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因進行虛假交易被判社會服務令
1 :
GS(14)@2011-01-01 17:52:3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8
散戶趙溢文(男)因進行衍生認股證的虛假交易,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趙於2010年12月2日承認14項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虛假交易控罪。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法院發現趙於2009年8月至11月的14個交易日,就四隻衍生認股證(即UB-HKEX@EP0912B、DB-ICBC@EP0911、DB-CTEL@EC0911B 及DB-BOCL@EC1011)發出合共41個單一手買盤及八個單一手賣盤。
趙發出單一手買盤時,往往同時以略高的價格發出大額賣盤,藉此推高該四隻認股證的按盤價,使趙能沽出之前以較低價買入的認股證。
另外,趙在發出單一手賣盤的同時,亦以稍低價格發出大額買盤,以推低有關認股證的按盤價,再以較低價買入有關認股證。
趙以上述手法操縱這些衍生認股證的交易,最終獲利44,969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指趙發出的買賣盤令投資者有錯覺,以為有關認股證在如此高的價位有真正的需求,及在如此低的價位有真正的供應。
完
2 :
GS(14)@2011-01-01 17:53:44操控狂熱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6272
四人涉貪污助內地旅客偷渡往海外國家被判囚
1 :
GS(14)@2011-02-26 18:44:43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38.html
兩名航空公司前職員及另外兩名人士,以貪污手法安排內地旅客,經由香港機場偷渡往海外國家,被廉政公署拘控。四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
吳家華,三十一歲,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國泰」)前顧客服務主任,被判入獄二十個月;譚慧敏,四十六歲,「國泰」前顧客服務主任,被判入獄十六個月。
同案被告為張振華,四十七歲,及陳建雄,六十三歲,同為無業,則各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吳及譚須分別向政府歸還一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元;而張及陳分別須歸還二萬元及九千元。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故須判處他們入獄。法官續稱,被告的行為破壞「國泰」的保安系統,而且損害香港機場的聲譽。
四名被告較年時承認共五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案情透露,吳、譚及徐英傑於案發時受僱為「國泰」的顧客服務主任。張及陳則是犯罪集團的成員,負責陪同犯罪集團安排的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以偷渡往美國或其他歐洲國家。
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間,吳、譚及徐協助犯罪集團辦理由他們三人、張、陳或其同黨安排的內地旅客的登機手續。
吳、譚及徐預先透過查核國泰的電腦系統,為這些旅客加快登記手續,並警示犯罪集團某些旅客需要接受安全檢查,以避免遇上麻煩。
吳、譚或徐就發出每張登機證予內地旅客,收受五百元或六百元賄款作為報酬。吳及譚分別收受共約一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元賄款。
張及陳負責陪同內地旅客辦理登機手續及領取登機證,他們分別賺取二萬元及九千元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黎恩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家建協助。
徐英傑,三十歲,因與上述案件有關而被廉署通緝。他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棄保潛逃,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此外,廉署亦通緝無業男子蘇瑞弘,四十六歲。他涉嫌向入境事務處的職員及航空公司的職員提供利益,以協助一個犯罪集團安排內地人經由香港偷渡往海外國家。
蘇在另一宗案件被控共四項罪名,即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蘇須於去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未有出庭。法院遂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任何人士如獲悉徐英傑及/或蘇瑞弘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們,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二十四小時熱線:二五二六六三六六。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 徐英傑相片
> 蘇瑞弘相片
經紀因操縱市場被判監禁五個月-彩虹集團(0438)
1 :
GS(14)@2011-03-06 11:15:2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21
經紀因操縱市場被判監禁五個月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潘明(男)一項操縱市場罪名成立,判處潘即時監禁五個月。潘是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
