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文化9日晚間回複交易所問詢。日前有媒體發布了《趙薇看中的萬家文化再起風波 旗下互金平臺涉嫌增信》、《趙薇入股的萬家文化不太平 旗下黃河金融履約險形同虛設?》兩篇文章,文章中針對公司旗下互金平臺“黃河金融”主要提出了四個問題。
萬家文化回複稱,第一,關於公司大股東萬好萬家集團為‘黃河金融’投資人提供了擔保,是否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平臺不得增信的規定”的問題,公司的理解是不構成增信行為,但如果行業主管部門認為上述擔保行為不妥,公司將要求“黃河金融”立即整改,以確保規範運營。
第二,黃河金融近日公布的《2016年度平臺運營報告》中表述黃河金融“2015年成交額為7.82399億元”,公司2016年1月12日發布的《萬家文化關於運用閑置資金在控股子公司互聯網金融平臺“黃河金融”進行短期理財產品投資的公告》中表述為“2015年,黃河金融累計撮合交易10億余元。”公司表示,上述數據不一致的原因,系“黃河金融”於2016年7月29日對平臺“已完成投資總額”統計口徑做了一次調整。媒體報道中引用的兩個數據,一個系調整日前系統計算的數字,一個系調整日後系統計算的數字,故出現了差異。“黃河金融”發現上述情形後已經及時就統計程序作出了修改。
第三,關於“2015年、2016年平臺‘0壞賬’是否屬實,是否涉嫌代償”的問題,公司表示,媒體報道後,公司也意識到上述“0 壞賬”的說法可能產生歧義,公司將要求“黃河金融”在後續運營中進一步增加透明度、增加宣傳用語規範性,避免對公眾造成誤導。
第四,針對平臺上很多產品都不可能達成平臺公布的“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問題,公司回應,上述“商業綜合責任險”系就萬好萬家集團對前述借款協議保證函的履約能力進行的保險,不是針對黃河金融平臺或者產品的保險。黃河金融從未宣傳稱對平臺上的產品進行了投保。公司將敦促黃河金融進一步對投資人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明確上述保險的履約條件和程序,避免對用戶造成誤導。
在相關媒體報道後,公司高度重視,已經要求黃河金融針對上述事項作出說明,公司將在後續工作中,進一步敦促黃河金融規範開展相關業務。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3月8日下午在“部長通道”對記者表示,環保部年內還計劃開展1-2次區域專項督查,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切實改善環境質量。
談及正在開展的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時,陳吉寧介紹,環保部與地方環保部門共同組織了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此次督查為時一個月,總共抽調260多人組成18個督查組,共54個小組。
3月8日下午,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部長通道”就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陳吉寧說,督查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層層傳導壓力,重點督查區縣環保工作落實情況,這是環保工作的難點,也是薄弱環節;二是切實落實地方環境保護責任。
陳吉寧說,環保部對京津冀及周邊重點地區按照3公里×3公里劃分網格,共計37000個左右,每個網格按PM2.5排放量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400個左右的網格,貢獻了全區域約40%的汙染排放;排名前3000個左右的網格,貢獻了全區域約80%的汙染排放。
環境保護部正在組織開展的一季度空氣質量專項督查。圖為督查人員在山東省德州市夜查。攝影/章軻
“我們這次督查落實責任的重點也是這些重點地區。”陳吉寧說。
他介紹,此次督查主要集中關註7個問題:第一,重汙染天氣的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例如,有沒有把一些不存在的企業放在了應急預案里,企業是否了解怎麽執行應急預案。第二,網格里“小散亂汙”企業情況。第三,了解和督查這些地區小鍋爐淘汰及改造情況。第四,督查重點企業達標排放情況。第五,現場檢查重點企業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存在造假問題。第六,核查企業是否切實落實冬季錯峰生產。第七,督查區域揚塵問題。
陳吉寧說,截至目前,已督查將近6000個部門、單位和企業,推動解決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問題清單已交地方政府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向社會公開,環保部將繼續盯住不放。另外,將通過梳理這些問題,倒追地方政府責任,發現責任問題多的,將視情采取約談等措施。
陳吉寧表示,環保部年內還計劃開展1-2次區域專項督查,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切實改善環境質量,也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持環保工作。
據保監會網站17日消息,保監會印發《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深度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郵儲等兼業代理機構和第三方平臺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根據過去兩年的檢查情況,抽取個別公司開展“回頭看”檢查,落實監管措施。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以下為全文:
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
2017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按照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堅持“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堅持“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強化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督促保險公司重視和改進保險服務,嚴厲打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強化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監管,加強消費者教育和風險提示,加快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愛護好、維護好、保護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一、督促保險公司切實改進保險服務
(一)啟動保險服務標準化建設。在現有《機動車保險理賠基礎指標》、《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和《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的基礎上,根據行業發展水平、服務能力狀況以及人民群眾對保險服務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覆蓋產、壽險和中介業務的服務標準。
(二)紮實開展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在總結首次服務評價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指標,特別是重要服務創新和重大負面事件評價指標,調整優化指標權重,加強參評保險公司報送數據的監督檢查,科學評價保險公司服務情況,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推進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依照《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完善配套方案和措施,持續開展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工作,每半年發布小額理賠服務指標監測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四)深度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堅持問題導向,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郵儲等兼業代理機構和第三方平臺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根據過去兩年的檢查情況,抽取個別公司開展“回頭看”檢查,落實監管措施。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查深、查透、查實,消除風險隱患,將違規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強化責任落實追究,不僅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
