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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布實施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3月17日消息,為加強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發布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全面落實各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管理責任,強調債券發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的核心作用;

二是註重信用風險的事前事中防範化解,要求相關各方主動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持續監測、排查、預警信用風險,及時發現和盡早化解風險;

三是突出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分類管理,將債券分為正常類、關註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就不同風險分類的債券做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安排;

四是建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向本所提交定期報告,並就高風險債券不定期提交臨時報告,以便監管機構及時掌握市場風險狀況。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上交所於2017年1月25日就《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重點圍繞完善債券風險監測及分類標準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上交所對《指引》進行了修改完善,包括進一步完善風險分類標準,允許受托管理人結合發行人的業務模式、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進行風險監測和分類,以及更準確界定承銷機構的責任承擔等。

《指引》作為上交所債券市場的一項重要自律規則,其發布實施將有利於落實市場參與各方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提高各方主動管理債券信用風險的意識,建立持續性、常態化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和體系,實現債券信用風險控制重心前移,推進市場化、法治化的違約風險化解處置機制,強化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力度,為建立高標準的債券市場進一步打下堅實基礎。

各市場參與人在《指引》發布後,一是要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指引》的貫徹落實工作,組織認真學習《指引》的規定和內容,準確把握《指引》的要求和精神,提高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二是要系統梳理《指引》規定的各方職責,相關任務分解和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健全完善內部制度流程,調整理順相應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做好《指引》實施的業務和技術準備,做到勤勉盡責,歸位盡責。

三是要嚴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及時對全部存續債券特別是2017年到期債券,深入開展信用風險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工作,並按規定提交首次半年度債券信用風險管理報告及相關臨時報告,履行相應信息披露和還本付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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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布“雙創”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將陸續推出教育、養老等稅收優惠指引

26日,第一財經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媒體吹風會上獲悉,稅務部門近期推出了《“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助力廣大創業創新者更好享受稅收政策紅利。

截至2017年3月,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77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臺了67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羅天舒在吹風會上表示,為了幫助企業在解讀稅收政策的路上清障搭臺,稅務部門於近期推出《指引》。針對創業者不熟悉稅收知識的痛點,稅務部門“授人以漁”,轉變政策落實的方向性,打造方便企業自行查詢稅收優惠政策的“一本通 ”,讓廣大企業家清楚了解本企業處於什麽階段、適用哪些稅收優惠。

小微企業作為創業就業的主渠道和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指引》介紹了對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以及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據統計,2015年、2016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減稅額都超過了1000億元。

與此同時,稅收優惠政策對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同樣明顯,2016年促進創新的優惠政策新增減稅約800億元,為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加速度”。全年高新技術企業新增2.5萬家,高技術制造業增加值增長10.8%。

很多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由於缺少專業財務人員解讀稅收政策,有時與稅收優惠的紅利失之交臂。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表示,稅收政策搞不太清楚,優惠減免享受不到,並非政策本身門檻高,而是創業者缺少直觀便捷讀懂稅收政策的渠道。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綜合處處長劉宜介紹,以往都是從政策視角出臺文件,稅務部門這次從企業視角梳理解讀政策,納稅人對照著“一本通”,可以按需“ 抓藥”,因地“施肥”。

在政策解讀上,《指引》從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和政策依據等角度分別加以介紹。劉宜舉例說,假設一位高新技術企業負責人在《指引》中查找適合自己的優惠政策,發現主體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若是自己的企業符合包括“經過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註冊成立一年以上等”在內的10項條件,就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在內容歸集上,《指引》涵蓋現行有效的77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在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從初生、成長和成熟壯大三個環節制成企業發展的指引。

《指引》第一部分歸納了小微企業和特殊群體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還介紹了對扶持企業成長的創新創業平臺和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給予的稅收優惠。

第二部分介紹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以及對重點行業領域稅前扣除等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藥品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第三部分總結了稅收優惠政策對科技創新活動各個環節領域的支持,加快創新型企業搶占科技制高點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羅天舒表示,在目前《指引》的基礎上,稅務部門將及時根據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補充完善,同時還要陸續推出教育、醫療、養老、制造業等主要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從需求著眼,引導納稅人全方位享受稅收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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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鋼貿倉單“一女多嫁” 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出爐

目前國內貸款中至少60%是抵質押貸款,但有關押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分布在《物權法》、《擔保法》以及《商業銀行法》中,比較零散,缺乏統一針對押品的規範指引。在此背景下,為了規範商業銀行押品管理,5月8日,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押品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

銀監會強調,押品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當前,部分商業銀行押品存在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範、風險管理不到位等現象,使得風險緩釋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此次《指引》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範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

建立押品清單,規範操作流程

《指引》共7章48條,強調商業銀行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從屬性原則,完善押品管理組織架構,加強押品分類、估值、抵質押設定等重點環節的風險管理,規範押品調查評估、抵質押設立、存續期管理、押品返還處置等業務流程。

