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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房股不濟,皆因為中央推出的「十大行業振興規劃」,最後一位「幸運兒」落於物流業,而非房產業身上。再加上非常巧合地,有兩家內房股,分別為合生創展(754)及雅居樂(3383),先後傳出涉及非法案件,令整體內房股帶來更負面的情緒。 當市場氣氛不好時,大家以房地產非「十大行業振興規劃」為沽貨理由。相反,如果現在市場氣氛是好的,消息出來後,房地產股票節節上升。大家又可以用逆向思 維去解釋,因為房產業不需要中央出手打救,代表了房產業沒有問題,所以受到投資者追捧。同一個原因,配上不同的演繹手法,便可以解釋了股票的升跌。你認為 這些原因其實有多強說服力呢? 別捉錯用神 ○七年尾香港首富李嘉誠先生於三十多元沽出中國遠洋(1919),今天其股價跌到了只有四元,差不多跌了九成。如果投資者當時跟着李先生沽貨,今天當然非 常開心。但是看回歷史,跟李先生買賣,原來都要想想會否捉錯用神。○三年八月,長和系宣佈出售手上東方海外(316)股權,東方海外為全球其中一間最大的 貨櫃運輸及物流公司。當年東方海外股價從三月,每股四元左右一直升至十二元,去到了十年以來的新高。當時有報紙及分析員視李先生沽貨為沽貨訊號,認為東方 海外股價於短時間內已經升了不少,應該選擇跟着沽,但事後,東方海外股價卻升足四年。 Victoria認為,以李先生對運輸碼頭業務的熟悉情況,他自有沽出的理由,只是沒有向外界披露而已。 王雅媛為註冊持牌人士,並沒有持有以上股票 逢周二見報 |
http://blog.caing.com/article/11969/
经过反复分析,我认为M1、M2、油价、美元指数是影响中国CPI的最重要因素。这四个因素可以解释高达82%的中国CPI变化。当然,还有一些“无形之手”的因素根本无法解释,骠悍的通胀无需解释。 下面就是通过回归对CPI所做的拟合,非常接近:
根据我的统计模型估计,11月份CPI为4.85%左右,PPI为5.07%左右。
味皇兄曾在集優一文中提及一名在宏安辦事,類似叫陳振康的物體,今日想談談他。
他在星期五於香港經濟日報做過訪問,內容提及他寫了一本叫做《上流力》的書,我昨晚無意中在某書店看到,提及如何上位之餘,也談到他的家世,讀完之後,大覺他做他要學他的所謂「成功人士」的應該做的事,我看完之後,大罵幾次不雅的字句,在此就不深談的。
根據他的書和Webb-site.com的資料綜合,他只生在紅磡一家庭,有幾位兄弟姊妹,在高考成績不佳,據稱是沒有A、B之類,進入理工大學(當時是理工學院)會計系就讀,之後進入一家八大以外的會計師,後來轉了一次工,合併後成為進入現時的四大之一的安永(記憶所及?)。
其後在1993年,(他稱大約是28歲,和年報資料大致吻合),因為華建控股(479,現因財困陷入除牌階段,正被拯救中)上市的關係,故擔任這公司的財務總監,其後他稱他們旗下的判頭之一鄧清河(書中沒講到,但是一對證後應該是鄧本人),在追數後惺惺相識,於是被宏安集團招攬過去,做其董事,至今十餘年。
為何他為這人渣公司擔任十餘年的財務上面一把手?當中,卻有一大段故事。
在1996年間,他因賺到第一筆錢,購入黃埔花園一小單位,作價超過200萬,其後樓後快速升值,加上炒賣股票賺得不少,加上轉職至宏安後,人工大增,所以認為有能力應付,故於約1997年再次以615萬購入同一屋苑的另一較大單位,並出租予韓國人。
結果金融風暴爆發,樓價大跌,且因為股票投資失利,又加負一筆錢債,租住大單位韓國人因生意失利遠走韓國,欠租多月,導致他被迫出售該小單位,度過難關。他亦要兼職擔任上海集優(2345)及多家人渣或財困公司如北京御生堂(1141,前雄豐國際、保興發展)、耀榮明泰(72,已除牌),以及因宏安收購而得的位元堂(897,前得利)的董事總經理及PNG資源(221,前利來控股)及中國農產品(149,前港澳發展、寶榮坤、中國數碼港、中國置地、珀麗酒店、中國高速)的主席。
在這樣大的財務壓力下,加上其工作專門,人工也高,導致轉職困難,加上他稱其內向的性格,並沒有想過接觸他人,又加上老闆因該公司因金融風暴經營失利,導致其需要找盈利增長點,在這前提下,需要大量集資以發展新業務,但新業務卻是開展困難,導致盈利基礎不廣闊,且持續虧損,故需要加大集資額去繼續投資,導致更大的悲劇,但是主席則可以作多項業務投資,把私人的物業注入以股東資金以自肥,並減少自己的損失。上層的公司也因資金不足,大股東也不想拿錢出來,或者繼續配股失去控股權,加上購入的下層公司本身財務亦非常困難,導致不斷使下層公司集資,並把資金輸送至上層公司,導致下層公司的股東情況更加嚴峻。
總的來說,故此在一家財困還要大舉擴張的公司加上一個財困老闆,加上一個財困財務下,導致近十年來這家公司不停抽水,人見人怕,這老闆還「明言投資者驚公司供股集資,或透明度不高的話,可以避開不買」。
但是如果公司供股,股價也會大,但賣掉也使人賠過清光,導致別人對此股戒心大增,也導致每股股東權益持續減少,這完全不利小股東。但是還有不少人還痴迷於這於股票,以為這些股票便宜又好炒,容易賺錢又值得買,我就真的沒話可說。
至於他在書中說法,其實和iMoney的施伯樂無甚麼分別,完全是上一代的價值觀,但我覺得有專業資格就考的看法抱贊成態度,但不贊同我們每一日都要全部給老闆,只要工作時間就夠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如努力做自己生意好過,為甚麼要分錢給你?
