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稱,醞釀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於本周日(30日)下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存款保險制度究竟如何解讀?興業證券的報道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非常值得一讀。華爾街見聞以問答和總結的形式為你整理如下(陰影部分為興業分析):
什麽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或其他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險費,存款保險機構承諾在其遇到財務危機或者面臨破產時,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為清償的一種制度安排。
我國現狀是什麽?
我國目前采取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為銀行存款為擔保。歷史上,大型國有銀行改制時的壞賬剝離即動用的財政資金和央行再貸款;1998 年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時,對於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額兌付的解決方案;而我國絕大多數銀行都是國有銀行,由財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個人存款是全額擔保的。但是這一擔保並沒有通過法律明確表示,而是一種隱性的契約,缺乏依據。在出現銀行危機時,公眾對於這一隱性擔保往往缺乏信心,除了引發擠兌現象外,對於社會穩定還構成威脅。從這個角度講,將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必然。
所有銀行都會加入存款保險嗎?
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是主流,必須包括該國主要的存款保險機構,從而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起到重要作用。 至於農村信用社,也遠非此前的農信社,無論是風險控制能力還是盈利水平,已經有較大的進步。同時作為以農民為主要儲戶的存款機構,將其納入到存款保險制度,才能發揮該制度對於中小儲戶的保護。
哪些存款將被納入保障範圍?
我們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把企業、個人的本幣存款、外幣存款納入到存款保險範圍,至於同業存款、財政存款以及非存款類資產(理財、債券等)則很可能排除到保障範圍之外。
存款保險最高保多少?
從存款保險限額與人均 GDP、人均存款的比例來看,我國 2012 年人均 GDP 約為 3.84 萬,如果以10倍計算,則對應保險限額為 38萬左右;人均存款約為 6.78萬,根據8倍計算,則對應保險限額約為54萬左右。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近期推出,存款保險限額定在 50 萬左右的可能性較大。以下是興業對我國存款結構的分析:
保費怎麽收?
1、利率市場化的推進決定了未來銀行業出現小規模破產的可能性加大,因此我國適宜采取事前融資的方式。
2、保費征收基礎通常分為被保險存款和總存款兩種主要方式。我們認為我國選擇總存款作為征收基礎可能性更大,除了計算方便,信息容易獲取外,還可以擴大保費征收基礎。
3、對於保費征收制度,我國不適宜采取單一保費制度,而是在初期建立基於機構類型的較為簡單的風險保費制度。待條件成熟後,逐步過渡到基於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4、我們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的儲備水平保持在 1-1.5%是合理的,預計 10 年左右的時間能夠籌集大部分資金,對應每年的平均保費費率約為0.1%左右。 以 2012年末存款計算,大約對應2012年凈利潤的 5.36%,這對銀行業的實際負擔較大。因此我們判斷在存款保險制度初期,更重要的是把制度建立起來,實際征收的保險費率可能要低於0.1%。
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沖擊有多大?
