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多年,中石化與RCA汙染案今年終於判賠;學者建議仿效美國,舉證責任由原告轉為被告,才不會讓官司拖太久。 北有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南有中石化(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兩大汙染案,都是經濟發展下的產物,多年纏訟下來,今年一審先後判賠,但金額卻與求償極為懸殊,遲來的正義何時才能到? 中石化台南廠接手的台鹼安順廠,三、四十年前排放戴奧辛和汞,造成環境汙染。台南地方法院十二月初宣判,中石化與經濟部要賠償一.六億元給三一二名受害者,創戴奧辛公害賠償人數和金額雙高的紀錄。揭發此案的中華醫事科大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以「遲來的正義」來形容,但這條正義之路迢迢,足足花了七年。 原告舉證難 官司一拖再拖無獨有偶, RCA汙染案纏訟更超過十年;一九七○至九二年設立的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物質,汙染土壤與地下水,導致員工與居民超過兩千人罹癌;今年四月一審判RCA及其接手的公司要賠五.六億元給受害的四四五人,雙方都不服,已提起上訴。 多年後喚回的正義,不但挽不回受害者失去的健康,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中石化案已有三十多名原告離世,RCA案更有兩百多位原告往生,協助打官司的學者們都非常焦急。 為何求償會如此困難?黃煥彰無奈地說,中石化案拖這麼久,主要是無法舉證毒物與受害者健康直接關係,「被告只要要求舉證戴奧辛直接與疾病關聯,原告就得忙半天。」長年協助RCA案求償的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也說,RCA案最困難在於,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只要說「資料全部燒掉了」,原告就一點辦法都沒有。 比照美國 由被告舉反證 因此,黃煥彰建議,應該比照美國作法,由被告舉證反證;陳信行也主張,透過修法逆轉舉證責任來解套。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二十六至三十七條,即有「證據揭示(civil discovery)」的規定。陳信行說,這項立法精神是讓原告與被告在證據獲得上有相同的地位。在審判前,不需要法院參與,就可請相對人提出完整的事證資料,以補本身證據資料不足的舉證風險。 陳信行解釋,由於被告握有全部資料,原告在舉證上有困難,這個制度將舉證責任轉到被告身上。他認為,不只環境安全,其他如食品安全和職業安全等,由於公司握有最完整的資料,都應該一體適用。 在攸關公眾安全的訴訟中,受害者與加害者在資源上有很大的不對等,法律如何與時俱進,以落實公平正義,仍待努力。 撰文 / 林思宇 |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國務院參事謝伯陽在兩會前表示,在將要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
28日晚,謝伯陽通過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微信公號發布的提案稱,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非常嚴峻,大氣霧霾、水汙染及土壤汙染問題頻發。
根據《2014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告》,對全國202個地級及以上城市4896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統計,水質為優良級的僅有10.8%,良好級的為25.9%,較好級的為1.8%,較差級的為45.4%,極差級的為16.1%;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鐵、錳、“三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和氨氮)、氟化物、硫酸鹽等,個別監測點有砷、鉛、六價鉻、鎘等重(類)金屬超標現象。
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此前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汙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汙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從汙染類型看,以無機型為主,有機型次之,複合型汙染比重較小,無機汙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從汙染物超標情況看,鎘、汞、砷、銅、鉛、鉻、鋅、鎳8種無機汙染物點位超標率分別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環芳烴3類有機汙染物點位超標率分別為0.5%、1.9%、1.4%。
