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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打輸的官司,一份失準的財 測,讓宏達電股價直接打到對折以下! 十一月二十八日,宏達電的收盤價跌到四百七十一元,創下今年最低紀錄。一個月內跌掉將近兩百元,跌幅近三成,市值大減近一千七百億元。 不過七個月前,宏達電還是台股最強力指標,一度達到一千三百元天價,更讓董事長王雪紅成為台灣第一女首富;沒想到才過七個月,股價就跌掉六成,市值只剩下 四千零六十五億元(以十一月二十八日股價計算),足足蒸發了六四%。 表面上看來,是與蘋果(Apple)的訴訟案失利以及調降財測兩大利空因素襲擊,其中又以後者為導火線。過去極少預測失準的宏達電,罕見的將第四季營收財 測預期,從年成長二○%至三○%,調降至零成長。 不過十一月二十九日宏達電股價出現反彈,野村證券認為,當本益比跌到七倍,就是撿便宜的機會。 但,明年宏達電面臨的硬仗,才是投資人需要關注的關鍵。 硬仗一:專利戰打不完籌碼變少,蘋果攻勢更猛 第一場硬仗,打不完的專利戰。「這場官司敗訴,意味著未來的戰爭會更難打,」一位在國際專利訴訟戰場上擁有十年經驗的律師表示。十一月底,宏達電旗下S3 Graphics控告蘋果公司侵犯3D影像的專利官司敗訴,這讓宏達電未來與蘋果的專利戰爭,籌碼更少。 「這只是個開始,最糟的狀況還沒結束,」瑞銀台灣證券電子硬體首席分析師謝宗文在報告中指出,訴訟失敗雖然不會立即影響到獲利,但卻大幅增加日後的不確定 性,加上Google到二○一二年之前不會釋出摩托羅拉(Motorola)的專利做為Android平台的保護,這讓力拱Android平台的宏達電, 將面臨蘋果更猛烈的攻擊。 硬仗二:兩大敵人夾殺產品鑑別度低,影響銷售 第二場硬仗,來自三星(Samsung)跟諾基亞(Nokia)的夾殺。 過去,宏達電能成功,是因為其能在歐美市場,靠著少量多樣的靈活產品策略,回應電信廠商需求,所以成功綁住了美國電信大廠AT&T、 Verizon,歐洲的Vodafone、T-mobile等,這部分營收占了八成以上。 但,整體背景因素正在改變!摩根士丹利證券亞太區下游硬體製造產業首席分析師呂智穎的報告指出,歐美的智慧型手機市場飽和率已經從兩年前的二六%左右提高 到五六%。這意味著明年的成長動能,勢必要轉移到新興市場。 戰場改變,遊戲規則也會跟著改變。國際諮詢機構顧能(Gartner)資深分析師呂俊寬指出,新興市場屬於開放式競爭(open market),不能再完全依賴電信商,而得直接放在架子上跟消費者溝通,產品的鑑別度變得重要。 過去,做電信廠商生意,產品穩定度可能比外觀辨識度更重要。呂俊寬指出,雖然宏達電在無線通訊技術與作業系統上掌握到一些優勢,但在工業設計的能力與品牌 形象上卻看不到有明顯進展。 「(宏達電)產品的鑑別度不高,」呂俊寬評論。去年底,三星只用一支Galaxy S,在短短六個月內就賣出破千萬支,超過宏達電所有機種的總和;今年三星的Galaxy SЦ,同樣讓宏達電無法匹敵;更不要說蘋果只不過延遲了iPhone 4S的推出時間,就立刻對宏達電第四季的新機出貨量產生排擠效應,逼得他們不得不調降財務預測。 原本被視為優勢產品的4G機種Vivid系列,現在也被質疑。花旗環球證券亞太區下游硬體首席分析師張凱偉就在報告中指出,宏達電宣稱在4G LTE上領先,但在產品的輕薄度與電池效能上根本比不上三星、摩托羅拉,甚至樂金(LG)等競爭對手。 更可怕的是,過去手下敗將諾基亞在嫁入微軟(Microsoft)後,似乎有挾著新作業系統芒果(Mango)再起的趨勢。最新一款由華寶代工的 Lumia 800智慧型手機,是諾基亞近幾年在英國市場開賣首週銷售最好的智慧型手機,甚至還傳出「做不夠賣」的消息。 在原有的戰場上拿不出新武器與蘋果、三星對抗,新興市場又面臨遊戲規則改變、需要調整策略的挑戰,加上諾基亞極可能捲土重來,外資紛紛下修宏達電明年的獲 利預期。 觀察指標:能否守住高階市場是關鍵 張凱偉在報告中先是將目標價從六百三十七元下修至四百三十六元,明年每股盈餘(EPS)成長率相對於今年,也將出現負成長,達負二一.五%。「如果過去一 年多來是晴空萬里,那麼眼前的狀況就是山雨欲來、烏雲密布,」另一位分析師形容。 呂俊寬認為,明年觀察宏達電指標在於能否守住高階智慧型手機市場,因資源有限,「一旦分心去做中低階,那將會失去原先的高毛利與優勢!」 儘管外資一片看空,宏達電發言人容覺生表示,情況並沒有這麼嚴重,明年除了推出LTE新機之外,也會有更多全球旗艦型機種應戰。 去年初,宏達電也曾因外界不看好,其可能因為iPhone的競爭而大打低價戰,股價降到二百七十七元,但在一個月內以高業績成長數字,迅速翻轉外資的看 法,股價自此一路漲破千元。宏達電能否再次扭轉局勢,已成為市場關注焦點。 |
京東2012完成600億 2013衝擊1100億
京東去年完成600億的交易規模並不出人意料,要是完不成600億才會讓人稱奇,因為京東的豪言壯語早已在去年初就放了出去,期間還出現過2012年計劃要完成1000億、800億的說法,當然這類說法一般都是公關煙幕彈,用來試探輿論深淺,2012年完成600億的銷售目標還相對靠譜。對於京東來講,必然要保持著高增長率,如果增速一旦放緩,就意味著京東的發展遇到了瓶頸,這就讓京東IPO失去了想像力,同時也會遭到輿論的「唾棄」與資本市場的拋棄。
