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將推動出臺深化投融資改革意見 擴大有效投資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09608.html

發改委網站4日發布文章稱,一季度全國整體投資形勢繼續好轉,下一步將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擴大合理有效投資,鞏固當前投資企穩向好的形勢。
數據顯示,一季度,全國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85843億元,同比增長10.7%,增速比1—2月提高0.5個百分點,比2015年全年提高0.7個百分點。
發改委稱,一季度,在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促投資穩增長政策“組合拳”帶動下,全國整體投資形勢繼續好轉,為穩定經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制造業企業投資的意願和能力不強,民營資本市場準入隱性壁壘依舊存在,房地產庫存仍處高位,地方政府投融資能力不足,整體投資下行壓力仍不容忽視。

下一步,將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擴大合理有效投資。
一是深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
推動出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強投融資體制改革頂層設計,充分激發社會投資動力和活力。推動出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推動有關部門落實《報建審批事項清理規範工作方案》。
二是推進投資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向縱深發展。
進一步研究提出取消、下放投資審批權限的意見,提高地方承接能力,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督促各地完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服務指南,明確投資審批辦理環節時限和要求。完善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充分發揮平臺作用,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強化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三是著眼加快補齊發展短板切實加大投資力度。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引領帶動作用,引導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加大有效投資力度,大力實施脫貧攻堅工程,著力改變農業基礎薄弱、農業生產能力不高的現狀,加快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速度,培育發展先進新興產業和業態,加快新型城鎮化,補齊軟硬基礎設施短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是繼續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基金積極作用。
進一步加快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進度,做好預算資金撥付工作,加快計劃執行進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沈澱資金專項督查工作。抓住二、三季度項目建設高峰期,切實加快專項建設基金項目開工和建設實施進度。積極推動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和社會資本跟進,發揮投貸結合的放大效應。
五是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加強制度法規創新供給,引導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與政府合作。推動建立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工作協調機制。通過完善價格政策等,構建合理有效的PPP項目投資回報機制。進一步加強PPP項目推介工作,吸引民間投資參與PPP項目建設。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基金,優先支持符合投向的PPP項目建設。
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意見出臺 明確 “誰受益、誰補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3384.html
國務院辦公廳13日發布《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意見》明確“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有序推進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總體看,生態保護補償的範圍仍然偏小、標準偏低,保護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行動的成效。
根據《意見》,到2020年,實現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點領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生態保護補償全覆蓋,補償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跨地區、跨流域補償試點示範取得明顯進展,多元化補償機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將建立穩定投入機制
根據國務院的任務安排,在森林保護領域,我國將健全國家和地方公益林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獎勵資金。這項工作由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今年以來,沙塵暴屢屢侵襲北方地區。荒漠化防治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
國家林業局去年底公布的“第五次全國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監測”結果顯示,我國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分別占國土面積的1/4以上和1/6以上,成為我國最為嚴重的生態問題,防治任務艱巨。
《意見》提出,我國將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試點,將生態保護補償作為試點重要內容。加強沙區資源和生態系統保護,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研究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實保障相關權益。這項工作由國家林業局、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在水流領域,《意見》提出,在江河源頭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態修複治理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大江大河重要蓄滯洪區以及具有重要飲用水源或重要生態功能的湖泊,全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加大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力度。這項工作由水利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此外,在耕地生態補償方面,《意見》提出,完善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生態治理補貼制度,對在地下水漏鬥區、重金屬汙染區、生態嚴重退化地區實施耕地輪作休耕的農民給予資金補助。擴大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規模,逐步將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納入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範圍。研究制定鼓勵引導農民施用有機肥料和低毒生物農藥的補助政策。這項工作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根據《意見》,我國將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中央財政考慮不同區域生態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異,通過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等方式,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級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投入機制,加大對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域的支持力度。
與此同時,國家將完善重點生態區域補償機制。繼續推進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示範,統籌各類補償資金,探索綜合性補償辦法;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研究制定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辦法。鼓勵受益地區與保護生態地區、流域下遊與上遊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推動在京津冀水源涵養區、廣西廣東九洲江、福建廣東汀江—韓江、江西廣東東江、雲南貴州廣西廣東西江等開展跨地區生態保護補償試點。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損害生態者賠償的運行機制”,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產品市場交易與生態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新機制。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推進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排汙權交易,擴大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結合生態保護補償推進精準脫貧。
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草原是我國面積最大的陸地生態系統,各類草原面積近4億公頃,占全國國土總面積的40%以上。草原既是畜牧業發展重要的生產資料,又承載著重要的生態功能。
根據《意見》,我國將擴大退牧還草工程實施範圍,適時研究提高補助標準,逐步加大對人工飼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設的支持力度。實施新一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根據牧區發展和中央財力狀況,合理提高禁牧補助和草畜平衡獎勵標準。充實草原管護公益崗位。
“明確和強化草原生態補償的政策目標,關鍵是要理解好草原生態保護和牧民生計之間的沖突和協調問題,需定位好牧民生計在草原生態補償政策目標中的位置。”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中國生態補償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靳樂山說。
從2011年開始,國家在內蒙古等8個主要草原牧區省份全面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2012年又將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黑龍江等5個非主要牧區省的36個牧區半牧區縣,覆蓋了全國268個牧區半牧區縣。這是建國以來在我國草原牧區實施的投入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牧民受益最多的一項政策。
靳樂山介紹,調查發現47.9%的資金給了那些不需要減畜的牧戶,減畜比例0%;5.5%的資金給了那些需要減畜也願意減畜的牧戶,減畜比例1.2%;46.6的資金給了那些需要減畜但只願意部分減畜的牧戶,減畜比例98.8%;預期能夠實現的減畜比例僅為8.3%。“草畜平衡獎勵標準需要差別化,核心在於瞄準草原超載的主體,將超載程度納入考慮因素。”靳樂山說。
區域生態建設是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13日發布的《河北經濟藍皮書》認為,“目前,京津冀區域政府主導下的生態補償標準和方式有待改進。”