“究其上述環境汙染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非法排汙所致,從另一方面看,也是一些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不當行政行為造成的。”謝伯陽說,部分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績觀的影響下,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對環境公共利益和公眾環境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2015年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遏制和震懾作用。
“但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沒有頒布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只是頒布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這就使得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在現實中舉步維艱。”謝伯陽說,而僅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根本無法改變我國現今所面對的諸多環境問題,因為僅靠對於違法排汙行為的事後懲罰是明顯不夠的,更重要的還要從其源頭抓起,即相關行政機關恪盡管理監督之職。
謝伯陽認為,為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或監督、糾正其侵害環境的行政行為,建議在將要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明確合法存續的社會組織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地位,可以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或不當履行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此條款應加在公共參與篇中。
“這將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保護環境公共利益中的積極作用,監督行政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構建我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謝伯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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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的股權爭鬥亂局在讓人疲乏之際又傳出新的變故。6月5日,*ST新梅(600732.SH)公告稱,經交易各方友好協商,擬終止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而終止的原因或是與舉牌方開南賬戶組(下稱”開南方“)正在進行的訴訟相關。
雖然退市逼近,但就《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了解來看,時至今日,興盛集團與開南方仍在為控制權爭鬥展開對峙,無和解跡象,而這已經激怒了更多*ST新梅的股東。
其中,以狩獵ST股而聞名的*ST新梅目前第五大流通股東——牛散陳慶桃,以及第九大流通股東北京長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長源”)均對本報記者表示,重組終止讓*ST新梅的保殼之路更加艱難,如何尋找下一個優質重組資產促成保殼才是關鍵。陳慶桃更表示,如果雙方仍就控制權爭鬥不休,不排除其站出來聯合其他股東,幫助推進*ST新梅的重組保殼。
訴訟糾紛致重組流產
*ST新梅在公告中介紹終止重組原因時稱,近日,江陰戎輝通過郵件發出書面問詢函,要求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就上市公司股權訴訟等事項對公司治理穩定性的影響,是否可能導致本次交易需要重新履行保密審批,以及在當前公司治理現狀下能否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做出評價。
*ST新梅稱,針對上述情況,重組各方進行了全面討論,分析了完成本次交易尚需克服的法律障礙以及繼續履行重組的相關要求,現交易各方達成一致意見,擬終止這次重大資產重組。
*ST新梅原計劃以11.5億元作價整體收購江陰戎輝100%股權,也曾在股東大會上多次公開表示,江陰戎輝的重組是公司實現業務轉型的第一步,也是公司此前的最優選擇。
“江陰戎輝的重組是華山一條道走到黑,沒有其他預備方案目前。如果這個重組方案被否,重新尋找重組標的其實將非常非常困難。”該公司總經理魏峰此前如是表示。