長工時是對自己生活身體都沒有益處的,這些人把病態視作正態,還要教別人如何上位,以上一代的價值觀繼續害我們,荼毒80後,使我們這一代繼續導致更多的悲劇出現,我們點解要上位,為何不做自己的主人,做一些不由自主的事?這個才是大家好好想想的地方。
只要努力節省,控制好自己的財務,儘量少欠債,不要亂花費,有足夠的錢的話,生活就由你控制,不然就反過來變成奴隸,正如這本書的作者一樣。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24/100360349_all.html
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取證難,可謂中外通病,加上中國金融和司法體系均不成熟,對內幕交易的威懾力不夠而犯罪成本低廉,A股市場氾濫的內幕交易,已成為中國證監會證券稽查的頭等大事。
接近監管當局的知情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內幕交易調查認定、舉證責任和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將於近日出台,有涉及刑事層面的,也有涉及民事層面的內容。
新的司法解釋將推動在內幕交易案的認定過程中,更多採用間接證據,內幕交易知情人的範圍將有所擴大,並對內幕交易案如何啟動民事賠償程序,提供相關的司法依據等。
允許採用間接證據
內幕交易取證難業內皆知。即使行政偵查中利用間接證據認定了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也常常因直接證據不足而拒絕移送。
據公開數據,證監會2011年前11個月共獲取內幕交易案件線索108件,立案調查39起,啟動非正式調查63起,已通報了秦宣、謝風華等轟動性大案。
知情人士透露,本次司法解釋的主要精神就是,允許公檢法採用間接證據。「對內幕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和知悉人、密切聯繫的人都可以推定,沒有合理理由能證明與內幕交易無涉的,都可以推定有犯罪嫌疑。」 比如有通話記錄或者短信記錄,之後有交易行為,雖然通話和短信內容很難獲知,在處罰時也可能被推定有內幕交易嫌疑。
美國威凱平和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汀表示,內幕交易中直接證據極少,取證和認定在境內外都是難題,但美國相對技術手段更為完善。「儘管可以通過間接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但所有內幕交易刑事案的偵查成功,都在某種程度上有賴於證人的合作。」
一位法律專家介紹,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無罪推定,需要排除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優勢證據規則。中國對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沒有明確 規定,一般都認為是用公權力進行處罰,應該參照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證監會一直覺得這一規則過於嚴苛,一直在推動最高法院解決這個問題。
對責任分配的認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行政處罰與刑法一樣,均是行使國家公器進行的處罰,因此一旦證據不充分很容易被行政訴訟。證監會早年間在海南凱利案件上,就曾經因此而被行政訴訟,因而非常希望能夠有一個清晰的司法解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011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下稱《會議紀要》),指出在特殊案件的審理中,將部分特定事實的證明責任適當向原告和第三人轉移。但這一轉移僅適用於對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中。
《會議紀要》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時,也應當考慮到部分類型的證券違法行為的特殊性,由監管機構承擔主要違法事實的證明責任,通過推定的方式適當向原告、第三人轉移部分特定事實的證明責任。」
「這個規定太間接。一是實現形式間接,即只有在被處罰人訴訟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時候,監管部門才能享受這個權利,最初調查定罪的時候不行。二是 效力太間接,《會議紀要》和法律的效力不是一個層次的,只能供法院系統審理案件時做參考。」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希望這次司法解釋能直接規定舉證 責任分配的問題。」
誰是知情人
司法解釋還會澄清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和信息獲取的認定。
《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什麼算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比如清潔工打掃時無意看到文件,這算不算非法獲取?」一位業內律師表示,「在美國,所有獲悉內幕信息的人,都算知情人。」
