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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私募基金遇上CRS:躲不掉的金融賬戶信息收集與披露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共同申報標準》工作的相關程序。其中,要在2017年完成的最主要的工作有兩件,一是從1月1日起,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需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新開戶賬戶展開盡職調查。其次是在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於100萬美元)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CRS出臺之後引起了高凈值人士的廣泛關註,但其實CRS的影響不僅僅局限於高凈值人群,諸多金融機構也都將受到影響,其中就包括私募管理人。然而,在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金融機構,僅僅出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2012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表述一致)。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據基金業協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17433家,備案私募基金數量達到4.65萬只,認繳規模達10.24萬億元,實繳規模7.89萬億元,總規模已接近公募基金。

那麽,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屬於CRS下有義務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為執行CRS而開展的盡職調查將會對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產生怎樣的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盡調的主要目標又是什麽?應當如何展開盡調,以及若未按規定開展盡調將面臨何種後果?帶著這一系列問題,第一財經記者在業內采訪了相關機構、法律界人士。

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盡調義務主體

事實上,在CRS框架下,並非所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中倫律師事務所(上海)高級合夥人陳芳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只有屬於CRS下所規定的四類金融機構,即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實體和特定保險機構才有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及信息報送的義務。私募基金與存款機構、托管機構和保險機構關系不大,而CRS所規定的投資實體有三類:為客戶投資或者運作金融資產的投資實體、受專業管理的投資實體和以金融資產投資或交易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目前,我國的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陳芳律師稱,對於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等金融資產為主的私募基金,無論其采用合夥企業型、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基金的形式,由於其設立的目的均是在利用金融資產進行投資、再投資或交易,均滿足上述第三類投資實體的判定標準。

因此,這類私募基金需要對金融賬戶持有人(如基金投資者)履行盡職調查程序,進行非稅收居民身份識別,並進一步進行信息申報的工作。

然而,陳芳律師解釋稱,由於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及對金融機構的分類差異,僅僅依靠CRS中的標準來判斷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為指導和規範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以《標準》核心內容為基礎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對有義務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範圍、調查對象金融賬戶、需進行信息收集申報的賬戶信息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指導相關金融機構展開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第六條對金融機構進行了分類,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屬於“投資機構”。不僅如此,《管理辦法》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進一步明確了該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屬於在我國需要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的義務主體。

私募機構盡調工作尚在起步階段

第一財經記者近日問詢多家私募機構後發現,目前已有規模較大的外資私募機構按照CRS的標準向客戶發送郵件,進行相關信息的征集。記者從某私募機構發出的信息收集表中獲悉,征集的主要信息包括:客戶個人信息(姓名、出生年月、現住地址等)、客戶的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其目前所居留的司法管轄區和稅務編號,或者具有同等功能的識別編號(Tax reference number & Tax reference number type)。同時,如果賬號持有人持有多個身份,還須羅列出所有居留管轄區的全部信息。

然而,對於眾多小型的、主要服務於國內客戶的私募機構來說,大多都尚未開始進行收集信息的工作。某機構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其財務部門目前尚未收到稅務局下達的通知,因此並沒有進行任何對賬戶信息排查及收集的工作。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孟言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雖然對大部分境內金融機構來說,其主要客戶都是中國的稅收居民企業或個人,這些信息無需報送,但作為履行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必須對所有賬戶持有人進行調查才能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由於目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稿的階段,所以大部分的中資金融機構準備工作還未全面鋪開,相對而言,外資金融機構基於集團的要求很多早已根據OECD要求就緒,只需再按照中國最終出臺的相關規定的不同要求進行修改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何展開盡調?

《管理辦法》對於盡調程序進行了非常細致的規定,並對個人賬戶及機構的盡調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區分。通過對《管理辦法》的深入研究,陳芳律師認為,對私募投資基金來說,無論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是非居民,還是非居民作為控制人通過消極非金融機構間接持有基金份額,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在盡職調查完成後,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報送該等賬戶相關信息,為下一步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交換信息奠定基礎。

對於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對2017年1月1日後的新開個人賬戶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持有的存量個人賬戶規定了不同的盡調方法。

陳芳律師解讀《管理辦法》稱,對於新開個人賬戶來說,考慮到賬戶申請人為開立賬戶本就需提供若幹身份材料到場或委托其代理人簽署相關賬戶開立文件,此時要求其一並簽署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在實踐中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可以此種方式識別該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而對於存量個人賬戶,則主要以金融機構依據現有客戶資料進行主動審查為主。對該等賬戶的盡調主要通過電子、紙質記錄檢索進行,識別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非居民標識。在進行主動檢索識別後,還需要與客戶經理確認是否存在其負責的客戶為非居民個人的情況。

關於非居民賬戶的定義,《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將其定義為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或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而居民則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習慣性居住或在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的居民),另一類是稅收居民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因此,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為《管理辦法》中所述的非居民,但明確排除了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孟言倫則對機構賬戶的盡調作出了解讀,他表示,對於機構賬戶的盡調程序與個人賬戶類似,《管理辦法》將新開機構賬戶與存量機構賬戶區分進行,但不同的是,對於機構來說,不僅要核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企業,還要核查其是否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根據信息表明為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再根據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余額是否超過600萬元的標準進一步進行區分審查。

對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管理辦法》雖然有三條判斷標準,但實則只有兩類機構會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或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價值占收入或總資產50%的非金融機構,二是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同時,《管理辦法》也對如何判定非居民“控制”消極非金融機構亦作出了相應規則,對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基金的控制人進行了分別規定。其中,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個人。

值得註意的是,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因此僅非居民個人能被認定為非居民控制人,而非居民企業則不會被認定為控制人。即使非居民企業達到了控制標準,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現了控制,該等由非居民企業控制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也不能認定為非居民賬戶。

未按規定開展將受處罰

《管理辦法》對未按照要求建立實施監控機制及進行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制定了嚴格的罰則。特別是對於故意錯報、漏報客戶信息的,以規避《管理辦法》規定為目的、幫助客戶隱藏真實信息或者偽造信息的,以及存在違規行為且拒絕糾正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將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該等機構納稅信用級別不得評為A級,情節嚴重的則將直接判為D級。

孟言倫表示,鑒於《管理辦法》為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部門性規章,而國家稅務總局並非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無權直接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對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規的金融機構,其只能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采取上述措施。

同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屬於行業自律協會,證監會才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罰款、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等處罰的監管機關。但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於情節嚴重的,基金業協會也只能移交證監會處理。

陳芳律師也認為,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次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中發生違規行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向證監會建議采取處罰措施。即使僅在基金業協會層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暫停受理基金備案措施,也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若情節嚴重的,不排除基金業協會會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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