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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因操縱市場被判監禁五個月-彩虹集團(0438)

1 : GS(14)@2011-03-06 11:15:2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21
經紀因操縱市場被判監禁五個月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潘明(男)一項操縱市場罪名成立,判處潘即時監禁五個月。潘是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
本案早前經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進行調查。潘在法院作出裁決後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但法院拒絕其申請,並命令潘在一個月內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69,268元。
李國威裁判官發現,一名客戶於2008年4月2日指示潘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較高水平。彩虹集團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潘同意執行該指示,並指示其同事在交易時段的最後兩分鐘內發出五個買盤,其中兩個為一手買盤。
這些買盤的價格均高於彩虹集團股份當時的市價,結果該股份的收市價被推高14%。證監會指上述做法的目的,是協助有關人士於收市後以高於收市價的價格,進行1,500萬股彩虹集團股份的場外交易。  
證監會亦指控潘的該名客戶在上述及其他交易中操縱市場及作出欺詐。該客戶在有關傳票發出後已離港,法庭已向其發出逮捕手令(註1)。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曾警告經紀切勿執行明顯有可疑或可能涉及操縱市場的指示。本案清楚說明,協助操縱市場的經紀會被法院判處即時監禁。"
證監會之前曾指控另一經紀行的一名前客戶主任,為同一客戶進行彩虹集團股份的操縱市場活動,該名前客戶主任同樣罪名成立,被裁判法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被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為期三年(註2)。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2月4日的新聞稿。
2.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5月27日2010年6月9日2010年12月23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1-03-06 11:15:49

http://webb-site.com/ccass/chldc ... t=chngdn&issue=4546
Webb網指當日的CCASS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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