長源方面一張姓負責人也向記者證實,在此前與興盛集團的溝通中,對方認為最合適的資產重組方就是江陰戎輝,無意接受其他第三方資產。
“我們此前和興盛進行過交流。興盛當時提出,新梅恢複上市最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的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二是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其中,興盛認為第一條相對容易實現;第二條若要實現,需進行資產重組才具有可持續性經營能力。如果重組通不過,那麽,興盛認為恢複上市的條件,很難具備,退市也就不可避免。”該負責人在恢複本報的采訪函中表示。
不過,這一說法並不受廣大股東認可,開南方以及更多股東均對本報記者表示,對於*ST新梅而言重新尋找重組標的並不難實現。開南方面相關負責人6月6日上午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對於*ST新梅而言,市場上的資產是不缺的,缺的是能接受這些資產的開放心態。
對於此次重組失敗後的打算,記者曾致電魏峰,其僅表示公司未來將會有進一步公告,而更多內容目前則不方便接受媒體采訪。
股東呼籲和解
實際上,*ST新梅關於江陰戎輝的重組,一直被認為是*ST新梅實際控制人興盛集團用來與開南方控制權爭鬥的手段,在推出之初就不受大多數股東的認可,從*ST新梅此前“涉軍涉密”議案被小股東投票否決就可見一斑。
另一方面,開南方也未有松口跡象,上述開南負責人對記者表示,*ST新梅此前增補職工董事一事,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股東的意誌,對此已經向交易所進行了反應。
“應該不久*ST新梅就會受到問詢函。”就開南方的態度來看,對於控制權的爭鬥仍將繼續。雙方的態度已經激怒了包括陳慶桃、長源基金在內的,越來越多的股東。小股東開始聯合維權的同時,更多的*ST新梅大戶也標明了自己的立場。
自稱不願意參與爭鬥的陳慶桃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興盛集團的精力都放在了跟開南鬥氣 ,而開南方作為一致行動人也缺乏承擔大事的控制人出面。
“現在最大的關鍵點是把好的標的放入公司,新梅如果自己有資產,開南有資產,其他方有資產都可以,不要最後鬧到小股東改選董事監事,公司出現雙頭董事會局面,更不利於解決問題。”陳慶桃進一步稱,目前已有*ST新梅多方股東試圖與其聯系,如果興盛集團與開南方仍就控制權爭鬥不休無法和解,不排除其站出來聯合其他股東,幫助推進*ST新梅的重組保殼。
長源方面也向記者明確表明態度稱,作為前十大股東,公司希望相關各方能夠坐下來商談,尊重既有現實的基礎上,能夠采取折衷方式,兼顧各方利益。
“我們希望,在原有董事會到期的情況下,能夠盡快進行董事會改選,各方能夠在董事會層面推薦優質資產,盡快推進優質資產重組事宜。如果是有利於廣大股東的行為,我們願意表態支持。同時,我們也希望各主要股東,能夠積極作為,使公司早日擺脫目前困境。”長源方面認為,目前除了變賣資產,實現盈利之外,加速推進資產重組仍是*ST新梅的首選。
對於*ST新梅目前的亂局,一位長期關註的投資人士對記者稱,就這家上市公司目前狀況而言而言,最大的希望是組建“聯合政府”。他認為,*ST新梅二股東為阻擊大股東不惜背水一戰,大股東則圖一時意氣也頻出亂拳。小股東又被迫維權,但不太可能取而代之。交易所面對如此亂象,則是萬般無奈。唯有兩大股東合作,散戶與之保持互動機制,才有可能各得其所。
隨著國產手機份額市場上的進一步提升,作為基帶芯片制造和移動通信專利雙料老大的高通開始行動了。
2016年6月23日,聖叠戈 ——高通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宣布其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對魅族的起訴狀。
高通請求法院判決高通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和高通所承擔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許可義務。該起訴狀同時請求法院判決高通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條件,構成高通與魅族之間針對移動終端中所實施的高通中國基本專利的專利許可協議的基礎。前述高通中國基本專利包括與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專利。
高通方面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為了與魅族達成專利許可協議,高通始終秉持善意,向魅族發起了多輪交涉,試圖通過誠信談判與其達成協議。
