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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匯率,將上演去年上半年無預警的大跌走勢? 這個示警論調,來自中央銀行的最新數據。 根據央行公布,代表國內散戶資金動向的二月份國內DBU(外匯指定分行)人民幣存款餘額來到二千 六百六十億五千四百萬元,創下歷史新高,反觀代表法人資金動向的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卻降至五百二十七億一千一百萬元,不但連兩月下滑,且創下近五個月以來最低紀錄。 對於OBU人民幣存款不升反降,各界普遍的解釋是,法人基於避險操作的考量,喜歡握有強勢貨幣,才轉向美元,將人民幣大額定存單解約。 這也讓專家頻頻示警:中國官方強烈干預人民幣匯率,無法以一般市場機制來評估其走勢。因此,去年上半年,人民幣從六.○五元無預警重挫至六.二五元兌一美元,不僅持有人民幣資產的投資人損失慘重,眾多投資人民幣TRF(編按:「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即銀行與客戶「對賭」未來匯率方向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散戶、中小企業主,更是血本無歸,讓金管會大為震怒,直接勒令部分銀行業者暫停該業務。 主打企業金融業務的台灣工銀副董事長駱怡君觀察,最近不管和客戶或銀行同業交流時,一談到人民幣相關議題,普遍「餘悸猶存」,且異口同聲指出,針對人民幣進行避險操作的部位會比去年大。 企業端對去年人民幣暴跌的陰霾,事隔一年後尚未完全退散;台灣散戶一窩蜂搶人民幣存款的瘋狂程度,卻只增不減,無怪乎有人擔心,去年的悲劇是否重演。 新存戶注意短期、高利的新方案,風險大 今年各銀行吸收一般存戶人民幣存款的利率方案,更出現一個特殊現象:有別於昔日人民幣高利定存以「階梯式利率」(存越久、利率越高)為主的情況,今年卻是「期間越久、利率越低」的方案激增。 舉例來說,花旗銀行推出十四天、一個月兩種選擇,四月十日前,十四天期人民幣定存年利率三.八八%,一個月則為三.六八%;公股行庫中,人民幣業務數一數二的兆豐銀行,人民幣定存一個月利率達四.一%,三個月僅三.六%;連去年較少積極耕耘人民幣存款業務的土銀,也加入這波短打戰,祭出一個月三.九%的利率。 銀行界到底在打什麼如意算盤?一位銀行業高階主管坦承,中國的企業客戶借貸需求高,國銀在當地分行的存款量,供不應求,只好標榜短天期即可賺取高利息的人民幣定存專案,在台灣迅速「吸金」後再轉到中國拆借。 這個現象,反映的是中國企業信用評等不佳,其財務困境遲遲未根治,尤其今年以來中國降息、降準,企業的流動性風險進一步升溫。台灣金融業者的借貸門檻相對低,成為陸企「應急」的重要融資管道,等於將其結構性風險轉嫁給台資業者。 花旗投顧負責人王進彰說,目前的情勢下,買進高利息人民幣,就與投資配息率五.五%到六%的高收益債券(垃圾債券),相去不遠。「正因為人民幣的跌價風險和(高收益債券)企業違約的風險差不多,所以才會配比較高的利息給投資人。」 中長期而言,美元獨強趨勢確立,但若比較美元、人民幣定存的報酬率,就會發現,法人「錢」進美元,不只是基本的匯率避險操作,也因為計入匯差造成的損益後,長期而言,美元的投報率仍優於人民幣(見下表),也難怪法人一發現人民幣苗頭不對,就「琵琶別抱」,轉向美元。 搶短族小心未來兩到三個月,波動高 只不過,一般散戶可能無法像法人一樣,隨時掌握國際情勢和最新資訊,若想賺取人民幣高利息,又要保護資產,受傷程度降至最低,該如何操作? 王進彰說,以今年來說,(人民銀行)會格外小心干預人民幣匯率,以保護國內經濟。所以他估計,今年人民幣僅會微幅貶值,不至於出現像澳洲等原物料大國貨幣的驚人跌幅。 台新銀行理財商品處協理劉佳儀也建議,人民幣匯率中長期上升格局未變,持人民幣存款的投資人,今年毋須恐慌拋售。 但若想「打帶跑」投資人民幣,就有可能要承受短期「賺了利差,賠了匯差」的風險。