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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流轉文件正式印發 集體土地承包權不得流轉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386

據《經濟參考報》消息,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日前正式印發。

報道提到,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的文件,對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但《意見》明確指出,交易品種將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意見》的安排實際上是對決策層提出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等‘三權分置’理論的落實。”《經濟參考報》引述一位知情人士表示,由於農村土地的產權權屬關系複雜,適用的規則也不同,所以《意見》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上進行了分類指導。

“這並不是說農村集體土地不能流轉,恰恰相反,中央還再三強調要重點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改革,但這里是指經營權的流轉交易。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永遠不可能交易,承包權現在也明確提出不在進場流轉品種範圍內,說明維護農民利益,防止他們在流轉過程中失地是決策層推進改革的基礎。”報道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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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流轉文件正式公布 集體土地承包權不得流轉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386

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今天正式對外公布

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的文件,對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但《意見》明確指出,交易品種將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經濟參考報》曾引述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意見》的安排實際上是對決策層提出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等“三權分置”理論的落實。由於農村土地的產權權屬關系複雜,適用的規則也不同,所以《意見》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上進行了分類指導。

“這並不是說農村集體土地不能流轉,恰恰相反,中央還再三強調要重點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改革,但這里是指經營權的流轉交易。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永遠不可能交易,承包權現在也明確提出不在進場流轉品種範圍內,說明維護農民利益,防止他們在流轉過程中失地是決策層推進改革的基礎。”報道稱。

以下是文件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

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農村勞動力持續轉移和農村改革不斷深化,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求明顯增長,許多地方建立了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務。但是,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不平衡,其設立、運行、監管有待規範。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於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有利於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於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紮實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性為主。必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引導、規範和扶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充分發揮其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

  ——堅持公開公正規範。必須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堅持因地制宜。是否設立市場、設立什麽樣的市場、覆蓋多大範圍等,都要從各地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

  ——堅持穩步推進。充分利用和完善現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在有需求、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新的市場形式,穩妥慎重、循序漸進,不急於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規模。

  二、定位和形式

  (三)性質。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包括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林業產權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征。流轉交易以服務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為主,具有顯著的農業農村特色。流轉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縣、鄉範圍內,區域差異較大,具有鮮明的地域特點。

  (四)功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註意發揮貼近“三農”,為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臺。

  (五)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當地政府要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

  (六)構成。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等流轉服務平臺,是現階段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組成部分。利用好現有的各類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其植根農村、貼近農戶、熟悉農情的優勢,做好縣、鄉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範圍的市場,承擔更大範圍的信息整合發布和大額流轉交易。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理順縣、鄉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臺與更高層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關系,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實行一體化運營,推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七)形式。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場建設,也要有效利用電子交易網絡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建立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是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利用政務服務大廳等場所,形成“一個屋頂之下、多個服務窗口、多品種產權交易”的綜合平臺。

  三、運行和監管

  (八)交易品種。農村產權類別較多,權屬關系複雜,承載功能多樣,適用規則不同,應實行分類指導。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九)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範。

  (十)服務內容。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都應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

  (十一)管理制度。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範、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統一規範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流轉交易的產權應無爭議,發布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應方便農民群眾。

  (十二)監督管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範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範運行。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設施等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不能改變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生態功能,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

  (十三)行業自律。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推動行業發展和行業自律的積極作用。協會要推進行業規範、交易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加強經驗交流、政策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增強行業自律意識,自覺維護行業形象,提升市場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十四)扶持政策。各地要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紮實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林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行市場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通過采取購買社會化服務或公益性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積極培育市場中介服務組織,逐步提高專業化水平。

  (十五)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和科技、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林業、金融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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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咋處理?國務院提有償退出試點

10月20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今日印發《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

規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農業現代化取得明顯進展,國家糧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農產品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農民生活達到全面小康水平,美麗宜居鄉村建設邁上新臺階。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大城市郊區、國有墾區和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以高標準農田為基礎、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支撐的產能保障格局基本建立;糧經飼統籌、農林牧漁結合、種養加一體、一二三產業融合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基本構建;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基本穩定,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畜禽糞便、農作物稭稈、農膜資源化利用目標基本實現。

規劃同時提到,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力爭2018年底基本完成。在有條件的地方穩妥推進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試點。

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有序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到2020年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健全非經營性資產集體統一運行管護機制。

規劃指出,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統籌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改革,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保障進城落戶居民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幹財政政策,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定居落戶。

規劃還提出,完善財政支農政策,要健全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在厘清政府和市場邊界的基礎上,將農業農村作為國家財政支出和固定資產投資的重點保障領域,建立健全與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涉農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確保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用於農業農村的總量逐步增加;整合優化農業建設投入,鼓勵采取投入補助等方式實施建設項目,鼓勵社會資本主導設立農業產業投資基金、農墾產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調整優化農業補貼政策,逐步擴大“綠箱”補貼規模和範圍,調整改進“黃箱”政策。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將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合並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要創新金融支農政策,完善信貸支持政策。強化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對農業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建立健全對商業銀行發展涉農金融業務的激勵和考核機制,穩步推進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加大保險保障力度。逐步提高產糧大縣主要糧食作物保險覆蓋面,擴大畜牧業保險品種範圍和實施區域,探索建立水產養殖保險制度,支持發展特色農產品保險、設施農業保險。建立農業補貼、涉農信貸、農產品期貨和農業保險聯動機制,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研究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規劃提到,對大豆、棉花、糖料蔗等重要農產品劃定生產保護區,2020年計劃糧食(谷物)綜合生產能力5.5億噸。健全農產品市場調控政策,繼續執行並完善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建立玉米生產者補貼制度。調整完善棉花、大豆目標價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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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農村土地改革:老有所養比承包權重要