業績證明一切,是對輿論質疑最有力的回擊,是給資本市場的信心,保持高速增長是京東最基本的發展要求,就算刷業績也會完成年初制定的市場目標。今年,劉強東給京東制定了1100億的發展目標,已如今京東的基礎實力,供應鏈關係、銷售規模、網站流量和網民紅利等多方面來看,完成1100億雖然有難度並不是沒有可能,況且衝擊銷售額的方式有很多。京東在明年上市的可能性極高,所以今年的業績一定要好看,不僅要衝擊1100億的銷售規模,還要力爭盈利。而國內電商市場正在走向理性,資本市場的態度也在回暖,京東已經初具上市的基本條件,今年將為IPO做最後的準備。
價格戰已經不足以擊潰京東
劉強東去年4月號稱資金儲備有60億,今年則宣稱資金儲備已有150億,但大家都清楚這錢除了剛融資的7億美元,剩下了100億基本上都是供應商的貨款。京東有錢,但京東也很差錢,供應商的貨款是京東用來自身發展正常周轉使用的,這筆錢京東是不敢輕易挪用,一旦這部分錢出現問題,京東將會出現真正的資金鏈斷裂的危險。
劉強東手握100億供應商的貨款,完全有能力抵禦競爭對手的價格戰衝擊。在去年京東敢於硬拚對手,因為電商之間的價格戰是對自身供應鏈財務管理的考驗,價格戰需要投入的資金仍然是在供應鏈財務上,京東與競爭對手的價格戰根本不會對自身造成實質傷害。
假設京東與對手的價格戰確實需要自身投入2億,也就是京東需要虧2億,但這2億虧損並不能立即對京東構成影響,京東有足夠的資金儲備,也就是京東6月打價格戰的投入8月才會在財務上結算,8月打價格戰的投入10月才會在財務上結算,而這期間京東整體的交易規模增長,整體賬期再拉長,所以在財務上京東的正常運營基本上不會受到價格戰的影響。
但欠債終究要還的,京東可以通過融資來還,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還,甚至可以盈利之後再補漏。總之供應商的貨款在京東的財務中不斷滾動,以京東現在的體量幾億元規模的價格戰根本打不垮京東。幾十億、上百億的價格戰京東才有可能倒下,但對於零售業來講,單次發起幾十億、上百億規模的價格戰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京東選擇不盈利而不斷衝擊銷售額是很明確的選擇,銷售額越大,供應鏈資金也就越多,京東抵禦衝擊的能力也就越強。京東現在可以承受單次上億規模的價格戰,而噹噹現今的體量就無法承受這樣的衝擊。當然規模不僅在財務運轉上有著優勢,同時在毛利上也有著優勢,劉強東在接受採訪時也說過,10億規模的銷售額就拿10億規模的返點,100億規模的銷售額就拿100億的返點,衝擊銷售額也提高毛利的一種方式。在國內,銷售額是衡量電商企業的第一標準,其次才是贏利、服務、運營等其他方面。
京東把融資燒完很有可能,但指望京東資金鏈斷裂就有些難了,所以單純的通過價格戰擊潰京東已不現實,京東目前的體量完全可以抵禦價格戰的衝擊。
趕上好時候 眾矢之的京東欲告別價格戰 年底力爭盈利
京東放出信號,今年第四季度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盈利,盈利就需要京東在多方面做出努力,控制成本,提高毛利,增強流量轉化,做快遞、賣廣告、收平台費、做金融等,京東可以獲利的方式越來越多,今年再告別無休止的價格戰,第四季度實現盈利也很有可能。
去打一場又一場的電商價格戰,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今年有關部門開始對電商價格戰做出了一定限制,這或多或少對京東有一定幫助。因為有政策的約束,電商價格戰不會打的那麼明顯了,京東有理由不應戰了,輿論的壓力也會降低些。
京東一直是價格戰的眾矢之的,每家價格戰的戰火必然燒向京東。但在每次電商價格戰中京東有意掌握主動權,無論是打擊噹噹,還是挑釁天貓,又或叫板蘇寧易購,京東從來都主動攻擊,而在不能掌握主動權的情況下,對競爭對手的隔空叫板從來都不予正面理睬。京東懂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道理,之前易訊、1號店的叫板,京東都給忽略不計,沒有輿論的關注,易訊、1號店也只是自娛自樂的給自己的忠實用戶提供優惠,在品牌宣傳上的效果不佳,對京東的影響並不大。
京東要在年底實現盈利,減少價格戰的次數是必要的,劉強東也表示去年與蘇寧易購大戰時,一天就虧了2個億。今年常規的促銷會做,但京東會控制毛利,與對手的直面衝突也會減少,畢竟價格戰只是衝擊銷售額的方式,並不是提升毛利的有效手段。
京東躲不開價格戰
曾經不可一世,叫囂著全網最低價的京東,要開始提高毛利尋求盈利了,而被京東的低價脫下泥潭的噹噹還是虧損中苦苦掙扎。噹噹的存在從另一個層面印證著京東的成功,不過噹噹今天的處境也可能是京東明日的結果。
京東可以承受價格戰衝擊,但並不代表對手不斷髮起的價格戰對京東沒有影響,也並不代表未來的價格戰對京東造不成損傷。經過去年815一場京蘇大戰,蘇寧易購已經形成了很強的品牌影響力,消費者開始習慣拿蘇寧易購與京東對比,今年蘇寧易購不停的發動促銷活動勢必會分流一部分京東用戶。況且還有易訊、1號店、國美、噹噹等都以京東為目標對手,都想分流京東的用戶。今年要規模又要盈利,京東很難在價格戰的泥潭中抽身自保。
價格戰讓電商快速成長,就算京東上市同樣還會受到價格戰的衝擊。當年京東對噹噹在圖書市場上的價格戰讓噹噹深陷虧損之中,市值一降再降;與蘇寧易購在3C家電市場的價格戰也讓蘇寧的股價出現波動。出來混遲早要還的,京東上市之後也將會受到競爭對手的價格戰衝擊。
結語
