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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借錢藉口

1 : GS(14)@2011-11-18 11:19:28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港姐李詩韻作代言人的美容公司及擁有股權的化妝學校,涉嫌以層壓性手法,推銷美容產品及療程。過程中,公司代表涉嫌帶銷售對象上財務公司借錢,並教當事人訛稱在時裝店工作,雖無入息證明,仍成功借得三萬元,大部分相信已用作購買有關美容產品及療程。
多年前,曾代表一位被告,被控訛騙罪,案情指被告曾以母親患重病須到醫院做手術為名,向親友借了約五萬元,其後被發現其母親一直健康無恙,親友一怒下報警處置。
按中國傳統倫理,親友有疏財之義,特別當涉及危疾、喪事等。另一方面,中國人一般較愛面子,即使有求於人,卻往往羞於將財困及真相如實相告。
上述被告因生意週轉不靈,需借錢過關,卻無面目向親友講述真正原因,隨意揑造一些較容易博取同情的藉口,惟錯估受騙親友有別於一般中國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風。情節雖輕,但結果仍被定罪判監多個月。
獅子山下,各種行騙手段,層出不窮,大有上市公司公然欺騙股民,小有街上專門針對老弱及旅客的「補藥黨」,一般人以為詐騙罪祇限於蓄意及有計劃、組織的詐騙行為,但事實上,很多人認為「無傷大雅」的借錢藉口,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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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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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非禮不同性騷擾(上)

1 : GS(14)@2011-12-29 12:49:24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報章同一版內,有威爾斯醫院顧問醫生涉嫌性騷擾女醫生案;又有投資公司老闆被控非禮女文員案開審。
「非禮」和「性騷擾」,到底有甚麼分別?
最簡單答案,動口不動手,可構成「性騷擾」;但假如動了手,「非禮」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非禮」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構成「非禮」罪,必須有身體接觸;屬猥褻性質;受害人不同意;及犯案者有猥褻意圖。撫摸女性「敏感」或一般與性有關部位,對一般正常思想人來說,該行為本身已屬猥褻行為,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猥褻意圖相對較容易;但假如案情所涉行為本身不屬猥褻性質,例如脫掉當事人的鞋,則除非同時有證據證明犯案者有猥褻意圖,例如鬼鬼祟祟、或面帶猥褻表情(天生一副猥褻相貌男士可吃大虧),否則不足以定罪。
曾有案例,被告在公眾場合從後面撲上企圖「咀」受害女子,吻臉行為本身被判不屬猥褻性質,只判普通襲擊罪。另一案例,被告在巴士座位上把手放在他自己的大腿與鄰座女乘客大腿中間,該行為本身也被判不屬猥褻性質。
涉案行為假如可能涉及犯案者有意造成身體傷害,一般不能以受害者同意作為答辯理由;但假如只涉及輕撫行為,則控方需同時證明當事人不同意有關行為。
何謂「性騷擾」,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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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2 : GS(14)@2011-12-30 11:30:04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性騷擾」與「非禮」,坊間一般把兩者混淆。
九五年通過「性別歧視條例」,主要針對僱傭背景性別歧視行為,包括「性騷擾」行為。
對另一名女性(女性對男性同樣適用)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與性有關的好處;或對她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有關行為對於一般合理人士經考慮所有背景情況後應可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即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也包括獨自或與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有關行徑可造成對當事女士構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女性或當她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因此,對女同事口花花,或所謂「吃豆腐」,假如她或在場女士不介意,可能被認為可以增進大家工作愉快氣氛,但假如當事人或任何在場女士感到被冒犯,則隨時可演變為「性騷擾」行為。如何判斷,恐怕要考大家常識及智慧。
身為老闆者更須特別小心,員工之間「性騷擾」行為,老闆也可能要負責,除非他能證明他當時以合理可行措施預防或制止。

「性騷擾」不屬刑事罪行,惟受害者可循區域法院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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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子女共管困難