三、提升保險糾紛化解能力
(五)規範投訴處理流程。結合投訴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以來的使用情況,規範投訴處理的接收受理、甄別轉辦、辦結審結等環節。統一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的投訴處理流程,提高投訴處理的效率和規範性。
(六)加強投訴處理考評。進一步強化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督促公司規範投訴處理流程,嚴格辦理時限,增強處理時效,提高投訴案件一次性解決能力和水平,減少重複投訴案件產生,及時妥善解決消費者的合法訴求。加大對公司投訴事項辦理回複報告的審查力度,核實整改情況,推動公司切實執行溯源整改要求。對投訴案件較多,處理不到位的公司,采取提示風險、個別談話、集體約談等方式,督促有效降低消費投訴數量。
(七)強化投訴數據分析。加強對投訴處理數據分析,定期形成投訴分析報告,發現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給市場主體,發揮投訴數據預警作用。
(八)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按照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指導各地建設好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健全調解工作制度,規範調解流程和訴調對接工作流程。
四、加強信息披露
(九)及時發布行業投訴情況通報。按月度發布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通報,客觀呈現各保險公司投訴處理情況,真實反映消費者在投訴爭議中的訴求。
(十)定期披露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在對“亮劍行動”查實問題和投訴處理調查所發現問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形成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適時向社會公布。
(十一)編制並公布保險消費者信心指數。聯合中保基金公司,依托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平臺,拓展調查範圍,改進調查方式,編制2017年度保險消費者信息指數,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五、普及保險消費知識
(十二)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宣傳活動。組織全行業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教育系列活動,利用重要時間節點開展活動,普及保險知識,幫助保險消費者樹立理性消費觀念,提高消費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全社會形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十三)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建立“保險消費風險提示統一平臺”,完善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機制,推動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及時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信息。
(十四)編印保險基礎教育普及讀本。根據保險消費特點,結合保險消費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從社會公眾的視角,組織編寫《保險消費指南》,為公眾購買保險產品、接受保險服務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提供具體指導。
六、加強基礎建設
(十五)完善並落實保險消保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消費者保護各項制度,出臺《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實現銷售過程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加快修訂《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完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及監管機制;發布《保險公司消費者事務委員會工作指引》,強化保險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研究制定保險產品適當性銷售制度,推動公司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相應需求的消費者。加大制度執行力度,監督保險公司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各項監管制度規定,組織開展保險消費者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督導檢查,壓實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主體責任。
(十六)大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積極參與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格局,配合相關部委落實聯合激勵懲戒措施,逐步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建立保險行業失信懲戒制度,與有關部委簽署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推動相關措施的落實。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進一步規範公示內容,加強業務支撐系統建設。
3月26日消息,據聊城新聞網報道,於歡故意傷害案經媒體報道後,聊城市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已經全面開展調查。下一步,聊城市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並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中國央行4月1日公告,為滿足金融機構臨時性流動性需求,3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開展常備借貸便利操作(SLF)共1219.86億元,其中隔夜45.30億元、七天754.62億元、1個月419.94億元。常備借貸便利利率發揮了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有利於維護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3月末常備借貸便利余額為699.96億元。
另外,自2017年3月16日起,人民銀行調整常備借貸便利利率,調整後隔夜、七天、1個月利率分別為3.30%、3.45%和3.8%,較此前2月份利率分別上調20BP、10BP和10BP。這也是今年以來央行第二次上調常備借貸便利利率,此前,2月份的常備借貸便利利率隔夜、七天、1個月利率分別為3.1%、3.35%和3.7%。
自美聯儲3月如期加息後,央行隨即在3月16日全面上調了公開市場操作利率10BP,年內累計上調了20BP,接近美聯儲加息幅度。同時也分別上調了6個月和1年期MLF操作利率10個BP至3.05%和3.20%,央行今日公布數據顯示,3月16日當日隔夜SLF的利率上調幅度達到20BP,年內累計漲幅達到55BP。國金證券此前預計年內公開市場操作利率還有4至5次上調的空間。
