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可謂是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大年。然而,除了A股市場外,掛牌公司數量已超8000家的新三板市場也亟待規範。近日,第一財經記者獨家獲悉,新三板掛牌公司富士達疑似存在重大事項未披露的情況。
富士達的美國訴訟案可以追溯到2013年,當年9月13日,美國森那有限公司,將富士達訴至美國加利福尼亞法院北區聖何塞分院,訴由為違約和欺詐。近日,記者獲取了該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其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2日,判決結果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富士達應賠償原告未付款項約5807萬美元,二是支付原告利息損失約1866萬美元,三是承擔原告的全部律師費共計約14.57萬美元。這意味著,富士達被美國法院一審判定支付給美國森那有限公司的賠償金額超7687萬美元,相當於約5.1億元人民幣。
不過,記者登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官網,截至發稿都未見公司對此判決書內容的披露。記者隨即查閱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根據細則第37條,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富士達2015年年報顯示,公司凈資產約2.34億元,顯然,此項涉訴信息屬於其他重大事件中的披露事項範圍。
某新三板掛牌公司董秘對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不是選擇性規定。你要看,這個涉案金額是不是達到它上一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如果是5.1億元左右,那肯定達到了,因為新三板都是小公司,我覺得應該要及時披露。”
值得註意的是,細則第五章釋義還明確,所謂及時,就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2個轉讓日內。信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永亮表示:“經過這麽長時間,應該符合‘及時’的範疇了。這個判決最起碼有生效的可能性了。如果公司不按照美國的司法途徑上訴的話,生效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對公司影響還是蠻大的。”
事實上,早在2015年12月,公司主辦券商招商證券在回複全國中小企業股轉中心《關於中航富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時就已明確,對於這項未決訴訟,如果敗訴,富士達可能會承擔巨額賠償。但眼下一審判定書已發布超過2個月,為什麽公司始終不披露呢?對此,記者聯系公司董秘魯軍倉,對方首先表示不知情,之後記者進一步追問,對方又表示確實看到過判決書:“我也是在網上看到的,也是別人給我轉過來的,別人給我轉的也不是官方的。我也不敢保證它確實是真實的,如果很正式的法院給我們傳來一個判決書,我們肯定會認真對待,我們肯定也會披露的。”
富士達於今年2月初在新三板掛牌,主營射頻同軸連接器和電纜組件等,控股股東為A股上市公司中航光電。富士達與美國森那公司的訴訟爭議點,在於2004年8月雙方簽署的銷售代理協議。富士達認為,由於該協議簽署後並未履行,所以不應該基於該協議向森那公司結算傭金。魯軍倉認為:“森那公司跟我們當時簽過一段協議,我們所有的代理費都給它支付了,但是它又拿很早以前我們雙方都共同認為作廢的一個協議,重新起訴我們,認為我們要給它另外支付代理費,所以它純粹是敲詐!盡管美國法院可能已經做了一個判決,但目前對公司沒有什麽影響。”
招商證券在掛牌推薦報告中曾稱,富士達與美國森那公司的訴爭金額相比公司最近一期凈資產比例較小,且公司在北美地區的收入占公司整體收入比例較低,所以該訴訟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不構成重大影響。根據富士達2015年年報,公司凈資產約2.34億元,年銷售額約4.5億元,顯然,超過5億元的涉案金額可謂影響不小。
從交易情況來看,目前富士達處於基礎層,以協議轉讓方式交易。記者查閱數據發現,公司掛牌以來,尚無交易記錄。信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永亮認為:“新三板應該是一個非常典型的註冊制市場,這類公司,不能因為活躍度,或者它的交易金額的大小,而忽視監管。建議從券商、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入手,讓掛牌企業如實地披露,披露上不得有瑕疵、不得有隱瞞、不得有誇大,因為最終買單的還是投資者。”
(記者:趙怡聞;攝像:孔凡天、崔曉晟)
http://www.xcf.cn/newfortune/texie/201609/t20160922_776775.htm
拥有价值高昂的土地资产、多元的业务结构以及A股上市公司身份,对于战略亟待转型升级、谋求借壳上市的京基集团,康达尔是个不可多得的收购标的。
在入主康达尔的过程中,京基集团生动演绎了“多账户囤票—--达成—致行动人——受让股份——逼宫董事会”的上位路径。经过多轮博弈,京基集团愈战愈勇、占领上风,而康达尔的实际控制人华超公司则深陷困局。
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京基集团的上位之举最终能 否“合法化”,监管部门及法院诉讼的裁决也至关重要。眼下,围绕京基集团股东身份合法与否,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 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2016年的夏天,南国深圳酷暑炎炎,轰轰烈烈的世纪大战“宝万之争”尚未落幕,另一场股权纷争也硝烟四起。与宝能系高调举牌入主万科不同,在京基集团“围猎”康达尔(000048)的案例中,其以“十面埋伏”开场,生动演绎了 “多账户囤票——达成—致行动人——受让股份——逼宫董事会”的上位路径。
2016年7月23日,康达尔公告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暂时同意京基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届时,康达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由京基集团提交的罢免公司现任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8项议案。
这意味着,康达尔于京基集团的股权争夺战步入了“逼宫董事会”阶段。
2013年9月5日开始,自然人林志通过其控制的13个股票账户(下称“林志账户组”),陆续从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票,一度持有后者19.8%股份。林志账户组增持行迹隐蔽,在其2014年11月25日受深圳证监局处罚前,康达尔方面对此全然不知。
2015年8月,京基集团也在二级市场出手增持康达尔4.84%股票,该公司副总裁王东河也买入康达尔0.09%股票。2015年9月7日,林 志、京基集团、王东河(简称“京基三方”)正式公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京基三方合计持有康达尔24.74%股票,迅速逼近康达尔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华超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31.66%的持股比例,举牌者真实身份正式浮出水面。
为解“易主之忧”,康达尔掌舵者华超公司接连出招,先后向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推出“资产置换计划”、上演“焦土政策”,试图寻求各种化解之术。
但京基集团入主动力并未被削弱,反而愈战愈勇、呈现志在必得之势。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受让了林志账户组及王东河所持的康达尔全部股份,持有康达尔股权比例进一步提高至29.68%。
之后,京基集团更是三番出手,在资本层面赶超华超公司。截至2015年4月29日,京基集团持股比例高达31%,随后还声称将在未来半年增持至32%。算上隐性控制的股份,京基集团的关联账户的持股可能达到32.94%,胜过华超公司31.66%。