河北工業大學教授、京津冀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張貴表示,生態環境具有整體性的特點,牽一發而動全身。長久以來,為保證京津冀地區經濟發展,保護京津兩地的生態環境和水源地,河北投入了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做出了巨大的讓步與犧牲。
張貴介紹,當前,河北經濟發展與綠色生態的矛盾日益突出,要解決京津冀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就必須使河北的經濟發展與生態補償相結合,進行京津冀的生態共建共享。只有這樣,才能較少占用河北的經濟發展資金,使河北對環境治理有更大的積極性,進而從根本上強化與鞏固生態環境共建與治理的成果,實現京津冀經濟與生態環境治理的可持續發展。
調查發現,京津冀三地的生態共建共享在補償標準、建設機制等方面問題突出。生態補償標準落差大,生態建設資金短缺。以工程造林為例,河北實行國家統一補償標準200元/畝,但河北人工造林成本每畝達500元以上,條件較差的山區甚至每畝達2000元以上。北京人工造林每畝補償最高達2萬元,是河北的100倍;天津人工造林每畝補償在2000元以上,是河北的10倍以上。
此外,目前,三地還僅限於水源保護、森林碳匯交易等小規模、小範圍的局部合作,尚未根據實際形成全方位、高層次的生態補償合作機制。
張貴介紹,從市場層面看,京津冀地區生態共建共享也存在問題:沒有確定的價格補償機制;沒有完善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機制,導致企業汙染治理風險加大,積極性不高;企業與社會參與有限,環保觀念和自覺性缺失,造成補償資金來源單一,生態補償碳交易市場不活躍。
藍皮書建議,京津冀地區應建立區域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聯動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生態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加快推動京津兩地與河北之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基金,重點支持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重大生態環保工程建設;推動建立環境容量分擔機制,對於河北承接的京津兩地產業轉移項目或公共事業項目,按項目投資或利稅分成比例分擔能耗、煤耗和排汙指標。建設區域生態體系,劃定資源限線、環境底線和生態紅線,在水資源、碳交易、大氣汙染和林業建設方面治、補、養同時進行。加快合作,引入排放權交易的市場機制。科學核算,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我國將在江河源頭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全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攝影/章軻
央行欲2至3年內“消滅”紙質票據 曾發函征求意見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2364.html
6月1日早間,一則關於央行將在兩年內取消紙質票據的新聞引發票據圈廣泛關註。
報道指出,針對多家銀行發生的虛假票據等違規案件,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將用2到3年時間,取消現行的紙質匯票,通過電子匯票系統、網上清算系統,降低票據業務與資金清算中的風險。
這則新聞源自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謝眾5月30日在湖南一場論壇上的講話。謝眾在會上表示,目前紙質票據交易的真實性和票據的真實性都容易發生問題。紙票克隆、複制等票據案件非常多。但電票系統截止目前尚未發生一筆案件或欺詐。電票從“出生”一直到“死亡”,每個點所在的位置都非常清晰。
發函征求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從商業銀行處獲悉,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曾下發《關於就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開展書面調研的函》(銀支付函[2016]273號)。
文件中比較關鍵的兩條調研內容包括:第一,可否強制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商業匯票必須使用電票辦理?金額起點應該如何設置?第二,可否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作為紙質商業匯票轉貼現(含買斷式、回購式)買入方時,如交易對手未在電票系統中登記其取得相關票據的業務信息,不得買入該票據?
一位商業銀行票據運營中心業內人士向記者確認,截止目前央行尚未強制商業銀行一定簽電票,同時也尚未下發新規定文件。
據了解,目前紙質票據使用比較普遍。公開數據顯示,2015年電票規模在整個商業匯票出票量中占比僅占28.4%。但2016年以來,農業銀行、中信銀行與天津銀行先後爆發的票據風險事件都是紙票,且累計涉案金額高達56.7億元。
雖然監管層年內已經兩次發文規範票據業務,但對於紙質票據交易和管理的諸多亂象,市場有觀點認為,只有票據徹底實現電子化,消滅紙票,才能從根本上防範風險。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由央行主導管理的全國電子票據交易系統(ECDS)利用效率並不高,主要原因是紙票才有“灰色收入”。同時企業也更傾向於開紙票,原因他們不能提供真實的貿易背景。
此外,市場人士分析認為,導致電票市場占有率低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電票的利率比紙票要高,企業從融資成本角度考量,更願意開紙票,不願意開電票。
而市場上最影響票據利率的則是占貸款規模成本,這是一個機會成本,由於票據占了貸款規模而無法發放其他貸款所帶來的機會成本,可以用票據消規模的通道成本來衡量。在這一項成本上,紙票由於其操作的靈活性和不易被監管的特性,導致其占貸款規模成本很低。同時由於電票容易被監管,導致其消規模的方式較少,使得其占貸款規模成本通常要大幅高於紙票。這就是電票利率高於紙票的原因。
籌建票交所,落地上海
目前央行除了發函就推動電票發展征求意見外,已經開始籌備牽頭組建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中心。謝眾指出,下一步人民銀行已經開始在上海籌建票據交易所,可以通過票據交易所平臺做票據的交易和買賣,充分發揮票據的支付功能和融資功能。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5月25日,票交所的籌備小組正式成立,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徐忠將任總裁。同時,籌備組還借調了包括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銀行的票據產品創新部人士。
在籌備過程中,有商業銀行建議通過公司制形式組建票交所,由央行牽頭,再由幾大商業銀行入股。某商業銀行票據運營中心人士認為,未來票交所可以考慮將ECDS系統納入票交所的接入端口,或先由央行牽頭建立票交所平臺,紙票電子化以後也可以接入該系統,電票也可以接入該系統。
票據圈業內人士指出,無論是證券交易所,外匯交易中心還是票交所,其結構一般都應該分為前臺的下單系統,中臺的撮合系統以及後臺的登記結算系統。
其實由央行主導管理的全國電子票據交易系統(ECDS)已經成立多年,對於這個主要以電票為核心的交易中心業內人士指出,已經具備較完善的登記結算功能,只需要小改。
但票據前臺下單系統,以及中臺撮合系統目前距離票據交易所的搭建還相差甚遠。業內人士認為,下單端口未來可以結合各行的電票系統,但需要央行牽頭規範結構。此外,撮合系統需要從CEDS現有的系統中剝離並進行重構。某商業銀行票據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各行現有的網點互補也可以滿足市場需求。
北京市檢四分院約見“雷洋案”相關律師 聽取意見建議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5269.html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約見“雷洋案”相關律師並主動聽取意見建議
6月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職務犯罪偵查局分別約見了涉案警務人員和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通報了檢察機關對邢某某等五人立案偵查的情況,聽取和征求了相關律師對檢察機關辦理此案的意見和建議,收取了有關人員提供的相關材料。檢察機關將認真分析研究所提意見建議和相關材料,確保偵查工作依法規範進行。相關律師對檢察機關主動征求意見建議、依法推進檢務公開表示了感謝和認可。
水汙染防治法修訂征求意見 系八年來首次修訂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6267.html
環境保護部6月12日在其官方網站披露了《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各方意見。這是《水汙染防治法》施行8年來,首次大規模修訂。
編制組介紹,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於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汙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汙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的創新點在於,提出了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並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中央與地方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協調發力,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盡責,社會和公眾全面參與,共同推進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汙染防治規定等。征求意見稿還厘清政府、排汙單位和社會公眾等主體及政府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環境管理體制機制改革預留空間。
根據征求意見稿,我國將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汙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
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同時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編制組介紹,征求意見稿強調“防在前,治在後”,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汙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等。
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綠色信貸、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汙染的財政投入,加強水環境保護能力建設,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國家鼓勵建立水汙染防治基金,支持綠色信貸,對水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遊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等方式,建立跨行政區域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環保部表示,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
國家信訪局:簡易信訪事項10日內出具意見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7-10/1020539.html
程序繁、環節多、時效慢……這些信訪辦理流程中的突出問題現在有了新的解決之策。根據國家信訪局日前推出的《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試行)》,可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須在受理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出處理意見,能當即答複的要當即出具意見。
與現行《信訪條例》相比,辦法對適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轉送等環節的時限均作了大幅壓縮。辦法明確,對適用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是《信訪條例》規定受理時限的1/5;在辦理環節,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是《信訪條例》規定答複時限的1/6;而轉送環節涉及的各中間層級單位應依次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通過。在此過程中,如信訪人不要求出具紙質的受理告知書和處理意見書,相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電話、手機短信等快捷方式進行告知或答複。