1 : GS(14)@2012-01-07 14:21:04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早前美國社會就「虎媽媽」屬好屬壞掀起劇烈討論。亞洲(特別中國)父母一般相對嚴格管教子女,對子女學業、選科、課外活動、交友、職業、以至擇偶各方面,參與程度遠超西方父母。亞洲子女整體平均成就較高,嚴厲斥訓有一定關係,但子女在成長期的幸福指數、心理健康、獨立思考、冒險精神、創意發揮等卻有所犧牲。不同種族及文化背景,對子女管養價值觀,故然有很大差別,即使同是香港華人,也可能有天壤之別。
感情及關係良好父母,其本身家庭背景、成長經驗、學問見識、事業履歷及宗教信仰等,仍有重大分歧;一旦感情破壞到不可挽回階段(法律上申請離婚的關鍵元素),對於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的重大抉擇及生活安排,可想而知更難有共識。
隨着社會進步,子女為父母所「擁有」這華人家庭傳統概念,恐怕需調節;由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及「權能」,蛻變為對子女成長及幸福的共同責任,可能更符合所謂「普世價值」。事實上,即使沿用現行法例,近年申請離婚雙方要求及獲法庭批准「共同撫養權」,已漸趨普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只是進一步推動及優化這種趨勢,惟考慮中國家庭傳統,恐怕在推行上仍會有不少實際執行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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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丟港人架

1 : GS(14)@2012-01-19 22:38:49

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黃毓民涉嫌在國民黨總部內毆打民主黨、現任區議員馮煒光,雙方互相指控對方作假;回港後分別到警署報案,事件在香港成為今次台灣選舉重要花邊新聞。
這次台灣總統及立委選舉,其文明、有序及專業,令人耳目一新。馬、蔡兩位主要總統候選人,人品、教養、學問及談吐大家早已有深刻良好印象,在他們領導下,選舉策略及手法可媲美英、美水平,更與往屆選舉有別,無任何抹黑、「奧步」。
回歸前,香港在芸芸華人社會中,其文明、理性、守法及專業,是良好典範。回歸後,在經濟、廉潔、法治及專業等各方面,大體上還能保持固有水平,惟在行政管理及政治上,卻呈現倒退現象。台灣經歷近二十年,才能杜絕黑金、暴力、粗鄙政治踏上正途;香港卻仍在兩邊極端搖擺、不斷試錯,惟望所需學習過程,因港人本身資質優秀及有台灣經驗借鏡,能減少折騰。
黃、馮案仍未水落石出。網上片段,黃在鏡頭前惡形惡相,已足以令人搖頭,暗嘆「丟架」,事後黃向記者指稱「有誰見到佢打人?如有打人又怎能離境!」一派「自我感覺良好」,理曲氣壯。須知受害者就是最佳人證,第三者見證只是有利但非必須條件;未經落案調查以至起訴輕微刑事案件,一般難於隨便禁止涉案旅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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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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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虛報顧問

1 : GS(14)@2012-02-16 22:06:59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38065/20120216/54547/
特首選舉報名期開始前,暗箭亂飛,好不熱鬧!
「西九門」牽涉十年多前事件,驟看似是唐營爆料,但更似是當年曾參與其中、對過程瞭如指掌的政府官員所為,看來不願意梁當選的政府公務員大有人在。
梁措手不及,誤跌「擠牙膏」報導方式陷阱,情急下的答案,隨時變成損害誠信的致命傷。
梁解釋當年有份參加「西九規劃比賽」的馬來西亞建築師,未獲梁公司同意便擅自在參選文件聲稱戴德梁行為其顧問,梁更聲稱因為當事人已被取消資格而不再追究。
暫且不討論有關解釋是否與披露事實有矛盾、是否合乎一般商業常識、或是否可信,據梁所述情況,法律上有甚麼後果?
參選單位一旦獲選,假如有證據顯示有關虛報屬蓄意不誠實行為,即使獲選主因並非因為顧問孰誰,理論上仍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金錢利益」定義,包括獲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根據以往案例,「職位」及「受僱工作」可被廣泛引伸。
即使不獲選,也可能構成企圖觸犯上述罪行。以失實聲稱(假設屬關鍵性)獲選,固然可被取消資格。涉嫌被「擺上枱」的戴德梁行,一旦有任何商譽及實際經濟損失,亦可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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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海上「自駕遊」