不過,《指引》采取了原則導向的要求,即為銀行改進押品抵質押交易提供清晰目標,但不提出銀行應該怎麽做。銀監會內部人士指出,不同銀行可采取不同方法實現監管要求,路徑有所差異但都要達到監管要求。

上述銀監會內部人士指出,商業銀行必須建立一套押品組織體系,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在押品管理中明確責任,風控、內審部門明確責任,押品估值、登記保管必須相對獨立。對於一些小銀行,人手不夠,也應該滿足功能獨立的要求。

其次是要有一套押品清單。不能什麽東西都可以做押品,要有一套清晰的押品可接受目錄。押品分為房地產、金融押品、應收賬款、其他押品四類。其中,大銀行可以對各類押品進行進一步細分。例如,房地產可分為商業用房、住宅,甚至如西方進一步細分為產生收入的房地產、波動性房地產押品等。而就金融押品,可分為股票、債券、基金、理財產品等,取決於銀行內部分法。

此外,銀監會內部人士透露,今後從押品的調查,到抵押權設立,再到押品存續期管理,一直到押品處置,這些環節需要商業銀行規範流程。每個環節要點、主體都要有一套安排。銀行可建立一套押品IT系統。由於銀行接受的押品很多,估值方法不同,一套IT系統可以支持銀行對押品的跟蹤、保管、估值以及押品壓力測試。

重視押品估值,防範三方押品管理風險

銀監會內部人士指出,此次《指引》突出強化了對押品抵押交易本身的風險管控。

據了解,前幾年集中爆發的鋼貿領域押品風險,主要發生在貿易融資的押品第三方管理環節。一些人拿了一批貨,打著抵押品由第三方管理的旗號,重複出具倉單證明,“一女多嫁”,到處向銀行借款,導致爆發風險事件。

此次《指引》35條專門規定,如果押品有三方監管,商業銀行應當明確三方監管的準入條件,並且給出一個合格的第三方監管者名單,持續評估第三方管理能力執行狀況。

由於貿易融資特性,銀行自身做倉儲管理並不現實,對第三方倉儲公司管理抵押品風險如何防範?銀監會內部人士指出,第一,商業銀行要明確各類物品監管的第三方所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自身風控、設施、管理能力。

第二,持續評估過去和本銀行與其他銀行是否發生過風險事件。第三,要有名單。第四,要求銀行債務人、第三方簽訂完備的監管合同,確保監管方將押品資產和自有資產分離,禁止重複出具倉單的風險。

除了貿易融資中的第三方押品管理風險外,銀監會內部人士重點強調了押品的估值風險。他表示,不同類型押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流程、估值頻率不同。

對於房地產押品,銀監會內部人士指出,在波動性比較大的環境中,房地產每個季度要估值一次;而對於金融押品,股票、債券每天都有市值,要采取盯市的原則,對沒有市值的,要用相對合理的辦法,銀行內部有專業人員的可以請銀行內部人員估,沒有專業人員的可以借助於外部資產評估師來估值。但不能依賴外部結果,銀行自身要對評估結果負責。

估值的方法和頻率確定後,對於抵質押率的設定,每一種押品的市場處置效率不同。一些雖然有價值但是處置有困難,抵質押率就要設置得相對較低。

最後,集中度風險是銀行體系面臨的最重要風險之一。如果貸款都是拿房地產做押品,那麽房地產市場波動對整個銀行資產質量就將提出挑戰。所以集中度不僅僅取決於債務人所處的行業、區域,還取決於貸款背後質押品因素。在波動性較大的環境下,押品是否足值,銀行還需要做壓力測試。對重要押品種類采用合理方法、按照一定頻率,進行評估。

鼓勵創新,遵循業務可持續原則

為了進一步疏通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的渠道,拓寬小微、三農融資渠道,近年來放寬抵押品範圍的呼聲漸高。

按照現有《物權法》,一些理論上無法作為質押品的權利,近年來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授權,試點創新較多,為金融機構接受這些抵押品提供了評估、登記和後續風險管理上的可操作辦法。

例如,2013年,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發布了《林權抵押貸款試行意見》;2016年,銀監會與國土資源部發布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辦法》。此外,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還聯合發布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以及《農民住房財產權試點暫行辦法》。

此次銀監會將《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後,如何鼓勵商業銀行押品創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與國家鼓勵創新的總基調保持一致,無論銀行做創新押品業務,還是傳統押品業務,都需要遵循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流程,保證業務可持續性。

“切實為小微企業提供可持續性融資服務,這種業務必須建立在監管基礎上,《指引》發布會對商業銀行進一步做新興抵押交易風險管理有幫助。”上述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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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 統籌防範風險指引創新

“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研究規劃,統籌協調監管。”今日,央行官網宣布近日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

