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乎情:非禮不同性騷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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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12-29 12:49:24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報章同一版內,有威爾斯醫院顧問醫生涉嫌性騷擾女醫生案;又有投資公司老闆被控非禮女文員案開審。
「非禮」和「性騷擾」,到底有甚麼分別?
最簡單答案,動口不動手,可構成「性騷擾」;但假如動了手,「非禮」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非禮」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構成「非禮」罪,必須有身體接觸;屬猥褻性質;受害人不同意;及犯案者有猥褻意圖。撫摸女性「敏感」或一般與性有關部位,對一般正常思想人來說,該行為本身已屬猥褻行為,控方要證明被告有猥褻意圖相對較容易;但假如案情所涉行為本身不屬猥褻性質,例如脫掉當事人的鞋,則除非同時有證據證明犯案者有猥褻意圖,例如鬼鬼祟祟、或面帶猥褻表情(天生一副猥褻相貌男士可吃大虧),否則不足以定罪。
曾有案例,被告在公眾場合從後面撲上企圖「咀」受害女子,吻臉行為本身被判不屬猥褻性質,只判普通襲擊罪。另一案例,被告在巴士座位上把手放在他自己的大腿與鄰座女乘客大腿中間,該行為本身也被判不屬猥褻性質。
涉案行為假如可能涉及犯案者有意造成身體傷害,一般不能以受害者同意作為答辯理由;但假如只涉及輕撫行為,則控方需同時證明當事人不同意有關行為。
何謂「性騷擾」,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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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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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12-30 11:30:04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性騷擾」與「非禮」,坊間一般把兩者混淆。
九五年通過「性別歧視條例」,主要針對僱傭背景性別歧視行為,包括「性騷擾」行為。
對另一名女性(女性對男性同樣適用)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與性有關的好處;或對她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有關行為對於一般合理人士經考慮所有背景情況後應可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冒犯、侮辱或威嚇,即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也包括獨自或與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有關行徑可造成對當事女士構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對女性或當她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因此,對女同事口花花,或所謂「吃豆腐」,假如她或在場女士不介意,可能被認為可以增進大家工作愉快氣氛,但
假如當事人或任何在場女士感到被冒犯,則隨時可演變為「性騷擾」行為。如何判斷,恐怕要考大家常識及智慧。
身為老闆者更須特別小心,員工之間「性騷擾」行為,老闆也可能要負責,除非他能證明他當時以合理可行措施預防或制止。
「性騷擾」不屬刑事罪行,惟受害者可循區域法院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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