,3月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並實施《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業內普遍認為這將有利於發揮公募基金專業理財在居民養老中的作用,而首批養老目標基金也於4月11日正式開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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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精算師解讀稅延養老險新政

為解決中國老齡化社會的養老問題,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聯合發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1年。根據之前國家稅優健康保險的經驗,試點成熟後,總結經驗,然後會在全國鋪開。

解讀一:為何選取上海、福建、蘇州?

以下為之前調研分析的上海市、蘇州市以及福建省的人口數據情況,其中60歲以上人群占據總人口的比率。

由上圖可知,上海市與蘇州市的老齡化情況相當嚴重,福建情況相對較好。這三個地方具有相關代表性,有利於探索後續推廣經驗。

解讀二:何為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

所謂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就是指你用來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錢,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標準。這部分上限按月收入的6%計算,最高不超過1,000元,也就是說買保險的這部分錢不用交個人所得稅;此外,由此產生的投資收益,也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等到你要領取商業養老金的時候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

對於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稅前可扣除部分也是按當年應稅收入的6%計算,最高不超過12,000元。

下圖方便大家有直觀的了解。

也就是說,當收入超過16,666.67元這個臨界值時,稅前扣除限額將是不變的;換句話說,1,000元就是我們的可享受稅延優惠的最高繳費水平。

解讀三:購買稅延養老到底影響多少所得稅?

為了說明清楚這一點,下面挑選了一些案例,進行測算對比:

1、購買階段所得稅影響。

所以在購買階段,大致上月度所得稅的影響在0元至450元之間,折算為年度所得稅的影響在0元至5400元之間。

2、稅延養老金保險累積演示預測。

我們分別以最高繳費水平1,000元和社平工資對應繳費水平428元,以30周歲繳納,60周歲領取,采用4.5%作為累積利率,累積30年後的累積賬戶價值。

其中,選取4.5%作為累積利率,是參考了監管規定對於投資類產品的中等演示水平要求。另外,由於具體產品並未出臺,因此此處並未考慮產品的收費情況。

3、所得稅總體凈影響預估。

根據文件規定,領取養老金收入時候,延遲到此應交個稅=7.5%*領取的養老金。

我們假設:

職工30歲購買稅延養老保險,60歲退休;

不考慮工資增長以及稅款的時間價值;

賬戶按照4.5%利率累積;

退休時以累積賬戶價值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同時對養老金收入按照7.5%(75%*10%=7.5%)一次性繳稅。

若職工月收入為7,132元(2017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年共可少繳稅1.54萬元,便於估算、退休時假設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則應繳稅額為2.61萬元,所得稅凈影響為+1.07萬元。

若職工月收入為20,000元(超過臨界值,按最高繳費水平計算),30年共可少繳稅9萬元,同樣假設退休時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則應繳稅額為6.09萬元,所得稅凈影響為-2.91萬元。

不過上述數據沒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畢竟現在的1萬元和30年後的1萬元錢的購買力是不一樣的。

若在60歲時,用累計賬戶價值購買躉交即領的轉換年金,扣除個稅後可領取的養老金額估算如下(單位:人民幣元):

註:1、上表數據在60歲前以4.5%年複利預測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凈值;

2、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以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養老金男表、領取期以3.5%複利做預測;

3、同時沒有考慮保險公司產品的實際收費。

解讀四:能夠匹配稅延養老試點政策的產品在哪里?怎麽購買?

目前只是發布了試點政策,具體可匹配試點政策的產品還沒有,後續將由中國銀保監會提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指引”、與財政部、人社部和稅務總局協商後再發布。保險公司將根據該指引開發配套產品。

所以請大家註意,目前市面上在售的養老金保險產品是不符合稅延養老金政策規定的!不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遞延!

根據文件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於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根據試點政策要求,未來的一年內,符合標準的保險公司根據監管指引開發稅延養老金產品,經監管部門批準後,才能上市銷售。

另外一個配套概念是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該賬戶將在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平臺(簡稱“中保信平臺”)上登記,並做唯一性校驗,確保不會出現重複購買的情況。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時,需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為扣稅依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圖:

解讀五:還有哪些後續相關工作?

1、中國銀保監會出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指引,獲準的保險公司根據指引報批產品,然後產品上市。

2、試點期間,中國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制定銀行、公募基金類產品指引,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產品開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信息平臺與商業銀行、稅務系統對接。

3、試點結束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賬戶投資範圍將把公募基金等產品也納入。

解讀六:稅延養老到底對大家有什麽好處?

1、國家將養老保險費從稅前工資中扣除,那麽應稅工資降低,應交個人所得稅也降低。這部分降低的稅的延遲繳納可以給大家帶來了增值的時間,也就是說以稅收延遲的時間為大家換來收益的增長。

2、國家推出稅延養老金,旨在鼓勵老百姓養成良好的儲備養老金的習慣,為未來的養老生活早做準備,以免出現“人還在、錢沒了”的情況。

不要小看這每月積累的小錢,從本文數據看出,退休時候而是一筆不小的錢。

(作者系全民雲科技總裁,曾擔任泰康養老和生命人壽總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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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進入試點期,產品正式面世尚需等待

5月1日起,“十年磨一劍”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險”)正式進入試點期。不過,由於細則和產品指引還未出臺,市場翹首以盼的稅延養老險產品面世尚需等待。