1、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限額以上的儲蓄存款可能受到溫和的沖擊,但存款人最終還是傾向於從交易便利、服務質量等角度選擇銀行。從長遠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存款人對於安全性的考慮將會放到首位,對於企業存款和限額以上儲蓄賬戶將傾向於安全穩健的大中型銀行。
2、 根據我們的測算,如果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推出,那麽保費繳納影響上市銀行 2014 年的凈利潤3%左右;其中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 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 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 4.46%;當局可以通過下調營業稅率至 3%,將影響完全對沖掉。
3、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為利率市場化保駕護航,充作銀行危機的緩沖器。
4、 未來銀行破產將會出現,希望區域和規模較快擴張的中型銀行將因此受益。它們通過收購問題銀行,得到迅速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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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ic/圖)
醞釀已久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要正式推出了。據《新京報》消息,央行正在部署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工作,預計在明年1月份正式對外發布。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多渠道獲悉,存款保險制度將由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改委等多個部門協調制定,“很有可能根據監管評級制度實施差別化費率,賠付額度上限可能是50萬元,並且會成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托管機構。”
目前,央行尚未對此消息作出正式回應。
存款保險,是指為儲戶的存款提供的一種支付保障,銀行繳納一定額度的保費,為特定範圍存款賬戶購買保險。一旦銀行面臨破產倒閉,將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這樣能迅速、有效地處置問題銀行,降低處置成本。
據《南方周末》早前報道,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的統計顯示,目前已有111個國家(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絕大多數都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缺席者是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國。
“(而中國)之所以遲遲未能推出,主要受阻於三方面爭議。”中投公司副總經理謝平在《中國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一書中寫道,其中之一即是,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都想成為存款保險的主管部門,“這既有認識分歧,也有一定程度的‘部門權力之爭’”。
而另兩項爭議,則是存款保險機構與銀監會的監管功能、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機制的協調與銜接問題。
據前述《新京報》消息,央行人士曾透露,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實行限額保險制,央行計劃為98%的儲戶提供全額保險。有專家分析,由於目前50萬元以下存款戶占比為98%以上。這意味著,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假如儲戶在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
“但實際上,只有銀行破產倒閉才能觸發賠償的條件,對儲戶日常的金融活動而言沒有實質性作用,並且如果存款保險制度落地,很可能會改變當前投資者的資產配置方式,更多的人會選擇投資股市等高收益市場。”知情人士向前述《經濟參考報》介紹。
此外,基於50萬的賠償上限,理財專家提醒,最好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混搭”理財降低風險的同時或許還能增加收益。如果把大量資金都存在一個戶頭,一旦出現銀行倒閉等風險,將損失很多。
《華爾街日報》稱,此舉將成為習近平兩年前執掌中共以來推出的最重要的經濟改革,也是更廣泛的中國經濟政策自由化的一部分。經濟政策自由化的內容包括讓人民幣匯率更多由市場決定以及允許海外投資者增加在中國的投資。
本帖最後由 千與千尋 於 2014-12-1 11:15 編輯 存款保險制度破題 市場影響詳解 (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4年11月30日 點擊查看附件1:《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 點擊查看附件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點擊查看附件3: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08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運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征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為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征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有效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人民銀行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在國際上已發展多年,其在保護存款人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的作用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重視。我國早在1993年,即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並經各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金融機構充分討論。為幫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險制度,做好這次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人民銀行邀請有關專家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知識進行了解讀。 1.什麽是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意義和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3.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範圍是什麽?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4.確定存款保險的償付限額主要有哪些考慮? 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存款是銀行業資金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5.