1 : GS(14)@2012-03-08 22:36:42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38065/20120308/63951
繼陸上「自駕遊」後,又有報道指粵、港兩地政府正磋商海上「粵港澳遊艇一證通」計劃,馬上又引起強烈反對聲音。
自從D&G事件及其後孔慶東「狗」論引爆潛伏多時的兩地矛盾及隱憂後,本來有利兩地進一步融和及經濟發展措施,紛紛被標籤為出賣港人利益的敗政。理性評估及討論像已失去市場,經已在立法會多次討論的「自駕遊」政策,在普遍惡評下,恐怕成為政治犧牲品。
雖未獲得準確數字,但相信每天已有不少國內註冊船隻(特別是小型漁船及貨船)駛經本港水域以至泊港;在香港註冊的船隻,也可隨時隨意駛至世界各地。
一國之下,進一步簡化中、港兩地在海、陸、空各方面的互通,恐怕只是遲早問題。
港人普遍擔心中、港兩地在運輸工具的性能及設計標準、維修、運作管理以至駕駛者操作及行駛態度方面有差距,按一般港人對國情的印象及個別自身經驗,不難理解。惟事實上,在海、陸、空各方面,中、港早已一直非常頻密往還,可幸到目前為止還未發生明顯因上述差距而導致的大災難。
古今中外,經濟發達及充滿自信的國度,往往非常開放及四通八達;相反,閉關自守的國家,一般是相對落後及缺乏自信。香港由一個相對開放、包容、自信的城市,近日好像忽然變成驚弓之鳥,箇中原因及解困方法,值得朝野盡快研究及作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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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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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 唐梁誹謗

1 : GS(14)@2012-03-24 15:05:47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38065/20120323/70642
唐、梁罵戰,除了因選舉條例有關虛假或誤導陳述的刑責,亦同時牽涉民事侵權行為之一的誹謗。
發佈任何有關他人的貶抑性(令人產生厭惡、憎恨或藐視被貶對象)論述,不論以文字或口頭形式,均可構成誹謗。香港法例中雖有《誹謗條例》,惟主要針對報章的誹謗罪極少(印象中從沒有)引用,一般誹謗糾紛均按普通法侵權原則循民事程序處理,原告即使被判勝訴,只會獲金錢賠償,被告不需負任何刑責。
常言道:「真理就是最佳辯護」。一旦被控告誹謗,撇除較特別及技術性答辯理由(例如在立法會或法庭發言等),最普遍答辯理由有二:真實陳述及公正評論。前者圍繞事實,後者關乎意見。
唐英年指梁振英在「高層會議」有關發言,屬事實性質,一旦引起訴訟,唐需證明有關事實,假設沒有錄音或經確認會議記錄,只能依賴包括唐、梁二人及其他在場人士口供,難免「口講口賠」,訟訴結果視乎各證人在法庭臨場表現及訟訴團隊的功架,真相跟戰果未必一致。
唐同時指控梁「講大話」,梁又反指控唐揑造誣告,性質相對較複雜,除了判斷當事人有否講過及甚麼陳述,也需判斷有關陳述性質及解讀。
至於唐指控梁違背香港核心價值,更牽涉批判性意見,雙方爭議更複雜。憑本人專業及同時是過來人經驗,誹謗訟訴,可免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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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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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雙非孟母