股权层面步步逼近之后,京基集团乘势向康达尔董事会发动攻势。借助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契机,京基集团先后向康达尔提交了罢免全体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的21项临时议案。但三轮提案均遭康达尔董事会拒绝。2016年7月1日开始,京基集团又两番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终获准于2016 年9月14日开会审议上述议案中的18项议案。
经过多轮博弈,华超公司已深陷困境。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虽然京基集团已掌握主动 权,但其上位之举最终能否“合法化”,监管部门及法院诉讼的裁决也至关重要。眼下,围绕京基集团股东身份合法与否,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 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
1醉翁之意:土地资源+业务互补+借壳上市
与万科一样,康达尔是深圳本土的老牌上市公司之一,在证券市场也曾大名鼎鼎。
康达尔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深圳市宝安区养鸡公司,属于深圳市4家具有活鸡输港权的单位之一,香港的活鸡市场大半由其供应。1994年 11月,康达尔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00年初,这只“鸡股票”被庄家盯上,其股价一度上天入地,并先后更名“中科创业”、“ST康达尔”,吴晓波称该公 司经历了 “中国证券史上最为血腥和惊心动魄的往事”。
2003年1月,康达尔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从中退出,华超公司和深圳市众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让其1.41亿股股份,二者合计持有康达尔36.16%股权,接棒为公司新的掌舵者。
在华超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华的经营下,康达尔的总部迁至深圳市福田区,并陆续增加了出租车、房地产等业务。之后,康达逐渐发展成为一家业务规模23亿元、市值过百亿元,横跨农业、公用事业及房地产等领域的多元化上市公司。
对于京基集团而言,康达尔是个不可多得的收购标的。
京基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是1994年由该公司董事长陈华一手创办的房地产公司,深圳的地标性建筑“京基100”出自其手。根据京基集团 官网的介绍,“京基集团已发展成为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业经营与管理、五星级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金融投资、高尔夫俱乐部、餐饮经营等多元化产业 的大型集团公司”。
虽说京基集团已是多元化集团,但其核心业务其实是房地产开发,并且该项业务占据集团收入的90%以上。
在深圳地产界,京基集团以“旧改”著称。尽管已坐拥600万平方米的旧改储备用地,但由于旧改项目成本高、周期长,京基集团也在四处寻觅可快速开发的土地资源。伴随高压的反腐态势,房地产旧改业务日渐萎缩,陈华本人也曾身陷各种传言。
数据显示,京基集团2013-2015年的总资产分别为406.34亿元、461.24亿元、495亿元。从利润指标看,2013年京基集团全 年净利润突破10亿元,但剔除投资性物业评估增值11.4亿元,其实际经营利润几近负数;2014年度,京基集团该项指标也高达净利润的三成。 2012-2014年,京基集团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持续为负,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公司对债权融资高度依赖。
总的来讲,对旧改业务高度依赖的京基集团亟待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京基集团与康达尔的战略及业务都颇有互补性,康达尔手握价值不菲的土地资源。公开数据显示,康达尔在深圳市宝安区的西乡、沙井两宗地块共计占地 超过23万平方米。其中,西乡地块开发面积10.5万平方米,预计可销售面积51万平方米,包括住宅36万平方米、商业及公寓15万平方米;沙井地块 12.5万平方米,预计可销售面积40-50万平方米。二者合计总建筑面积逾100万平方米,总销售面积可超过90万平方米。此外,康达尔在西乡附近的光 明街道还有14.4万平方米的农业用地。以深圳市2016年76月该区域份的新房住宅成交均价5.6万元/平方米估算,上述地块建成楼盘的总销售收入可超 过5400亿元。
从股权层面考察,康达尔市值规模不大、股权相对分散。Wind数据显示,康达尔总股本3.91亿股,总市值仅有138亿元(以2016年7月 20日股价35.43元/股折算)。康达尔实际控制人华超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及30%,控股股东之外的流通市值不足100亿元。从收购角度考虑,流通股盘口 小,收购成本低,适合收购操作。
或许在陈华看来,若京基集团顺利入主,双方资源有力整合嫁接,或能促成其地产业务的借壳上市。
2十面埋伏:京基低调围攻,兵临城下
康达尔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3年9月5日开始, 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和刘彬彬13个股票账户(下称“林志账户组”),陆续从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10日,上述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1999.82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5.12%,达到初次举牌门槛。截至2013 年10月29日、12月11日,林志账户组分别增持至10.39%、15.08%,达到第二、三次举牌线。但林志均未对其举牌行动进行公告。
由于林志账户组增持行迹隐秘,康达尔方面并不知情,直至2014年11月25日深圳证监局对林志开出罚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 元罚款。“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 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罚,林志则称“因对相关法规学习和了解不够,以致未意识到上述公告义务”。截至2014年12月4日,虽说林志账户组持股高达15.81%,但对其来意,康达尔方面似乎也难以判断。
2015年6月16日,康达尔收到林志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临时提案,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提请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削弱大股东对董事和监事选举过程绝对控制力的选举投票机制。这位“因学习不够而未意识到披露义务”的小股东林志的提案,出乎康达尔管理层的意料。此时,康达尔方面才感觉到“来者不善”,林志账户组并非简单的“财务投资者”。
2015年6月18日,康达尔以“林志持有股份仅占1.34%,尚不足提案要求的3%临时提案标准”为由,拒绝了林志的两项提案。
公开信息显示,林志是深圳永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分别持有上述三家公司90%、50%和50%股权。
工商资料显示,深圳永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2年5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仅600万元,其中林志出资540万 元。东莞市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是2014年8月21日成立于东莞塘厦,注册资本均100万元。
粗略估算,林志账户组买入康达尔6178.73股股份的均价超过9元/股,该笔投入超过5.5亿元,林志本人持股524万股,买入成本也超过4700万元。林志账户组如何具备这等融资能力呢?