央行數據還顯示,當月,人民銀行還對金融機構開展中期借貸便利操作(MLF)共4970億元。其中3月7日操作6個月885億元、1年期1055億元,利率分別為2.95%、3.1%;3月16日操作6個月1135億元、1年期1895億元,利率分別為3.05%、3.2%。3月末中期借貸便利余額為40643億元。對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銀行凈增加抵押補充貸款(PSL)共1089億元,3月末抵押補充貸款余額為22158億元。
央行4月5日消息,2017年3月28日至29日,2017年人民銀行金融法治工作會議在福州召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劉國強出席會議並講話。會議強調,2017年要繼續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試點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改革,制定完善投訴舉報處理辦法等。
首航節能發布公告稱,公司與寰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當日簽署合作框架協議,雙方擬成立合資公司(首航節能與寰慧集團持股比例分別為51%、49%),開展儲能技術的研發和儲能市場推廣。合資公司將以寰慧集團在張家口、雄安新區的項目為依托,推動兩地電儲能項目落地;首航節能擬成立不低於百億的儲能產業基金,投入合資公司儲能業務的開發等。寰慧集團曾為宜賓紙業的重組標的。該協議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公司表示,將立足以能源、環保為核心打造清潔資源產業鏈,目前通過電站空冷、光熱發電、海水淡化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節水、凈水、能源再利用以及清潔電力生產等技術,特別是通過近 7 年的布局積累了豐富的太陽能熱發電相關技術,其中儲熱技術是最為重要的核心技術之一,公司已經取得大規模商業化應用。同時,正在通過自主研發和外延拓展布局儲電技術,未來將逐步完善形成儲熱+儲電為主體,其它儲能形式為補充的多種儲能技術集成的儲能技術方案提供方及儲能項目建設、運營方。逐步把公司打造成集建、發、儲、售一體的清潔資源綜合服務商。
據人民網報道,記者今天從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為深化住房供給側改革,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平抑房價,解決“新北京人”住房困難,滿足剛需。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將在公租房、自住房中為“新北京人”(穩定就業的非京籍無房家庭)單獨劃分30%房源開展專項分配試點。
在公租房方面,將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朝陽區馬泉營項目300套和大興區高米店項目100套房源,共計400套公租房源,拿出不少於30%即120套以上給“新北京人”(穩定就業的非京籍無房家庭)實施專項配租,其中在本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優先分配,專項配租工作將於2017年4月7日開始啟動,具體申請安排見北京市保障房中心網站近期公告。
自住房情況方面,準備在自住房轉化項目——昌平北京灣項目中拿出不少於30%的房源、約780套房源,面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非京籍無房家庭出售,其中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家庭優先分配。具體申請事項見近期北京市住建委網站。
據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試點後,將形成面向新北京人專項分配公租房和自住房的長效制度。
據統計,現有已入住公租房中有新北京人1.03萬戶,占已入住戶數的 13%。自住房中新北京人已簽約3000余戶,約占5%,此次試點,提高了分配比例,將使更多的“新北京人”有認同感。
4月8日,據嘉興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範開發銷售中介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昨天下午,嘉興市建委、發改、公安等七部門聯合發文,對嘉興市本級房地產市場開展為期半年的綜合整治專項行動。
此次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將突出整治重點,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嘉興市本級房地產市場回歸理性,持續健康發展。
據了解,此次專項行動將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十大不規範銷售行為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十大不規範中介行為。
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整治內容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通過捏造或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擡房價;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擡高價格;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未在規定時限內對外公開銷售,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進行銷售;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按照監管要求全額進入監管賬戶;未按有關要求委托代理銷售。
涉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整治內容包括: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超範圍經營,取得營業執照的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證實的信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以賺取差價;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以及各項服務單獨標價;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據了解,此次嘉興市本級房地產市場綜合整治行動由市建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地稅局等單位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認真做好本部門涉及規範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相關工作。整個綜合整治行動將分為三個階段,持續到今年10月份。
嘉興市住房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已經組織開展了前期明察暗訪工作,對已進入商品房預售環節或者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梳理,對市本級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暗訪,對在暗訪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總結。
據介紹,接下來嘉興市級各部門將組成聯合小組開展檢查工作。其中嘉興市建委部門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將對所有規定項目進行檢查,對有投訴舉報的項目進行重點檢查,依法打擊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主管部門將以“零容忍”態度,依法進行處罰,並對照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同時建立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從“三套利”到“四不當”,銀監會正在全面加強銀行業市場亂象的專項整治。
第一財經獨家獲悉,4月6日,銀監會已經向銀行下發了《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53號文),對銀行“四不當”進行專項治理。