此前的4月25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進行第四十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重點針對金融市場和互聯網金融開展全面摸排和查處。”在當前重點防範金融風險大背景下,央行此舉意味深長。

據了解,金融科技的外延囊括了支付清算、電子貨幣、網絡借貸、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能、智能投顧、智慧合同等領域,其正在對銀行、保險和支付這些領域的核心功能產生影響。不過,此次央行並未明確指出金融科技委將研究或關註的對象。

同樣沒有公開的是金融科技委的結構以及運作模式。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對第一財經指出,央行金融科技委員會未來可能發展成一個類似貨幣政策委員會的機構,工作核心是議事協調,做一些前瞻性、總體性的探討和把握。

“一般金融監管滯後於金融創新,但從之前招募數字貨幣研究員,參考區塊鏈技術原理去做數字貨幣原型開發,到此次成立專門的金融科技委,央行的動作還是非常快的,也比較超前。”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對第一財經表示。

統籌防範風險,引導創新

隨著新技術突飛猛進,金融科技對整個金融產業鏈正產生全面影響。

楊濤認為,金融科技委主要有兩方面重要作用:首先是從央行層面統籌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其次,長遠來看,其核心主要為解決金融創新效率、創新標準化等一系列問題。

楊濤指出,隨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的應用,金融科技風險不僅僅存在於金融行業內部,在一些跨行業的交叉空白地帶,疊加新技術,金融科技風險變得更加複雜。

“金融科技委的核心任務之一,就是未來更有效率地甄別金融科技帶來的新風險,包括傳統金融由於科技升級帶來的風險點。尤其是需要跨部門協調時,其將聚焦風險點。”楊濤說。

楊濤同時認為,金融科技創新五花八門,目前亟待提高創新效率,推動金融科技在創新技術運用中的標準化。金融科技委的成立可使得金融科技創新充分經受壓力測試,接受合規考核。使得金融創新在監管層面上有統籌安排,有助於促進未來金融科技領域的健康發展。

“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創新相結合的方式,更有利於金融科技在國內的發展。過去互聯網金融出了很多問題,現在強調金融科技委服務新金融發展,體現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楊濤表示。

從長期看,互聯網金融創新要回歸技術促進的本質,要回到科技與技術能否給金融運行效率帶來提升上,與技術提升伴隨的,是一系列交易制度完善,保障制度、法律法規、個人消費者保護完善等。楊濤指出,未來的金融不僅僅是P2P、眾籌等新金融業態,傳統的各類金融組織也完全涵蓋其中。

此外,此次成立金融科技委,還體現利用金融科技監管金融科技的思路。

央行指出,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

加強對區塊鏈創新監管

加強對於金融科技創新的引導與監管,究竟會不會包含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技術,業內觀點不一。

田穎表示,如果沒有區塊鏈,只有大數據、雲計算與人工智能,金融科技並不完整。但也同時指出,由於我國承認的數字貨幣只有央行正在研究準備開發的數字貨幣體系,其他的虛擬、電子貨幣都並非官方認可的數字貨幣。

楊濤則指出,目前金融科技關註更多的還在非貨幣領域,包括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體系等,而貨幣層面比較複雜,數字貨幣具有特殊性,需要單獨考慮。當然,央行也在推進研究數字貨幣,只是態度比較謹慎。

從監管來看,目前更多靠市場自發的力量。比如區塊鏈,複雜美區塊鏈科技創始人吳思進對記者表示,一些地方金融辦的監管時有時無。而另一位從事區塊鏈行業的負責人也表示,目前區塊鏈總體處於監管空白地帶,一些基金的區塊鏈公司也在自己做平臺。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成功代表,比特幣由於日前蠕蟲病毒“WannaCry”攻擊用戶並勒索比特幣而站在了風口浪尖,比特幣價格在經歷小幅下跌後又反彈。

不過,我國對比特幣監管加強的態度已經十分明顯,相關措施也在逐步實施。早前,央行對OKCoin 幣行網、火幣網和比特幣中國三家比特幣交易平臺均進行了現場檢查,據悉,後續將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對平臺下發相應的整改或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同時,我國也將持續推進比特幣交易平臺管理辦法、比特幣平臺反洗錢規範等文件的落地。

業內人士指出,隨著央行金融科技委員會成立,加之此前對於比特幣的監管,未來區塊鏈也很有可能納入央行監管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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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交出“新零售”首輪大考答卷:Q3營收同比增56% 再次上調財年收入指引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2-02/1189715.html

每經記者 王星平 每經編輯 魏文藝

2月1日晚,阿里巴巴(NYSE:BABA)備受關註的Q3“成績單”出爐。財報顯示,受益於“雙11”“雙12”帶來的強勁流量,2018財年第三季度(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阿里巴巴收入達人民幣830.28億元(約合127.61億美元),同比增長56%;凈利潤為人民幣233.32億元(約合35.86億美元),同比增長36%。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由於2017年“雙11”“雙12”是阿里“新零售”概念提出後的首輪大考,此次財報中,“新零售”成為重點詞匯。業績的超預期,也被解讀為新零售成果的逐漸顯現。