据称,林志的真实身份是陈华的前任司机,原籍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县,与陈 华乃是同乡。华超公司后续对林志账户组成员的社保缴纳情况显示,除林志以外,林志账户组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员工,分别在或曾在京基集团各子公司的不同 岗位任职,各自的收入水平、资产情况以及投融资能力均与林志账户组增持康达尔股票的出手不匹配。林志账户组被认为是京基集团的“马甲”。
2015年6月16日开始,华超公司和康达尔总裁季圣智分别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股份。截至2015年7月23日,华超公司、季圣智与陆伟民(罗爱华配偶)分别持有康达尔28.54%、1.81%和1.31%股份,三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31.66%。
之后,林志以“其控制的13个账户合计持有15.81%公司股份,而非其本人实际仅持有公司股份1.34%,康达尔拒绝其两份提案存在程序违 法”为由,将康达尔告上法庭,请求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撤销康达尔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该天的会议没有涵盖其提案的内容)。
同时,林志账户组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A股。截至2015年8月31日,其对康达尔的持股从15.81%上升至19.8%,逼近第四次举牌。
在林志账户组之外,此时另有多个京基集团的关联账户也增持了康达尔A股。曹艳梅分别于2015年3-5月买入康达尔1万股、0.7万股和2.24万股,随后又悉数卖出;陈家慧也于2015年6-8月买入康达尔分别买入50.31万股、184.64万股和1.93万股,期间又相继清空。 曹艳梅是林志的配偶,陈家慧乃是京基集团董事长陈华胞弟陈辉之女。
康达尔2015年报显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吴川投资”)位居康达尔第8大流通股股东,持有1.94%股票。工商信息显 示,该公司注册地址在京基100大厦51楼08房,其股东为陈邵清、陈阳华和吴杰文三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4日,与林志账户组买入康达尔股 票时间较为接近。
据悉,该公司是吴川深圳商会旗下的投资平台。陈华是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县人,并出任该商会永久名誉会长。吴川投资注册资本仅有300万元,主营收入为0,却累计买入康达尔股票757万股,资金来源成谜。种种迹象之下,吴川投资也被认为与京基集团有关系。
截至2015年8月31日,京基集团也出手在二级市场买入4.84%的康达尔股票,其公司副总裁王东河也买入了36.29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0.09%。
此时, 京基集团合计使用至少18个股票账户(含林志账户组),对康达尔形成“围攻”之势。但由于上述增持各自均未达到5%的披露标准,康达尔方面对此全然不知。
2015年9月7日,京基集团正式浮出水面,与林志和王东河(简称“京基三方”)公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三方此时合计持有康达尔9665.82万股股票,占康达尔总股本的24.74%,与华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差距不及7%。
京基集团从幕后走到台前,华超公司才意识到兵临城下,有些措手不及。
3解铃系铃:华超连施三计,京基愈战愈勇
通常来说,阻击“野蛮人”敲门的招术是寻求“白衣骑士”助阵。但是,康达尔并未按套路出牌,而是连施三计予以反击。
一计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于京基三方持股达到24.74%的公告之后,康达尔当日即针对该项披露信息进行 “澄清”。“经公司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15年8月31日,林志持股为5.33%、京基集团持股为 4.84%,王东河的持股为0.09%,三方合计持股仅10.27%,与京基集团方面披露信息不一致。”
也就是说,康达尔方面披露的数据,未将林志账户组另外12个账户持股数计算在内。康达尔指出,“京基三方未依法披露12个一致行动人应披露事项、对披露信息没有进行签字确认,已存在违法行为,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报告”。
2015年9月以来,康达尔至少4次向监管机构提交举报材料。2015年9月18日,康达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等人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1月16日,康达尔向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股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2月21 日,康达尔向深圳证监局举报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买卖上市股票过程中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016年1月8日,康达尔再次向深圳证监局举报“林志等 10名自然人股东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计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康达尔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上,康达尔要求林志等13人向公司上缴股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此后,由于林志等人一直未上缴,康达尔随后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志等上缴短线操作所获收益572.54万元。
2015年11月26日,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对京基三方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规行为进行追究,并向监 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林志等不得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合计持股比例减持至5%以下,并确认京基三方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 的主体资格。”
2015年12月9日,康达尔向广东省高院对京基三方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期间,京基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至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驳回。2016 年4月20日,京基集团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发稿日,对于康达尔的上述举报,证券监管部门均表示“正在核查中”,上述法院诉讼均未获终审裁决。
三计是意图剥离资产自救。2015年9月8日,康达尔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康达尔公告称,拟将旗下的价值 3.9亿元以上的公用事业板块资产出售给公司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同时通过发行股份、或者现金加发行股份两者结合的方式,买入华超公司旗下位于深圳市罗湖 区东门约1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约3万平方米的物流用地,该项资产价值5亿元以上。
也就是说,康达尔拟将其公用事业板块资产与第一大股东华超公司旗下的资产进行置换。交易完成后,康达尔旗下将不再有公用事业资产,该业务板块将归华超公司所有。
不妨分析一下这两项资产。康达尔的公用事业板块,包括出租车、省际长途客运以及客运站经营,其出租车牌照占深圳市场的份额达到5%。另外,该业务板块还拥有525公里供水管网、服务占深圳10%总人口的布吉供水公司。
从2015年数据看,该板块营业规模达到3.3亿元,占全年营业收入的14.01%,并且自来水供应业务的利润率达到24.91%,属于公司第二“赚钱”的业务。
在外界看来,康达尔的上述资产置换,意在将有价值的资产先行剥离。
但是,由于东门商业物业相关权属正在办理、布吉物流用地正在办理搬迁置换土地的规划许可、权属证书,并且布吉供水公司涉及国有股东方面利益、运 输公司涉及交叉持股及股权诉讼等问题,整个重组非常复杂,直接导致“交易双方的资产估值及交易作价存在分歧,对交易价格及相关补偿条款约定尚未达成一 致”。2015年12月8日,康达尔公告终止上述资产重组。
土地资产方面,2015年11月10日,康达尔公告称,公司被深圳市沙井上寮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上寮股份”)告上法庭,已收到深圳宝安区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康达尔早在1983年与当时的宝安沙井公社上星大队签订了《凤凰种鸡场征地协议书》,约定由康达尔征用上星大队辖区内的 615.19亩土地(折合约40万平方米)。当时,康达尔与上星大队约定了补偿标准、付款方式;同时还约定了“协议签署后自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征地 补偿费如不按时付款,自动作废”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康达尔征用了上述土地。但是,1984年沙井公社上星大队撤销后,先后成立了上寮村民委员会和上寮股 份(主管村委经济事务)。涉案土地在上寮村委辖区内。
如今,上寮股份表示,上述协议书签约后上级部门未对上述土地作出批复,康达尔未按时支付补偿费,协议自动作废,并且上述协议未经村委员表决、补偿标准过低、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上寮股份要求康达尔返还该块土地,上寮股份也将返还康达尔500万元。