為什麽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擡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采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布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6.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存款人需要交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收取保費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通過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影響解讀: 中信測算,存款保險制度推行初期將適用 0.04%~0.12%的差別費率,後期可能降至 0.01%-0.03%左右(並可能依據商業銀行財務指標健康程度設定費率標準)。據此計算,短期內(5 年左右)商業銀行收入端受到的負面影響約在1%-3%,上市銀行年度凈利潤的負面沖擊在 1%左右。 興業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推出,那麽保費繳納影響上市銀行 2014 年的凈利潤3%左右;其中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 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 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 4.46%。 但不少機構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進行彌補,興業認為當局可以通過下調營業稅率至 3%,將影響完全對沖掉。而申萬認為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 長期影響: 盡管對於存款保險不利於銀行業利潤、加劇存款競爭的看法基本沒有分歧,但在A股大牛市下,機構顯然仍然持續看好銀行股,邏輯是存款保險制度恰恰有利於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風險,因此對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義。 長城證券對銀行股的看法頗具代表性: 考慮到當前銀行板塊估值足以包含經濟增速中樞下移、利率市場化等中長期負面因素以及銀行不良高企的影響,隨著後續貨幣政策的持續寬松、穩增長力度加強、深化改革利好的逐步推出,我們認為板塊仍將延續估值修複。 中信對此的總結是: 1)驅動儲蓄向信譽高的全國性大中型銀行集中,小型銀行(農信社等)存款可能逐漸流失; 2)可能強化存款競爭,小型銀行或被迫提供更高的存款成本,加劇銀行業盈利能力分化; 3)為包括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在內的後續改革措施鋪平道路,推動金融改革走向更深處。 對債市影響: 市場的基本認知是該辦法的實施短期對債市的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 短期內主要的沖擊可能出現在流動性的減少以及存款利率後緊接著的存款利率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長期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 申萬認為最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後續貨幣政策等配套措施的出臺: 首先,對於短期的擔憂主要在於對流動性的影響,一方面,存款保險費用構成銀行額外的支出,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導致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幣基金的轉移,加劇資金市場的分化。對此,我們認為不必過度擔憂,由於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另外,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基轉移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是如果這種轉移是基於對銀行風險的擔憂,那麽對國有銀行在風險上的擔憂至少在短期來看可能是沒有必要的,真正的差異可能是在民營銀行引入後,國有銀行相對民營銀行的優勢會更加明顯,這點從今年債市風險偏好的變化可以看出來。此外,如果是基於對風險的擔憂,那麽在擔憂存款的同時,居民似乎更應該擔憂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存款向理財和貨基的轉移可能更多是利率市場化的延續,而非對存款安全性的擔憂。存款從大行向小行的轉移,可能是金融機構風險定價更加合理的過程,必然提升小行的資金成本,但也許有利於大行資金成本的下降,結構性影響存在,但總體影響未必負面。 其次,短期的擔憂還包括存款利率的迅速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對此,我們認為也不必過度擔憂。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固然是利率市場化重要的一步,但是並不意味著存款利率會很快放開管制。在存款利率放開之前,我們似乎還應該看到銀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規,更重要的,市場化利率和官定利率的並軌需要兩個利率相對接近,目前來看,並不具備相關條件,存款利率放開可能還會有一個過程。 此外,長期來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但這一利好的過程到底有多長取決於國家的風險偏好和對金融風險的容忍程度,短期也不必過度期待。如果制度建立後仍然是沒有銀行破產,理財產品剛兌,債券不違約,那麽道德風險並不會減少,金融機構風險偏好的下降會非常漫長。 總體來講,我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完善中國信用體系有積極意義,但是,它僅僅是給為儲戶提供的保障設置了一個封頂的上限,並且相當程度上讓金融機構為此保障付出成本,在銀行趨於投行化的未來,這並不能杜絕金融風險的發生。對於債市,無論是短期偏空的影響還是長期偏多的影響,都取決於一系列政策配套的力度和國家對金融風險容忍程度提升的速度,不必過度解讀。 羅毅:千呼萬喚始出來 金融改革創新提速 1、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勢在必行。首先,去年底以來金融改革加速,優先股、滬港通、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等各項金融政策陸續推出。尤其11月21日,央行宣布非對稱降息,存款利率上浮範圍上調至1.2倍,在社會融資成本難題的背景下推出超出市場預期。其次,參考國際經驗,利率市場化推進,短期內銀行業息差收窄壓力加大,不良貸款比例有上升勢頭。民營銀行門檻的降低,將加劇這一趨勢,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配套制度推出需求迫切。美國、日本等經濟體存款保險制度皆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完成前推出。 2、銀行業收益端會有什麽影響?《征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差別費率定價,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商業銀行根據公司風險水平繳納風險差別費用。只考慮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存款成本將小幅增加。但如果存貸比調整(同業負債納入一般存款項,繳納約18%-20%的存款準備金,銀行經營資金減少)成行,降準等貨幣寬松政策預期加強,銀行將獲得流動性補充。綜合考慮,兩者對沖,息差不會受太大影響。 3、利率定價市場化,並購潮可以想象。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改革配套制度,在銀行破產後將以上額為限保障儲戶利益,轉變目前的隱性擔保為顯性擔保,促進銀行業市場化發展進程。當破產成為可能,風險溢價將反映在資金價格中,給出市場化的利率定價。利率市場化推進,利率波動性加大,成為重要市場風險項。利率定價和風控能力將考驗銀行收益和風險兩端,利潤減少甚至公司破產成為可能;民營銀行準入門檻降低,銀行數量有望大幅增長,行業競爭加劇;牌照價值下降為產業資本進入銀行業開啟大門。供需兩旺的並購市場可以想象了。 4、如何選股?考慮目前市場資金流向,交行、中行、華夏和建行市凈率較低,低估值提供良好的安全邊際;考慮基本面,買未來,給與特色差異化發展的優秀銀行以高溢價,重點推薦南京銀行(資產結構調整推動收入結構優化,差異化發展走在行業前列,參考深度報告《南京銀行(601009):債券銀行穩步轉型 特色化經營傲視同業》)、寧波銀行(資產結構調整豐富收入來源,客戶結構調整目標大零售,不可忽略的小銀行,參考深度報告《寧波銀行(002142)-結構調整效果顯 同質競爭一亮色》)、平安銀行(穩步轉型零售銀行,金融創新對沖息差收窄) |