本案早前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進行調查。潘在法院作出裁決後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但法院拒絕其申請,並命令潘在一個月內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9,268元。
李國威裁判官發現,一名客戶於2008年4月2日指示潘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較高水平。彩虹集團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潘同意執行該指示,並指示其同事在交易時段的最後兩分鐘內發出五個買盤,其中兩個為一手買盤。
這些買盤的價格均高於彩虹集團股份當時的市價,結果該股份的收市價被推高14%。證監會指上述做法的目的,是協助有關人士於收市後以高於收市價的價格,進行1,500萬股彩虹集團股份的場外交易。
證監會亦指控潘的該名客戶在上述及其他交易中操縱市場及作出欺詐。該客戶在有關傳票發出後已離港,法庭已向其發出逮捕手令(註1)。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曾警告經紀切勿執行明顯有可疑或可能涉及操縱市場的指示。本案清楚說明,協助操縱市場的經紀會被法院判處即時監禁。"
證監會之前曾指控另一經紀行的一名前客戶主任,為同一客戶進行彩虹集團股份的操縱市場活動,該名前客戶主任同樣罪名成立,被裁判法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被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為期三年(註2)。
完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
2010年2月4日的新聞稿。
2. 請參閱證監會
2010年5月27日、
2010年6月9日及
2010年12月23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06 11:15:49http://webb-site.com/ccass/chldc ... t=chngdn&issue=4546
Webb網指當日的CCASS紀錄
散戶因虛假交易被判監禁
1 :
GS(14)@2011-03-27 15:22:40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3散戶俞幼祺(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四項操縱市場的控罪,被判處監禁四個星期,獲緩刑18個月。
法院裁定,在2009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期間,俞通過與妻子的聯名戶口發出連串有關滙隆控股有限公司(滙隆控股)股份的買盤和賣盤,這些交易絕大部分並不涉及股份實益擁有權的實質改變,屬虛售交易。
為進行上述虛售交易,俞首先以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的價格輸入一個賣盤,然後迅速以最佳買盤價發出一個買盤,與剛發出的賣盤配對。這些交易令滙隆控股的按盤價上升了大約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醒投資者,任何人如進行虛售交易,除非該人能夠證明作出該項交易的目的,並非在於就有關市場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否則可能已犯操縱市場罪行。
完
牛熊證操縱者被判緩刑監禁
1 :
GS(14)@2011-03-27 15:26:4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4方家禮(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在2009年8月開市前時段(註1)操縱三隻牛熊證的控罪,被判處緩刑監禁。
方在2009年8月14日至8月18日的開市前時段內操縱三隻牛熊證的價格,被判監禁一個月,緩刑12個月,同時被命令繳付罰款合共40,000元。
該三隻牛熊證分別為恒指法興零三牛L(股份代號:65855)、恒指匯豐零六牛B(股份代號:65793)及恒指比聯零三熊K(股份代號:65540)(註2)。法院同時命令方繳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費。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9年8月14日至8月18日期間,方曾四次在開市前時段發出涉及設定非真實價格的競價盤以及提升價格的限價盤,從而推高了該三隻牛熊證的最終參考平衡價格(註3)。證監會指方為該三隻牛熊證設定非真實的買賣價。
方發出的上述競價盤及限價盤令致該等牛熊證在2009年8月14日、17日及18日的最終參考平衡價格大幅波動,結果方在同一天沽出手上的牛熊證後,得以賺取淨盈利69,862元。
完
備註:
1. 開市前時段在每個交易日上午9時30分開始,分為四個時段:
(a) 輸入買賣盤時段(上午9時30分至9時45分)
(b) 對盤前時段(上午9時45分至9時50分)
(c) 對盤時段(上午9時50分至9時58分)
(d) 暫停時段(上午9時58分至10時正)
2. 該等牛熊證的正股為:
(a) 恒指法興零三牛L(股份代號:65855)- 恒生指數
(b) 恒指匯豐零六牛B(股份代號:65793)- 恒生指數
(c) 恒指比聯零三熊K(股份代號:65540)- 恒生指數
3. 最終參考平衡價格是指在開市前時段內,若當時進行對盤可以成交最多股數的價格。
警長及四人販毒被判入獄
1 :
GS(14)@2011-04-02 14:42:09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0.html