30余年前的陈年往事突然冒出,上寮股份一纸文书将康达尔告上法庭,此事不免有些蹊跷。2011年11月30日的公告显示,康达尔已与国土部门 对公司位于西乡、沙井、福永的三块土地的征收及开发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在2015年12月2日的《诉讼事项补充公告》中,康达尔也进一步验证了其 清晰的权属利益。“该涉案地块已由国土部门征收,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并办理了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事实上,前述位于沙井上寮的土地,正是被京基集团看中的资产之一。按2015年的市价折算,沙井12.5万平方米的地块,其建成楼房销售价值可 已超过100200亿元。但是,针对该项潜在价值超百亿元的“土地纷争”中,在2015年11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审理的现场,康达尔未委派高管 出席,也未对庭审情况进行公告说明。外界纷纷认为,该案件是由康达尔与上寮股份联手导演的“双簧”,意图转移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
除此之外,2015年12月1日,康达尔与通用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地产”)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将深圳土地资源优先与后者合作,“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开发,委托代建等形式”。通用地产是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康达尔先是“官司缠身”,再选择与央企背景的通用地产合作,其背后的逻辑或在于焦土政策——将优质资产剥离,降低公司价值,令京基集团打消念头。
康达尔使出浑身解数阻击,但京基集团并无退缩之意,愈战愈勇。
2015年12月,京基三方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康达尔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直接侵害股东法定权利, 依法应属无效决议”,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决议无效。同时,京基三方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限 制原告行使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等各项权利。
同月,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了4.94%的康达尔股票。2016年1月8日,京基集团又受让了林志账户组下面10个账户的6358.24万股 股份,该笔股权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6.27%。2016年1月20日,京基集团与林志账户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林志账户组同意在半年内将手中全部股份转让 给京基集团。
京基集团志在必得之势,可见一斑。从披露数据看,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增持康达尔A股时,股价均在32元/股之上,最高达到43元,协议转让部分 的股价也达到33元/股,京基集团持有上述股份的成本超过40亿元,其增持股份的资金则源自数次将其所持股份抵押至广州证券。截至2016年3月1日,京 基集团所持康达尔股份已经全数抵押给广州证券。
4乘胜追击:京基连环逼宫,华超深陷困局
截至2016年3月1日,京基集团完成对林志账户组及王东河所持全部股份的受让,其持股达29.68%。2016年3月24日,陆伟民也将所持 510.88万股股份全数转让给华超公司,华超公司与季圣智合计持股有康达尔31.66%股份。此时,京基集团与华超公司二者于康达尔的持股比例旗鼓相 当。
随后,京基集团连续三次出手,其持股呈现华超公司之势头。
2016年3月29日,京基集团的持股比例增至29.84%,4月8日持股达到30%。虽然京基集团的增持行动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情 形,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转让及过户登记。
2015年4月28日至29日,京基集团在二级市场买入390.78万股股份,持股高达31%。京基集团表示,公司有意在之后半年继续增持。这意味着,京基集团最高持股有望达到32%。倘若华超公司不再增持,京基集团在明面上的持股将一举超过华超公司。
如前文所述,京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康达尔股份或远不止于此。如吴川投资等属于其关联账户,京基集团实际控制股份至少达到32.94%,股权层面的优势进一步胜过华超公司。
继资本层面步步逼近之后,京基集团乘势向康达尔董事会发起攻势,其切入点则是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获悉康达 尔2015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之后,2016年6月12日,京基集团向康达尔提交了3项临时议案,要求在该会审议。
第1项议案涉及与中建一局的合作协议。京基集团指出,2016年4月,康达尔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经招投标程序,与中建一局签署了金额合计 高达239 亿元的协议,且合同约定的项目建筑安装成本分别高达1.13万元/平方米、1.05万元/平方米,均远超市场正常水平,工程造价明显虚高。
另外,康达尔与中建一局签订的上述工程项目协议明确约定,中建一局按由深圳市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但中外建公司是华超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康达尔未披露其与中外建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事宜。
京基集团认为,康达尔存在未经决议程序私自与华超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并在公告中故意隐瞒该等违规关联交易信息。
京基集团“要求终止上述合同,并且对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施工合同》的董事长罗爱华以及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予以追责,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2项议案是修改股东大会数项议事规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由提议股东担任会议召集人及 主持人。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却规定,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作为主持 人”,要求予以修改。
第3项议案指出“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可以直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明显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存在直接冲突”,要求该条款修改为“决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审计部门等集团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事项,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除外”。
“京基集团向公司提出的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16年6月15日,康 达尔董事会拒绝了京基集团的三项提案,并对其质疑内容予以否认及澄清。“公司此前已经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并予以了公告”、“公司与中外建公司的关联交易 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依法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京基集团上述3项提案遭拒或在其意料之中,但此番博弈使中小股民及市场舆论向京基集团“一边倒”,华超公司及康达尔管理层陷于尴尬境地。
一方面,京基集团的提案内容公告之后,外界一片哗然。尽管康达尔对上述第一项议案内容进行了澄清,但不少中小股民认为,康达尔对于该项目语焉不 详。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管康达尔例举了各种理 由拒绝提案,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康达尔董事会的拒绝属于违法行为。
在上述3项提案铺垫基础上,京基集团又提交了罢免董事会的提案。2016年6月17日,京基集团向康达尔2015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了18项目议 案,要求罢免康达尔现任全体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提议重新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同时责成董事会撤销《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要求公司撤回相关案件起诉。
康达尔以“京基集团未依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并且拒不履行配合义务”、“相关临时提案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为由,再次予以拒绝。