“四不當”專項整治檢查要點包括,在“不當創新”方面,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不當交易”方面著重檢查的業務包括同業業務、理財業務、信托業務。同業業務方面,銀行要自查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同業融資中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銀監會在要求自查同業業務當中,提及“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據此前天風測算,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納入同業存單後總負債中同業負債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對更近。
銀行理財業務檢查要點的不當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等。資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等。
“不當激勵”方面,53號文讓銀行自查包括考評指標設置、考評機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當收費”方面則要檢查銀行是否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銀監會要求銀行開展自查,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自查情況進行檢查。資產覆蓋體制、機制、系統、人員及業務。業務範圍為2016年有余額的各類業務。銀行業法人機構匯總各分支機構自查情況的基礎上,在7月15日之前將自查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同時銀監局按機構分類匯總在8月15日前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門則按機構類別形成匯總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創新部。
附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原文
附件1
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檢查要點
一、不當創新方面
(一)治理機制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知悉本機構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是否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是否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範圍之內。
(二)管理制度與流程
(1)本機構是否建立並實施開展金融創新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評估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設立新機構、從事重大收購和投資等可能帶來的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創新業務或產品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
(2)是否針對上述經營活動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要求上述經營活動需事先得到風險管理部門、法律部門/合規部門的審核同意,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準;
(3)是否對快速發展的新產品和新業務以及存在潛在重大風險的業務領域進行專項壓力測試,有效測試識別新產品和新業務等可能對銀行持續經營帶來的重大影響。
二、不當交易方面
(一)銀行同業業務
1. 同業投資業務方面
(1)是否對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實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礎資產,是否存在多層嵌套難以穿透到基礎資產的情況;
(2)是否進行了嚴格的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
(3)是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足額計量資本和撥備;
(4)是否將穿透後的基礎資產納入對應最終債務人的統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業融資業務方面
(1)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金融資產是否符合規定;
(2)賣出回購方是否存在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轉出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3. 監管指標執行方面
(1)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是否展期;
(2)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3)若將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出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50%;
(4)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5)若將商業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計入同業融入資金余額,是否超過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
4. 內部管理方面
(1)是否違規對同業業務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2)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業務轉出資產但信用風險仍保留在本機構,同時該資產未按照原風險狀態進行分類的情況;
(3)是否對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是否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二)銀行理財業務
1. 組織管理體系方面
銀行理財業務的組織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範、歸口管理的要求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
2. 投資運作方面
2.1 資金池運作
是否對每只理財產品實施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是否開展了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模式理財業務。
2.2 不當交易行為
是否存在理財產品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相互調節收益的行為; 是否存在代客理財資金用於本行自營業務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行為; 是否存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行為;(6)理財產品與本行發生的關聯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
2.3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機構作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對理財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者理財產品投資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的情形;
(2)是否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機構準入標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3. 資金投向方面
3.1 債權資產投資
(1)是否存在理財產品直接投資信貸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不良資產受(收)益權的行為;
(3)是否準確統計理財資金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模,以及該項資產余額在任何時點是否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4)是否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5)是否按照規定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情況。