高通提到,目前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協議的內容,與高通在2015年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並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的整改方案的條款一致。雖然高通更希望無需付諸訴訟就能與魅族解決爭議,遺憾的是,魅族始終缺乏通過誠信談判與高通在前述整改方案條款的基礎上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意願。與此同時,魅族繼續不公平地利用高通的創新來拓展其業務,並拒絕向高通支付使用其有價值的技術的費用。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已有超過100家中國公司接受了上述整改方案條款,其中包括中國最大的幾家手機廠商。
據了解,去年年底,包括小米公司在內的幾家手機品牌廠商就相關專利與高通達成了協議。
第一財經記者聯系魅族方面,相關公關負責人表示,“我們一直在和高通保持接觸和談判,但是這件事沒有任何提前通知,還在確認中。”
市場調研機構Counterpoint的數據顯示,魅族在2016年第一季度實現了同比39%的銷量增長,外界也開始關註在高速增長的背後,魅族面臨的隱憂。
盡管魅族這麽多年從未在自家產品上使用過高通驍龍的SoC,但是實際上在高通的聲明中表示,魅族手機所使用基帶芯片支持的WCDMA以及CDMA2000的標準並沒有拿到高通的授權專利,這也是此次訴訟最大的問題點所在。
高通Incorporated執行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唐·羅森博格表示:“高通的技術是所有移動終端的核心組成部分。魅族選擇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技術,不僅違反法律,而且對那些誠信經營、尊重專利權的被許可廠商更是不公平的,最終必將損害移動生態系統和消費者的利益。”
“高通一直是中國的良好合作夥伴,樂於見到中國移動生態系統的蓬勃發展。中國智能手機廠商正在國內和全球市場中獲得成功,高通致力於助力中國廠商取得更大成果。高通期待著能夠繼續不斷提升對中國無線通信和半導體生態系統的投入和投資。”唐·羅森博格說。
事實上,專利問題一直是中國廠商國際化發展的門檻,此前也有多家中國手機企業已經因專利問題栽過跟頭。
有專家認為,高通、蘋果這類美國高科技企業,往往願意花上幾十年,持續進行資本和人力的投入,以打造基礎性的技術優勢。高通和英特爾代表了全球半導體的核心競爭力——硬件的專利高墻與制造能力;蘋果和谷歌則代表了智能手機的核心競爭優勢——高階的軟件操作系統(IOS和安卓)。這些底層的核心領域積累就像創新的土壤,是衡量一個國家能否成長出引領型企業的根本。
遺憾的是,相比於美國的巨無霸企業,中國的半導體行業與軟件操作系統領域,整體都非常落後。一個明顯的原因是,與動輒去納斯達克上市的互聯網企業或傭金豐厚的金融行業相比,這些基礎行業往往投資規模巨大,回報周期長,收益率也有限。
“以前量小的時候也許對方不會註意,但現在隨著市場份額的擴大,手機廠商應該提前做好準備。”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對記者表示,過去國內知識產權訴訟比較少,往好處講是消費者受益,其實是以傷害企業創新為代價,隨著中國內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可以肯定未來內地知識產權保護的遊戲規則會向歐美靠攏,從這方面看,越早適應海外遊戲規則,未來就越容易應對市場的變局。
通信專家項立剛則認為,以前大家都認為反正在中國,我不出去就不怕,可能是這種思想,魅族才不和高通談,也不簽協議。但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大背景下,專利將會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他舉例稱,華為一年付3億美元專利費,在自己的技術積累下,收入和回報遠不止3億美元。對待專利問題,企業更應該以長遠眼光看待。
美國當地時間6月30日,高通 (NASDAQ: QCOM)宣布其已對魅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控魅族侵犯了高通覆蓋智能手機多種功能和技術的多項專利,包括與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專利。這些訴訟的起訴狀已提交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高通稱為了與魅族達成專利許可協議,公司始終秉持善意向魅族發起了多輪交涉,試圖通過誠信談判與其達成協議。但就在前兩天,魅族科技副總裁李楠對包括第一財經記者在內的媒體表示,如果能爭取到公平的談判條件,魅族肯定會繳納這筆錢,並暗指高通與手機廠商關於收取專利費的談判不夠公開透明。
再訴魅族
“前幾天剛剛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魅族提起訴訟,今天高通再次發布消息,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同時提起訴訟,高通這是把一個訴訟分拆成兩個,分別在北京與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在北京要求判決提供給魅族的專利授權協議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在上海則直接起訴魅族侵權。”手機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對記者表示,有關這起專利訴訟的最終走勢,現在還無法做出準確判斷,不過以黃章的性格,魅族還真未必束手就範,否則前幾天魅族也不會召開發布會闡述自家觀點,一場專利大戰或許已經拉開帷幕。