新的司法解釋將把獲取渠道分為合法與非法兩種。在合法渠道中,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因身份而獲得信息;而通過竊取、刺探、竊聽、收買等獲取內幕信息則屬於非法手段。
最早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就是1990年央行發佈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此類行為將被行政處罰。
1993年,《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首次對內幕交易的行為、內幕信息的範圍等作了詳細規定。這一法規通過列舉法加兜底條款首次確定了內幕人員的範圍,但僅限於發行人高管、中介機構人員等「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員」。
2005年出台的《證券法》,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均列為可能參與內幕交易的主體。但這一規定又將通過中性渠道內 幕信息的獲取者排除在外。此外,《證券法》對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規定繼續採取列舉加兜底條款的定義方法,只是將兜底條款的限定權力交給了證監會, 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規定』一詞定義不明。證監會出台的何種效力的文件才算『規定』?難道隨便出台一個 內部文件也算?」
2007年,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引起了業界高度關注。在該案中,曾任杭蕭鋼構員工的陳玉興,通過向公司時任證券辦副主任的羅玉峰等人打聽消息, 得知杭蕭鋼構即將簽署重大項目合同的消息,夥同專業炒股者買入股票。因該項目合同信息在杭蕭鋼構員工內部早已廣為流傳,而陳玉興開始得知該信息並買入股票 時,並不知細節,只「模糊知道要簽一個大合同」。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和辯護人曾就「未公開內幕信息」的定義和陳玉興是否屬於探聽、竊取內幕信息展開激 辯。辯護人認為「已經過分張揚」的項目合同不屬於內幕信息。
最終法院認定,杭蕭鋼構在內部會議上透露的模糊信息不符合證券法相關規定,因此不構成內幕信息,也不能視為已將內幕信息公開化。但是,法院認定 陳玉興是杭蕭鋼構公司的前任證券事務代表,本身屬於證券專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其行為應屬於刺探內幕信息的非法行為。這一案件的判決在內幕 交易認定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亦被證監會列為內幕交易的經典案例。
隨即,證監會在業內試行《內幕交易認定辦法》,並建立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同時,證監會還設有舉報人獎勵制度。然而,對內幕 交易的線索獲得渠道來說,因舉報而被發現者微乎其微。「內幕消息與保薦人入股等不一樣,不涉及他人,各做各的,別人不知情,也不會產生利益分配不均的情 況,所以舉報非常少。」
《會議紀要》中明確列出了內幕交易的五種情況,並根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等級不同,分為行為與信息「基本吻合」「高度吻合」等不同判定標準。
民事賠償待釐清
中國對內幕交易的懲罰一向較輕,杭蕭鋼構案中的兩嫌疑人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業界頗有異議。如謝風華等獲利巨大,但無論是最終罰款額度還是刑法量刑,都不足以令後人望而卻步。相形之下,美國對內幕交易案最高25年的有期徒刑加上罰款及民事賠償,顯然更具威懾力。
對內幕交易案,中國目前並無完善的配套民事賠償制度。在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中,「暫時不予受理」由來已久,其歷史可以上溯到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通知,其中規定,「對於股民針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 最高法院對此的解釋是,當時「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員素質有侷限,相關法律法規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備審理條件。2002年,最高法院通過出台司法解釋取消了索賠障礙。2005年,《證券法》規定了內幕交易行為,明確了賠償制度。
直至2010年,黃光裕案發生,才揭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第一案的序幕。經過管轄權異議等兩年的漫長程序較量,該案剛剛有望進入實質審理階段。