迫于京基集团的连续提案压力,2016年6月25日,康达尔无奈将2015年度股东大会推延至8月30日举行。但由于其决定遭到深圳证监局的违规裁决,康达尔最终决定在2016年7月29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7月13日,京基集团发起第三次提案,前述两次合计21项临时提案再次送达康达尔,但以同样的理由遭拒。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组织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遭拒之后,京基集团另行着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7月1日,京基集团提请召开康达尔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18项议案。2016年7月20日,京基集团再次提请召集会议。2016年7月22日公告称,康达尔监事会暂时同意京基集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定于2016年9月14日开会审议上述18项议案。
5龙争虎斗:公庭博弈定胜负,拉锯战在所难免
“资产置换计划”搁浅之后, 康达尔连续上演“焦土政策”、寻求央企护身,但从京基集团后续行动看来,其入主动力并未减弱,反而志在必得、步步紧逼。经过数轮股东会提案较量,资本层面已无优势的华超公司渐落下风,康达尔董事会处境颇为被动。
如今,华超公司与京基集团的持股比例等量齐观,二者合计持有康达尔超过6成股份,中小股民所持的流通股本占比不足40%。尽管康达尔董事会席位均处在华超公司控制之下,但此时华超公司若再寻找“白衣骑士”助阵,显然为时晚矣。
继前述多次举报之后,2016年6月21日,康达尔再次提请深圳证监局对京基集团关于林志等12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做进一步调查。 2016年6月23日,康达尔继续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补充资料。在长达1年时间里,监管部门未出具裁决结论。相反,由于延期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康达 尔于2016年7月1日被深圳证监局裁定违规、责令改正。
法院诉讼方面,康达尔诉林志等13名被告短线交易收益案,于2016年7月6日在福田区法院审理,但截至发稿日并未公布判决结果。康达尔诉京基集团、林志等15名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至今未进行审理。
同时,康达尔相继对林志账户组13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并连续多次向京基集团发出15项公开问询,要求其对上述人员是否属于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员工、是否向吴川投资提供过资金等问题作出答复,以判断京基集团与上述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深交所也为此向京基集团发出关注函。但京基集团表 示,“与京基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已经进行了披露,其余股东购买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
相较于康达尔董事会及华超公司的燃眉之急,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及法院诉讼的终审裁决,显得“远水不解近渴”,但面对京基集团的凶猛攻势,康达尔唯有等待。
2016年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就2015年12月京基三方对康达尔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支持了京基集团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撤销康达尔 董事会做出的——限制京基集团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将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要求被告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 持有比例5%以下;确认被告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等一系列决议。
上述判决结果对康达尔颇为不利,京基集团作为股东的权利已在一审判决中获得法律保护。2016年 6月30日,京基集团又将康达尔11名现任董事告上罗湖区法庭,指出“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非法剥夺原告作为康达尔股东所依法享有 的各项权利;并且,自2016年6月12日以来,康达尔董事会连续3次拒绝京基集团的临时提案,侵害了京基集团作为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目前的形势看来,虽然京基集团掌握了明显的主动权,但康达尔已明确将提起上诉。
2016年7月29日,康达尔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效力 的议案》,决定“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结论,以及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吴川投资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 作出效力认定之前,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如实记录各与会股东的表决结果,待监管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后,依据监管部门的结论认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 并遵照生效前决议执行相关决议内容”。
2016年8月1日,康达尔按照“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京基集团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京基集团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吴川投资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三种情形,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10项议案的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尽管京基集团可以依据该规定对康达尔方面再次提起诉讼,但双方又将陷于新一 轮的诉讼纠纷中。
同理,2016年9月14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也或将引发新的法院诉讼战。从过往案例看,在ST新梅(600732)原第一大股东上海兴 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南账户组”的控制权争夺战中,开南账户组也于自行召开了股东大会,并罢免董事会现成员。但双方对会议决议互不认可,二者 的法律纠纷持续一年而不得平息。
2016年7月24日,康达尔发布控股股东增持期限届满公告,这意味着华超公司又可以进一步增持股份。两方争夺战事态持续升级、剧情扑朔迷离, 远无落幕的迹象。眼下,围绕京基集团合法的股东身份,双方已互诉公庭,并不断引发新一轮的诉讼纠纷。这场股权争夺战或将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拉锯战。http://www.xcf.cn/newfortune/texie/201609/t20160922_776775.htm
上交所9月26日晚間發布關於ST慧球重大訴訟事項的監管通報。
2016年9月23日收盤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監管部門收到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慧球”或“公司”)相關股東提交的民事起訴書和應訴通知書,獲悉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事項。當日,本部即向公司發出監管問詢函(函號:上證公函【2016】2143號),督促公司及時核實重大訴訟等事項並予以披露,同時要求公司立即披露監管函件問詢內容。因公司未及時按要求披露監管函件內容,上交所於9月26日晨間對公司股票實施了停牌處理。截至今日19點,公司仍未披露上述重大事項,為保證投資者知情權,現上交所將監管問詢函予以公開。公司股票將於9月27日複牌交易,請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附問詢函全文
關於對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問詢函
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3日,我部收到相關股東反映你公司涉及一起重大訴訟。此外,我部還關註到媒體報道你公司獨立董事已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現請你公司就以下事項進行核實並披露:
一、相關股東反映,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關於你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你公司為第三被告,被訴請承擔合計15億元的連帶擔保責任。具體訴訟事項參見附件。
1、請你公司核實上述訴訟事項是否屬實;若屬實,請立即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2、起訴書稱,2016年4月27日,你公司股東顧國平與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躬盛)簽訂《股權轉讓備忘錄》《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借款協議》,約定顧國平將你公司經營權及其所持有的6.66%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上海躬盛,轉讓對價為7億元。請你公司向顧國平和上海躬盛核實上述事項是否屬實;若屬實,請補充披露相關協議的具體內容。