在這期間,各方正在積極為稅延養老險進入實操期而做準備。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對稅延養老險繳費期間的抵稅及領取期間的納稅做出較為細致的規定;同一天,中國太保發布包括產品基本類別框架、投保方式、稅延計算器在內的稅延養老險綜合解決方案,成為行業內首家公布稅延養老險相關方案的保險公司。

稅延產品開賣尚需等待

今年4月1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下稱《試點通知》),不僅標誌著各界翹首以盼的稅延養老保險十年磨一劍,終於“靴子落地”,也預示著作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保險即將迎來嶄新的戰略機遇期。

按照《試點通知》, 5月1日開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將開始實施為期一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支出在當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待領取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盡管5月1日試點期已到,由於相關細則還沒有正式發布,因此產品正式開賣還需等待。

太保壽險副總經理兼健康養老事業中心總經理郁華對第一財經表示,接下來的程序需等待監管機構發布管理辦法等細則、產品指引或示範條款,各保險公司再根據細則和產品相關規定來進行試點資格和產品的申報,待申報被監管機構批準後,正式產品才會最終上線。據了解,目前產品指引正在各個部門會簽的過程中。

除了文件的進一步落地尚需等待,系統的準備工作也在緊鑼密鼓進行中。由於此次稅延優惠涉及到稅務系統,而據郁華介紹,此次參與試點的各個地方稅務體系情況不一,因此目前在稅延養老險中承擔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登記功能的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保信”)正在與國務稅務總局對接。

目前,各方正在為稅延養老險進入實操期做積極準備。

業內解決方案首發

郁華認為,中國的稅延養老保險政策與國外成熟市場比較,一是汲取了國外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作為一項惠民政策,稅延養老保險在豐富消費者養老保障選擇權的同時充分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主張“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以保障為先、投資為輔,追求獲取長期穩健的合理收益,避免養老賬戶資金大起大落,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二是我國稅延養老保險處於試點啟動階段,保險機構也將通過經驗積累不斷提高自身在產品、系統、服務等方面的供給,共同實現這項全新的民生保障險種由點及面穩妥推進。

根據《試點方案》,領取工資薪金的一般員工,月收入低於16667元者,可以享受到月收入6%的稅前列支額度;月收入高於16667元者,則能享受每月1000元的稅前列支額度,繳費期間資收益暫不征稅,領取時再繳納相當於7.5%的稅款。按照工資高低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同,年累計延稅額最高可達5400元,同時可享受到養老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一財經按照《試點方案》進行簡單粗略的測算,假設30歲的陳先生,其工資計稅金額(扣除三險一金等稅前列支項目後)為17000元,如其每月購買上限1000元稅延型養老險,根據其收入所對應的25%最高稅率來計算,稅延政策將使他延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每月250元,一年即為3000元。30年後其達到退休年齡,假設其工資維持穩定水平則稅延總額度為9萬元。當退休之後,陳先生可從該個人賬戶支取商業養老金,假設繳費期間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為4%,那每年1.2萬元的保費30年後將累積約67萬元,按照試點方案關於領取階段的繳稅規定,假設陳先生選擇15年按年領取,如其仍按照4%的投資收益率,則每年可領6萬元左右的養老金,共需繳稅6.75萬元左右。值得註意的是,這其中大部分為新增投資收益的繳稅,如剔除投資收益部分,僅稅前列支的每年1.2萬元部分(30年繳費共計36萬元)可節稅6.3萬元。如再扣除通脹因素,稅收負擔就更輕了。

盡管細則及產品指引還未出臺,但各個保險公司已然摩拳擦掌。

中國太保集團總裁賀青稱:“早在2007年上海試點稅延養老保險政策動議之初,中國太保就全程參與其中,也是國內最早參與行業稅延養老保險課題研究項目的保險企業之一。今年4月5日,太保壽險成為業內首家全面通過監管機構現場驗收的保險企業,為5月1日開始的正式試點做好了充分準備。”

要順利開展稅延養老險的試點工作,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考驗的是保險公司資本、投資、精算、信息技術等綜合經營實力。

郁華表示,目前,太保壽險已經從產品、人員、服務等多方面著手做好了相關準備,可隨時承接試點的實施。

根據《試點方案》,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采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產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郁華表示,由於稅延養老險更多的是準公益產品,因此預計和傳統的保險產品會有一定區別,可能不是像萬能、分紅這樣的產品類型來分類,也可能要求返還客戶的產品盈利會比目前分紅險要求的70%分配比例還要高,但這都需等待進一步的產品指引。

雖然沒有產品更多的細節,但從中國太保此次發布的產品類型來看,太保將稅延養老險產品大致分為收益固定型產品、收益保底型產品、收益浮動型產品,分別滿足投資穩健型客戶、風險中立型客戶以及風險偏好型客戶的不同風格。

涉稅操作是挑戰

在中國太保此次公布的稅延養老險購買操作方案中,涉及到個人、企業HR、保險公司、中信保、稅務局多方。

來源:太保壽險

根據國稅總局4月28日的公告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購買符合規定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享受稅前扣除優惠時,應及時將稅延養老扣除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當按照《試點通知》規定,在個人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扣除限額並辦理稅前扣除。而在個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商業養老金時,保險公司按照《試點通知》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項目(需註明稅延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並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公告規定在個人繳費稅前扣除環節,仍沿用原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需要附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稅延養老險支出的明細信息。在賬戶資金收益環節,無需報送任何資料。在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扣繳義務人仍沿用原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同時明確,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終止稅前扣除。