我們之前介紹了存款保險制度主要的關註點,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機構對於存款保險市場影響的觀點。
對銀行業利潤影響:
短期影響:
機構看法頗為一致,認為短期內對於銀行業利潤產生負面影響:
中信測算,存款保險制度推行初期將適用 0.04%~0.12%的差別費率,後期可能降至 0.01%-0.03%左右(並可能依據商業銀行財務指標健康程度設定費率標準)。據此計算,短期內(5 年左右)商業銀行收入端受到的負面影響約在1%-3%,上市銀行年度凈利潤的負面沖擊在 1%左右。
興業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推出,那麽保費繳納影響上市銀行 2014 年的凈利潤3%左右;其中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 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 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 4.46%。
但不少機構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進行彌補,興業認為當局可以通過下調營業稅率至 3%,將影響完全對沖掉。而申萬認為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
長期影響:
盡管對於存款保險不利於銀行業利潤、加劇存款競爭的看法基本沒有分歧,但在A股大牛市下,機構顯然仍然持續看好銀行股,邏輯是存款保險制度恰恰有利於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風險,因此對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義。
長城證券對銀行股的看法頗具代表性:
考慮到當前銀行板塊估值足以包含經濟增速中樞下移、利率市場化等中長期負面因素以及銀行不良高企的影響,隨著後續貨幣政策的持續寬松、穩增長力度加強、深化改革利好的逐步推出,我們認為板塊仍將延續估值修複。
中信對此的總結是:
1)驅動儲蓄向信譽高的全國性大中型銀行集中,小型銀行(農信社等)存款可能逐漸流失;
2)可能強化存款競爭,小型銀行或被迫提供更高的存款成本,加劇銀行業盈利能力分化;
3)為包括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在內的後續改革措施鋪平道路,推動金融改革走向更深處。
對債市影響:
市場的基本認知是該辦法的實施短期對債市的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
短期內主要的沖擊可能出現在流動性的減少以及存款利率後緊接著的存款利率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長期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
申萬認為最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後續貨幣政策等配套措施的出臺:
首先,對於短期的擔憂主要在於對流動性的影響,一方面,存款保險費用構成銀行額外的支出,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導致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幣基金的轉移,加劇資金市場的分化。對此,我們認為不必過度擔憂,由於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另外,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基轉移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是如果這種轉移是基於對銀行風險的擔憂,那麽對國有銀行在風險上的擔憂至少在短期來看可能是沒有必要的,真正的差異可能是在民營銀行引入後,國有銀行相對民營銀行的優勢會更加明顯,這點從今年債市風險偏好的變化可以看出來。此外,如果是基於對風險的擔憂,那麽在擔憂存款的同時,居民似乎更應該擔憂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存款向理財和貨基的轉移可能更多是利率市場化的延續,而非對存款安全性的擔憂。存款從大行向小行的轉移,可能是金融機構風險定價更加合理的過程,必然提升小行的資金成本,但也許有利於大行資金成本的下降,結構性影響存在,但總體影響未必負面。
其次,短期的擔憂還包括存款利率的迅速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對此,我們認為也不必過度擔憂。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固然是利率市場化重要的一步,但是並不意味著存款利率會很快放開管制。在存款利率放開之前,我們似乎還應該看到銀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規,更重要的,市場化利率和官定利率的並軌需要兩個利率相對接近,目前來看,並不具備相關條件,存款利率放開可能還會有一個過程。
此外,長期來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但這一利好的過程到底有多長取決於國家的風險偏好和對金融風險的容忍程度,短期也不必過度期待。如果制度建立後仍然是沒有銀行破產,理財產品剛兌,債券不違約,那麽道德風險並不會減少,金融機構風險偏好的下降會非常漫長。總體來講,我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完善中國信用體系有積極意義,但是,它僅僅是給為儲戶提供的保障設置了一個封頂的上限,並且相當程度上讓金融機構為此保障付出成本,在銀行趨於投行化的未來,這並不能杜絕金融風險的發生。對於債市,無論是短期偏空的影響還是長期偏多的影響,都取決於一系列政策配套的力度和國家對金融風險容忍程度提升的速度,不必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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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今日正式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通知,醞釀21年後,中國首項存款保險制度有望近期出臺。中國央行在上述意見稿的說明中寫道,據央行對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測算,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本周稍早國內媒體曾傳出明年1月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上述征求意見通知中寫道,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見的截止期為2014年12月30日。
據上述存款保險的征求意見稿:
· 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 存款保險覆蓋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都參保,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準的不予承保的存款等不在存款保險條例覆蓋的範圍。
·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上述意見稿的說明中,中國央行特別說明,