一名警長及四名人士因販賣海洛英,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黎廣興,三十九歲,警長,被判入獄四年四個月。
黃錦鵬,四十六歲,朱錦源,四十八歲,郭仲鳴,四十八歲,同為毒販,各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另一毒販,岑淑瑛,三十二歲,被判入獄三年半。
暫委法官阮偉明在判刑時指出,黎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其行為令警隊蒙羞。他續稱,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
黎、黃、朱及郭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黎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岑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黎於案發期間隸屬於西九龍總區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
黃曾於一項警方行動中被黎的隊員拘捕,二人因而認識。在二○○九年九月,黎要求黃購買海洛英作為販賣用途,黃亦答允。同年十一月開始,黎及黃將海洛英包裝成膠粒狀,然後交予郭、朱及另一名人士出售。
案情又指,在二○○九年九月至去年五月期間,黎安排上述三人每日出售四十至六十粒載有海洛英的膠粒,每粒售價為一百五十元,黎從中獲利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其他人則可獲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岑承認非法販賣十九點五五克海洛英及管有零點九克海洛英。
警方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兩人涉假卡貪污案被判囚
1 :
GS(14)@2011-04-02 14:42:35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1.html
一名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及一名無業男子,就偽造信用卡勾當涉及貪污,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獄。
徐家樂,三十九歲,馬哥孛羅香港酒店(「馬哥孛羅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被判入獄兩個月;而鄭日強,四十五歲,無業,則被判入獄十七個月。
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在假信用卡貪污案中所犯的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們監禁刑期。由於鄭為案件的始作俑者,故判刑較重。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鄭另承認一項罪名,即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
案情透露,徐於案發時為「馬哥孛羅酒店」旗下一間餐廳的助理經理,負責招待客人和處理現金或信用卡付款。
鄭為徐的朋友,彼此相識二十年。二○○九年年中,鄭要求徐向他提供該酒店客人的信用卡資料,並表示願意就徐套取的每套信用卡資料,給予徐四百元。
案情又透露,徐起初拒絕鄭的要求,但最終同意替鄭套取幾套信用卡資料。
鄭其後將一部名為「磁碼轉換機」的電子儀器交予徐,並教導徐使用該機。
徐於二○○九年十一月在酒店餐廳的客人以信用卡簽賬時,使用該「磁碼轉換機」套取了三套信用卡資料。
同年十二月四日,廉署人員拘捕二人,並在鄭身上搜獲該部「磁碼轉換機」,當中儲存了用來製作假信用卡的資料。
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承認有關罪行。鄭又承認企圖把套取到的信用卡資料,以每套八百元售予一名內地人士。
「馬哥孛羅酒店」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穎鏘協助。
挪用及詐騙上市公司資金案再有三人被判囚
1 :
GS(14)@2011-07-16 15:38:58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7.html
一名上市公司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挪用及詐騙兩間上市公司資金,涉款共逾六千五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該等被告今日
(星期二)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同案另一被告已於昨日被判囚。
韓
明光,四十三歲,中國環保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環保」)前主席及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中科環保」)前執行董事;及鄒浩東,五十歲,「中科環保」前
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各被判入獄六年。他們亦被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十年。
賴麗芹,又名賴錦彤,四十五歲,宏科系統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統」)前僱員,則被判入獄三年零九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韓明光及鄒浩東是策劃有關挪用及詐騙公司資金勾當的主腦,而
賴麗芹則協助他們犯案。法官亦斥責,各被告所犯的罪行只是冰山一角。
法