3、起訴書稱,你公司對上述經營權和股份轉讓款、借款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請你公司核查起訴書中所稱的擔保事項是否屬實;若屬實,請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並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二、有媒體報道稱,你公司部分獨立董事已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目前,你公司在任董事為5人,如上述獨立董事辭職,你公司董事會人員將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請你公司核實上述獨立董事辭職事項是否屬實;若屬實,請你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說明擬采取的措施。
你公司應於2016年9月26日前核實上述事項,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同時以書面形式回複我部。請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後,立即披露函件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從河北省商務廳獲悉,在美國對華發起的維生素C反壟斷訴訟案中,華北制藥集團二審勝訴。
據悉,美國紐約時間9月20日,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根據國際禮讓原則作出判決,撤銷美國紐約東區布魯克林聯邦法院針對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華北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的維生素C反壟斷判決。
一直關註、支持此案的河北省商務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公職律師解永法說,這是一場歷時近12年、涉案金額達1.5億美元的案件,經過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堅持不懈的上訴,終於取得今日成果。
據介紹,這起反壟斷訴訟始自2005年,當時包括維爾康在內的4家生產維生素C的中國藥企被美國公司提起訴訟,控訴其通過達成固定價格協議,共同實施了對美出口維生素C產品的價格共謀行為,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
2013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中國企業賠償美國原告1.5億美元。出於多種因素,其它3家公司在一審判決前與美方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只有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一家企業堅持未和解。
在河北省商務廳等有關部門支持下,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提出上訴。此間,商務部對此案也給予了支持,向美國的法院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陳述意見。
又歷時近3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定:中國法律要求被告協商定價,削減維生素C出口數量,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系與美國的反壟斷法相沖突,這種沖突導致了被告的法律責任。根據國際禮讓原則,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發回原審法院並指令原審法院撤銷案件。
解永法說,該案具有示範意義,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此案一旦敗訴成為判例,還會有其它參與預核簽章的中國出口企業在美國面臨著同樣的反壟斷訴訟威脅,因此這次的訴訟結果將直接影響其他中國企業類似案件的結果。
一紙民事起訴書將ST慧球持續兩個多月的股權爭鬥亂局漸漸攤開,該公司前董事長顧國平通過黑箱協議轉讓股權而最終違約,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明,並遭遇知底細的“入侵者強勢”介入,引發系列控制權宮鬥。
ST慧球9月27日晚間公告稱,經核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歷史資料,並未發現涉及本次涉訴擔保事項的任何相關文件,認為相關民事起訴狀中關於公司為“上述協議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並未經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程序。公司董事會認為,該擔保事項系違規擔保,本公司不應該、不認同、不接受因此承擔相關擔保責任。
然而,瑞萊嘉譽受讓的股權究竟從何而來?顧國平、鮮言、瑞菜嘉譽在這起糾紛中真正扮演了什麽角色?等等懸疑仍然待解。
蹊蹺的股權轉讓
上證所監管通報顯示,9月23日,收到ST慧球股東反映,該公司涉及一起重大訴訟,因股權轉讓糾紛,已向法院起訴ST慧球及其前實際控制人顧國平,且上海高院目前已經受理。
對於ST慧球控制權宮鬥劇來說,今年4月27日是關鍵時間點。根據上證所公布的《民事起訴書》,當日顧國平、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斐訊通信”)、ST慧球與一家名為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躬盛網絡”)的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備忘錄》、《經營權和股權轉讓協議書》、《借款協議》,約定顧國平將ST慧球的6.66%股權轉讓給躬盛網絡,轉讓價為7億元。由斐訊通信、ST慧球為上述協議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但最終顧國平卻並未履約。
據本報記者調查發現,躬盛網絡實為迷局主角之一的匹凸匹前實際控制人鮮言的“馬甲”。工商信息顯示,躬盛網絡的法定代表人為楊劍鋒,而楊劍鋒曾為上海躬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躬盛投資”)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上述信息分別於2016年5月9日變更為朱曉堃、於2016年3月22日變更為上海柯塞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柯塞威”)。而上海柯塞威與鮮言控股的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同隸屬於柯塞威集團;此外,上海柯塞威原名為上海鴻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媒體曾報道,後者曾為鮮言控股的鴻豐國際集團子公司。此前也有多位接近ST慧球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顧國平已將上市公司轉賣給了鮮言。
今年8月份,鮮言開始在ST慧球現身,被聘為該公司證券事務代表。由於鮮言進入後,ST慧球宣布擬成立多家公司,名稱與鮮言旗下公司名字相近,且其中一家與瑞萊嘉譽同處一棟樓,還引發了雙方是一致行動人的猜測。但此後卻接連發生了上市公司阻止瑞萊嘉譽信息披露、瑞萊嘉譽提議罷免ST慧球董事長董文亮等全體董事等蹊蹺之事。
今年7月21日-7月28日,瑞萊嘉譽通過二級市場舉牌,成為持有ST慧球1973.9萬股,持股比例4.999978%。此後,瑞萊嘉譽繼續增持,截至目前,持股比例已達10.46%,成為第一大股東。
按照起訴書的說法,顧國平為了完成ST慧球重組,選定國泰君安為重組財務顧問。在此過程中,國泰君安違反保密原則,讓瑞萊嘉譽、華安未來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華安未來”),數次大宗受讓顧國平所持ST慧球股份。公告信息顯示,ST慧球重組停牌是在2016年1月19日,並在1月26日正式披露顧國平擬將斐訊數據與該公司重組的消息。
也就是說,起訴書認為鮮言與瑞萊嘉譽關於ST慧球的控制權之爭,是因為顧國平違約、瑞萊嘉譽“橫刀奪愛”所致。
但該說法也有疑問。 2015年10月之後,顧國平先後通過德邦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德邦創新”)、華安未來、上海和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和熙”),發行了五個資管計劃,借助杠桿融資大舉增持ST慧球。
年報信息顯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德邦慧金1號、和熙2號、華安匯增1—3號五個資管計劃,分別持有ST慧球842萬股、750萬股、644萬股、610萬股、527萬股,合計持有3371萬股。今年1月9日,ST慧球披露稱,顧國平通過通過上述資管計劃,共計持有其3471萬股,持股不比例上升至8.79%。
但今年初A股遭遇“熔斷風暴“,顧國平的杠桿持股遭到多次平倉。今年1月,德邦慧金1號爆倉,顧國平未按約定補倉,其所持ST慧球842萬股,被該資管計劃優先級委托人強制平倉。
7月12日,華安匯增2號、3號凈值也跌破約定的補倉線,顧國平未在約定時間內補倉,華安未來解除了與其一致行動人關系。7月14日,和熙2號也解除了與顧國平的一致人行動關系。至此,顧國平僅剩華安匯增1號直接、間接持有ST慧球710萬股,持股比例僅為1.8%。
在起訴書中,對於瑞萊嘉譽、華安未來買入的具體時間,躬盛網絡並未說明。顧國平與鮮言前述股權轉讓、借款協議,發生在4月27日。但根據上述起訴書的說法,瑞萊嘉譽、華安未來受讓顧國平所持股份,是在ST慧球啟動重組之後。
但問題在於,除了今年1月份被強制平倉外,直到今年7月,公開資料顯示的顧國平持有ST慧球的股份數並未發生變化。截至今年3月底,德邦慧金1號持股數量為791.5萬股,僅減持了50萬股,其他四個資管計劃持股數理並未變化。
而根據瑞萊嘉譽此前公告,其所持ST慧球1900萬股是北京州際田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州際田野”)通過大宗交易轉讓而來。而1900萬股占慧球科技總股本的3.85%,超過一季報中第一大股東吳鳴霄,但州際田野並未出現在慧球科技一季報十大股東之列。
誰在說謊?