3.2 權益類資產投資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行為。
3.3 隱性擔保或回購
是否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4. 保本型理財產品管理方面
是否對保本型理財產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存款管理並納入存款準備金的繳納範圍。
(三)信托業務
1. 信托公司內部或信托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過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如隱匿信托產品風險、變相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規避結構化產品杠桿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但風險揭示和撥備計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2. 信托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與銀行開展各項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的情形;
(2)與銀行開展代銷業務合作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後管理,並與代銷銀行簽訂隱性回購條款的情形;
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投資信托產品時,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銀行等第三方金融機構以保函等方式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形; 銀信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3. 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保險機構及其持牌資管子公司)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與資管產品相互投資,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可能導致投資者糾紛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產品通過資管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信托公司與資管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4.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不當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請非金融機構作為證券投資信托投資顧問時,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 是否作為融資渠道或放款通道,為中介機構發放個人購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其他不當交易。三、不當激勵方面
(一)考評指標設置
本機構績效考評指標設置是否涵蓋監管規定的合規經營類、風險管理類、經營效益類、發展轉型類、社會責任類五類指標; 經營效益類指標是否以風險調整後收益指標為核心確定分值和權重,是否考慮資產期限及風險延期暴露等因素,並相應設置中長期資產收益對經營效益類指標的貢獻度; 合規經營類指標和風險管理類指標權重是否明顯高於其他類指標; 是否設立時點性規模考評指標; 是否在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外設定單項、業務條線或臨時性考評指標; 是否設定沒有具體目標值、單純以市場份額或市場排名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分支機構是否自行制定考評辦法或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要求; 本機構考評對象存在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發生案件、不規範經營行為的,是否相應調低相關指標的考評等級或得分。(二)考評機制管理
是否依據董事會或相關經營決策層批準的年度經營計劃,制定績效考評制度和指標體系; 是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績效考評的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和質量控制; 本機構審計和監察部門是否對績效考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將業務費用變相作為績效獎勵、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進行嚴肅問責; 是否建立對利潤等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夠及時調整利潤目標。(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 針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是否按監管規定設置績效薪酬的發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監管規定建立了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並有效實施; 是否按監管規定的標準,根據風險類指標管控情況對當年績效薪酬實施控制。四、不當收費方面
(一)收費行為規範
(1)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時,是否有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是否存在無實質性服務、未提升實質性效率的收費項目,以及多收費、少服務,超出價格目錄範圍收費的行為;
(2)是否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鉤、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
(3)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和收費規定。
(二)價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費價目名錄並按規定統一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
(2)是否按照規定在本行營業場所和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本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等;
(3)本行提高市場調節價收費水平或新設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個月進行公示;
(4)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是否事前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並在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提供相關服務。
(三)內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總部統一制定和調整本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並按照監管規定的程序實施;
(2)是否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並建立了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確的價格行為違規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是否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醒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