1 : GS(14)@2012-04-20 22:11:54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20420/80834
五、六十年代,香港有所謂「抵壘政策」。按從前中、英雙方有關條約,中國人有權自由進出香港,惟戰後為遏止大量內地人湧進香港,中、港兩地各施各法,中方只允許獲批單程證者來港,港方只准獲發單程證者入境,惟偷渡者一旦成功進入香港市區,港府便發予正式居民身份,政策目標是為避免大量非法移民,構成各種管治麻煩。
根據《基本法》二十四(一)條及《入境條例》附件一(2)(a),任何人如屬在香港出生中國公民,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由於《基本法》條文簡單明確,按普通法釋義原則,不容許附加任何額外條件(例如出生者父或母須屬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有十一年前的「莊豐源」判例,終審庭一鎚定音,為香港帶來近年極度困擾本港的「雙非」孕婦問題。
同樣道理,即使「雙非」孕婦未經合法途徑來港,一經「抵壘」,所產嬰兒理應同樣有永久性居港權。
候任特首一句「零配額」,引來大量掌聲,但掌聲過後是否實際可行,仍有待考證。近日有建議立法,禁止未獲醫院配額孕婦入境,或立例將「雙非」產子刑事化。基於上述「抵壘」原則,「雙非孟母」一旦用坐「大飛」等途徑偷渡來港,醫院按人道立場總不能眼白白不顧「一屍兩命」風險。至於建議政府停止向「雙非」嬰兒發身份證,這等同知法違法,公然與「莊豐源」終院判決對着幹,嚴重違反法治精神。各害取其輕,要根治問題,釋法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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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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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五星火災

1 : GS(14)@2012-04-26 22:25:40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20426/83307
五星級酒店大火,雖有幸沒有構成人命傷亡,惟鏡頭前住客落難逃生相,劫後餘生衣衫不整狼狽相,恐怕對本港旅遊業形象又給了一隻「黑豬」。意外在所難免,惟意外竟發生在開業不久、美侖美奐的大集團酒店,總教人難以置信,有點兒號稱「永不沉沒」的鐵達尼首航便觸礁沉沒味道。
和其他業主情況類似,任何酒店,須為其建築物內及在其控制範圍以內過失負責,一旦有任何疏忽,導致住客、訪客或酒店設施使用者傷亡,受害人可循民事程序追討賠償。惟據初步報道,大火似乎由酒店頂層裝置液晶體顯示屏幕引致。類似液晶體設施越趨普遍,一般由大量LED燈組成插在托盤上,一旦托盤採用較便宜易燃型膠材料製造,便相對容易構成火災危險。
製造商及負責工程承辦商假如明知有關風險而視而不見,即可構成疏忽而須負責;另方面假如酒店管理層事先也知道有關風險而沒有採取合適措施,例如在屏幕附近加設防火設施、或堅持選用不易燃(可能較昂貴)托盤及LED燈物料,則亦可能涉及疏忽行為而要為任何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負責。
根據現行法例,監管只着眼於螢幕結構安全,卻沒有就內部所採用材料作限制,也沒有訂明防火措施,經此一役,有關部門恐怕要馬上檢討,下次意外,可能沒有這次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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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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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乎情:臨急反盤

1 : GS(14)@2012-05-03 23:15:38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20503/85501
版權(修訂)條例審議,達關鍵階段,數日後將恢復二讀,反對聲音正不斷擴大。《網上二十三條》標籤,好使好用,容易將本來技術性頗高議題,簡化為捍衞自由之戰。
大學三年級暑期(因在澳洲,因此是香港寒假)回港,誤打誤撞在高露雲律師行實習,巧獲當時「大老闆」垂青,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得以認識當時兩位知識產權法最當打大律師,一位羅傑志(後當大法官在上訴庭副庭長高位退休);另一位廖長城(現為香港最資深知識產權法律權威、在董建華任內,曾當兩任行政會議成員),分別有緣跟兩位法內高人「學師」,畢業回港後更加入廖長城為首的CHAMBERS共事七年,直至九一年轉當律師。
云云民事訴訟範疇中,一般公認知識產權相對技術性高及艱澀困難。有機會「根正苗紅」在知識產權界發展,假如從一而終,如今可能已成為界內另一高人。人生路途,冥冥中有注定。
這次修訂版權條例,重溫舊夢;較易理解政府箇中竅妙及修例出發點,惟慨嘆坊間不少基於誤解所產生的擔憂,但留意大律師公會、公民黨、以至整個泛民陣營一早已「收貨」,但在網民壓力下出現臨急反盤的尷尬立場。條例能否通過,仍懸於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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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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