躬盛網絡在起訴書中稱,“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獨立顧問協議》重要的獨立性和保密性原則,讓其關聯人控制的深圳瑞萊嘉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與華安未來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數次大宗受讓第一被告(即顧國平)間接持有的股份。”
按照躬盛網絡上述說法,瑞萊嘉譽、華安未來均為國泰君安關聯人所控制。此外,華安未來的股東國泰君安投資管理股份有限(下稱“國君投資”),也是國泰君安的關聯公司。基於這一關聯關系,國泰君安才泄露了ST慧球重組消息。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國君投資確實持有華安基金20%股權,而華安基金則持有華安未來51%股權,但國泰君安並未直接持有華安未來股權,亦不持有國君投資股權。
從時間上來看,躬盛網絡的說法,與國泰均安7月8日出具的ST慧球終止重組專項核查意見也有關系。在該核查意見中,國泰君安表示,該公司5月26日起,才與ST慧球簽署財務顧問協議,正式開展此次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工作。而在6月15日,經雙方協商,國泰君安已與上市公司終止了財務顧問協議。
根據公開信息,瑞萊嘉譽成立於2016年4月28日,在顧國平與上海躬盛簽署上述協議次日,就已成立。換言之,瑞萊嘉譽的成立,是奔著ST慧球股權而來。而其普通合夥人深圳市前海瑞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在此前一天的4月27日才成立。這就意味著,如果上述信披屬實,則瑞萊嘉譽成立之時,國泰君安尚未成為ST慧球重組財務顧問。
國泰君安方面也回應稱,因斐訊通信借殼ST慧球上市事宜,國泰君安與ST慧球於2016年5月接觸並簽訂獨立財務顧問協議,按照證監會執業要求及項目實際情況,國泰君安於2016年6月通知上市公司終止協議並退出現場工作。ST慧球於2016年7月5日宣布重組終止,並於7月7日股票複牌交易;國泰君安受聘擔任ST慧球獨立財務顧問期間,ST慧球股票處於停牌狀態,未有股票交易,不存在其他方通過大宗交易受讓股票的可能,更不存在國泰君安指使受讓股票相關情形。
而作為連帶責任擔保方,ST慧球始終不曾披露顧國平股權轉讓的經過、糾葛,反而在控制權之爭爆發後,多次認定顧國平為實際控制人。9月27日,記者就此撥打鮮言、顧國平等人電話,但鮮言手機始終處於正在通話狀態,顧國平也未就相關問題予以回應。
一個值得註意的細節是,2016年4月,北京瑞爾德嘉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起訴顧國平等合同糾紛,導致顧國平增持ST慧球的華安匯增1號、2號、3號的3000萬份、3500萬份3500萬份份額被凍結。
“天眼查”最新資料顯示,20015年12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中院發布了一則公告,該院受理原告晁曉東與北京川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川騰”)、ST慧球、北京瑞爾德嘉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瑞爾德嘉”)案外人執行異議一案,因北京川騰去向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法院通過公告,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值得註意的是,早在2013年,因為與惠州輝騰投資有限公司發生質押擔保糾紛,瑞爾德嘉就申請凍結惠州輝騰所持ST慧球1605萬股。
ST慧球究竟歸誰
毫無疑問,上述民事起訴書同時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未經公告及股東大會審議的黑箱協議對上市公司而言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承擔高額連帶賠償?ST慧球究竟將歸誰?
根據該民事起訴書,4月27日,顧國平與躬盛網絡簽訂了《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將直接和間接持有的ST慧球6.66%的股權轉讓給躬盛網絡,轉讓對價為7億元,如果違約,顧國平需向躬盛網絡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雙倍作為違約金;同時,顧國平向躬盛網絡借款1億元,並簽訂《借款協議》。而上市公司當日也與躬盛網絡簽訂了《股權轉讓備忘錄》,上市公司將為上述協議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認為,顧國平所轉讓的股權涉及實際控制人變更,在簽署協議後要及時予以信息披露,未公告則存在信披違規,可能要被行政處罰;而上市公司真的在協議上簽字蓋章了,那麽也存在違法違規擔保沒有及時披露,也涉及信息披露違規。
對此市場投資者存有疑問,在協議未公告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否要對顧國平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借款協議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在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看來,如果上市公司有簽協議且有蓋章,就有可能要承擔責任,主要還是違反了《合同法》,如果顧國平不願意承擔責任,上市公司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上市公司可以向顧國平追討損失。
“上市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不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也有效,因為對於沒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擔保、質押等是否是無效的,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吳立駿表示。
這意味著若顧國平不承擔違約責任,那麽上市公司將可能承擔14億元的股權轉讓賠償金以及1億元的借款,累計共15億元,而這部分錢又不能追討回的話,那麽這將對上市公司構成風險。
27日據央視新聞報道,昨天,美司法部宣布對中國遼寧鴻祥實業發展公司提起刑事訴訟,指控該公司涉嫌違反安理會2270號決議,為朝鮮發展核武提供支持。美方官員透露,中美雙方就該案開展了合作。
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今天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作出回應。
耿爽說:“我願重申,中方反對朝鮮發展核武器、致力於推動半島無核化的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中方一直認真執行安理會2270號決議,履行自己在防擴散等方面的國際義務,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
耿爽強調,任何企業或個人如有違規之舉,一經查實,我們會嚴肅處理,在此過程中,如有必要,我們願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前提下同相關國家開展合作。但我們反對任何國家根據國內法對中方實體和個人實施“長臂管轄”。
耿爽還表示,中方在近期與美方的溝通中表達了上述立場。
9月28日消息,據CNN報道,美國監管機構周三發出警告,要求某些特定高端三星品牌洗衣機的擁有者提高警惕,因為他們已經收到了一些洗衣機爆炸的報告。
當地時間周三,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暫停推薦三星高效率高負荷開蓋洗衣機,並向部分三星洗衣機用戶發出警告稱,對於那些使用從機身頂部裝入衣物機型的用戶需要註意,這些洗衣機產品存在“安全問題”。
CPSC稱,這些存在問題機器出廠日期為2011年3月和2016年4月之間,但CPSC未指明具體機型。
在找出解決之道之前,三星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使用者,在清洗被褥和大型物件時,使用清洗精致衣物模式,這個模式的轉速較慢,洗衣機內槽比較不會松脫、傷及附近的人或物品。
該機構表示,其正在與三星進行溝通,探討相關補救措施。
在此前一個月,來自得克薩斯州、喬治亞州和印第安納州的多名用戶稱在使用三星洗衣機時發生了爆炸,並對三星發起集體訴訟。其中得州一名婦女在法庭文件中抱怨稱,她在使用三星洗衣機發生了爆炸,“爆炸非常劇烈,以至於她的車庫墻面受到損毀”;而喬治亞州達拉斯的一位女性則表示,在使用三星洗衣機時,聽上去感覺就像是發生了“爆炸”。