國家信訪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適用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有以下幾類:首先是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於解決的;其次是提出咨詢或意見建議、表達感謝,可以即時反饋的;再次是涉及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時效性強,應當即時處理的;或者是行政機關已有明確承諾或結論等。同時,這些信訪事項都應是初次信訪。但是,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可能對信訪人訴求不予支持的信訪事項、已進入或可以通過法定行政程序處理的信訪事項,以及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或集體聯名投訴的重大、複雜、疑難等信訪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特別強調,對可以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推諉拖延,或者以簡易辦理為名損害信訪人權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信訪工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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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臺意見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大力發展直接融資
新華社18日受權播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立完善企業自主決策、融資渠道暢通,職能轉變到位、政府行為規範,宏觀調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意見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資項目審批範圍大幅度縮減,投資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企業投資自主權進一步落實,調動了社會資本積極性。
意見提出,同時也要看到,與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投融資管理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簡政放權不協同、不到位,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有待進一步確立;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較為突出,融資渠道需要進一步暢通;政府投資管理亟須創新,引導和帶動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權力下放與配套制度建設不同步,事中事後監管和過程服務仍需加強;投資法制建設滯後,投資監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
意見明確了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一是改善企業投資管理,充分激發社會投資動力和活力。二是完善政府投資體制,發揮好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三是創新融資機制,暢通投資項目融資渠道。四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升綜合服務管理水平。五是強化保障措施,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糧食局發布指導意見:加快推動糧食“去庫存” 發展“互聯網+糧食”
7月19日,國家糧食局發布《關於加快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努力實現更高層次的糧食供需動態平衡。加快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繼續執行並完善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要加快推動糧食“去庫存”,加快淘汰落後產能。要積極發展“互聯網+糧食” ,加強電商平臺建設。
意見全文如下:
國家糧食局關於加快推進
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糧政〔2016〕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深刻把握我國經濟發展大勢作出的戰略部署,是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創新,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當前,國內糧食市場運行多重矛盾交織、新老問題疊加,部分糧食品種階段性供過於求特征明顯,糧食流通服務和加工轉化產品有效供給不足,糧食“去庫存”任務艱巨,現行收儲制度需加快改革完善等等,充分說明我國糧食領域的主要矛盾已經由總量矛盾轉變為結構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破解當前糧食領域結構性、體制性矛盾,促進糧食產業轉型發展提質增效,構築高層次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選擇。為加快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糧食流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並認真貫徹“五大發展理念”,深入貫徹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緊緊圍繞中央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以推動糧食流通領域轉方式、調結構、去庫存、降成本、強產業、補短板為方向,以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改革完善糧食流通體制和收儲制度、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加快糧食流通能力現代化為重點,促進糧食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效率的大力提升,促進糧食行業向現代發展模式的積極轉變,促進糧食供需平衡向高水平的快速躍升,著力構建動態開放、穩健可靠、運轉高效、調控有力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供需結合、互促共進。進一步調優供給結構,減少無效和低端供給,增加有效和中高端供給,催生和培育新的市場需求,切實增強糧食產品供給和需求結構的匹配度、適應性,實現更高層次的糧食供需動態平衡。
堅持問題導向、精準發力。著眼於糧食產需、收儲制度、產業經濟、產品結構、流通服務等方面的深層次矛盾,找準改革的切入點和突破口,著力補齊短板、破解瓶頸,推動糧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改革創新、激發動能。堅持市場化改革取向,突出創新驅動,完善體制機制,優化發展環境,矯正要素配置扭曲,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多元市場主體和種糧農民的積極性,形成改革發展合力,讓各類要素資源活力競相迸發,把糧食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
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把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統籌謀劃、協調推進,把握好改革的方向、節奏和力度。圍繞國家“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統籌利用好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結合不同地區、不同品種、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強化指導,務求實效。
(三)主要目標
——糧食安全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加快推進糧食收儲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流通對生產的引導和反饋作用,推動糧食種植結構調整優化;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保障體系,保障農民種糧合理收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著力提升糧食流通社會化服務水平,加強糧食科技創新,加快構建更高層次、更高質量、更高效率的國家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糧食流通能力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加快實施“糧安工程”,加強現代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行業信息化建設,補齊糧食流通短板,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更好地滿足糧食資源快速集散、順暢流通、高效配送的需要。
——糧食產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以糧食加工轉化為引擎,促進產收儲加銷有機融合,激發糧食產業經濟發展活力,推動糧食行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加快實現抓收儲、管庫存、保供應、穩市場和強產業、活經濟、穩增長、促發展“雙輪驅動”。
——糧食產品供給結構更加優化。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快產品供給結構調整,強化中高端產品和精深加工產品等有效供給,提供適銷對路、品種豐富、質量安全、營養健康的糧油產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質糧油產品消費需求。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糧食收儲體制機制
1.改革完善糧食收儲制度。繼續執行並完善稻谷、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理順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使價格真正成為反映市場供求的“晴雨表”。建立健全生產者補貼制度,切實保護好農民種糧積極性。
2.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收儲責任。認真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積極爭取財政、信貸等支持政策,鼓勵引導大中型糧食加工企業、飼料生產企業等入市,推動形成多元主體積極參與收購的糧食流通新格局,全力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
3.開展糧食產品品質提升行動。完善優質糧食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收獲糧食品質測報制度,引導優質糧食生產。探索糧食收購新模式,鼓勵通過優質優價、技術指導、代收代儲等方式,積極引導農民增加優質糧食品種供給,增加種糧農民收益。
4.打造農企利益共同體。積極發展“訂單糧食”,鼓勵糧食收儲加工企業與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簽訂收購合同。鼓勵糧食收儲加工企業積極吸收農民以土地經營權等方式入股,形成風險共擔、收益共享、長期穩定的利益共同體。
(二)加快推動糧食“去庫存”
5.積極穩妥消化不合理糧食庫存。加強對國內外糧食市場的綜合分析研判,切實提高糧食“去庫存”的預見性和精準性。充分發揮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作用,綜合考慮庫存糧食結構、品質和市場需求等情況,靈活運用競價銷售、定向銷售、邀標銷售、輪換銷售等多種方式,合理確定銷售價格,科學安排庫存糧食銷售進度和次序。
6.嚴防糧食“出庫難”。督促指導承儲企業、買方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政策,確保銷售糧食正常出庫。對於設置出庫障礙、額外收取費用、拍賣信息與實際不符、拒不執行交易規則、未按政策規定及時出庫等各種“出庫難”,進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確保順利出庫。
7.加強出庫糧食流向監管。對定向銷售給澱粉、酒精、飼料等加工企業的糧食,加強從出庫、中轉到加工的全程監管,確保糧食流向和用途符合國家規定,堅決避免出現“轉圈糧”、虛購虛銷、轉手倒賣、擅自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堅決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三)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