“(50萬元)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按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
“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種保障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
據國務院今日與征求意見稿同時發布的“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中國存款人無需交保費。該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
目前國內機構一致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短期內對上市銀行盈利產生負面影響,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對沖影響。在A股大牛市的背景下,機構仍持續看好銀行股。債市方面,機構認為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
以下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通知時一並發布的相關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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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21年醞釀的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今日下午終於發布征求《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出臺制度進入倒計時。
意見稿稱,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出部分,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保險覆蓋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但同業存款不予承保。中國央行稱,據去年底的存款情況測算,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可覆蓋99.63%的存款。
意見稿發布後,浦發銀行評論認為,交納存款保險的重大意義在於,政府對銀行業的隱形擔保轉向市場化,同時準備金率的重要性下降,預計明年央行可能至少3次降準。浦發主要觀點如下:
1、50萬存款覆蓋了99%的存款,同時存款端利率市場化已經比較充分,預計不會有存款搬家影響;
2、存款保險交納後,意味著政府對銀行業的隱性擔保,轉為更市場化的,根據各家銀行經營、風險情況定價的差異化顯性保險,這一意義比較重大;
3、未來民營、社區銀行成立可能加速,對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存款保險為儲戶提供保障同時,也有助控制經營風險;
4、存款保險有助各銀行自主選擇經營模式,如選擇不同的同業、零售模式,保費成本是有差異的;
5、銀行交納存款保險費用後,準備金率重要性進一步下降。考慮基礎貨幣投放渠道變化,預計明年將大幅降準3-4次。
民生宏觀認為,存款保險為利率市場化打開空間,存款的限額保護會導致存款流向經營穩健的國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且利率市場化會增加銀行負債成本,中期利空債券。其主要觀點如下:
1、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儲戶利益、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有積極作用。
2、存款保險制度覆蓋境內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有助於存款保險公司籌集到充足資金,也使得經營穩健的銀行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
3、采取限額保障制度和差額費率,鼓勵銀行進行穩健經營,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相當於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通行的2-5倍。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後,儲戶更關註存款利率,可能造成經營穩健銀行被擠出。
4、存款保險為民營銀行和存款利率市場化打開空間,存款的限額保護意味著存款會流向經營穩健的國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也會提升公眾保險意識,使部分存款轉而配置保險。
5、存款保險公司有配債需求,短期利好於部分高等級債和利率債,但中期看,存款利率市場化提升銀行負債成本,對債券是利空。
征求意見稿發布前,據華爾街見聞文章總結,國內機構一致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短期內對上市銀行盈利產生負面影響,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對沖影響。在A股大牛市的背景下,機構仍持續看好銀行股,因為存款保險制度恰恰有利於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風險,因此對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義。
債市方面,機構認為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申銀萬國報告指出,無論是短期偏空還是長期偏多的影響,都取決於配套政策的力度和國家對金融風險容忍度的提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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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研究20余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千呼萬喚始出來,但征求意見稿並未明確該條例具體施行的時間,而據《經濟參考報》消息,存款保險制度最快將從明年二季度開始正式實施。
此前據《第一財經日報》引述接近央行的人士稱,將留足1年以上時間,因監管層已充分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市場消化期,從制度公布到制度運行需要一個過渡期,此間還需要和公眾充分溝通。此外,制度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敲定。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央行根據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值得註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也並未明確市場所關註的具體的存款保險費率。意見稿只顯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經濟參考報》援引前期參與過存款保險條例討論的監管層人士稱,費率可能會根據銀行的註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指標等分級制定標準,劃分五或六個等級。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指出,從國際經驗來看,保險費率在可能大體在0.015%-0.02%之間,因上交保險費而造成的銀行利潤減少比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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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三杯茶 於 2014-12-2 09:11 編輯 糾結了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到底長啥樣?