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認為,過往幾年中國官方實施「剛性兌付」政策(編按:當信託產品出現風險,無論如何,業者都要給投資者本金和收益),一旦企業有財務危機,政府多半會出面收拾殘局,如今已開始打破,允許個別企業違約,這也讓未來兩到三個月內,人民幣下行風險都偏高。 穩健族這樣做增持美元,人民幣別逾25% 當然,相對低點也可以視為考慮逢低進場的時間點。劉佳儀指出,今年第二季到第三季期間,人民幣可能因為美國啟動升息循環,再度承壓,來到相對低點,屆時可分批布局。 不過,為了將人民幣跌價所帶來的傷害降至最小,做好資產配置才是上策。劉佳儀認為,投資人持有美元可達到六成,剩下四成再考慮適度配置人民幣。星展銀行消費金融處長孫可基則建議,人民幣的持有比重皆不宜超過二五%。 |
案情 二〇一三年,張先生將他的公司賣給另一家公司,雙方於六月付定簽約,八月中買方由潘小姐出面,用公司帳戶匯六百萬元到他華南銀行左營分行的帳戶。過沒幾天張先生便出國旅遊,但月底他回國後要領出這筆錢卻領不出來,問華銀才知他的帳戶遭列警示帳戶凍結了。 原來是有位林小姐持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等資料,向華銀稱自己遭詐騙一千萬元,而其中六百萬最後輾轉匯入張先生的帳戶。但對張來說,那筆錢是賣公司得來的,且他也不認識林女,他問買方的潘女,對方僅說是公司內部有糾紛。 因華銀未說明如何解除凍結,他請律師發函要求解除凍結,未料華銀竟回說,其實那六百萬元在他出國期間已匯給林女。他氣道:「華銀說他們打電話跟登門拜訪找不到我,但沒有法院判決、也沒有任何正式書面通知,就隨便把我的錢轉走,以後睢敢在華銀存錢!」他因此與華銀對簿公堂。 一敗審 華銀移辦法處理 根據資金流向表顯示,林女先是匯了一千萬元給潘女,潘將這筆錢匯人公司帳戶,之後再以公司名義分二天各匯三百萬元到張先生帳戶。結果第二筆三百萬元匯人張的帳戶當天,林就持公司存簿將之前匯給潘的其中四百萬元,重新匯回她自己帳戶。 華銀在訴訟中主張,當時接獲派出所通報張先生帳戶為警示帳戶,便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暫停該帳戶的交易功能,再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多次電話聯繫並登門拜訪,伹聯絡不上張先生,而林女提出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證明受詐騙,並願與銀行簽署切結書,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錢還給林女,並非任意發還。 張先生委任律師則主張,林女與潘女等人的私人糾紛與他無關,且華銀未經判決、沒跟張先生連繫,也沒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不應將錢轉出給他人。一審法官認定,案件發生於二〇一三年,當時的管理辦法未規定銀行在聯繫不到開戶人時,須請警方協尋,協尋的規定是隔年才新修訂上路,故以舊辦法來看,華銀的處理流程合理。判其勝訴。 二審勝 華銀逾越權限 張的委任律師二審主張。雖案件發生於舊管理辦法施行期間,但二〇〇五年金管會就已對舊辦法提出函釋,內容包含修正後新辦法中所提及的「銀行聯絡不到開戶人時應洽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但華銀卻在短短十二天內就將錢轉出給他人,顯然未依照金管會的建議處理。 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的第二及第三項規定,銀行對交易異常帳戶的最高處理權限,僅限於暫停其所有交易功能,而其交易異常的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的作業程序及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該管理辦法母法的《銀行法》並未授權銀行可直接將錢轉出至第三人帳戶,華銀此舉已逾越權限。 而《民法》第六〇一之一條也規定,除非存戶被提起訴訟或扣押,否則銀行仍有將錢返回給存戶的義務。