2011年11月,由公司法、證券法專業律師聯合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領域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反證券欺詐律師團,目前正在就李啟紅、肖時慶等內幕交易案公開徵集利益受損投資者。這一做法類似境外集體訴訟的受害人召集形式。
不過,在民事賠償方面,到底什麼人可以申請賠償、如何賠償、賠償額度是多少,目前都無明確的司法依據。
有法律專家表示,美國對此有上限原則,即賠償最多不超過獲利的3倍。
「這些問題都會在這個針對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中有一定的闡述。」知情人士表示,美國常用於證券民事賠償的集體訴訟機制,在本次司法解釋中,「出不來」。
本刊記者陸媛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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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持兩年多的奇美電兩大股東爭執大戲,終於在許文龍家族全面退出奇美電董事會後,畫下句點。宣布退出後的第三天,許文龍在自家宅邸拉琴、宴客,透露出他的好心情。他很清楚,無法再為奇美電打拚,只能選擇放手。 撰文‧賴筱凡 五月十八日,就在奇美集團創辦人許文龍捐贈博物館的那個下午,一場小型演奏會緊接著在許文龍家上演。琴聲如訴,緩緩自小提琴弦上滑出,就好像許文龍這天的好心情一般,在他心裡,企業是一時的,唯有博物館與醫院之於社會的貢獻,才能長存。 這是奇美實業宣布全面退出奇美電董事會後的第三天,許文龍表現平靜,「最困難的時候,已經過了。」貼近許文龍身邊的人士透露,奇美電與群創合併走一遭,經 歷整合問題、美國反壟斷訴訟案,乃至於龐大的債務問題,五月十五日奇美實業全面退出奇美電董事會後,許文龍心中的大石終於放下。 據了解,許家不得不壯士斷腕,從去年奇美實業年報可窺一二。過去石化業有「北台塑、南奇美」兩強,奇美實業更是公認的幸福企業,但去年在龐大轉投資的業外 損失拖累下,竟繳出五十年來最大虧損成績單,在本業獲利僅七十一.九七億元,不若前三年的逾百億元水準,認列投資損失達一一九億元,最後每股稅後虧損達 二.二一元,原來奇美電大虧六四七億元的那把火,已經燒到奇美實業。 幸福企業五十年首見虧損 二○一一年,面板業的景氣蕭條,等不到面板報價回穩,奇美電大虧六四七億元,時任奇美電董事長的廖錦祥,為了奇美電銀行聯貸,擔心到耳中風,「他們都很清 楚,聯貸案這關不過,奇美實業也會被拖下水,光看他們手上奇美電股票幾乎都質押,就曉得壓力有多大。」知情人士透露,即使奇美電與群創合併,但給許文龍家 族的壓力未減。 眼看奇美電虧損累累,奇美實業只好進行內部大瘦身,「只要資源重疊的部分就整合,cost down再cost down。」奇美實業的員工私下抱怨,「虧錢的明明是(奇美)電子,卻連(奇美)實業也要一起苦。」對於奇美實業五十餘年的幸福企業員工來說,「打從○八 年金融海嘯,奇美電大虧開始,奇美實業就不再幸福。」確實,過去一年來,奇美實業的營運費用大幅削減,以前一年營業費用得支出一四八億元,去年縮減到八十 六億元。「(奇美實業總經理)趙令瑜上台後,整頓得很厲害,但一切還在常軌。」貼近許家身邊的人士不諱言,趙令瑜節省支出不遺餘力。 一頭灰白頭髮,面對記者追問,趙令瑜總是秉持著低調原則,一貫的笑容、快步離開,但奇美實業上下都知道,這位從基層做起的總經理,採購人員在他眼皮底下,很難搞鬼。 如果年輕三十歲 就跟它拚不過,奇美電的虧損壓力越來越大,即使奇美實業的塑化本業撐住,卻挺不住轉投資的虧損一再擴大。 甚至,奇美電兩大股東之間的矛盾,還倒打奇美實業一巴掌。 奇美電內部人士透露,在群創班底進入奇美電之後,奇美電董事長段行建把採購、財務等大權一手攬,過去奇美實業提供奇美電需要的塑化原料,可是,去年奇美實業送去的報價,居然被打回票。 這看在老奇美人眼裡,幾乎是大忌,「或許兩家公司的關係不若以往,但面對奇美電這種態度,奇美實業能忍嗎?」對此,奇美電發言人陳彥松回應,任何採購案都有其程序,奇美電不會因供應商不同而有差異,實在無需擴大解釋。 隨著外界不斷用放大鏡檢視奇美電兩大股東的關係,許文龍家族與鴻海之間的裂痕更大。就在奇美電董事會召開前兩周,許文龍家族的代表直接向段行建開口,決定全面退出奇美電董事會。段行建馬上表達挽留之意,卻已留不住許家要退出奇美電的決心。 「我很清楚,如果今天年輕個三十歲,還可能跟它(面板)拚,但我已經八十四歲,能做的有限。」許文龍曾私下和身邊的人如此透露。 最終,奇美實業不得不放手,「或許(許文龍家族)退出,對奇美電好、對奇美實業也好,許董、廖董都比以往寬心得多,所以還能釣魚、拉琴,心情也不像去年跟著銀行聯貸起伏。」知情人士說。 面對外界猜測是否要將股權轉手中資,或讓奇美電引入其他策略聯盟對象,許家人揮了揮手,「許董的立場很清楚,他是重然諾的人,答應銀行團的(對奇美電)增 資都會繼續做,其他的就留給段總安排。」許文龍八十四歲的人生,從石化業起家,拓展到電子產業,要投入面板業時,他曾問當時奇美實業總經理何昭陽一句: 「賠了,會不會影響到奇美實業?」何昭陽很明確地回答,「不會。」然而,時光移轉,面板景氣不再如他們當年所想,奇美電的百億虧損終究還是燒到奇美實業門 口,為奇美電、也為了奇美實業好,許文龍的面板大業最終還是一場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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