事實上,在此前的稅優健康險實行過程中,涉稅操作複雜也是其推廣的一大阻礙。而借鑒前期稅優健康保險經營實踐,稅延養老保險政策落地可能同樣面臨涉稅操作方面的挑戰。

郁華表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項所得稅制,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稅延養老保險涉稅操作要經歷一定的環節,這對企業人事和財務工作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針對這個問題,太保壽險將根據涉稅業務特點,精簡操作流程與環節,適配客戶需求的不同場景,為民眾提供便捷的購買和服務方式,提高民眾購買、享受福利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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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達保險董事長吳文永:稅延養老險試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日前,五部委正式下發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通知,首批試點地區為上海、福建及蘇州工業園,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每月可獲得最高1000元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應額度在領取養老金時按7.5%的稅率征稅。

臺灣地區最大的保險中介集團永達保險董事長吳文永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稱,大陸地區稅延政策的出臺預示著,未來商業養老保險將進一步補充當前的保障體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事實上,包括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地區、臺灣地區在內,幾乎都面臨著老齡化、贍養比急劇下降撫養壓力加大的問題。就大陸地區而言,因為第一支柱社會養老保險空賬問題、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動力缺失問題,使得養老需求矛盾更加日益突出。吳文永說,從大陸和臺灣地區的政策比較來看,大陸試點的優惠力度要遠大於臺灣地區,“以一年來計,首批試點地區居民全年最多可享受12000元(人民幣,折合約新臺幣56000元)的遞延納稅優惠,而臺灣地區的遞延納稅優惠則在4800元左右(人民幣,折合新臺幣22300元),顯然大陸地區的力度更大,換而言之,政府的決心也是更大的。雖然說每月1000元的遞延納稅優惠,可能不算太起眼,但養老保險是長期產品,積少成多,相信幾十年後會是相當可觀的。”

具體到這一政策對臺灣永達在大陸的業務子公司永達理保險經紀公司的影響,吳文永認為,影響自然是非常積極的。“永達理保險自2012年在北京開業以來,一直主打養老退休市場,目前養老類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占比達到了88%以上。以2017年為例,全年共創造保險收入17.8億元,其中養老類保險的保費收入大約有15.6億元,相信這一比重還會逐漸提升。”吳文永稱,在過去的時間里,監管部門不斷出臺監管政策,使得整個保險市場的秩序大為改善,保險公司也不斷在長期保障型產品上下功夫,越來越註重回歸保險的本源。

“和我們有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們的這一想法是非常有利於我們自身發展的,作為臺灣永達、永達理來說,我們也用實際成績證明了我們在幾年前制訂的發展策略是正確的,盡管在這個過程中,一開始非常艱難,但現在無論是從監管部門對我們的態度也好,還是合作保險公司對我們的依存度也好,有非常明顯的不一樣,都是非常友好和積極的。”吳文永說,“從這些數字的角度來看,永達理還是在大陸市場找到了適合自己發展方向的,因為我們既沒有采用‘握手費’,也沒有采用‘股權激勵’這種形式來招收和留存隊伍,完全是靠培訓來讓營銷員團隊獲得技能的增長,也才是團隊持續壯大的關鍵所在。”

目前永達理一共有百萬圓桌(MDRT)1230人,創下每1000位業務員里就有近280位MDRT的高比例,13個月保單繼續率也達到了96%。永達理目前已經開設了15家分公司,計劃在2018年里繼續再開設2家。與此同時,還將2018年新契約保費收入目標確定在人民幣45億元,MDRT人數將達到300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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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三類,將進一步出臺配套文件

5月7日,銀保監會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答記者問稱,下一步將指導監督保險公司做好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工作,規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計,後續還將進一步出臺配套文件,促進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持續健康發展。

同時,銀保監會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參保人選擇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後,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正式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產品指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發布《產品指引》的主要目的是什麽?

為了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順利開展,規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設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定並發布了《產品指引》。《產品指引》是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要求和統一規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原則、產品要素、產品管理、名詞解釋四個部分,參與稅延養老保險試點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和有關保險產品監管規定,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符合要求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獲得批準後才能上市銷售。

需要指出的是,《產品指引》是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險保障要求,保險公司可在此基礎上,按有利於參保人的原則進一步提高保險保障水平。

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設計主要遵循哪些原則?制定這些原則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養老保險的管理包括交費參保階段、投資積累階段及養老金領取階段,覆蓋參保人自交費參保之日起的整個生命周期,長達幾十年,不是一個簡單的短期投資行為,其面臨的主要風險是資金投資風險和人均壽命不斷延長後的長壽風險。因此,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計要充分體現保險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資金管理優勢,既要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工作期間養老金積累階段的投資風險,在確保養老資金本金安全的基礎上取得長期穩健的投資收益;又要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長壽風險,實現退休後養老金的終身領取或長期領取,確保活到老、領到老,避免養老金早早領完、提前用盡、晚年陷入困境的情況發生。因此,我們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應當遵循“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的原則。具體來講:

1.收益穩健。是指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的收益類型以固定收益和保底收益為主,領取期按照參保人選擇的領取方式提供長期利率保證的養老年金,確保養老金安全穩健增值,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2.長期鎖定。由於參保人享受了國家給予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為了確保資金用於長期養老,因此,除了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及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財稅政策允許的條件外,參保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的資金在其個人賬戶中是長期鎖定的、不能提前支取的。

3.終身領取。是指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至少提供終身領取方式,即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給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在這一點上,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與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發放形式相同,能夠對基本養老保險形成有效補充。

《產品指引》中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提供的終身領取方式是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領取,即無論參保人退休後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繼承人都能夠把其退休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資金領完,如果參保人領的錢已經超出了其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的資金總額,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險公司仍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固定標準向其給付養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在終身領取方式之外,考慮到客戶差異化的養老金領取需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還可提供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領或年領)、固定期限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4.精算平衡。是指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精算原理和監管規定,科學合理確定不同領取方式下養老年金的領取金額,計提各項準備金並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持續提升測算和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確保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得到切實履行,確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三、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主要包括哪些產品類型?

為了滿足不同類型客戶差異化的需求,豐富客戶選擇,稅延養老保險提供了多種產品設計類型。一方面,客戶可根據自身需求、偏好、年齡等因素選擇購買一種或多種產品;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可根據自身優勢和特長,選擇提供一種產品或多種產品。

按照積累期養老資金收益類型的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包括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三類、四款產品。一是收益確定型產品(A類),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二是收益保底型產品(B類),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可細分為每月結算收益的產品(B1款)和每季度結算收益的產品(B2款);三是收益浮動型產品(C類),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結算收益的產品。

四、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管理模式上有什麽特點,在產品收費上有哪些要求,是否能夠做到清晰透明?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采取賬戶式管理模式,賬戶內提供多種產品選擇,每個參保人個人賬戶中所交保費、費用收取、投資收益、資金總額、養老金領取情況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隨時查詢的。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定位應是準公共產品,因此,在產品費用水平上要體現讓利於民原則,同時,也要兼顧商業可持續。《產品指引》中明確了各類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收取的費用項目和收費水平上限,要求保險公司向參保人明示收費情況,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與市場同類保險產品相比,稅延保險產品收費項目較少、收費水平較低。

五、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具有哪些保險保障責任?與市場現有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相比有無差異?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其中,養老年金給付是指產品進入領取期後,保險公司向參保人終身或長期給付養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產品提供終身領取方式或長期領取方式。養老年金給付責任是市場上現有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都具有的,這也是稅延保險產品應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險責任。此外,為了進一步強化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還提供了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險責任。具體是指,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60歲前)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除給付其個人賬戶內積累的養老金外,還額外贈送相當於賬戶價值5%的全殘或身故保險金,這是目前市場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所不具備的,實際上也是產品設計上的讓利體現。

六、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除了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可按月或年領取養老金外,能夠一次性領取嗎?

正常情況下,參保人要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才能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但在參保人遭遇不幸或身體狀況不佳需要資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請理賠或退保,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並扣除個人應納稅款。其中,理賠是指前述保險責任規定的身故或全殘一次性給付;退保的情形包括,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身故或全殘,參保人罹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產品指引》中對全殘和重大疾病的範圍和標準都有明確的要求。

七、個人購買了一款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後可以轉換嗎?

為了鼓勵市場良性競爭,提高參保人對養老資金配置的靈活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給予了參保人產品選擇權和產品轉換權。參保人選擇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後,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不僅可以在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類型產品間轉換,還可以轉到其他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下一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指導監督保險公司做好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工作,規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計,後續還將進一步出臺配套文件,促進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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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保險細則出爐: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產品可轉換

市場翹首以盼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配套細則今日出爐,作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保險迎來了戰略機遇期。

為了促進稅延養老保險試點順利開展,規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設計,5月7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委印發關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下稱《產品指引》)的通知。

“《產品指引》明確了合格的標準化個人稅收遞延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要素,有利於消費者在一定的養老金產品範圍內自由選擇。指引可以提供原則性的規定,將更多產品開發的自主權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之間在基本規則之下的競爭是保護和提升消費者利益的最好方式。”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表示。

隨著監管部門不斷出臺監管政策,保險市場的秩序大為改善,保險公司開發產品也越來越註重回歸保險本源。業內人士指出,未來商業養老保險將進一步補充當前的保障體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類型產品滿足不同風險偏好

自5月1日起,稅延養老險正式進入試點期。根據五部委正式下發的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通知,首批試點地區為上海、福建及蘇州工業園,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每月可獲得最高1000元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應額度在領取養老金時按7.5%的稅率征稅。

銀保監會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應當遵循“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的原則。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計要充分體現保險風險保障功能和長期資金管理優勢,既要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工作期間養老金積累階段的投資風險,在確保養老資金本金安全的基礎上取得長期穩健的投資收益;又要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長壽風險,實現退休後養老金的終身領取或長期領取,確保活到老、領到老,避免養老金早早領完、提前用盡、晚年陷入困境的情況發生。

在滿足不同類型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稅延養老保險提供了多種產品設計類型。按照積累期養老資金收益類型的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包括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三類、四款產品。一是收益確定型產品,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二是收益保底型產品,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可細分為每月結季結算收益的產品;三是收益浮動型產品,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結算收益的產品。