就在財報發布當晚,阿里巴巴同時宣布將通過一家中國子公司入股並獲得螞蟻金服33%的股權,該決議已經通過阿里巴巴董事會的批準。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認為,這或將是為螞蟻金服上市做準備。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再次上調全年收入指引

電商業務一直都是阿里最大的收入來源。阿里巴巴Q3核心電商業務貢獻收入達人民幣732.44億元(約合112.57億美元),同比增長57%。天貓實物商品的商品交易額(GMV)同比增長43%。

阿里巴巴集團CEO張勇將天貓的快速增長歸結於中國消費者持續強勁的購買力。根據此前Analysys易觀發布的數據,在電商行業高度活躍的2017年最後一個季度,天貓成交總額較去年同期增長45%,在網絡零售B2C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60.9%。

不過,相比於此前兩個季度,阿里電商業務收入增速與天貓實物商品的商品交易額(GMV)增速均略有下降(二季報電商業務收入同比增長63%,GMV同比增長49%)。

除了電商業務,本季度阿里巴巴科技領域持續投入獲得強勁回報,雲計算業務連續第11個季度保持規模翻番,該季度內同比增長104%達到35.99億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阿里雲方面了解到,2017年阿里雲累計收入約112億元人民幣。這也是國內首次出現百億元規模的雲計算服務商。

財報發布後,阿里巴巴對2018財年全年業績增長十分樂觀,上調2018財年的收入指引從49%~53%至55%~56%。這也是阿里巴巴繼二季度之後再次上調財年收入指引。

“新零售”助推業績增長

自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在2016雲棲大會上提出“新零售”概念後,阿里巴巴就開始進入新零售布局中。對於阿里巴巴來說,2017年無疑是其“新零售”元年。

盡管自2018財年第一季度,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領域已有多處落子,但在此前的財報中,“新零售”這一概念並沒有突出。而在本季度財報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領域的成果已經在此次財報中有較多體現。

張勇說:“我們非常欣喜地能夠在新零售領域持續突破,這一概念也在去年創歷史新高的‘雙11’購物節中全面展現出來。我們拓展了在新零售領域的規模和足跡,借力移動技術和企業科技來傳達新零售的理念,為消費者帶來融合線上線下的消費體驗。”

在這一季度中,“雙11”等購物節帶來了強勁流量。去年天貓“雙11”成交額定格在1682億元人民幣。其中,無線交易額占比90%,成交商家和用戶覆蓋222個國家和地區。雙11全天累計物流訂單量超過7.5億單,累計生成電子面單超過3億。

此外,作為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領域的新物種,盒馬鮮生的表現在財報中也有所體現。財報顯示,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第三財季內,盒馬鮮生在上海、北京、寧波和蘇州新增5家門店,總數量達到25家。

而作為新零售的重要表現方式,線上與線下實體的融合探索在本季度得到進一步突破。本季度,阿里巴巴入股了旗下超過440家大潤發和歐尚超市賣場的高鑫零售。此後,天貓供應鏈與大潤發中國訂立供應協議,通過線上線下融合為線上品牌商優化流量入口,同時為線下渠道拓展采購供應鏈。

過去三年,阿里巴巴在投入傳統零售企業方面已經花費近千億元人民幣,銀泰、蘇寧、三江、百聯、歐尚、大潤發等傳統零售企業加入新零售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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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短板,“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落地

為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水平,彌補監管制度短板,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106號)進行了全面修訂,經公開征求意見,發布《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下稱《指引》)。

去年11月,原銀監會對《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106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經過為期半年征求意見,目前正式落地。

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是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不斷完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體系,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在風險管理、利率敏感性計量和壓力測試等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基本完成,新的利率市場環境需要銀行不斷提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精細化水平。

銀保監會指出,《指引》修訂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合理借鑒國際監管標準。《指引》內容包括總則、風險治理、風險計量和壓力測試、計量系統與模型管理、計量結果應用和信息披露、監督檢查、附則七個章節,以及名詞解釋、利率沖擊情景設計要求、客戶行為性期權風險考慮因素、模型管理要求、標準化計量框架、監管評估六個附件。《指引》在銀行風險管理、風險計量、監督檢查等方面提出了細化要求。

《指引》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規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政策流程,明確風險計量、利率沖擊情景和客戶行為假設的具體要求,完善信息系統、模型和數據管理要求,引導銀行加強計量結果應用,強化監管評估等方面。同時,《指引》明確商業銀行在適用相關監管要求時應遵循匹配性原則,並根據銀行系統重要性或業務複雜程度不同,進行差異化的風險計量。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為更準確和全面地反映《指引》所規範的業務範圍,避免名稱與銀行開立的各類賬戶相混淆,《指引》將原“銀行賬戶”表述調整為“銀行賬簿”。銀行賬簿記錄的是商業銀行未劃入交易賬簿的相關表內外業務,範圍與原《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106號)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中所述“銀行賬戶”相同。