最近政策層可謂重磅消息頻出,11月30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
這一醞釀21年的、事關中國金融穩定和市場化改革的制度終於靴子落地。之前可謂歷經波折,直至近幾年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才加快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過程大事記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到底說了些啥?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最低50萬保額,從國際上來看已屬於相當高的水平了 :其約為去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而一般為人均GDP的2-5倍:美國5.3倍,英國3倍,韓國2倍,印度1.3倍。
美國保險制度 美國作為第一個推出該制度的國家如今已歷經80多年,其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可以說有效的阻止了民眾在金融災難或者是銀行面臨危難時的擠兌現象,也促進了社區銀行等小銀行的健康發展,下圖詳細的列示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概況:
該制度的推出有何影響 這一制度的出臺,對銀行股的影響是首當其沖的,這其中既有利空也有利多因素。 利空因素:銀行業必須向存款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會增加銀行的運營成本,對銀行股盈利影響偏負面;有利於民資進入銀行業;“存款搬家”現象會在短期內會對銀行產生較大沖擊。 利好因素:
其次財富的溢出效應將利好非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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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下午,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經過20年準備,存款保險制度正式破題。 (CFP/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等了21年,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紙文件終於落地了。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在《財經》年會發言的最後一部分,分享了央行下一步的四項措施,最後一項即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話音未落,當天下午央行內部就傳出了消息:央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
四天後的11月30日下午5時,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終於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下文稱意見稿)。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這一制度的推出延宕了21年。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依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這一制度的實質是用銀行業自保代替從前由納稅人出資的國家兜底,意在保護存款人,而非拯救銀行。截至2012年,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實際上,早在1829年,美國紐約州內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參照的理念來自於一位姓洪的中國廣東商人。
當時的廣州行會實行中國古老的互保制度:行業內所有商人互相作保,設立共同基金,當一人出現信用問題時,集體基金賠付。清代嘉慶年間的錢莊就已經開始實行“五家聯保”制度,並寫入《大清律例》。
這項近代中國防範金融風險的實踐走出國門,又在一百多年後,從西方繞了回來。
(何籽/圖)
這份意見稿最引人關註之處,是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
它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的所有賬戶,本息加起來在50萬以內的,若銀行破產,全額償付。超出部分從銀行清算的財產中補償。值得註意的是,理財產品不算作存款。
此次預定的償付限額,遠遠超過了“國際標準”。在央行關於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
考慮到中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除了有限保險和保險金額的說明外,意見稿也圈定了參與機構範圍:凡是中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強制執行,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在目前頒布的23條條例中,尚未明確的有兩項關鍵細節:觸及銀行最敏感神經的保險費率如何確定?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究竟由誰來擔任?
意見稿提到,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組成,具體數值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多項因素綜合制定與調整,並須報國務院批準。
與意見稿同時發出的《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還附帶了讓銀行“放心”的解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
關於費率政策制定的國際慣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魏加寧在2014年4月出版的《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安全網研究》一書中寫道:截止到2010年末,共有73個國家采用統一費率,只有23個國家采用差別費率。他認為,就歷史進程來看,多數國家會采取“先統一,後差異化”的路徑。
另外一個未解之謎是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花落誰家?
