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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汙訴訟舉證責任 應改為被告 兩百多名受害者 等不到「遲來的正義」

2015-12-21  TWM

纏訟多年,中石化與RCA汙染案今年終於判賠;學者建議仿效美國,舉證責任由原告轉為被告,才不會讓官司拖太久。

北有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南有中石化(中國石油化學公司)兩大汙染案,都是經濟發展下的產物,多年纏訟下來,今年一審先後判賠,但金額卻與求償極為懸殊,遲來的正義何時才能到?

中石化台南廠接手的台鹼安順廠,三、四十年前排放戴奧辛和汞,造成環境汙染。台南地方法院十二月初宣判,中石化與經濟部要賠償一.六億元給三一二名受害者,創戴奧辛公害賠償人數和金額雙高的紀錄。揭發此案的中華醫事科大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以「遲來的正義」來形容,但這條正義之路迢迢,足足花了七年。

原告舉證難 官司一拖再拖無獨有偶, RCA汙染案纏訟更超過十年;一九七○至九二年設立的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物質,汙染土壤與地下水,導致員工與居民超過兩千人罹癌;今年四月一審判RCA及其接手的公司要賠五.六億元給受害的四四五人,雙方都不服,已提起上訴。

多年後喚回的正義,不但挽不回受害者失去的健康,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中石化案已有三十多名原告離世,RCA案更有兩百多位原告往生,協助打官司的學者們都非常焦急。

為何求償會如此困難?黃煥彰無奈地說,中石化案拖這麼久,主要是無法舉證毒物與受害者健康直接關係,「被告只要要求舉證戴奧辛直接與疾病關聯,原告就得忙半天。」長年協助RCA案求償的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信行也說,RCA案最困難在於,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只要說「資料全部燒掉了」,原告就一點辦法都沒有。

比照美國 由被告舉反證

因此,黃煥彰建議,應該比照美國作法,由被告舉證反證;陳信行也主張,透過修法逆轉舉證責任來解套。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二十六至三十七條,即有「證據揭示(civil discovery)」的規定。陳信行說,這項立法精神是讓原告與被告在證據獲得上有相同的地位。在審判前,不需要法院參與,就可請相對人提出完整的事證資料,以補本身證據資料不足的舉證風險。

陳信行解釋,由於被告握有全部資料,原告在舉證上有困難,這個制度將舉證責任轉到被告身上。他認為,不只環境安全,其他如食品安全和職業安全等,由於公司握有最完整的資料,都應該一體適用。

在攸關公眾安全的訴訟中,受害者與加害者在資源上有很大的不對等,法律如何與時俱進,以落實公平正義,仍待努力。

撰文 / 林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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