對於實施差異化監管的考慮,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風險計量及相關監管報告方面,針對系統重要性較高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借鑒國際標準並結合國內實際,研究設計了更具風險敏感性的標準化計量框架,包括引入六種利率沖擊情景、細化重定價時間區間、考慮客戶行為假設等。後續,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體系,促進商業銀行不斷提升風險計量的精細程度。對其他中小商業銀行,仍主要沿用現行監管計量框架。

同時,他指出,在風險計量、系統和模型管理、計量結果應用等監管要求方面,體現匹配性原則,要求商業銀行在適用相關監管要求時應與本行系統重要性、風險狀況和業務複雜程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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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P2P退出指引,退出期間董監高不可失聯

網貸行業正迎來監管層更高的合規要求。

8月3日,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下稱“上海互金協會”)在官網發布《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為上海本地擬有序退出的網貸機構提供指引。該指引細化了退出程序,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強調組建出借人委員會,並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以確保公平性及專業性。

此前,深圳、濟南、北京、浙江、廣州等多地互金協會發布當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對轄區網貸平臺退出原則、退出程序、報送退出材料等方面做出明確詳細規範。

根據《意見》,上海互金協會表示,轄區機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前提下,網貸機構可結合行業現狀、市場環境及自身狀況,選擇適宜的退出路徑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吸收合並、並購重組、資產處置、合法追償等。

上海互金協會規定,業務退出步驟共分8步:一,網貸機構應向所在區專項整治部門和協會提交業務退出報告;二,成立退出工作小組並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向所在區專項整治部門及協會報備退出工作小組成立情況和人員組成;三,清理存量業務、公司資產;四,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五,在網貸機構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六,協助出借人進行債權登記、成立出借人委員會;七,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八,結束清退工作,實現業務退出。

另外,《意見》規定,網貸機構在退出期間應確保維持基本的正常運作,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工商信息、登記場所。平臺業務開展渠道(包括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應維持運行可訪問狀態。平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工作小組人員不可失聯。

據悉,此前上海、浙江、江蘇、安徽三省一市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聯席會議在上海舉行。會議重點對長三角失信人數據庫建設進行了探討,並達成共識,嚴厲打擊網貸領域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將積極聯系央行征信、百行征信、上海資信等征信機構,共同推動長三角失信人數據庫的建設,實施聯合懲戒,讓“老賴”無處遁形,切實維護廣大投資人及合規經營網貸機構的合法權益。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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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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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及證監會股票規管的指引及法庭判決

1 : GS(14)@2010-07-04 00:15:34

港交所:
上市事宜
http://www.hkex.com.hk/chi/listing/listing_c.htm

上市規則與指引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andguidelines_c.htm

市場諮詢(包括礦業股上市建議標準)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tconsultation_c.htm

關於上市公司交易的最新發布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atest_release_c.htm

證監會:
新聞及執法消息、股權高度集中公布
http://www.sfc.hk/sfc/html/TC/general/general.html

法例及監管手冊
http://www.sfc.hk/sfc/html/TC/legislation/legislation.html

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
http://www.sfc.hk/sfc/html/TC/speeches/consult/consult.html

市場不當行為審裁處
http://www.mmt.gov.hk/chi/home/home.htm

內幕交易審裁處
http://www.idt.gov.hk/chinese/welcome.html
2 : GS(14)@2010-07-04 00:15:55

http://www.sfc.hk/sfc/doc/TC/spe ... ons_Jun2010_Chi.pdf

建議 (1) 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有關修訂及(2) 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 至XV 部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諮詢總結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諮詢總結,宣布有關收購事宜的若干例行公布,在發表前無須再呈交予執行人員(註1)徵求意見。新規定即時生效。


1. 執行人員指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或獲其轉授權力的人士。
3 : GS(14)@2010-07-04 00:16:34

關於(1)建議停止對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發出的例行公布作出評論及(2)兩份守則的雜項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
http://www.sfc.hk/sfc/doc/TC/spe ... ons_Jun2010_Chi.pdf
4 : GS(14)@2010-07-10 15:01:50

有關《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的諮詢文件
http://www.sfc.hk/sfcConsultatio ... =dii&type=1&docno=1
5 : GS(14)@2010-07-10 15:03:53

就礦業及勘探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之諮詢文件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nts/cp200909m_c.pdf

對諮詢文件的回應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es/cp200909mr_c.htm

就礦業公司制定新《上市規則》的諮詢總結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s/cp200909mcc_c.pdf
6 : reference(1610)@2010-07-21 10:24:22