8.增加多元化定制化個性化糧食產品供給。加快推動主食產業化,適應家務勞動社會化要求,加快推進饅頭、包子、米飯、米粉等傳統米面制品的工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提升主食產品社會化供應能力,為廣大城鄉居民提供便捷、安全、營養、可口的主食產品。積極發展綠色全谷物、有機食品等中高端糧食產品,不斷增加針對老年人、嬰幼兒等特定人群的糧食產品供給,著力推動風味小吃和地方特色食品的工業化生產。
9.加快發展糧食精深加工轉化。依托糧食資源優勢,加快科技攻關,完善糧食精深加工轉化產業體系和產品鏈條,實現糧食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提質增效。加大自主開發和生產投入力度,著力增加化工、醫藥、保健等領域所需糧食精深加工產品的有效供給,逐步補齊產品短板,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10.扶持壯大骨幹糧食企業。繼續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集中力量做強做優做大各類骨幹糧食企業。積極推廣全產業鏈發展模式,培育一批集糧食生產、倉儲、物流、加工、貿易於一體的綜合性企業集團;突出比較優勢,打造一批“高精尖”專業性企業集團。大力培育領軍型產業集團,形成“走出去”合力,積極參與國際糧食分工和產業鏈再造,提升國際糧食市場影響力和話語權。
11.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推進現有糧食品牌整合,鞏固發展一批質量好、美譽度高、消費者認可的糧食優質品牌。加大資金、技術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一批產品叫得響、質量信得過的糧油新品牌,大力提高優質糧油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12.推動糧食產業集群發展。加強糧食產業基地和產業園區建設,吸引優勢企業、先進技術、高端人才和資金不斷湧入,充分發揮集聚、輻射和帶動效應。註重發揮區域優勢和特色,在優勢產區發展若幹糧食產業集群,形成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合作共贏的產業經濟發展新格局。
13.發展糧食循環經濟。積極研發和推廣應用生態環保、節能減排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大力提升糧油加工綜合利用水平,增加產品附加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提高糧食產業經濟效益和生產效率。
14.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因地制宜,加大兼並重組力度,積極穩妥處置長期虧損、資產負債率高、停產半停產的“僵屍企業”。加強分類指導和規劃引導,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水平、粗放式的落後加工產能。
15.發展新型糧食經營業態。積極發展“互聯網+糧食”,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創新營銷方式,加強“線上線下”融合的電商平臺建設。鼓勵糧食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放心糧店等開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糧油網絡經濟,有效拓寬糧食營銷渠道,提高供給效率。
(四)著力提升糧食流通社會化服務水平
16.推廣建設糧食產後服務中心。適應糧食生產適度規模化快速發展的需要,加大規劃引導和政策扶持力度,以糧食收儲加工企業為主體,加快建立集收購、儲存、烘幹、加工、銷售、質量檢測、信息服務等功能於一體的糧食產後服務中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優質服務。
17.完善“放心糧油”供應體系。加快實施“放心糧油”工程,健全規範的糧油加工配送渠道,完善“放心糧油”管理制度,推動“放心糧油”進社區、進學校、進軍營、進鄉村。
18.完善糧食質量安全保障機制。全面貫徹《食品安全法》,按照從田間到餐桌全過程、可追溯管理要求,進一步落實糧食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糧食流通各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糧食質量檢驗監測體系建設,提升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確保監管無盲區。進一步加強糧食標準制修訂,加快建成科學合理的新型糧油標準體系。推動建立汙染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庫存糧食的處置工作,嚴防流入口糧市場。探索建立問題糧食召回制度。
19.提升市場信息服務水平。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微信等媒體平臺,及時發布市場供求、價格、貿易等信息,全面準確地釋放市場信號,加強對農民、經紀人、收儲加工企業等多元市場主體的正面引導,積極發揮市場信息在實施供給側改革、服務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五)推動糧食流通能力現代化建設
20.統籌推進糧食倉儲設施建設。以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提升功能為重點,改建、擴建和新建糧食倉儲設施,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程度高的倉型比例,將糧食收儲能力保持在合理水平。積極推動糧食倉儲管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大力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對糧食烘幹、整理和質檢設施設備的投入,進一步提升倉儲設施功能。
21.加快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緊密結合“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加快完善“八大糧食物流通道”,優化“兩橫五縱”重點線路。支持建設一批糧食接發設施,支持建設一批中轉倉、鐵路專用線、內河沿海碼頭,支持建設一批重要物流節點項目和綜合性物流園區。加強糧食物流新技術的研發應用,推廣新型專用運輸工具及裝卸設備,著力打通糧油配送“最後一公里”。
22.全面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信息化和糧食行業發展深度融合,廣泛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造傳統糧食行業,加快推進“糧安工程”智能化升級改造,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糧食收購、倉儲、物流、加工、供應、質量監測監管等領域的廣泛應用,消除“信息孤島”,實現互聯互通。
23.加強糧食應急供應能力建設。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加強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儲備設施和配送中心等配套建設,充實成品糧儲備,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設施完備、運轉高效、軍民兼融、保障有力的糧食應急供應保障體系。
(六)進一步強化糧食科技、人才重要支撐作用
24.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充分發揮國家公益性科研機構的骨幹和引領作用,加快建設高水平、有特色的現代科研院所。積極構建糧食科技協同創新平臺,加快建設糧食產後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及重點實驗室,加快建立“糧食產業科技專家庫”,培育和集聚一批糧食科研創新團隊。堅持戰略導向和問題導向,註重原始創新和集成創新相結合,註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自主創新相結合,加快在糧油共性關鍵核心技術和新產品新裝備方面取得突破。
25.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快推廣應用低溫及準低溫儲糧,充氮、惰性粉、多殺菌素等蟲黴綠色防治,平房倉負壓橫向通風等儲糧新技術,以及糧食汙染監測、現場快速檢驗、真菌毒素和重金屬消減等質量安全保障新技術。建立糧食行業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服務平臺,廣泛征集行業技術難題和科技需求,促進糧食科技創新成果與需求對接、科研機構科研人員與企業合作對接,探索科技成果轉化多方共贏模式,加強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經濟節約的糧食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早日形成現實生產力。
26.充分發揮企業創新的主體作用。落實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支持企業建設技術中心,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創新動力、創新活力、創新能力。加快培育和認定一批科技創新型示範企業,支持大型糧食企業與有關單位聯合組建糧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27.加強行業人才培養。全面落實人才興糧戰略,合理確定人才培養結構層次,建立產學研用融合發展的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積極培育國家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加快建立糧食行業“首席科學家(研究員)”制度,大力培養糧食行業中青年領軍人才和團隊。采取與糧食行業高等院校聯合辦學、委托培養、在職進修等方式,加快培養基層一線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實用型人才。積極開展在職幹部輪訓,全面提升幹部職工隊伍素質。實施開放的人才引進機制,加大重點人才引進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擺在突出位置,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構建起層層分工負責、上下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積極推動建立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推進改革的強大合力。
(二)加強信貸支持。突出發揮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作用,加強與其他政策性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的多層次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金融服務效能,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為糧食企業開展購銷、加工等業務創造良好的金融信貸環境。
(三)加大投入力度。積極爭取財政、稅收、金融等相關政策支持,統籌使用好各類發展資金,加大產業經濟發展、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和行業信息化建設、重點領域科技攻關和糧食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為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四)突出項目支撐。統籌謀劃、積極推進國家“糧安工程”建設規劃、糧食行業“十三五”發展規劃以及各地相關規劃中明確的行業發展重點項目,加快建設進度,提高項目質量,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為推動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撐。
(五)嚴格督查考核。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有關規定和要求,加強對涉及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關措施推進落實情況的督查考核,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國家糧食局
2016年7月12日
國務院印發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要求通過兼並重組、創新合作、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等途徑,形成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中央企業縱向調整加快推進,產業鏈上下遊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從價值鏈中低端向中高端轉變取得明顯進展,整體競爭力大幅提升。