價格戰是中國零售業永恆的主題,但京東已經開始想辦法走出價格戰的深淵。中國零售業毛利普遍偏低,單純的購銷業務是不可能讓京東實現盈利的,真正可以讓京東盈利的是圍繞零售業務展開的增值服務,也就是劉強東想要的數據、金融、平台。網絡零售只是這些業務的母體,是京東的基礎。電商之間表面打的是價格戰,實則是在爭奪市場話語權與市場掌控力,為其增值服務提供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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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一定很納悶,明明從兩年前開始,高鐵營運就轉虧為盈了,怎麼股價還如雞蛋、水餃,悶壞了六萬名小股東。現在,車票還要漲價近一成,從乘客口袋裡多掏錢出來,這對股價有幫助嗎? 答案是:沒有幫助。 因為高鐵票價和股價的演變,背後是兩套不同的邏輯,卻同樣指向一個矛盾:高鐵妾身未明,它忽而要依市場規則、民間企業決策,忽而擔負公共任務、財務問題需要政府解決。 高鐵通車將近七年,已有超過兩億人次搭乘,等於全台六歲以上人口每人平均搭過九次以上。就在我們越來越被它「黏」住時,高鐵票首度調價,而且一次就漲九%上下。 在油電雙漲、薪資不漲的民生環境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高鐵一個月內降回原價。但依照政府與高鐵公司的BOT(民間興建營運後移轉模式)合約,沒有不准漲價的理由。 四年前,高鐵就達到合約訂定的漲價條件(隨物價指數調整),但當時碰到全球金融海嘯而未調漲,「這次如果能調而不調,留到下次再調價,衝擊幅度可能更大,」高鐵發言人賈先德表示,希望讓商業的歸商業,高鐵自會承擔市場的接受度。 他也強調,因票價提高而減少的營運量非常少,只有區區幾個百分點,完全不是先前媒體報導調價半年將虧損五億元那回事。 亦即這次調價,高鐵穩賺不賠。那為何股價反應冷淡呢? 表面看,近兩年高鐵淨利已由負轉正,毛利率高達四成,未來營收可望持續成長,目前股價淨值比僅約一‧五倍,看起來很不錯。可是,別忘了它到去年底還有累計虧損六百四十二億元(今年依新會計準則編列後,為五百三十四億元)! 運量被高估!實際搭載人次僅達一半 高鐵投資人多年未曾領股利,就是因為累積虧損對高鐵有如泰山壓頂。因此,票價上漲帶來的營收效益(一年約三十億元),對高鐵財務而言「連杯水車薪都不夠,」賈先德說。 而累積虧損的來源,說穿了就像一場數字遊戲。不願具名的高鐵民股董事分析,當初政府提供高鐵的運量預估為每日逾二十萬人次,結果通車至今的實際運量約只達半數,但政府因之前樂觀的運量估計,推算出三十五年這個在國際上算很短的特許期,「也就是算一算,讓你賺二十六年(扣掉興建期)就可以了。」 折舊加速!年營收幾乎被利息吃掉 於是,折舊也要在特許期滿前攤提完,「變成加速折舊。」這使得高鐵營運前兩年,營收共三百六十五億元,但折舊加利息負擔(部分利率高達八%)卻高達六百九十七億元,帳上幾乎撐不下去,逼得政府陸續幫高鐵拆除這兩枚財務炸彈:折舊提列從直線法改為運量百分比法,報表上首年立即少了一百億元減項;債務則與銀行團協商借新還舊、降低利率,每年利息也馬上減半。 特別股到期!虧損沒打銷還得付股息 不過第三枚財務炸彈又襲來,這次卻是政府自己埋的引信。 原來,高鐵公司發行共計四百零二億元的特別股已陸續到期,股息累計到去年底共一百零一億元。由於累積虧損沒打銷,股息未發,但身為高鐵大股東的官方財團法人航發會、中技社卻率先發難,打官司要求高鐵支付股息。結果法院判決高鐵須付息,引發其他特別股股東群起仿效。 未來數週,十幾個特別股討債官司、調解庭紛紛開打,高鐵公司將忙著跑法院。 「這個才是真正迫在眉睫的問題,」賈先德說,若特別股股東都來要求贖回本金、付息,財務危機就會引爆。 真要解決高鐵財務,有兩個模式可以參考。 兩個爭議解方延長特許或提前還資產 英法海底隧道:英法銀行團以債作股,同時將特許期由五十五年延長為九十九年。這是台灣高鐵公司目前最傾向的做法,不過銀行團已經拒絕用債務換股票。延長特許年限可減輕折舊壓力,但交通部部長葉匡時表示,延長特許的前提是高鐵要先減資、再增資,而他對高鐵公司目前提出來的減資幅度不滿意,「減得不夠多,民眾會覺得圖利原始股東。」 高雄捷運:今年六月高雄市議會同意市府與高捷公司修改BOT合約,不待特許期滿就提前把高捷機電資產還給市府,亦即將附於其上的債務也一同轉給市府,解決了原本七月就要破產的危機。而減債一身輕的高捷公司,則以提高營運回饋金等措施回報。 把資產連同債務,提前交給政府,這個想法其實在殷琪還是高鐵董事長時就曾思考過,但當時忙著先解決銀行團問題,後來到歐晉德接董事長,都未曾試探過政府的態度。這個模式放在高鐵的爭議,同樣是「會不會讓原始股東們太好過?」 熟悉最初高鐵五大股東(富邦、長榮、大陸工程、東元、太電)的人士說,「他們(兩年前)放手給政府後,沒有一家想再回來,現在,只求合理退場。」 只是,怎樣才叫合理?先前高鐵的融資、增資就已仰賴公股銀行或半官方事業來承擔,相對出資不多的原始股東不能輕鬆走人。高鐵若走向類似高捷的切割資產與營運,則未來顯然很好賺的營運部門,可考慮重新招標,讓價高者得,以使公眾獲得最大回饋。 【延伸閱讀】1個致命錯誤,引發高鐵連串財務危機 關鍵錯誤:營運量預估每日逾20萬人次─實際結果每日僅13萬人次(註) 第1顆財務炸彈(已拆除):因特許年限僅35年,通車後折舊提列年約180億元政府介入:2009年改會計方法,去年折舊減為112億元 第2顆財務炸彈(已拆除):長期借款3,233億元,通車後每年利息達108億至175億元政府介入:2010年債務協商,每年換新債、降利率,去年利息已降到87億元 第3顆財務炸彈(未拆除):累計虧損至去年底仍有642億元,加上特別股股息、股本贖回壓力503億元,總計1,145億元未爆彈 政府未來會再介入「拆炸彈」? 