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對這一機構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
日前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一開始可能是一個基金,類似於社會保險基金。條件成熟的時候可能就是一個公司。後續要根據具體運營情況來判斷。”
據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目前央行金融穩定局旗下設有專門負責存款保險的處室。
基金放在央行,是不是日後管理基金的機構就是央行呢?未必。一直以來,關於這個機構應該掛靠在央行、銀監會還是獨立存在,業內存在三派分歧。
魏加寧調研團隊的數據顯示:根據2011年IADI(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統計數據顯示,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中,獨立機構的設置占65%,隸屬於央行的占17%,隸屬於監管機構的是5%,其它13%。
在書中,他認為,獨立設置存款保險機構,符合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
由誰來管理這筆未來上百億甚至上千億的資金,始終是二十余年來各方角力的關鍵。不僅因為其資金數額龐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負有監督職能,這與銀行監督部門的職能產生了交叉。
按照國際經驗,存款保險機構分為“付款箱”型、“成本最小化”型和“風險最小化”型三類。其中,“風險最小化”型具有最廣泛的權力,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又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
“風險最小化”型是美國曾經選擇的道路,也就是存款保險機構介入監管最多的辦法。
魏加寧在1995年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他是國內最早一批參與該政策的研究者。他在書中指出,這一制度二十余年都未出爐的阻力來自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大型國有銀行的反對。他們認為有國家信用做後盾,無需再額外掏一筆保險費。這種自信,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中“大而不倒”的“鐵律”受到廣泛質疑後被動搖。另一方面則來自某些監管官員的掣肘。他們擔心如果新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輔助監管權,會削弱自身的權力。
在他看來,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能與銀監會並不沖突:銀行監管機構的關註重點在銀行的行為是否合規、資本充足率是否達標等問題;存款保險機構關註的則是參保銀行中存款人的信息是否完備、銀行是否有理賠準備等問題。
退一步說,即使二者有交叉也沒多大關系。這一點的啟發來自一位德國專家,在央行與德國存款保險機構代表團舉行的座談會上,這位專家告訴他,與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巨大損失相比,重複監管的成本實在是微不足道。銀行監管寧可重複交叉,也不可出現空白。這也許就是二戰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中只有德國沒有爆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
“扯皮”多年,一位接近方案設計的人士2013年8月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存款保險制度技術層面的問題早就解決了,實際上最終拍板屬於政治決策,上面下不下這個決心的問題。”
從方案內容看來也是如此。據《財經》報道,此次11月30日推出的意見稿,與2010年末上報國務院的第三版方案並無太大調整。
為什麽會在這一時機最終打破分歧、推出方案?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因為下一步要深化金融改革,利率市場化和民營銀行,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做前提,是很難推的,先要用它解決後顧之憂。
至於央行與銀監會以及各級商業銀行之間的矛盾,他說,“這個問題‘更高層面’會統一、協調的。”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2012年出版的《國際金融危機:觀察、分析與應對》一書中,談及存款保險制度時說:“我國搞存款保險,表面上是從無到有,而實際上是人民銀行最後貸款人的隱性保險走向顯性保險。”
隱性保險,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為銀行存款擔保。當銀行破產時,通過投入政府財政資金或央行的再貸款,為存款人的損失提供全額保護。而這一做法,一向缺乏法律認定。
銀行破產,政府兜底,是存款人、銀行和政府多年來心照不宣的規則。隱性保險,為銀行和存款人構築了一種無論孩子怎樣犯錯,家長都會埋單的安全感。
然而,對於政府和央行而言,隱性保險的壓力是看不見的沈重:
自1998年以來,全國有三百多家金融機構關閉破產,兌付自然人的債務超過1700億元。其中,在11起重要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事件中,除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外,其他機構的債務清償都由國家兜底——央行被迫以再貸款的名義提供資金。而央行對這些即將關閉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貸款,顯然是收回無望。
