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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產品有利於完善個人養老保障體系

繼4月2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人社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在三個地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通知後,銀保監會昨天正式發布20號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下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要求和統一規範。

總體來說,產品以“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同時作為一款準公共產品,在產品設計和費用水平上讓利於民,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養老資金的投資風險以及壽命不斷延長的長壽風險。

我們就產品特征、費用收取、產品管理、精算評估四個方面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產品特征。

從時間上看,分為積累期與領取期兩個階段。

相比一般養老年金產品,60歲前額外身故/全殘給付、領取期保證返還等特征,使得稅延養老在產品設計上強化體現了其保險保障功能。

根據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個人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三大類,產品配置方案和比例要看保險公司的具體產品和投保規則。

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積累期間的收益率在產品購買時確定,不會因未來實際投資收益情況而發生變化。

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在保底收益率基礎上可獲得額外收益。也就是說,如果未來投資收益率較差,仍可按照保底收益率累積資金;如果未來公司投資收益較好,則可分享部分高額投資回報。根據收益結算頻率的不同,又分為B1類(月度結算)和B2類(季度結算)。該類產品可理解為萬能險,性質上也與公募基金產品相似。

C類(收益浮動型產品):沒有保底收益率,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結算。該類產品可理解為投資連結型保險。

全民雲精算師購買建議:這三類產品風險等級不一樣,適合不同風險偏好的投保人。A類產品是固定收益型,適合風險偏好保守和年齡偏大的投保人;B類產品適合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保人;C類產品適合風險偏好激進的、平常自己也炒炒股票或者買買基金、以及年齡偏輕的投保人。

二、費用收取。

稅延養老產品收費體現了讓利於民原則,《指引》分別對初始費、資產管理費、產品轉換費設置了收費標準上限。

三、產品管理。

如我們之前介紹的,進行產品投保、承保、轉換等操作時,均需通過中保信平臺進行或及時向中保信提交相關信息。

對於參保後需要註意的事項包括:

不同於一般的保險產品,除了上文講到的發生保險責任規定的全殘或身故可申請理賠以外,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退保,參保人不能因為其他原因(如主觀因素)而退保:

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指引》並未明確責任免除事項包括哪些,具體要看之後的產品示範條款或合同具體規定。

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此處重大疾病指中保險協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如未來中保協對此進行重新修訂或頒布,則將按照最新規定執行。也就是說,隨著未來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和個人健康狀況的改變,此處重大疾病的定義會發生變化。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以申請變更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終身領取或固定領取,月齡或年齡)。不過,年金轉換因子是在投保時就鎖定還是在領取時確定,本次指引還未明確。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以進行產品轉換,具體又分為公司內產品轉換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也就是說,可以將X公司的一類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X公司的其他類產品,或者轉移到Y公司的某一類產品。

試點結束後,參保人可以將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為符合規定的其他金融產品。

四、精算評估。

與一般保險產品一樣,保險公司需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進行充足性測試,確保公司負債的合理性和充足性。但由於稅延養老產品特征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為“養老賬戶+轉換年金”的形式,與一般保險產品形態又稍有區別,因此稅延養老的負債評估方法或許還有待明確和討論。

總體來說,稅延養老產品設計對客戶即提供了靈活性(多種賬戶選擇和轉換)又給予充分的保障功能(全殘/身故保障和養老年金),加之保證或保底的收益率以及賬戶價值的保證返還,為養老資金提供長期穩定的保值增值,同時考慮個稅遞延所帶來的額外收益,確實是國家給予老百姓的一項利民政策,值得我們積極參與,並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們的個人養老保障體系。

(作者系全民雲科技CEO,曾任某大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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