根據記者獲得的資料,高通向魅族提供的專利許可協議的內容,與高通在2015年向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並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的整改方案的條款一致。目前已有超過100家中國公司接受了上述整改方案條款,其中包括最大的幾家中國手機廠商。
高通表示,魅族一直選擇采取拖延戰術,拒絕與高通進行誠信談判。高通在2016年4月向魅族發出最後要約,魅族對此沒有回應。
高通Incorporated執行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唐·羅森博格表示:“盡管魅族已承認銷售了侵犯高通有價值的中國專利的產品,但是卻一直拒絕與我們進行誠信談判。魅族試圖通過在競爭中獲得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成本優勢。很遺憾,我們不得不訴諸司法程序來保護我們的權利。”
而據消息人士透露,就在昨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高通訴魅族和天宇達信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共九起案件。
“高通起訴魅族原因很簡單,覺得談判進展太慢,當然也不排除敲山震虎威懾其他尚沒有簽約廠商的意圖,至今為止高通已和上百家大陸廠商簽署專利授權協議,相信其中幾家比較知名的廠商也會很快簽署,高通顯然也希望借助起訴魅族盡快了結與大陸手機及相關廠商的專利授權談判。”王艷輝對記者表示,起訴只是手段,加速談判才是目的。
連環訴狀拷問中企軟肋
不斷傳出的手機專利戰在今年愈演愈烈。
高通上財年53%的營收來自中國市場,其利潤的相當一部分來自技術許可。該公司去年與中國發改委達成反壟斷和解協議,同意支付9.75億美元罰款,並與中國客戶重新談判許可協議。自那以來,該公司已與中國100多家手機生產商簽署許可協議,但與幾個主要的原始設備制造商的談判遇到了困難,其中包括魅族。
而在前不久華為在中美同時起訴三星手機侵權,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智慧芽首席專利分析師賈郡對記者表示,專利是政府對技術創新者的獎勵,可以幫助技術創新者壟斷技術成果、排除競爭對手,因此,專利在高科技領域是一項重要的知識財富。而在市場競爭中,掌握大量核心專利的企業可以提供具有獨特功能的產品、塑造高端的品牌形象,還可以憑借技術優勢提高其在產業鏈上的議價能力,而且在構建行業聯盟、制訂產業標準的過程中維護其戰略利益。
“如果缺乏高質量的專利儲備,企業在經營中往往容易成為專利訴訟的受害者,輕則調整既定產品策略、付出巨額賠償,重則面臨法院禁止銷售令、惡化企業品牌形象,甚至有被迫破產、退出市場的風險。”賈郡說。
而對於中國企業而言,由於接觸專利概念的時機較晚,而且研發能力普遍較弱,因此體現在專利上就是“專利布局較晚、技術布局單一”,導致大量的基礎專利落在國外競爭對手的手中。
賈郡以華為公司和三星電子為例,對記者表示,華為公司是專利實力最雄厚的中國公司,截至目前,華為公司擁有9800余件美國專利,其中有7400多件是通信技術專利,2200多件數字處理技術專利,這兩項技術占其整個專利儲備的98%。而三星公司的美國專利總數超過12萬件,其中在半導體技術、通信技術的專利都超過3萬件,數字處理技術專利超過2萬件,此外,在存儲技術、光學技術、顯示技術的專利也都在1萬件左右。在這樣專利儲備的支持下,三星電子可以更為安全、自主地進行產業和產品布局。
“整體來看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並非不完善,只是相應處理力度較輕,也直接導致了在中國專利侵權成本較低,此次華為、高通的訴訟正在拷問中國的專利保護執法力度,一旦獲得法院支持,也就意味著大陸專利制度逐步向歐美靠攏,真如此未必是壞事,只不過對手機企業而言,競爭便不再只是市場的競爭,也包括法庭的競爭。”王艷輝對記者如是說。
科技巨頭之間的專利戰愈演愈烈,人們似乎已經難以猜測到下一個站在“被告席”上的會是誰。
7月18日,華為向第一財經確認,華為將采取必要措施就諾基亞網絡提出的指控進行自我辯護。而在幾天前,諾基亞宣布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華為終端公司提起4起專利侵權訴訟,指向華為3項專利侵權,諾基亞是目前美國運營商T-Moblie的主要供應商。在7月5日,華為剛剛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法庭對T-Mobile發起了專利訴訟。
諾基亞的加入,讓這場原本簡單的侵權訴訟戰變得充滿了變數。在華為看來,諾基亞此次的動作有明顯地保護其主要客戶TMoblie的意圖。
孖士打律師行知識產權與科技、媒體及通信業務組顧問張曉燕則對記者表示,在美國,你想訴訟的人都是競爭者。“一旦訴訟開始,舉證的材料就會很多。”這意味著整個訴訟的時間段將會被拉長。
專利同盟?