隨著中國工業化進程和城鎮化水平進展到相當程度,農村作為中國經濟下一個動力源,近年來頗受關註。而且,農村計劃經濟體制遺留較多,市場經濟大潮之下,改革勢必要觸及。

針對農村體制談及最多的土地問題,近日決策層印發了《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下稱《意見》),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此舉被視為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三權分置”內涵在於,將原本捆綁於一體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從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的兩權體系過渡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開的三權體系。其中最大突破是放活土地經營權,在保護農民相應權益的同時,盤活土地資源要素市場。

實際上,在《意見》印發之前,不少農村地區已出現“三權分置”類似運作模式。不過這種模式同樣面臨難題,諸如中央每年對“三農”投入大量補貼,這些補貼是分配給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而非享有土地經營權的真正種地者,這不符合補貼政策的本意——補貼出農民的種糧積極性。此外,“新型地主”將出現,按照制度設計,將土地經營權轉讓出去的農民,部分盡管已經落戶到城鎮,但仍然享有承包權,而流轉土地的農戶需定期支付地租或其他利益給這些“地主”。

換言之,“三權分置”雖為土地經營者提供了保障,但因遺留問題不少,且未能達到“誰種地誰擁有土地”的改革初衷。因此可以斷言,如果停留在現行土地制度框架之下,土地制度改革將永無窮期。

回顧歷史,當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上世紀50年代計劃經濟的產物,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產到戶、包幹到戶乃80年代初所確立。這些政策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發揮了作用,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激發了農民勞動熱情,令農村迅速解決了溫飽問題。然而,歷經數十年滄桑巨變,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鄉進一步統籌協調,當前農村土地制度與框架存在的前提已發生根本變化。

以其中影響最大的城鎮化建設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中國城鎮化率達56.10%,而1980年初不到20%,此外還有數以億計的農村人口在城市“常住”。農村人口城鎮化以及湧入城市“謀生”,改變了農民對於土地的依存關系,且由於糧食收購價格遠遠滯後於物價和勞動力價格漲幅,土地為農民帶來的收入貢獻越來越少,很多甚至不再將土地作為創收途徑。

土地已不是絕大多數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意味著農民的就業、養老不能再依靠土地。而現行制度框架下,農村勞動力沒有工作不計入失業統計,養老也只有每月數十元的補貼,這對曾經同樣為中國經濟騰飛做出過巨大貢獻的農民而言,很不公平,同時也成為了農村土地改革的主要阻力。

而且,在農耕文明時代已經遠去的今日,令農民依附於土地之上,或者認為土地可以成為農民收入和養老的保障,都不再與現行經濟發展形態相符。換言之,土地對人的束縛關系早已被掙脫,農民對於土地的依存如今也已瓦解。

一言以蔽之,欲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把農村打造成經濟動力源,打破現行土地制度框架在所難免。當然,在改革土地制度時,要充分保障農民利益,防止對農民造成二次傷害,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讓農民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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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保護農民承包權是“三權分置”重要核心問題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今日的發布會上回答一財記者問時表示,農戶的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戶流轉土地給經營主體,把經營權轉讓出去,現在實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要簽訂合同,這可以從法律和政策上,使承包農戶的權益得到保障,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限制他們流轉土地。農民有真實意願,可以依法有償退出承包地。

他強調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三權分置”的重要核心問題。

3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韓長賦介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這一意見已於10月30日正式對外公布。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兩個問題,在《物權法》中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但如今中央提出“三權分置”,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經營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在之後的抵押擔保中,如果出現困難和糾紛又該如何協調?現在中央出了新的政策,與之相關的法律,比如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是否加快修改進程?第二,本次《意見》中,強調了承包權的保護,但是之前中央提到過農戶是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學界有擔憂,如果過度強化土地承包權的話,可能會適得其反,即農民不願意退出土地,農業始終無法實現規模化經營。你怎麽看待這種說法?

韓長賦:農戶的承包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戶流轉土地給經營主體,把經營權轉讓出去,現在實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要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來規範運行,農民集體以及政府的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可以加以指導。這個制度安排可以從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權益得到保障,特別是承包農戶的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強迫或者限制他們流轉土地,但是你要按規定備案。

你講的第二個問題,現在一部分農民進城了,是否可以依法退出他的承包地。文件和政策當中,如果他確實有真實意願,可以依法有償退出。現在全國的一部分縣搞試點,試點涉及的農戶也不多。我想和大家說明的是,在農民退出承包地的問題上,現在只有少部分農民有這個意願。進城農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夠長的歷史過程,我們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為什麽?我們農村人口多,農民舉家進城是少數,多數是年輕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農村生活。特別是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的情況,城市的就業也不那麽寬松。農民進城就業,他沒有足夠穩定的時候,還要保留他的承包地,使得他進退有據,所以探索也應當是審慎的。

我想再強調一點,“三權分置”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此,中央十八大以後進行部署,在農村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個村開展,已經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為什麽開展這項工作,就是“確實權、頒鐵證”,讓農民放心,這個土地承包權是你的,而且是長久不變的,不會因為你出去打工了,這個權利就沒有了,使他放心的轉移就業,同時使他放心的流轉。還有一個好處,確權頒證後,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里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定一點,也便於新主體拿到土地生產經營的長遠預期,這也是當前的一項重大政策,一項重要的工作。所以它和“三權分置” 是配套的,都屬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指出,農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農民家庭經營,也可以通過流轉經營權由其他主體經營,但是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戶家庭。這個基本原則,我們搞“三權分置”和土地流轉過程中還要繼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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