二審法官認同其律師主張,認為管理辦法若逾越母法規定,應屬無效,故判張先生勝訴,華銀應返還其六百萬元及衍生利息。且二審判決書也有說明,林女並未告張先生,而是對潘女等人提出刑事詐欺取財告訴,但最後不起訴。 華南銀表示,分行處理該案皆依金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處理,且一審取得勝訴,顯見公司主張也經法院採擇,本案將再上訴,靜待判決結果。 專家話 二審判決較合理 警界曾辦過多起類似案件的隊長說,詐騙案的處理流程,會先凍結該帳戶,待透過司法調查釐清之間資金流向後,依判決結果再由檢察署執行返還受害人金錢。在司法程序未完成前,恐難認定相關人等的關係,究竟是否為詐騙,而銀行自行把錢返還報案人的行為確實易有爭議。 廖芳萱、劉韋德及林李達三位律師皆支持二審判決,且認為該管理辦法條文確實有逾越《銀行法》的疑慮。廖芳萱認為,在《民法》、《銀行法》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皆有規定銀行對警示帳戶的處理方式及權限之下,華銀明明能以效力更大的《民法》及《銀行法》先保障存戶權益,再依法院判決處理其帳戶金額,但華銀卻僅依管理辦法就將錢轉出,確實不合理。 劉韋德則說,舊辦去規定「存款帳戶陘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人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開戶資料聯絡開戶人,與其協商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但張先生帳戶的錢並非由被害人直接匯人,即便是舊辦法也不適用。 曾任法官的林李達更直言無法認同一審判決,上述條文中的「銀行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要確認該案是否為詐財案件,不該只憑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因為警方是受理案件、非偵查主體,應至少等到檢察官起訴,甚至法院判決有罪,才是較嚴謹的認定方式。再者,此案並非林女直接匯款至張先生帳戶,銀行卻直接將張先生帳戶中的錢還給林小姐,亦不符合金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 銀行局官員表示,辦法制定是因詐騙案猖獗,為避免銀行對警示帳戶的不作為,故在民眾檢附報案三聯單及切結書後,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將警示帳戶內的錢返還,但若案件複雜者亦可待司法判決確定再處理,金管會函釋的作法是建議非強制。但銀行的決定仍須自負風險,若法院判決認定帳戶人為無辜第三人,銀行就應返還轉出的錢,並以切結書自行向當初申請的民眾求償。 立委籲 辦法應修正 立委籲黃國昌表示,依《民法》消費寄託之規定,寄存風險應由銀行來承擔,但金管會所制定的這項管理辦法,不僅逾越母法《銀行法》對銀行的授權,同時藉由不當行政命令改變了《民法》對風險負擔歸屬所制定的原則,該辦法應修正。 再者,當初辦法制定的原由應可理解為A遭B詐騙後,A報警後接著通報銀行將B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再做後續處理。即便先不談是否逾越母法,以此案為例,林女雖遭詐騙,但在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張先生與詐騙案有任何關係的情況下,而張帳戶的錢又是透過正常交易取得,銀行卻單純依其通報,在沒有證據支持下將張的錢轉出,作法頗有疑慮。 此外,無論是否洽請警方協尋,銀行在未得到帳戶所有人同意之下,把錢轉給第三人,對帳戶所有人並不會發生清償效力,故當帳戶所有人要求銀行將戶頭原本金額還給他時,銀行沒有拒絕的權力。(陳奐宇、古韵婷) 華南銀僅依管理辦法就草率認定可轉走存戶的6〇0萬元,還是法官給你當好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