在華為對海外廠商發起專利訴訟時,諾基亞本應該不是其中的一個對象,在某些方面,華為和諾基亞甚至存在“友好的合作關系”。
“華為和諾基亞之間曾存在交叉許可協議,華為希望在更新協議中與此前的條款保持一致,但諾基亞拒絕此提議。因此我們將采取必要措施就諾基亞網絡提出的指控進行自我辯護。”華為對記者表示。
事情需要追溯到上周,諾基亞通信美國公司(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US LLC)當地時間上周三在德克薩斯州東區法院對華為提起訴訟,指控華為、華為終端美國公司銷售和進口侵犯諾基亞專利的美國手機和平板電腦。
諾基亞稱,在此前的許可協議在2013年年底到期後,華為拒絕取得諾基亞技術(Nokia Technologies)和諾基亞通信的技術授權,並繼續在其產品中使用諾基亞重要技術。諾基亞指控華為侵權的產品包括Nexus 6p、榮耀5x、P8 lite、GX8、Ascend Mate 2、SnapTo、Mediapad T1 8.0Pro。
在向法院解釋管轄權問題時,諾基亞稱,“德州東區法院理所應當的對華為有管轄權,因為不久之前華為剛剛在這家法院起訴過我們的客戶。”諾基亞進一步表示,除許可談判,諾基亞還提供了進行仲裁的建議,希望通過仲裁來確定合適的許可費率,甚至可以避免華為與T-Mobile之間的專利訴訟。
從諾基亞的表示來看,訴訟的目的似乎更多的是為客戶T-Mobile“解圍”。在同一時刻,同一地點,華為與T-Mobile的訴訟案件也在進行。
華為方面對記者表示,此前,諾基亞網絡曾要求加入華為訴T-Mobile USA的訴訟,並將此專利侵權指控與華為對T-Mobile USA發起的訴訟合並處理。但由於諾基亞網絡起訴華為的專利與華為起訴T-Mobile的專利主題完全不同,法庭責令諾基亞網絡將其訴訟請求與華為和T-Mobile之間的專利訴訟案分開處理。
誰會是最後贏家?
盡管有些被動,但可以看到在美國的幾場訴訟案件中華為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據記者了解,華為目前在美國擁有9800件專利,其中7400件是通信技術專利,2200件數字處理技術專利。此外,去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數據顯示,華為以3898件專利申請位列通信公司首位,高通以2442件專利申請位列次席。
而華為方面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事情的導火索——對T-Mobile發起的專利起訴,只是出於對巨額專利投入取得的成果進行保護,在過去10年中,華為已投入400億美元進行研發和相關知識產權的開發。
但從訴訟方諾基亞等廠商來看,專利大戰似乎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詞匯。
眾所周知,借助來自諾基亞科技、諾基亞網絡和阿爾卡特朗訊的知識產權組合,諾基亞掌握了與移動設備和其他產品相關的大量技術。諾基亞先後與三星、LG、HTC、蘋果、黑莓等手機廠商進行專利授權,獲得了不菲的收益。
而在一定程度上,專利授權所獲得的收入已經成了一些昔日霸主的營收主要組成部分。比如愛立信、高通,尤其是當這些巨頭退出了手機終端市場之後,更加“肆無忌憚”地進行“專利封鎖”。
“專利只是實現各自利益的工具。”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艷輝對記者表示,華為起訴T-Mobile顯然出於商業目的,而作為T-Mobile主要供應商的諾基亞為T-Mobile出頭也是出於商業目的,華為越來越會利用專利作為開拓市場工具來謀取更多商業利益,華為在通訊專利的崛起可以保證其即使不能進入美國市場,一樣可以謀取利益最大化,充分利用美國對專利保護的機制“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不過作為新進巨頭,華為要獲得公正對待還需要經歷漫長過程,訴訟則是必不可少的環節。”王艷輝如是說。
20日上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汙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人民幣,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複,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是新環保法實施後,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汙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但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剛剛獲得“2014-2015綠色中國年度人物”的常紀文公開表示質疑,認為判決結果有違科學性。
據稱,被告振華公司成立於2000年,位於德州市德城區市區內,周圍多為居民小區。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電力生產、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磚、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據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的監測,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華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煙粉塵存在超標排放情況。此期間,德州市環境保護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曾五次對振華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振華公司全部停產整治、停止超標排放廢氣汙染物。同年3月27日,即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之後,振華公司生產線全部放水停產,並另外新選廠址,原廠區準備搬遷。
2016年5月,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根據已經雙方質證的法院調取的證據作出評估意見。鑒定結論為:被告企業在鑒定期間超標向空氣排放二氧化硫共計255噸、氮氧化物共計589噸、煙粉塵共計19噸。單位治理成本分別按0.56萬元/噸、0.68萬元/噸、0.33萬元/噸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取參數5,虛擬治理成本分別為713萬元、2002萬元、31萬元,共計2746萬元。