反收購例收緊 借殼難度大增
19-Jul-10   經濟

細價股藉進行大型收購,令公司業務大變身,部分更連控股股東亦出現轉變,類似的借殼上市近年頻頻出現。不過,港交所(00388)近日終於出手,在審閱上市公司重大收購交易時,收緊反收購規則要求,今後借殼上市難度勢將大增。

上市規則對反收購行動早有明確條文,當上市公司進行非常重大收購,又或者進行一連串資產收購,導致公司控制權出現變動;又或者公司在股權易手後24個月內,進行非常重大收購,則會被視為反收購行動,並將被視為上市處理。反收購規則用意是防止有人迴避新上市規則,將業務借殼上市。但有關規則一直只應用於極端個案。

故此,近年不時見到有細價股藉發行新股或可換股債券,收購規模比公司本身大得多的新業務,但債券又設條款,訂明換股時不會觸發控制權轉變,導致市場上充斥變身股,但鮮見有被列為反收購行動的個案。

5個案決策過程 揭露新要求

不過,聯交所於本月,刊登了5宗上市委員會或上市科在其處理個案中所作的決策,當中全部涉及上市公司進行的非常重大收購,是否構成反收購行動。個案顯示聯交所甚為關注擬注入資產的資素,例如盈利、營業額及資產規模,又關注會否令公司業務出現重大變改,幾乎以新上市申請公司看待。這些都是反收購規則中沒有白紙黑字寫明的。

5宗個案中,有3宗被聯交所列為反收購行動。在個案2中,聯交所指上市公司擬收購太陽能業務後,公司業務性質完全改變,但新業務卻無營業紀錄,不符上市要求。至於個案4的收購石油及天然氣勘探業務,因屬初期勘探公司,故不適合上市。

至於個案1中,該主板公司收購保險公司的交易,沒有被列為反收購行動,原因一來是擬收購公司本身都符合新上市申請的要求,二來聯交所又額外要求,上市公司在刊發股東通函時,以新上市招股書的形式刊發,全面披露收購業務的詳情。

控股權不變 再非理據

雖然有公司爭辯,收購不會引致反收購規則所界定的控股權轉變,但以個案2為例,聯交所反指這並非相關理據,並指若聯交所認為收購意圖在於將收購的資產上市,及迴避新上市規則,交易即屬反收購行動。

有企業融資界人士指出,近月來不少細價股意圖進行大型收購變身,都無法在上市科過關,故此不少公司雖然已公布交易,但完成日卻一再延期,隨時有流產之虞。基於借殼上市不易,市場更傳聞上市公司「殼價」近日有下跌之象。
7 : GS(14)@2010-07-25 19:37:54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ments/seminar_c.pdf
關連人士交易簡明
8 : GS(14)@2010-08-14 15:19:05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uments/frm-10_c.pdf

香港交易所刊發上市發行人財務報告的審閱報告
9 : GS(14)@2010-08-30 21:20:52

http://www.sfc.hk/sfcRegulatoryH ... hServlet?docno=H062
收購合併守則
10 : GS(14)@2011-01-19 21:31:41

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文件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nts/cp2010123_c.pdf
11 : GS(14)@2011-01-19 22:04:4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01218/News/eb_ebb1.htm

港交所研限個人濫當非執董
  2010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本港有不少名人身兼多職,一人同時承擔多家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董職務,令人關注他們究竟投放多少時間和心思履行責任。港交所(0388)昨日刊發諮詢文件,考慮為個人擔任上市公司非執董數目設定上限,亦建議強制上市公司董事局,必須有最少三分一董事成員為獨立非執董。

獨立非執董的作用,是為上市公司提供獨立意見,以確保公司的企業管治質素。本港有不少知名和專業人士,常被上市公司羅致為非執董,會計師鄺志強是最搶手的其中一人,現於21家公司擔任董事,堪稱「董事王」(見表)。然而,市場常有人質疑,一個人身兼太多董事職位,或會影響公司的治理質素。

港交所亦注視到這一點,正考慮設定個人任職公司非執董數目上限,但未有在諮詢文件內提出具體建議。現時歐、美市場也沒有這種規限,只有內地不容許個別人士,擔當超過5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職務。不過,有接近監管機構人士稱,要真正落墨設限並不輕易,因各人的工作效率及願意花在職務上的時間不同,不能一蓋而論說兼任董事職務愈少的人質素愈好。

建議獨立非執董 佔董事局最少三分一

港交所亦建議將董事局最少有三分一成員為獨立非執董的要求,由守則條文升格為上市規則條文,即公司日後如未能符合要求,不僅要公開交待,也隨時會被被紀律處分。港交所指出,現時有21%上市公司尚未符合有關規定,港交所建議設立過渡期,要求上市公司在2012年底前,做到最少有三分一獨立非執董成員。

諮詢文件亦提出多項建議,大部份針對董事責任,例如要求公司管理層每月向董事局交待最新營運資料,確保董事成員理解公司現,以免再有公司出現問題時,董事以不知情為由逃避責任。