以下為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中央企業積極推進結構調整與重組,布局結構不斷優化,規模實力顯著增強,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各項改革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總的來看,中央企業產業分布過廣、企業層級過多等結構性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資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亟待增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促進中央企業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為中心,著力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加強科技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加大國際化經營力度,提升中央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推動中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更好發揮中央企業在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安全發展中的骨幹中堅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國家戰略。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要服務國家發展目標,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不斷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堅持尊重市場規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主業為主,因地制宜、因業制宜、因企制宜,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不斷提升中央企業市場競爭力。
——堅持與改革相結合。在調整重組中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嶄新的體制機制,打造充滿生機活力的新型企業。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黨的建設與調整重組同步推進,實現體制、機制、制度和工作的有效對接。
——堅持嚴格依法規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推進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切實保護各類股東、債權人和職工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防止逃廢金融債務,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堅持統籌協調推進。突出問題導向,處理好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握好調整重組的重點、節奏與力度,統籌好鞏固加強、創新發展、重組整合和清理退出等工作。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中央企業戰略定位更加準確,功能作用有效發揮;總體結構更趨合理,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跨國公司。具體目標是:
功能作用有效發揮。在國防、能源、交通、糧食、信息、生態等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保障能力顯著提升;在重大基礎設施、重要資源以及公共服務等關系國計民生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控制力明顯增強;在重大裝備、信息通信、生物醫藥、海洋工程、節能環保等行業的影響力進一步提高;在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產業的帶動力更加凸顯。
資源配置更趨合理。通過兼並重組、創新合作、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等途徑,形成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中央企業縱向調整加快推進,產業鏈上下遊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從價值鏈中低端向中高端轉變取得明顯進展,整體競爭力大幅提升。中央企業間的橫向整合基本完成,協同經營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同質化經營、重複建設、無序競爭等問題得到有效化解。
發展質量明顯提升。企業發展戰略更加明晰,主業優勢更加突出,資產負債規模更趨合理,企業治理更加規範,經營機制更加靈活,創新驅動發展富有成效,國際化經營穩步推進,風險管控能力顯著增強,國有資本效益明顯提高,實現由註重規模擴張向註重提升質量效益轉變,從國內經營為主向國內外經營並重轉變。
三、重點工作
(一)鞏固加強一批。
鞏固安全保障功能。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的中央企業,要保證國有資本投入,增強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能力,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重要通信基礎設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電航電樞紐等領域,糧食、棉花、石油、天然氣等國家戰略物資儲備領域,實行國有獨資或控股。對戰略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石油天然氣主幹管網、電網等自然壟斷環節的管網,核電、重要公共技術平臺、地質等基礎數據采集利用領域,國防軍工等特殊產業中從事戰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關系國家戰略安全和涉及國家核心機密的核心軍工能力領域,實行國有獨資或絕對控股。對其他服務國家戰略目標、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共用技術平臺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加大國有資本投資力度,發揮國有資本引導和帶動作用。
(二)創新發展一批。
搭建調整重組平臺。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將中央企業中的低效無效資產以及戶數較多、規模較小、產業集中度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中的中央企業,適度集中至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
搭建科技創新平臺。強化科技研發平臺建設,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完善研發體系,突破企業技術瓶頸,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構建行業協同創新平臺,推進產業創新聯盟建設,建立和完善開放高效的技術創新體系,突破產業發展短板,提升集成創新能力。建設“互聯網+”平臺,推動產業互聯網發展,促進跨界創新融合。建立支持創新的金融平臺,充分用好各種創投基金支持中央企業創新發展,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各類中央企業科技創新投資基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新興產業培育。把握世界科技發展趨勢,搭建國際科技合作平臺,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鼓勵企業搭建創新創業孵化和服務平臺,支持員工和社會創新創業,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鼓勵優勢產業集團與中央科研院所企業重組。
搭建國際化經營平臺。以優勢企業為核心,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搭建優勢產業上下遊攜手走出去平臺、高效產能國際合作平臺、商產融結合平臺和跨國並購平臺,增強中央企業聯合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加快境外經濟合作園區建設,形成走出去企業集群發展優勢,降低國際化經營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各類國際合作基金的作用,鼓勵以市場化方式發起設立相關基金,組合引入非國有資本、優秀管理人才、先進管理機制和增值服務能力,提高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
(三)重組整合一批。
推進強強聯合。統籌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和維護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需要,穩妥推進裝備制造、建築工程、電力、鋼鐵、有色金屬、航運、建材、旅遊和航空服務等領域企業重組,集中資源形成合力,減少無序競爭和同質化經營,有效化解相關行業產能過剩。鼓勵煤炭、電力、冶金等產業鏈上下遊中央企業進行重組,打造全產業鏈競爭優勢,更好發揮協同效應。
推動專業化整合。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指導下,支持中央企業之間通過資產重組、股權合作、資產置換、無償劃轉、戰略聯盟、聯合開發等方式,將資源向優勢企業和主業企業集中。鼓勵通信、電力、汽車、新材料、新能源、油氣管道、海工裝備、航空貨運等領域相關中央企業共同出資組建股份制專業化平臺,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新市場聯合開發力度,減少無序競爭,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加快推進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鼓勵中央企業依托資本市場,通過培育註資、業務重組、吸收合並等方式,利用普通股、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等工具,推進專業化整合,增強持續發展能力。壓縮企業管理層級,對五級以下企業進行清理整合,將投資決策權向三級以上企業集中,積極推進管控模式與組織架構調整、流程再造,構建功能定位明確、責權關系清晰、層級設置合理的管控體系。
積極穩妥開展並購重組。鼓勵中央企業圍繞發展戰略,以獲取關鍵技術、核心資源、知名品牌、市場渠道等為重點,積極開展並購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推動質量品牌提升。建立健全重組評估機制,加強並購後企業的聯動與整合,推進管理、業務、技術、市場、文化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協同與融合,確保實現並購預期目標。並購重組中要充分發揮各企業的專業化優勢和比較優勢,尊重市場規律,加強溝通協調,防止無序競爭。
(四)清理退出一批。
大力化解過剩產能。嚴格按照國家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要求,以鋼鐵、煤炭行業為重點,大力壓縮過剩產能,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按照減量置換原則從嚴控制新項目投資。對高負債企業,以不推高資產負債率為原則嚴格控制投資規模。
加大清理長期虧損、扭虧無望企業和低效無效資產力度。通過資產重組、破產清算等方式,解決持續虧損三年以上且不符合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退出問題。通過產權轉讓、資產變現、無償劃轉等方式,解決三年以上無效益且未來兩年生產經營難以好轉的低效無效資產處置問題。
下大力氣退出一批不具有發展優勢的非主營業務。梳理企業非主營業務和資產,對與主業無互補性、協同性的低效業務和資產,加大清理退出力度,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除按有關要求用於安置職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外,集中投向國有資本更需要集中的領域和行業。
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穩步推進中央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實現社會化管理。對中央企業所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機構,采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分類進行剝離。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對中央企業退休人員統一實行社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國資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戰略要求,結合行業體制改革和產業政策,提出有關中央企業實施重組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穩步推進。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後組織實施,其中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須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中央企業在結構調整與重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建立責任清晰、分工明確的專項工作機制,由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切實依法依規操作。同時發揮工會和有關社團組織的作用,做好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強行業指導。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國家重大戰略布局以及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等需要,明確國有資本分行業、分區域布局的基本要求,作為中央企業布局結構調整的重要依據,同時結合各自職責,配套出臺相關產業管理政策,保障國有資本投入規模科學合理,確保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主導能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加大政策支持。