註:數據為2013年1至8月平均值 | ||||||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共同申報標準》工作的相關程序。其中,要在2017年完成的最主要的工作有兩件,一是從1月1日起,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需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新開戶賬戶展開盡職調查。其次是在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於100萬美元)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CRS出臺之後引起了高凈值人士的廣泛關註,但其實CRS的影響不僅僅局限於高凈值人群,諸多金融機構也都將受到影響,其中就包括私募管理人。然而,在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僅僅出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2012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表述一致)。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據基金業協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17433家,備案私募基金數量達到4.65萬只,認繳規模達10.24萬億元,實繳規模7.89萬億元,總規模已接近公募基金。
那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CRS下有義務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為執行CRS而開展的盡職調查將會對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產生怎樣的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盡調的主要目標又是什麽?應當如何展開盡調,以及若未按規定開展盡調將面臨何種後果?帶著這一系列問題,第一財經記者在業內采訪了相關機構、法律界人士。
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盡調義務主體
事實上,在CRS框架下,並非所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高級合夥人陳芳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只有屬於CRS下所規定的四類金融機構,即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實體和特定保險機構才有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及信息報送的義務。私募基金與存款機構、托管機構和保險機構關系不大,而CRS所規定的投資實體有三類:為客戶投資或者運作金融資產的投資實體、受專業管理的投資實體和以金融資產投資或交易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陳芳律師稱,對於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等金融資產為主的私募基金,無論其采用合夥企業型、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基金的形式,由於其設立的目的均是在利用金融資產進行投資、再投資或交易,均滿足上述第三類投資實體的判定標準。
因此,這類私募基金需要對金融賬戶持有人(如基金投資者)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進行非稅收居民身份識別,並進一步進行信息申報的工作。
然而,陳芳律師解釋稱,由於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及對金融機構的分類差異,僅僅依靠CRS中的標準來判斷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為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以《標準》核心內容為基礎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對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範圍、調查對象金融賬戶、需進行信息收集申報的賬戶信息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指導相關金融機構展開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第六條對金融機構進行了分類,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屬於“投資機構”。不僅如此,《管理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進一步明確了該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在我國需要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義務主體。
