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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組: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又邁出實質性一步。

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會議稱,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要明確法律依據、適用條件,明確撤案和不起訴程序,規範審前和庭審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選擇部分地區依法有序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節約人力物力,縮短訴訟周期,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從而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但有分析認為,開展這項試點,要兼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權利,發揮好律師作用,加強對辦案全過程的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防止發生無辜者被迫認罪和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問題。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向第一財經記者表分析:首先,這一制度不能改變刑事犯罪的案件性質和適用罪名,不管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態度有多好,該制度只能影響量刑;其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該在法定的量刑區間內進行,不可能寬大“無邊”;再次,在程序上看,“在案件哪些階段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這一問題應該被考慮。個人認為,不管在哪個階段認罪認罰,都不能代替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最後,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這一制度。比如一些犯罪行為情節特別惡劣,沒有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情況,即便被告認罪認罰,也不應該適用這一制度。

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辯護律師應該發揮的作用,洪道德認為, 一方面,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告人解釋說明這一制度的好處,也容易取得被告人的信任;另一方面,律師可以利用這一制度為被告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的結果。

“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政策,還要註意政策不要完全倒向被告一方,必須兼顧被害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但這一方面可以把民事賠償和和解制度配套使用。”洪道德表示。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創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16年初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明確要求,2016年要在借鑒訴辯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礎上,抓緊研究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方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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