“根據消費者風險偏好的不同,確定了三種收益類型,有利於滿足不同投資風險偏好的消費者選擇。”朱俊生表示。另外,養老保險的投資期限通常較長,內含保底收益、同時根據金融市場投資狀況有變動收益的產品更有利於應對通貨膨脹風險。

在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保險公司都在積極為稅延養老險進入實操期而做準備。例如,前不久中國太保就發布了包括產品基本類別框架、投保方式、稅延計算器在內的稅延養老險綜合解決方案。在中國太保發布的解決方案中,產品分為收益固定累產品,適合投資穩健型客戶;收益保底型產品,適合風險中立型客戶;收益浮動型產品,適合風險偏好型客戶。

此外,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其中,養老年金給付是指產品進入領取期後,保險公司向參保人終身或長期給付養老年金,即產品提供終身領取方式或長期領取方式。而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險責任是指,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60歲前)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除給付其個人賬戶內積累的養老金外,還額外贈送相當於賬戶價值5%的全殘或身故保險金,這是目前市場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所不具備的,實際上也是產品設計上的讓利體現,也進一步強化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

朱俊生認為,上述三項保險責任,是為了分散長壽風險,可以將養老保險設計為生存年金,不提供或少提供身故保障,增大對長壽風險的分散力度。

長江養老保險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部總經理俞平康對第一財經表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與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投資端 、繳費端、稅收機構、監管機構都有一定的差別。商業養老保險從投資管理方面來看,年金保險與商業保險投資在具體細節上會有細小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各個資產類別的投資比例都會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為了滿足不同的投資風險偏好。

產品靈活轉換 促進市場競爭

值得註意的是,為了鼓勵市場良性競爭,提高參保人對養老資金配置的靈活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給予了參保人產品選擇權和產品轉換權。

朱俊生認為,允許產品在同一公司不同產品之間以及不同公司之間轉換,引入了競爭機制,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

根據《產品指引》,參保人選擇購買了一家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後,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不僅可以在同一保險公司的不同類型產品間轉換,還可以轉到其他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俞平康表示,產品轉換的指引規定非常重要,可以讓投保人出於不同原因、在不同保險公司之前進行轉換,促進市場競爭。

“保險機構要提高產品開發能力,加強產品創新,滿足與適應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同時,要提高資產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強商業養老保險的競爭力。”朱俊生稱。

在費用收取方面,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定位應是準公共產品,因此,在產品費用水平上要體現讓利於民原則,同時也要兼顧商業可持續。

據悉,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其中,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產品指引》中明確了各類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收取的費用項目和收費水平上限,要求保險公司向參保人明示收費情況,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與市場同類保險產品相比,稅延保險產品收費項目較少、收費水平較低。

俞平康表示,《產品指引》還處於試行階段,參考了一定的國際經驗,轉換費具體多少會由市場決定,預計費用要比年化投資收益低很多。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采取賬戶式管理模式,賬戶內提供多種產品選擇,每個參保人個人賬戶中所交保費、費用收取、投資收益、資金總額、養老金領取情況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隨時查詢。

銀保監表示,下一步將指導監督保險公司做好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工作,規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設計,後續還將進一步出臺配套文件,促進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持續健康發展。

“保險公司要提高產品開發能力,加強產品創新,滿足與適應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同時,要提高資產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增強商業養老保險的競爭力;監管部門未來要以市場化為導向,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投資範圍和資產運用渠道,豐富養老保險產品投資選擇。”朱俊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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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產品有利於完善個人養老保障體系

繼4月2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人社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在三個地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通知後,銀保監會昨天正式發布20號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下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要求和統一規範。

總體來說,產品以“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同時作為一款準公共產品,在產品設計和費用水平上讓利於民,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養老資金的投資風險以及壽命不斷延長的長壽風險。

我們就產品特征、費用收取、產品管理、精算評估四個方面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產品特征。

從時間上看,分為積累期與領取期兩個階段。

相比一般養老年金產品,60歲前額外身故/全殘給付、領取期保證返還等特征,使得稅延養老在產品設計上強化體現了其保險保障功能。

根據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個人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三大類,產品配置方案和比例要看保險公司的具體產品和投保規則。

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積累期間的收益率在產品購買時確定,不會因未來實際投資收益情況而發生變化。

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在保底收益率基礎上可獲得額外收益。也就是說,如果未來投資收益率較差,仍可按照保底收益率累積資金;如果未來公司投資收益較好,則可分享部分高額投資回報。根據收益結算頻率的不同,又分為B1類(月度結算)和B2類(季度結算)。該類產品可理解為萬能險,性質上也與公募基金產品相似。

C類(收益浮動型產品):沒有保底收益率,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結算。該類產品可理解為投資連結型保險。

全民雲精算師購買建議:這三類產品風險等級不一樣,適合不同風險偏好的投保人。A類產品是固定收益型,適合風險偏好保守和年齡偏大的投保人;B類產品適合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保人;C類產品適合風險偏好激進的、平常自己也炒炒股票或者買買基金、以及年齡偏輕的投保人。

二、費用收取。

稅延養老產品收費體現了讓利於民原則,《指引》分別對初始費、資產管理費、產品轉換費設置了收費標準上限。

三、產品管理。

如我們之前介紹的,進行產品投保、承保、轉換等操作時,均需通過中保信平臺進行或及時向中保信提交相關信息。

對於參保後需要註意的事項包括:

不同於一般的保險產品,除了上文講到的發生保險責任規定的全殘或身故可申請理賠以外,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退保,參保人不能因為其他原因(如主觀因素)而退保:

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指引》並未明確責任免除事項包括哪些,具體要看之後的產品示範條款或合同具體規定。

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此處重大疾病指中保險協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如未來中保協對此進行重新修訂或頒布,則將按照最新規定執行。也就是說,隨著未來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和個人健康狀況的改變,此處重大疾病的定義會發生變化。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以申請變更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終身領取或固定領取,月齡或年齡)。不過,年金轉換因子是在投保時就鎖定還是在領取時確定,本次指引還未明確。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以進行產品轉換,具體又分為公司內產品轉換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也就是說,可以將X公司的一類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X公司的其他類產品,或者轉移到Y公司的某一類產品。

試點結束後,參保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為符合規定的其他金融產品。

四、精算評估。

與一般保險產品一樣,保險公司需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進行充足性測試,確保公司負債的合理性和充足性。但由於稅延養老產品特征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為“養老賬戶+轉換年金”的形式,與一般保險產品形態又稍有區別,因此稅延養老的負債評估方法或許還有待明確和討論。

總體來說,稅延養老產品設計對客戶即提供了靈活性(多種賬戶選擇和轉換)又給予充分的保障功能(全殘/身故保障和養老年金),加之保證或保底的收益率以及賬戶價值的保證返還,為養老資金提供長期穩定的保值增值,同時考慮個稅遞延所帶來的額外收益,確實是國家給予老百姓的一項利民政策,值得我們積極參與,並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們的個人養老保障體系。

(作者系全民雲科技CEO,曾任某大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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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稅延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示範條款發布

5月18日,銀保監會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作為《管理辦法》附件一並發布,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全文: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以下簡稱《產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具備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產品指引》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要求

第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

(三)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下同)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四)具備較強的產品精算技術能力,精算團隊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從業經驗且取得精算師正會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五)具備較強的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投資團隊中具有五年以上養老金資產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六)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對接,並獲得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信”)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七)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能夠在中國境內履行稅延養老保險的各項保險責任和相關服務;

(八)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九)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持續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二)符合第五條(一)(四)(五)的要求;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報告,並附中保信出具的信息系統驗收合格證明,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有據可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第三章產品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管理要求。

第九條參保人通過保險公司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計劃,在計劃內完成產品選擇、交費、查詢、轉換、領取等操作。

第十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是指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終身或長期的養老年金,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參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照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積累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養老資金積累的階段,參保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均為積累期。領取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階段。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

A類產品,即收益確定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每月結算一次收益。

B類產品,即收益保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每月或每季度結算一次收益。根據結算頻率不同,分為B1款產品(每月結算)和B2款產品(每季度結算)。

C類產品,即收益浮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進行結算的產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參保人提供終身領取、領取期限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並提供相應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參保人可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應至少提供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

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一類產品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其他類產品。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當前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另一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對於參保人進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的,由本人向擬轉入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公司發生產品轉換操作時,應當及時向中保信平臺提交有關信息,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完成有關操作。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保險公司應當向參保人明示收取的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費用收取應體現讓利客戶原則,確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產品可收取初始費,其中,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資產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產品可收取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第十五條參保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請退保稅延養老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一)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

(二)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相關規範。

除上述情形外,參保人不可退保。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產品指引》和本辦法所附示範條款開發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開發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類型(A、B1、B2、C款)+(年度)。

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規定的產品審批材料外,保險公司經營C類產品的,應當建立投資經理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投資經理,加強對投資經理的資質審核和考核管理,相關制度性文件及投資經理情況應一並上報。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審慎”原則,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保險監管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逐月跟蹤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積累、投資收益和養老年金給付情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不斷優化稅延養老保險精算平衡模型,持續提升測算和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確保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保險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移動終端等互聯網模式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簡化投保流程。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對B類產品進行利益演示,並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參保人進行充分解釋說明。B類產品適用兩檔演示利率,第一檔演示利率為保底收益率(年複利),第二檔演示利率上限為4.5%(年複利)。

C類產品不得進行利益演示。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對購買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協助參保人選擇產品。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

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誇大投資收益,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產品。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對參保人身份等信息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參保人交費後,應當為參保人開具發票和保險憑證,載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名稱和交費金額等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保險憑證管理制度,保險憑證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制或授權分支機構印制,並建立樣本檔案。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為扣除憑據,扣除憑證可通過中保信平臺獲取。

第二十八條試點期間,參保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養老年金、退保或理賠時,保險公司在參保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最後一次交費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第六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可委托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資金運用,在資金運用範圍、比例限制、投資能力、投資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單獨出具利潤表等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劃撥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費用分攤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費用認定和分攤。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據實列支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費用,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第八章信息平臺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中保信開發建設中保信平臺,並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進行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具體包括以下服務功能:

(一)資金賬戶校驗,登記參保人的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並進行唯一性校驗;

(二)賬戶信息管理,記錄參保人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支持稅延養老保險的承保、產品轉換等信息的集中和處理,支持有關涉稅操作等;