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申請、法院予以準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有專家出庭,並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給大氣造成的損害、汙染物排放時間、汙染物排放量、單位治理成本、虛擬治理成本、生態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被告投入運營設備是否會對虛擬治理成本產生影響提出專家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振華公司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可以請求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得到的環境損害可以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按照規定,被告振華公司所在的環境空氣二類區生態損害數額為虛擬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認定按虛擬治理成本的4倍計算生態損害數額,即2198.36萬元。
20日晚,常紀文通過微信群公開表示,“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汙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人民幣,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複。這個判決科學嗎?”他分析說,大氣汙染物肯定擴散至德州以外,如北京,賠償卻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修複,合理嗎?
“以前的大氣汙染,風一吹,早走了,修複個什麽?修複地面沈降的汙染?”常紀文說,“大氣與水、土不一樣,它無主,憑啥有人代表去要求修複?實話實話,我建議可提起禁止利用大氣進行汙染侵權之訴。”
常紀文還表示,國外公益訴訟側重於行為禁限,“沒聽說索賠的”。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又邁出實質性一步。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會議稱,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要明確法律依據、適用條件,明確撤案和不起訴程序,規範審前和庭審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選擇部分地區依法有序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節約人力物力,縮短訴訟周期,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從而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但有分析認為,開展這項試點,要兼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權利,發揮好律師作用,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防止發生無辜者被迫認罪和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問題。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向第一財經記者表分析:首先,這一制度不能改變刑事犯罪的案件性質和適用罪名,不管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態度有多好,該制度只能影響量刑;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該在法定的量刑區間內進行,不可能寬大“無邊”;再次,在程序上看,“在案件哪些階段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這一問題應該被考慮。個人認為,不管在哪個階段認罪認罰,都不能代替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最後,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這一制度。比如一些犯罪行為情節特別惡劣,沒有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情況,即便被告認罪認罰,也不應該適用這一制度。
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辯護律師應該發揮的作用,洪道德認為, 一方面,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告人解釋說明這一制度的好處,也容易取得被告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律師可以利用這一制度為被告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的結果。
“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政策,還要註意政策不要完全倒向被告一方,必須兼顧被害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但這一方面可以把民事賠償和和解制度配套使用。”洪道德表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創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6年初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明確要求,2016年要在借鑒訴辯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礎上,抓緊研究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
中國貨幣網28日公告稱,7月20日的東北特鋼短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關於再次要求東北特鋼不會進行債轉股及不會惡意逃廢債》與《關於對東北特鋼提起破產訴訟》等七項議案。
其余五項議案分別為: 《關於要求東北特鋼披露 2015 年財務報告、2016 年一季度財務報表,最新資產受限、抵質押、凍結及訴訟等相關情況的議案》、《關於提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東北特鋼開展違規自律調查的議案》、《關於向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派駐進駐組的議案》、《關於各期債券投資人成立債權人大會,選取債權人代表開展後續法律訴訟等相關工作的議案》與《關於要求東北特鋼部分清償債券本息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