港交所昨日亦推出另外兩份諮詢,一是建議更改現行有關除權交易的市場慣例,規定股份須待股東批准後方可除權買賣。另一諮詢是建議簡化債券上市規則(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19

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

1 : GS(14)@2010-10-17 09:28:15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10/101013news_c.htm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上市委員會今天(星期三)發布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上市規則》修訂與否則留待市場諮詢後決定。
上市委員會得悉,部分市場人士指聯交所早前就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事宜所作的決定,或會令市場認為其所採用的原則及做法有欠明確。上市委員會今天發出的指引旨在令市場更清晰了解有關的要求。  
上市委員會最近審理兩宗上市申請,均是上市申請人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當日才簽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協議,而有關交易的完成日期皆在其後並臨近上市委員會的聆訊日期,涉及的價格也遠低於首次公開招股價。相比起參與這兩宗首次公開招股的投資者,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所享的條款大為優厚。
就該兩宗上市申請,上市委員會在審慎考慮有關的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條款及情況後,認為其抵觸了《上市規則》的若干原則,包括:證券的發行及銷售均須以公平有序的形式進行,以及所有證券持有人必須受到公正及平等對待。上市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一是應撤消有關投資,一是應押後上市時間表,使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者所承受的風險與首次公開招股階段的投資者有明顯分別。
2008年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曾委聘顧問就《上市規則》及其應用進行策略檢討。顧問指市場人士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事宜方面難以找到劃一的規定依循。顧問亦建議聯交所因應目前市場常規檢討配售指引。聯交所計劃不久後就應否修訂配售指引及相關的《上市規則》規定展開諮詢。  
根據今天發出的指引,除在非常特殊情況外,聯交所一般會要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必須在下列時間完成:
(a) 首次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
或(b)申請人證券交易首日前足180天。若有關的資金已經交付而申請人已經收到並不可撤回,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即被視為已完成。為清晰起見,上述日數不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完成之日、上市申請表呈交之日及證券交易首日。
上市委員會也明白,在某些情況下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條款或有必要較首次公開招股的條款為佳,例如當申請人出現重大財政緊絀的情況。上市委員會會考慮每宗個案本身的事實及情況。
準上市申請人如有任何疑問,應在呈交上市申請前諮詢上市科。
註:
1.多年來市場一直要求上市委員會處理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條款優於首次公開招股階段的事宜。上市委員會所作決定均以《主板上市規則》第2.03(2)及(4)/《創業板規則》第2.06(2)及(4)條的原則為據,該等條文訂明《上市規則》旨在確保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尤其是在下列兩方面:



(2)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進行……;








(4)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2.聯交所曾就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刊發上市決策系列365559(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上市委員會20062007年度的報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亦曾說明其如何處理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事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134

有關第21章公司的新指引

1 : GS(14)@2011-09-29 22:57:15

莊生想開多間難了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ments/GL17-10_c.pdf
4. 就規限銷售而言,為確保投資公司的證券除售予專業投資者外概無售予公
眾,投資公司必須:
(a) 一般設定其證券的買賣單位及認購額最少為500,000港元。本所會因應個別情況加以考慮,並在認為合適時調整最低買賣單位及認購額。(2011年9月修訂)
(b) 證明銷售證券的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於進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1所載「認識你的客戶」程序時已確保各配售人為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及
(c) 證明發售安排的其他方面均為本所接納。

投資公司發售章程的註冊(2011年9月新增)
7. 《主板規則》第21.14 條下作規限銷售的投資公司不得刊發構成向公眾發售證券的上市文件,但可向專業投資者推銷。因此,作規限銷售的發售文件毋須註冊登記。作規限銷售的投資公司及保薦人應確保有關發售不等於公開發售。若投資公司要求本所為其發售章程註冊登記,其必須向本所提供其保薦人及法律顧問的意見,說明其將發售文件視為發售章程的原因。

8. 若投資公司擬就集體投資計劃向公眾發售股份,該集體投資計劃及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文件均須獲證監會的授權2及符合《上市規則》第二十章的規定。

審批上市的其他考慮因素(2011 年9 月新增)
9. 本所會考慮投資公司的:
(a) 風險監控及合規措施,確保其遵循本身的投資目標和政策及適用的法例、規則及規定,以及檢討其投資組合及監察其投資組合風險;
(b) 集資目的及上市原因;
(c) 物色及評估潛在投資的程序(必須清楚闡明)。