私募機構盡調工作尚在起步階段
第一財經記者近日問詢多家私募機構後發現,目前已有規模較大的外資私募機構按照CRS的標準向客戶發送郵件,進行相關信息的征集。記者從某私募機構發出的信息收集表中獲悉,征集的主要信息包括:客戶個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現住地址等)、客戶的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其目前所居留的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號,或者具有同等功能的識別編號(Tax reference number & Tax reference number type)。同時,如果賬號持有人持有多個身份,還須羅列出所有居留管轄區的全部信息。
然而,對於眾多小型的、主要服務於國內客戶的私募機構來說,大多都尚未開始進行收集信息的工作。某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其財務部門目前尚未收到稅務局下達的通知,因此並沒有進行任何對賬戶信息排查及收集的工作。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孟言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雖然對大部分境內金融機構來說,其主要客戶都是中國的稅收居民企業或個人,這些信息無需報送,但作為履行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必須對所有賬戶持有人進行調查才能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由於目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稿的階段,所以大部分的中資金融機構準備工作還未全面鋪開,相對而言,外資金融機構基於集團的要求很多早已根據OECD要求就緒,只需再按照中國最終出臺的相關規定的不同要求進行修改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何展開盡調?
《管理辦法》對於盡調程序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並對個人賬戶及機構的盡調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通過對《管理辦法》的深入研究,陳芳律師認為,對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無論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非居民,還是非居民作為控制人通過消極非金融機構間接持有基金份額,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在盡職調查完成後,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該等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交換信息奠定基礎。
對於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對2017年1月1日後的新開個人賬戶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持有的存量個人賬戶規定了不同的盡調方法。
陳芳律師解讀《管理辦法》稱,對於新開個人賬戶來說,考慮到賬戶申請人為開立賬戶本就需提供若幹身份材料到場或委托其代理人簽署相關賬戶開立文件,此時要求其一並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可以此種方式識別該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而對於存量個人賬戶,則主要以金融機構依據現有客戶資料進行主動審查為主。對該等賬戶的盡調主要通過電子、紙質記錄檢索進行,識別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非居民標識。