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權益信息和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首次參保日期、資金賬戶等;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交費明細、費用支出、產品賬戶收益、產品賬戶余額、養老年金給付等;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包括累計已扣除金額、待扣除金額等。

(三)扣除憑證出具,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

(四)賬戶信息查詢,為參保人提供自助式稅延養老保險信息查詢服務;

(五)產品名錄公示,向社會公布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通過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清單;

(六)監管信息報送,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統計數據;

(七)稅務稽核,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有關信息,支持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稽核有關操作;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負責采集參保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權益信息,與中保信平臺實現系統對接、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並確保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過程中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信息保密制度,嚴格用戶權限管理,切實保護參保人信息安全。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向參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務原則,向參保人提供移動終端、櫃面、電話、網絡等多種服務形式,滿足差異化服務需求,匹配線上線下一體化系統支持平臺。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以移動終端、書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參保人主動提供個人賬戶信息和產品信息,並向參保人提供通過移動終端的實時查詢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形式提供的服務信息應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服務網點應配備具有明確標識的櫃臺或服務人員,具備政策宣傳、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能夠在中國境內提供異地的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產品轉換等服務,滿足參保人異地服務需求。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積極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眾公布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服務內容、服務承諾、養老年金領取和保險金給付流程、C類產品投資經理信息、咨詢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確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條中保信應通過中保信平臺向社會公布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產品名單、業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相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財政、稅務、人社等部門做好溝通配合,加強對轄區內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動態評估,總結試點經驗,維護市場秩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情況應當接受當地財政、稅務、人社、審計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透明運行。

第五十四條保險公司不滿足第六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其重新滿足有關條件。

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務範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行業禁入的;

(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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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管理辦法出臺:誰能買誰來賣等很多細節都明確了

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落地後,5月18日晚,銀保監會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順利落地,規範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包括12章58條以及1個附件,從經營要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平臺管理、服務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銀保監會指導下,稅延養老保險專用信息平臺將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實現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信息平臺將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參保人可通過信息平臺自主查詢個人賬戶內的產品信息、資金信息、稅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明確險企經營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旨在引導保險機構強化產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加強資金運用管理,強化信息披露,確保安全穩健、公開透明。

《管理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要求,確保經營主體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其中,準入經營要求12項,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經營經驗、治理結構、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例如,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在境內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等。

在持續經營方面要求共4項。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過程中需持續滿足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方面的要求。例如,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等。

銀保監會表示,在不滿足持續經營條件時,應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重新滿足條件。同時,銀保監會將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在產品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管理辦法》明確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采取審批制,保險公司應依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示範條款開發產品並報監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的產品才能上市。

對於消費者普遍關心的產品問題,與其他養老保險產品相比,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擴大了消費者選擇空間的同時給予充分保護,更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養老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產品保障更全面,除了養老年金給付外還提供額外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產品類型更豐富,消費者可以在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共三類四款產品中選擇一款或多款;
三是產品轉換更靈活,消費者根據需求可在同一保險公司內或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產品轉換;
四是領取安排更人性化,個人退休後可選擇終身領取,領取期不少於15年。在患25種重大疾病的情況下,消費者可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後給予一次性給付。

業內精算師認為,作為一款準公共產品,產品以“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在產品設計和費用水平上讓利於民,可以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養老資金的投資風險以及壽命不斷延長的長壽風險。

在銷售管理方面,《管理辦法》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銷售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類)產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對購買收益浮動型(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對參保人購買C類產品做出年齡限制(不超過55歲)和資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過50%)。

保值增值是投資管理重點

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稅延養老保險投資管理的重點。

銀保監會表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例如,在投資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同時,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在財務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財務獨立核算,據實列支和分攤經營管理費用,切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示範條款形式為“1+4”,即1個基本條款加4個不同類型產品的子條款,基本條款為各款產品的統一基本要素,4個子條款主要規範各款產品的差異化要素,包括收費項目和收費上限、利率結算方式和結算頻率、產品賬戶價值計算方式等。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已有保險公司為此在做著準備,例如中國太保為開展稅延養老保險,系統平臺建設首批獲得了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驗收通過,公司將會在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獲批後啟動銷售和服務。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與有關部委和試點地區加強溝通協作,加強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指導和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試點經驗,有效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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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與否 公募收益差別大,最高達1.68倍

近期,財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正式啟動稅延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雖然試點政策還未將公募基金納入,但文中明確提到試點期間銀保監會、證監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完善養老賬戶管理制度,制定公募基金類產品指引等相關規定。

3月初,證監會公告《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對養老目標FOF進行規範。這意味著未來公募基金稅收遞延大概率是從養老型目標基金開展。根據規定,稅收遞延金額是當月應稅收入的6%或1000元;其次遞延到滿足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收稅。

研究發現,稅收遞延與非稅收遞延的收益比值是固定的倍數,這個倍數只與所得稅稅率有關,與投資期限長短和投資收益率高低沒有關系。

“統計可以看到,如果稅率是3%,反而不要參與稅收遞延的養老計劃會比較好;但是稅率只要超過10%,投資稅收遞延的養老產品都是好的。而且稅率越高的人,越有動力去投資。”分析人士表示。

