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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員工涉嫌合同詐騙 東北證券被罰暫停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半年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由於東北證券某營業部前員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部分員工和經紀人私自推介或銷售非東北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東北證券存在對營業部負責人把關不嚴、監督機制失效等問題。吉林證監局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6月30日前應完成整改;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暫停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6個月。 

關於對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暫停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長沙芙蓉中路營業部前員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部分員工和經紀人私自推介或銷售非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持續時間較長、涉及金額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雖未發現你公司參與有關詐騙活動,但你公司存在對營業部負責人把關不嚴、監督機制失效等問題。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如下行政監管措施:

一是責令限期改正,你公司應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是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你公司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並於2017年10月底前提交檢查報告和整改報告;

三是責令暫停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6個月,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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