據美國晨間新聞節目早安美國(Good Morning America),美國喬治亞州一名女性Melissa Thaxton表示,今年4月8日早上她正在使用三星洗衣機時機器突然炸開,當時她和四歲的兒子就站在一旁。爆炸聲非常大,她急忙低身護住兒子、驚聲尖叫。後來她發現,洗衣機的電線、螺絲和蓋子散落一地。北卡羅萊納州另一名女性也表示,她買的三星直立式洗衣機,用了兩個月後突然噴出零件,所幸當時附近沒有人。
新澤西州聯邦法院受理了這起集體訴訟。原告方在訴狀中稱,爆炸發生後,“三星已經積極收集並銷毀了存在缺陷機器的所有證據。”
三星拒絕就訴訟發表評論。三星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該公司正與美國當局就如何解決潛在的問題展開對話。“在極少數情況下,受影響的產品在洗床上用品、笨重或防水衣物時會發生異常振動,可能會面臨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風險。”三星在聲明中稱。三星補充說,自2011年以來,其客戶完成了數億次洗衣任務,均未發生事故。
9月30日消息,據《華爾街日報》消息,三星電子周三就其生產的洗衣機向消費者發出警告,因一名佐治亞婦女家中的三星洗衣機發生爆炸。三星電子表示,受到質疑的波輪式洗衣機是在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間生產的。
三星公司通過英文官方網站表示,在罕見的情況下,洗衣機清洗厚重的大件物品時,可能出現“不正常的震動”,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目前該公司正與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就洗衣機潛在的安全問題進行積極討論。
三星還建議消費者使用受影響的洗衣機型號洗被褥、大件衣物或防水材料時,使用“輕柔模式”。使用這種方式的話,目前沒有發現類似的事件發生。
此前據《華盛頓郵報》和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29日報道,佐治亞州一位母親將衣物放進洗衣機後聽到巨大爆炸聲,而她4歲的兒子正在附近。一名得克薩斯州婦女表示,洗衣機爆炸的沖擊力,導致散落的部件插進車庫內墻。
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也在本周發出警告,該機構已收到多起洗衣機爆炸報告,要求購買某些特定三星洗衣機的消費者提高警惕。並且相關事主已向三星公司提起集體訴訟。
10月10日,據今日美國報網站報道,三星和蘋果之間那一場著名的“世紀專利訴訟”本周二將會轉移到美國最高法院進行,三星電子仍然希望進一步縮減賠償金額。該公司已經獲得了美國科技行業、美國政府的高度支持。
三星電子和蘋果之間,曾經發生了不計其數的專利訴訟,而2011年爆發的這場訴訟,被稱之為歷史上最著名的“移動專利世紀訴訟”。
據新華社當時報道,美國一家聯邦地方法院負責審理美國蘋果公司和韓國三星電子公司的專利訴訟案。這是蘋果和三星在美國的首場陪審團庭審,兩家公司圍繞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專利糾紛此前已在全球多個國家“開戰”。
這次庭審預計至少持續4周左右,由於庭審結果可能影響市場競爭格局,被美國媒體稱為“世紀專利審判”。
蘋果去年4月對三星提起訴訟,稱三星抄襲了蘋果iPhone和iPad的技術、用戶界面和風格,索賠超過25億美元,並尋求在美國市場上禁售三星平板電腦和智能手機。
但三星否認侵犯蘋果專利並同時指控說,蘋果侵犯了三星在20年手機研發過程中的技術成果。蘋果透露,三星要求蘋果每售出一部iPhone或iPad就支付14.4美元的專利費。這些指控自然也遭到蘋果否認。
這次庭審也讓iPhone和iPad等產品的最初設計圖紙首次公開亮相,而曝光的內部文件和郵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移動市場的激烈競爭。
2012年8月,美國聯邦地方法庭作出判決,三星電子侵犯了蘋果的設計專利,需要向蘋果賠償10.05億美元。
不過,三星電子不服,進行了一次又一次的訴訟,截至目前,三星的賠償金額已經大幅減小,目前的賠償金額為5.84億美元。不過三星仍然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本周二(10月11日),美國最高法院將會受理此案,進行案件聽證會,主要是聽取三星電子認為賠償額應該縮減的理由。
此前,蘋果曾要求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三星電子降低賠償金額的要求。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是受理了此案。
這一訴訟極富爭議,此前據路透報道,美國政府和司法部對三星電子表示了支持,司法部要求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基層法院最初有利於蘋果的裁決,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三星對於美國政府的支持表示歡迎。
除了美國政府之外,矽谷科技行業也普遍支持三星電子。之前谷歌、Facebook等科技公司提供了法律文件,認為如果支持蘋果的設計專利主張,將會在行業內引發更多的類似訴訟,扼殺行業創新。
在上海航運保險市場建設進程中,優良的海事司法環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海事訴訟標的資額大、情況複雜、利益關系多等特點,在上海保監局和上海海事法院指導和支持下,近日上海保險業推出了全國首單海事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而隨著近年來上海航運保險的發展,航運險產業鏈也正在上海快速形成。
據了解,所謂海事訴訟保全,是海事訴訟過程中,海事法院根據海事申請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而海事訴訟保全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由錯誤保全造成的海事保全被申請人或第三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作為一種新型的海事保全擔保方式,與現金擔保、保證擔保等傳統保全方式相比,該保險產品具有成本低廉、手續簡便、保函格式化特點,能夠有效降低海事保全申請人訴訟成本。
“這是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在海事訴訟中的首次運用,也是商業保險機制服務司法治理的又一典型案例,相信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上海保監局副局長李峰表示。
而推出海事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制度創新正是在上海保監局、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共同簽署的《關於共同促進航運保險發展 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合作備忘錄》框架下誕生的。
據悉,雙方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建立六大合作機制,包括國際航運保險制度創新合作機制、工作溝通和信息共享機制、航運保險業務及法律問題研討機制、航運保險法律和實務領域相互培訓機制、航運保險案件信息與違規線索提供機制,以及航運保險糾紛化解協作機制,共同加強航運保險領域司法與監管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
李峰介紹稱,近年來,上海航運保險市場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果。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改革成功實施,一年註冊產品數量就超過前五年監管部門備案產品數量總和;全國11家航運保險專業機構全部落戶上海,包括保險機構、專業中介以及海損理算、海事律師、保險精算咨詢等機構在內的一整條航運保險產業鏈正在上海快速形成;航運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集聚,2016年上半年,上海船貨險保費收入全國占比超過三成,其中,船舶保險保費收入在全國占比超過50%。
值得註意的是,上海航運保險協會代表中國成功加入全球最大的航運保險協會組織——國際海上保險聯盟,提升了中國航運保險業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上海不僅成為中國航運保險市場的領頭羊,而且正在向國際航運保險中心加速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