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出臺財政、金融、人才、科技、薪酬分配、業績考核等支持政策,並切實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創造良好環境。要充分發揮各類基金的作用,積極穩妥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和支持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
(四)完善配套措施。
健全企業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退出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調整、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切實維護好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完善政府和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妥善解決中央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為中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金融、文化等中央企業的結構調整與重組,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7月17日
【獨家】“銀行理財監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附全文)
坊間流傳的銀行理財監管新規確如箭在弦上,一觸即發。7月27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某銀行內部獲悉,《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這意味著自2014年12月以來擱置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新規征求意見有望於近日重啟。
此次《征求意見稿》共六章,相較於2014年12月下發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呈現出較大的變化。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重點包括了: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禁止發行分級產品;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分類管理: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
《征求意見稿》實行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其中,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資本凈額不低於50億元。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20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禁止發行分級產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限制性投資:不得投資各類資產收益權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限制性投資的安排。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關於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理財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在新產品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此外,《征求意見稿》旨在控制杠桿作出了要求,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2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5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5
第二節銷售管理 ..........................................................................7
第三節投資管理 ..........................................................................9
第四節理財托管 ........................................................................12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15
第六節信息披露 ........................................................................16
第四章監督管理 ............................................................................18
第五章法律責任 ............................................................................19
第六章附則 ....................................................................................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托,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收益與風險承擔方式,為客戶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第三條(權益代表)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以理財產品管理人名義,代表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行使法律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四條(法律地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於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的固有財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禁止抵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銀行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機構和其他參與方因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六條(基本原則)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監管主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產品定義與分類管理
第八條(保本和非保本產品)按照是否保證產品本金兌付,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的理財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財產品。
第九條(保本浮動收益和保證收益產品)保本型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和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根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保證收益產品管理要求)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中高於商業銀行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稱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附加條件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本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十一條(凈值型、預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產品)按照收益表現方式的不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凈值型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和其他收益表現方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凈值型理財產品是指在存續期內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單位份額凈值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時披露預期收益率或預期收益率區間的理財產品。其他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在發行和存續期內不向投資者披露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率區間或者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在產品終止時計算並向投資者披露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第十二條(封閉式和開放式產品)按照存續期內是否開放,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不得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內,客戶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開放日和場所,進行申購、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可以有確定到期日期,也可以無確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條(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理財產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資於存款、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同時以不高於以上投資的預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資於衍生產品,並以投資交易的收益為限向客戶兌付理財產品收益的理財產品。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是指除結構性理財產品之外的理財產品。
第十四條(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第十五條(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發行掛鉤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與衍生產品交易部分相分離,投資範圍應當符合本行理財業務經營範圍;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應當符合銀監會關於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關於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資本實力、管理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配置等因素,按照銀監會認可的投資範圍開展理財業務。
第十六條(分類管理)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監管評級良好;