官又指出,各被告的欺詐勾當涉及大量虛假文件,不但破壞了香港的金融體系,亦損害上市公司的廉潔誠信。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共十三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詐騙、串謀偷竊、盜竊及作出虛假陳述。
同案被告陳達志,六十四歲,「中科環保」前主席及「中國環保」前執行董事,於昨日被
判入獄三年及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八年。他早前承認六項罪名,並為控方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環保」及「中國環保」於案發時為上市公司。「宏科系統」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環
保」的附屬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環保」出售河南合資項目而收
回其中部份款項即一千一百多萬元,但陳達志致使該筆款項匯入本港一間由他控制的公司,並企圖將有關款項作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陳達志、韓明光、鄒浩東及賴麗芹先後借不同藉口,包括為「宏科系統」購買流動電話和電腦產品,及須向「宏
科系統」貸款或作出轉賬,多次挪用「中科環保」的資金共逾八百六十萬元。
三個月後,陳達志代「雅柏中洲」簽署意向書,收購一間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萬元作為訂金,但該筆款項
卻由「中科環保」轉入陳達志的多個銀行以償還本身的債項。
韓明光及鄒
浩東訛稱向一名朋友借出貸款而挪用「中科環保」三百萬元。鄒浩東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萬元資金。案情透露,「中科環保」須於二○○五年四月發表年
報。在此之前,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商議如何籌措資金,以掩飾挪用公司資金。
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假稱「中科環保」向桂林一個合資項目提供短期貸款及收購梅州一個垃圾焚化項目,而「中國環保」須向賴麗
芹借出貸款等,致使「中科環保」或「中國環保」從銀行戶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萬元的款項,但有關款項其後轉賬予「中科環保」,以掩飾早前挪用公司資金的勾
當。
二○○五年四月,「中科環保」公佈由韓明光及鄒浩東簽署的年報,
兩人在年報中誇大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款項達一億零七百多萬元。
控方今
日由大律師 John Dun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淑儀協助。
售iPhone 6騙中國女 被判退款$6,042星黑店硬幣擲地辱客
1 :
GS(14)@2014-11-09 13:59:16
■黑店店員將賠款甩在地上,逾萬個硬幣散落一地。
可惡!繼日前國際媒體報道,新加坡一間電話店,欺騙一名來自越南的遊客,逼得他又跪又拜才獲退款後,續有媒體發現該黑店早有前科,上月更曾以過萬「神沙」作退款,侮辱一個中國女遊客,網民怒斥店家卑劣:「沒道德!新加坡形象被你弄毀了!」
中國周姓女旅客,上月到新加坡名為Sim Lim Square商場的「Mobile Air」電話店,選中一部iPhone6,價值1,600坡元(下同.約9,620港元),但她簽約後,店員竟稱她要再付2,400元(約14,430港元)保養費,才能帶走手機。周不滿與店員理論,最終店方願意「讓步」,「減價」至總數3,000元(約18,040港元),周無奈只好先付款,帶手機離開。
■新加坡Sim Lim Square商場的「Mobile Air」電話店。
涉事女子撿起近18公斤硬幣點算。
騙簽約逼付保養費
周翌日到當地審裁處申訴,獲判店家需要退還1,010元(約6,042港元)。周前往拿取退款,誰知店家早有準備,拿出一大袋5仙及1毛的硬幣,當場甩在地上,逾萬個硬幣散落一地。店員着她在地上點算數目,周雖感被侮辱,但覺得自己只是一個弱質女子,只好蹲在地上一個個硬幣撿起。其間店員不單不伸出援手,甚至對周指指點點,出言諷刺。周事後對當地媒體稱,她撿了好久才把18公斤的硬幣全數撿回。新加坡《The New Paper》/台灣《蘋果日報》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41109/18929003
巴勒斯坦被判為恐襲賠50億
1 :
GS(14)@2015-02-25 17:25:20
巴勒斯坦人在十多年的第二次大起義中,於以色列發動連串恐怖襲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和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前天在美國一宗民事索償中被判要為襲擊負責,並要負起逾六億五千萬美元(約五十億港元)巨額賠償賬單,令巴人自治政府在形象和財政上遭受雙重打擊。入稟的十個美籍死傷者家庭,是引用美國一九九二年的《反恐法》,令他們有權在聯邦法院為國外恐襲死傷的家人索償。紐約一個陪審團裁定巴解和自治政府賠近二億二千萬美元,根據《反恐法》賠款自動加兩倍。
以色列:道德勝利
案件所涉六宗炸彈和槍擊襲擊,是二○○二年至○四年在耶路撒冷發生,共造成三十三死、逾三百九十傷。控方指自治政府和巴解向策動襲擊的哈馬斯和阿克薩烈士旅提供實質支持,責無旁貸。以色列政府指裁決是一次「道德勝利」,自治政府則批評指控沒根據,指裁決妨礙解決以巴衝突,表明會上訴。控方律師表示賠款會追到底,不過自治政府受制於以色列封鎖資金流入,一直財困,專家亦指追款涉及很多國際法問題和外交考慮,料要花很長時間。美聯社/法新社/路透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225/1905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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