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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巡視】「惡的科學」難以解釋「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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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做出殘忍的事情,是因為他的心理有「同情障礙」?

2012年10月6日晚,蘇州一名女子在該市一商場的停車場內準備上車時,遭遇持刀搶劫被割喉,腿部也被刺了一刀。這則殘忍行兇的消息後面,網友的 跟帖不少。一條說,「逼近基尼指數極限,經濟衰退,這樣的事會越來越多的。」還有一條說:「昨天是寧波,今天是蘇州,受害者仍然是女子,仍然是割喉!對待 惡性刑事犯罪當用重典。」

我正好在讀一本關於「殘忍」的書——《惡的科學:論同情與殘忍的起源》(The Science of Evil: On Empathy and the Origins of Cruelty)。這本書要是在中國出版,也許會遭到上面兩位網友的痛罵,因為作者西蒙·巴倫-科恩(Simon Baron-Cohen)在「殘忍」問題上的觀點是:人做出殘忍的事情,是因為他的心理有「同情障礙」,形成了人格發展的自然缺陷。雖然巴倫-科恩也考慮 到殘忍者的環境生長條件(如兒時受到侵害和父母虐待),但他認為殘忍主要與當事人的腦部基因狀況有關。這種看法雖然與基尼指數極限或者不重罰則犯罪頻發的 外因決定論相左,但同樣也是一種決定論。

這本關於殘忍的書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殘忍是人們在生活中經常碰到,但又一直沒有得到較好解釋的問題。人們通常用「惡」來言說殘忍,而惡是什麼 呢?惡又體現為怎樣的社會行為呢?巴倫-科恩的解釋是,惡是一個人對他人的感受完全缺乏同情的能力(他用的是「移情」empathy一詞)。他以生物醫學 的研究結果提出,特別無情的和特別替人著想的人都是少數,而大多數的人則是處於中間。

這與大衛·史密斯(David L.Smith)在《非人:為何我們會貶低、奴役、滅絕他人》一書中對殘忍的討論有不謀而合之處。史密斯說,我們如果把別人當作同類來對待(也就是具有 「同情」)時,就不會有殘忍的行為。馬克·吐溫說過,「人類是唯一殘忍的動物」,但史密斯認為,「我們大多數人都會有殘忍對待他人的幻想。誰沒有想像過以 牙還牙、以眼還眼?……但是因為你覺得將渴望復仇的白日夢變成現實是錯誤的,然後就克制住了。或者也許你確實施行了報復,但是報復手段卻沒有幻想的那麼誇 張(你只是發了一封令人不快的郵件,而不是把他們大卸十八塊)。人們在想像殘忍行為時的愧疚程度,與他們眼中該行為的殘忍程度成正比。而愧疚程度則與約束 程度成正比。這便是為什麼殺人和折磨人的行為很難實施,尤其是在正常情況下。」

心理學家們討論「正常情況下」的殘忍,因為只有在正常情況下,人才必須也才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美國民眾普遍關心人的行為責任問題,他們堅信人的 自由選擇和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擔負個人責任。但他們也知道,人的行為並不都是自由意志的結果,社會應該重視人有時會身不由己的情況,這是因為,兼顧個人責 任和可使罪行減輕的情節,事關整個社會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巴倫-科恩討論殘忍的心理成因,將它與個人的犯罪行為聯繫起來,正是在法治文化環境中的美國人所關注的。巴倫-科恩強調,「對有精神分裂症的人,我 們並不叫他為他的幻覺負責;對糖尿病患者,我們不叫他為他的口渴負責。糖尿病患者的胰島素水平低,我們說那是因為他的細胞對胰島素反應不正常,也就是說, 我們承認他的行為的生物醫學原因。同樣,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由低同情心所造成,而那又是因為他頭腦的同情電路(empathy circuit)不起作用,那麼這個人該在什麼意義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呢?」

巴倫-科恩有關大腦基因決定人的殘忍的看法引起了不少爭議。有人擔心,對犯罪行為的單純心理學解釋,會給一些人製造逃脫刑責的藉口。心理理由是很容 易被濫用的,對此該持審慎的懷疑態度。例如,一個犯下謀殺罪的罪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允許以「犯案時行為控制能力弱」為理由得到減刑?生物醫學對殘忍的 解釋也許可以滿足人們的知識好奇,但不應該成為為殘忍犯罪開脫的藉口。

作者為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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