(四)資本凈額不低於 50 億元人民幣;
(五)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
(六)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準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無重大錯報、漏報、瞞報等行為;
(七)理財業務管理規範,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七條(分類管理)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 3 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並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20 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
(一)在理財產品銷售前 10 日,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
(二)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持續登記理財產品投資資產、資產交易明細、資產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完成終止登記。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未通過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向銀監會提交電子化報告、未進行登記以及未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責)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業務及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確定開展理財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理財業務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第二十條(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托管、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理財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並將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內部審計的相關要求,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新產品準入)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三條(風險隔離)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理財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
第二十四條(“三單”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前款所稱單獨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是指為每只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只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六條(投訴處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理財業務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前款所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人員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財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的人員的從業資格,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節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客戶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資組合、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第二十九條(產品評級)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成本收益測算、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條(客戶風險評估)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三十一條(風險匹配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在銷售文本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銷售起點)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商業銀行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10 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 2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三條(銷售渠道)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前款所稱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節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禁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限制性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前款所稱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 600 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應當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條(杠桿控制)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 140%。
第三十七條(標準化資產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所有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10%;
(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一家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的 10%。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以及完全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非標債權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並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余額的 35%或者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 4%;
(三)每只凈值型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余額的 35%。
前款所稱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第三十九條(特定目的載體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界定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二)理財產品客戶應當同時滿足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特定目的載體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
(三)基礎資產投資範圍不得超出本行理財產品投資範圍;
(四)所投資的特定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監管規定的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投資計劃除外;
(五)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相關特定目的載體的資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礎資產的類別和投資比例等信息,並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特定目的載體及其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和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四十條(禁止期限錯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到期日不得晚於理財產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條(投資比例調整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及其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或投資比例,並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四十二條(關聯交易)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本行、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理財產品投資客戶利益優先原則,並建立健全內部審批和評估機制。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
第四十三條(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並切實履行自身的投資管理職責。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 10 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監會。
第四十四條(禁止自有資金投本行理財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第四節 理財托管
第四十五條(托管機構定義和第三方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銀監會認可的托管機構包括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商業銀行和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
商業銀行不能托管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四十六條(托管銀行條件)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20 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設有獨立的托管業務部門,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性與獨立性;
(五)托管業務部門具有滿足營業需要的獨立的固定場所,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及門禁系統;
(六)托管業務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等;
(七)建立了托管業務應急處理預案,具備一定的應急處理能力;
(八)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8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的人員應當具備 2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財產、確保理財產品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辦前 30 日向銀監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凈值型理財產品托管銀行條件)凈值型理財產品
的托管銀行,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於 100 億元人民幣;