例如,1998年6月,央行發布公告,關閉誕生不到三年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鬧“錢荒”、出現支付危機而關閉的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
在對海發行的處理中,央行先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三個月後才無奈宣布關閉海發行。後來,重建海發行的計劃也曾多次被討論,然而十余年過去,至今仍無下文。
除了央行幫忙外,政府也曾伸出援手。城市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運用信托打包,與當地政府的優質資產置換,以此洗掉壞賬,這樣的做法也屢見不鮮。根據南方周末記者盤點,長沙、杭州、威海、青島四地都曾這樣做過,政府幫忙埋單的不良資產總計高達48億元。
實際上,這種政府、央行出面擔保的背後,是所有納稅人、人民幣使用者在替銀行承擔損失。
“救助銀行時,如果是財政出錢,等於是納稅人掏錢。如果是央行通過再貸款、發貨幣進行賠付,等於是所有的貨幣持有人承擔了救助成本。”魏加寧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存款保險這種顯性保險推出以後,是由商業銀行自己在日常經營收入中掏出一點錢來放到存款保險基金中,日積月累,積少成多,以備不時之需,而不需要存款人來付任何費用,因此性質就大不一樣了。”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在阿里巴巴螞蟻金服的首席戰略官陳龍看來,存款保險制度推出意義有二,一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推進,二是在宏觀經濟不定性的情況下,防範金融風險。
魏加寧認為,從廣大存款人的角度而言,這一制度的確立帶來了法律、物質和組織上的三重保障。
既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老百姓的存款提供了資金保障。萬一有金融機構倒掉,這個資金池是一個看得見的物質保證;此外,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可以為存款理賠提供組織保證。
在采訪中,多位研究者表示:存款保險、利率市場化、民營銀行,是應當同步推行的三大金融基礎性改革。
魏加寧解釋,因為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民營化之後,在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會有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要退出,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做保障,這部分失敗的金融機構就退不出去,金融風險就會不斷積累,甚至導致金融危機。
“只生不死,對整個金融體系來講是最不安全的。”他說。
從利率市場化的角度而言,利率市場化帶來競爭強化的同時,也可能產生副作用。如銀行經營不善,帶來擠兌風潮或收儲機構破產,使千千萬萬存款人蒙受財產損失;同時,兌付危機的發生還有可能在金融體系中擴散,引發系統性危機。
2013年7月,央行宣布全面放開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管制。接下來,就剩下存款利率仍在行政規定的上限了。2014年3月,央行行長周小川曾宣布在一兩年內放開存款利率。
大踏步推動利率市場化的前提,是要鋪設好存款保險制度。
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近期撰文指出,“通俗地說,存保制度是救護車,是隔離區甚或太平間,但不是不死仙丹。存保的貢獻在於銀行的倒閉變得有序,風險傳染得以大幅隔離。”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室主任曾剛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阻礙民營銀行發展最大的阻礙,就是失敗以後風險承擔的問題。如果銀行倒了,誰賠?對於民營銀行而言,賺的錢是股東的,出了風險以後讓國家、納稅人來兜底,顯然是不公平的。
美國次貸危機中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納稅人的錢救了銀行,銀行高管照樣拿很高的收益,這是不合理的。所以,美國政府要不斷對銀行進行高額罰款,就是要把當年賠付的資金罰回來,不然就出現了道德風險。
但是由股東自己出資也不妥。首先是公司的資本金遠不能覆蓋損失,其次是股東畢竟承擔了他不該承擔的責任,所以這只是權宜之計。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化解了這一難題:所有銀行都在同一制度下平等對待,在發生風險時,都可以用存款保險基金去覆蓋損失。
對於另外兩項金融市場化的改革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像是為自由搏擊的擂臺搭建了防護欄,隔斷了風險發生時對金融系統的波及,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免受金融機構競爭副作用之累。
在魏加寧看來,今年改革最大的看點是兩個,一個是地方債制度改革,另一個就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因為這兩項改革都是研究多年(十年以上),且有了一定共識的。現在看,地方債不管怎麽說,是往前走了;存款保險制度如果推出來,說明這輪改革今年還是能夠做點事情的。”
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50 萬元的由來與賠付方式。 (CFP/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