在進行主動檢索識別後,還需要與客戶經理確認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關於非居民賬戶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將其定義為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而居民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居民),另一類是稅收居民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為《管理辦法》中所述的非居民,但明確排除了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孟言倫則對機構賬戶的盡調作出了解讀,他表示,對於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與個人賬戶類似,《管理辦法》將新開機構賬戶與存量機構賬戶區分進行,但不同的是,對於機構來說,不僅要核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還要核查其是否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根據信息表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再根據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是否超過600萬元的標準進一步進行區分審查。
對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管理辦法》雖然有三條判斷標準,但實則只有兩類機構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或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價值占收入或總資產50%的非金融機構,二是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同時,《管理辦法》也對如何判定非居民“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亦作出了相應規則,對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基金的控制人進行了分別規定。其中,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個人。
值得註意的是,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因此僅非居民個人能被認定為非居民控制人,而非居民企業則不會被認定為控制人。即使非居民企業達到了控制標準,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現了控制,該等由非居民企業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也不能認定為非居民賬戶。
未按規定開展將受處罰
《管理辦法》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實施監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罰則。特別是對於故意錯報、漏報客戶信息的,以規避《管理辦法》規定為目的、幫助客戶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以及存在違規行為且拒絕糾正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該等機構納稅信用級別不得評為A級,情節嚴重的則將直接判為D級。
孟言倫表示,鑒於《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部門性規章,而國家稅務總局並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無權直接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對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其只能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采取上述措施。
同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屬於行業自律協會,證監會才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罰款、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等處罰的監管機關。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基金業協會也只能移交證監會處理。
陳芳律師也認為,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中發生違規行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證監會建議采取處罰措施。即使僅在基金業協會層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暫停受理基金備案措施,也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若情節嚴重的,不排除基金業協會會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