(二)從事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審計等業務的人員不少於 30 人,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具備 3 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的人員不少於 10 人。
第四十八條(托管機構職責)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理財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資產;
(二)為每只理財產品開設獨立的托管賬戶,建立托管明細賬,不同托管賬戶中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
(三)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和理財產品發行銀行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對賬機制,定期複核、審查理財產品資金頭寸、資產賬目、資產凈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與申購資金的到賬、贖回資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與到賬等情況;理財產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結果出現錯誤的,應當提示予以糾正;
(五)監督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產品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方並報告銀監會,並持續跟進後續處理情況,督促相關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報告等信息及時進行複核審查並出具意見等;
(七)保存理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八)對理財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審計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強制托管要求)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由銀監會指定的機構進行托管:
(一)理財產品投資特定目的載體;
(二)委托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進行投資運作;
(三)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報送信息或者信息報送不及時、準確和完整;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條(制度建設)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並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後,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一條(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
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10%計提。
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余額 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 1%。
第五十二條(風險準備金投資管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三條(風險準備金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風險準備金專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
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準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第五十四條(風險準備金用途)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第五十五條(風險準備金使用)商業銀行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應當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並提前 15 日報告銀監會。
第五十六條(風險準備金使用)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的,商業銀行和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應當立即報告銀監會,由此影響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或者風險準備金減少的,商業銀行應當在 5 日內補足。
商業銀行解散、清算和終止時,風險準備金余額按照商業銀行的資產處置。
第六節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本行官方網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客戶權益須知;
(三)發行公告;
(四)重大事項公告;
(五)理財定期報告;
(六)理財產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財產品的訴訟;
(八)臨時性信息披露;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條(發行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公告應當包括產品成立日期和產品募集規模等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成立之後 5 日內披露發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重大事項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客戶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 2 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公告。
第六十條(定期報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定期報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規模、收益表現,並分別列示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以及前十項資產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半年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 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半年和年度報告;對於存續期在半年以內(含)的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在產品結束後 15 日內編制理財產品報告。
第六十一條(債權和股權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每筆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和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相關信息,包括客戶和項目名稱、項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在 5 日內披露。
第六十二條(凈值型產品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和定期報告中披露凈值型理財產品相關信息:
(一)銷售文件應當載明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等;
(二)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開放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資產凈值、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理財產品份額凈值、累計凈值和資產凈值,並將其納入定期報告。
第六十三條(到期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公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實際投資資產種類和投資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後 5 日內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條(清算期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終止後的清算期原則上不得超過 2 日;如清算期超過 2 日,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前在本行官方網站進行披露。
第六十五條(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客戶及時獲取信息。
商業銀行在未與客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非現場監管)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理財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業務開展年度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條(非現場監管)理財托管機構應當於每年度結束後2 個月內,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理財產品年度托管報告和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條(重大事項報告)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在理財業務中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時,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並提交應對措施。
第六十九條(現場檢查)銀監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十條(監管評估)銀監會應當基於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每年對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一條(整改要求)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應當根據銀監會提出的整改建議,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銀監會提交整改方案並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條(監管措施)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綜合類理財業務調整為基礎類理財業務;
(二)暫停發行理財產品;
(三)暫停開展理財產品托管業務;
(四)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告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由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銀監會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5〕2 號)、《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5〕63 號)、《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06〕157 號)、《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4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72 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 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 號)、《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8 號)同時廢
止。本辦法施行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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