稅收遞延的收益差別

分析人士表示,屆時,養老目標FOF的整體收入25%部分可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固定1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投資養老目標FOF的資金及收益,最終需要繳納7.5%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處於25%的所得稅檔,每月投入1000元購買養老目標FOF,投資周期20年,假設養老目標FOF產品年化投資收益率達到8%,最終能領取的養老目標FOF資金是548476.18元;如果沒有投資養老目標FOF,但一樣投資到年化投資收益率8%,且投資周期20年的產品,不享受稅收遞延的情況下,到手收入為444710.41元,兩者相差103765.76元,有稅收遞延的收益是沒有稅收遞延的收益的1.2333倍。

研究發現,稅收遞延與非稅收遞延的收益比值是固定的倍數,這個倍數只與所得稅稅率有關。當稅率達到或者超過45%,稅收遞延與非稅收遞延的收益比值是1.68倍。

年化8%的收益,對基金公司及旗下相關基金產品而言,難度如何?

某基金公司的統計顯示,投資者如果在2001年到2006年期間的任一時點入市,即便不加任何選擇、等權重投資市場中的所有偏股基金,盡管各基金業績表現參差不齊,只要滾動持有十年,組合平均年化收益率近15%,累計回報率更超過300%,不但比絕大多數理財產品的回報要好很多,也遠遠超越A股指數漲幅。

另一個統計數據也顯示,過去20年,中國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為投資者創造了1.5萬億元的凈利潤,而且如果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理性配置,凈利潤更將上升為4萬億元。

“未來,基金公司做養老投資是通過TDF(目標日期基金)或TRF(目標風險基金)以FOF的方式進行底層產品優選和動態資產配置的。基金公司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作為養老投資底層標的公募基金簡單、透明、成本低廉,而且一直是在完善的監管框架下運行的。二是基金公司在股票和債券管理方面進行了長期積累和人才儲備,特別是股票長期投資收益率有明顯優勢。”中歐基金副總經理許欣表示。

“未來中國養老投資面臨的很大挑戰將是長壽風險,如果投資收益率太低,將無法滿足長壽人口退休後的收入替代。因此,養老投資作為長期資金,應該配置更高比例的權益資產,追求較高的長期受益率。”許欣說。

通過長期持有將極大程度地降低股票投資的虧損概率。統計顯示,滬深300指數自2002年起,在任何時點持有1年、5年、10年所獲得的收益率中負收益的概率。如果只持有滬深300指數1年,則超50%的概率將面臨虧損,如果將持有期提升至5年,那麽虧損的概率縮小到27%,如果持有10年,虧損的概率會縮小到0%。

“我們用相同的方法統計了在任何時點持有偏股基金1年、5年、10年所獲得的收益率中負收益的概率,33%(1年),13%(5年),0(10年)。 ”許欣表示。

需進一步優化

證監會官網最新統計顯示,首批41只養老目標基金於4月11日申報,涉及21家基金公司。4月17日,多家基金公司的養老目標基金收到了受理決定,最早的一批20只基金在5月11日獲得了第一次反饋,意味著距離養老目標基金的問市再進一步。

“養老目標基金從產品設計,包括如何解決個人去買產品的問題,以及如何去降低成本的問題,還是有很多問題等待行業去解決。”有公募基金人士指出。

比如,多位受訪基金公司人士便指出,未來養老金產品的準備,會在現有的投資理念上進行進一步優化。

“這個過程就會產生運營、合規風控、投資等一系列的調整。”東方紅資產管理總經理任莉對第一財經表示。

“即便是看起來是很小的優化,就是考慮養老金的資金安排,但是我們公司要做整體的運營體系改造、投資方式的安排、投資策略的安排以及配比都會做出調整。因為資金性質決定投資策略、資金策略決定投資策略。”任莉解釋道。

任莉進一步表示,會根據市場和投資人的需求全面合理地布局養老目標基金的產品線,一方面考慮公司內部產品,另外也不會放棄對外部優秀的基金產品的考量。

與此同時,第三支柱既涉及社保體系建設、金融資產管理等制度的頂層設計,又與公眾服務、產品銷售等業務環節密切相關。因此,在第三支柱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商業銀行的作用很大。

興業銀行副行長陳錦光指出,服務第三支柱,商業銀行需要在多方面做好功課,比如賬戶服務,產品儲備,業務推廣,科技保障等方面。

另一位股份行人士也認為,商業銀行的一個優勢便在於賬戶管理。“細則沒有落地,如果落地,先把賬戶作為基本功能開立起來,之後圍繞賬戶,做賬戶增值服務功能,包括個人儲蓄習慣養成,還有賬戶的一些信息查詢,乃至投資品顧問管理等。”

“一方面,商業銀行借助賬戶管理的優勢,服務於蕓蕓眾生,更加了解客戶的投資偏好與風險承受能力;另一方面,銀行擁有資產托管的優勢,服務於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能夠根據不同產品披露的信息和業績標準來判斷相應的收益與風險特征,從而能夠根據客戶的需求推薦合適的稅延養老金融產品。”陳錦光表示。

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賬戶不僅幫養老投資者實現了產品購買、查詢、報稅等一攬子服務,它更大的意義在於將改變投資者的行為習慣,投資者從過去對一個個單品凈值波動的關註,轉為對賬戶整體風險和收益的關註,同時賬戶可以將資產配置、交易場景和客戶服務融合在一起,這對投資者形成良好的投資行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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