董事、投資經理/顧問的資格(2011 年9 月新增)
10. 《主板規則》第21.04(1)條規定,必須令本所:
 對任何投資公司、其管理公司及╱或其投資顧問(如有)的董事的個性、經驗及品格感放心,並確信各人均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其職務;及
 確信執行管理委員會具備足夠的經驗代表第三者之投資人士提供專業投資管理。
11. 要衡量任何出任投資公司的董事或投資經理/顧問的人士的才幹實力,並無
明確的評估準則可從。本所一般預期負責向投資公司給予投資意見的人士具備高尚品格及卓越能力。
12. 可利便本所確定有關方是否符合《主板規則》第21.04(1)條規定的資料包
括:
(a) 其在代表第三方投資者及/或向專業/機構投資者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方面有多少年的專業投資管理經驗;
(b) 其管理的投資的類別及地理分布;
(c) 在其管理期間內的資金規模(包括投資目標及政策)及表現,並應大致與投資公司的建議規模相若,以便本所評核其在管理第三者資金的經驗;
所管理資金的資產淨值、其絕對表現,以及與其他主要受管理資金及相關指數表現比較的相對表現等績效指標均應予以披露。

本所曾在某個案中認為投資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投資經理的董事不是擔任此等職務的人選,原因在於:
 該等人士之前管理的投資組合規模遠比該公司為小;
 部分投資組合的往績紀錄不長;及
 該等投資組合的回報普遍是負數,表現亦遜於各自的基準。
(d) 其現職及前職的角色及職責,以及按照其所管理資金的表現,衡量其工作經驗如何助其履行現時在投資公司及/或管理公司的角色;
(e) 其執照、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詳情,包括頒授的年份及機構;
(f) 任何違反法例、法規及相關業界規定而關係到其品格及/或勝任能力的事件。
本所會仔細研究不合規的解釋。若以疏忽或不慎為由,對有關人士處理第三者資金的經驗和能力自有不良影響,雖則本所也會考慮發生不合規情況的時間和有關人士及後的經驗閱歷。

利益衝突(2011 年9 月新增)
15. 若執行董事身兼投資經理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又或若投資經理同時管理投資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資金,即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
16. 在該等情況下,投資公司必須證明其具有恰當的內部監控機制處理衝突情況。
此包括:
(a) 每名執行董事/投資經理/顧問必須證明其能投放充足時間及資源處理投資公司的事務;
(b) 每名涉及衝突的人士必須根據其所受規管的專業守則的準則,對投資公司及其管理的其他資金的資料保密;
(c) 上市文件中必須披露一個用以在投資公司與每名涉及衝突人士所管理的其他資金之間適時公正地分配投資機會的公平程序:若投資經理管理投資公司以外的資金:
(i) 投資經理應有充足的員工為投資公司服務,並有充足的合規主任每日檢討買賣盤分配,確保所有買賣盤按其內部監控措施公平分配;
(ii) 投資經理必須向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披露任何潛在的投資機會,並須確保在其替本身或代表其他客戶簽訂該等投資前,投資公司有機會決定是否參與該等投資;
(iii) 若投資公司及投資經理的其他客戶均有意參與同一投資項目,而有關投資項目又不足夠滿足他們的需要,投資公司應根據投資公司及其他客戶的認購要求,按比例將有關投資項目作出分配。
在釐定投資公司及其他客戶的投資認購額時,投資經理/顧問必須考慮多個因素,諸如現行資產比重、風險參數、市場前景、投資風險限制以及投資公司及其他客戶可運用的財務資源等等。
若投資公司董事亦同時管理其他第三者資金:
(iv) 涉及衝突的董事人數不得過多,以致窒礙投資公司的決策過程;
(v) 每名涉及衝突的董事在簽訂任何交易前,必須向投資公司董事會披露潛在的投資機會,並須就是否投資該等交易放棄表決;
(vi) 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參與董事會會議,協助不涉及衝突的董事就衝突情況作決定;
(vii) 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擁有代表第三方經營投資管理業務的充足專業知識;及
(viii) 不涉及衝突的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合起來的經驗和知識須足以確保董事會恰當運作,另他們須能尋求外聘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助其作出投資決定。
17. 保薦人必須向本所確認,潛在的利益衝突獲恰當管理,確保公司事務運作順暢,股東的權益不致受損。

2 : honey(6546)@2011-09-30 23:41:38

好似好耐都無21章公司新上市
3 : GS(14)@2011-10-01 10:06:04

中國新經濟投資咪係囉
4 : honey(6546)@2011-10-01 11:41:18

搵到,唔該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1103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231097_C.pdf
5 : GS(14)@2011-10-01 11:44:07

呢間D人都是唔係太好,新加那些東西明針對莊先生
6 : honey(6546)@2011-10-01 11:58:51

曹操都有知心友,莊生都有對頭人
7 : GS(14)@2011-10-01 12:02:04

人地話想捉佢都唔易
8 : honey(6546)@2011-10-01 12:06:43

第117頁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20101231097_C.pdf):

成立初期費用總額估計約為2,550 萬港元(包括估計配售佣金940 萬港元)。配售
完成後,成立初期費用總額將由本公司從配售所得款項中支付。

整一隻都唔便宜
9 : GS(14)@2011-10-01 12:12:12

是唔平,但是可以幫人洗好多錢幾好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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