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存款保險制度破題 市場影響詳解

來源: http://www.guuzhang.com/portal.php?mod=view&aid=808

本帖最後由 千與千尋 於 2014-12-1 11:15 編輯

存款保險制度破題 市場影響詳解

(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4年11月30日

點擊查看附件1:《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
點擊查看附件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點擊查看附件3: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08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運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征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為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征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有效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人民銀行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在國際上已發展多年,其在保護存款人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的作用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重視。我國早在1993年,即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並經各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金融機構充分討論。為幫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險制度,做好這次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人民銀行邀請有關專家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知識進行了解讀。

1.什麽是存款保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意義和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采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3.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範圍是什麽?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4.確定存款保險的償付限額主要有哪些考慮?
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存款是銀行業資金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5.為什麽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中小銀行的改革和發展?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擡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采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布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6.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存款人需要交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收取保費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通過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影響解讀:

中信測算,存款保險制度推行初期將適用 0.04%~0.12%的差別費率,後期可能降至 0.01%-0.03%左右(並可能依據商業銀行財務指標健康程度設定費率標準)。據此計算,短期內(5 年左右)商業銀行收入端受到的負面影響約在1%-3%,上市銀行年度凈利潤的負面沖擊在 1%左右。​

興業認為,如果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推出,那麽保費繳納影響上市銀行 2014 年的凈利潤3%左右;其中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小,在 3%以內;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和中信銀行受到的影響最大,均超過 4%,其中華夏銀行高達 4.46%。​

但不少機構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進行彌補,興業認為當局可以通過下調營業稅率至 3%,將影響完全對沖掉。而申萬認為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

長期影響:​

盡管對於存款保險不利於銀行業利潤、加劇存款競爭的看法基本沒有分歧,但在A股大牛市下,機構顯然仍然持續看好銀行股,邏輯是存款保險制度恰恰有利於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風險,因此對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義。​

長城證券對銀行股的看法頗具代表性:​

考慮到當前銀行板塊估值足以包含經濟增速中樞下移、利率市場化等中長期負面因素以及銀行不良高企的影響,隨著後續貨幣政策的持續寬松、穩增長力度加強、深化改革利好的逐步推出,我們認為板塊仍將延續估值修複。​

中信對此的總結是:​

1)驅動儲蓄向信譽高的全國性大中型銀行集中,小型銀行(農信社等)存款可能逐漸流失;​

2)可能強化存款競爭,小型銀行或被迫提供更高的存款成本,加劇銀行業盈利能力分化;​

3)為包括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存款利率上限放開在內的後續改革措施鋪平道路,推動金融改革走向更深處。​

對債市影響:​

市場的基本認知是該辦法的實施短期對債市的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

短期內主要的沖擊可能出現在流動性的減少以及存款利率後緊接著的存款利率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長期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

申萬認為最重要的問題還在於後續貨幣政策等配套措施的出臺:​

首先,對於短期的擔憂主要在於對流動性的影響,一方面,存款保險費用構成銀行額外的支出,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導致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幣基金的轉移,加劇資金市場的分化。對此,我們認為不必過度擔憂,由於存款保險費用和準備金在功能上部分重合,額外銀行支出的影響可以配合以適當的降準對沖,另外,存款從小行向大行轉移,存款向理財、貨基轉移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是如果這種轉移是基於對銀行風險的擔憂,那麽對國有銀行在風險上的擔憂至少在短期來看可能是沒有必要的,真正的差異可能是在民營銀行引入後,國有銀行相對民營銀行的優勢會更加明顯,這點從今年債市風險偏好的變化可以看出來。此外,如果是基於對風險的擔憂,那麽在擔憂存款的同時,居民似乎更應該擔憂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存款向理財和貨基的轉移可能更多是利率市場化的延續,而非對存款安全性的擔憂。存款從大行向小行的轉移,可能是金融機構風險定價更加合理的過程,必然提升小行的資金成本,但也許有利於大行資金成本的下降,結構性影響存在,但總體影響未必負面。​

其次,短期的擔憂還包括存款利率的迅速放開加劇銀行負債成本上行的速度。對此,我們認為也不必過度擔憂。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固然是利率市場化重要的一步,但是並不意味著存款利率會很快放開管制。在存款利率放開之前,我們似乎還應該看到銀行金融機構破產的相關法規,更重要的,市場化利率和官定利率的並軌需要兩個利率相對接近,目前來看,並不具備相關條件,存款利率放開可能還會有一個過程。 此外,長期來看,政策的建立必然導致信用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推動風險定價體系的完善和信用利差的擴大,有利於無風險利率。但這一利好的過程到底有多長取決於國家的風險偏好和對金融風險的容忍程度,短期也不必過度期待。如果制度建立後仍然是沒有銀行破產,理財產品剛兌,債券不違約,那麽道德風險並不會減少,金融機構風險偏好的下降會非常漫長。​

總體來講,我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完善中國信用體系有積極意義,但是,它僅僅是給為儲戶提供的保障設置了一個封頂的上限,並且相當程度上讓金融機構為此保障付出成本,在銀行趨於投行化的未來,這並不能杜絕金融風險的發生。對於債市,無論是短期偏空的影響還是長期偏多的影響,都取決於一系列政策配套的力度和國家對金融風險容忍程度提升的速度,不必過度解讀。


羅毅:千呼萬喚始出來 金融改革創新提速

1、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勢在必行。首先,去年底以來金融改革加速,優先股、滬港通、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等各項金融政策陸續推出。尤其11月21日,央行宣布非對稱降息,存款利率上浮範圍上調至1.2倍,在社會融資成本難題的背景下推出超出市場預期。其次,參考國際經驗,利率市場化推進,短期內銀行業息差收窄壓力加大,不良貸款比例有上升勢頭。民營銀行門檻的降低,將加劇這一趨勢,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配套制度推出需求迫切。美國、日本等經濟體存款保險制度皆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完成前推出。​

2、銀行業收益端會有什麽影響?《征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差別費率定價,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商業銀行根據公司風險水平繳納風險差別費用。只考慮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存款成本將小幅增加。但如果存貸比調整(同業負債納入一般存款項,繳納約18%-20%的存款準備金,銀行經營資金減少)成行,降準等貨幣寬松政策預期加強,銀行將獲得流動性補充。綜合考慮,兩者對沖,息差不會受太大影響。​

3、利率定價市場化,並購潮可以想象。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改革配套制度,在銀行破產後將以上額為限保障儲戶利益,轉變目前的隱性擔保為顯性擔保,促進銀行業市場化發展進程。當破產成為可能,風險溢價將反映在資金價格中,給出市場化的利率定價。利率市場化推進,利率波動性加大,成為重要市場風險項。利率定價和風控能力將考驗銀行收益和風險兩端,利潤減少甚至公司破產成為可能;民營銀行準入門檻降低,銀行數量有望大幅增長,行業競爭加劇;牌照價值下降為產業資本進入銀行業開啟大門。供需兩旺的並購市場可以想象了。​

4、如何選股?考慮目前市場資金流向,交行、中行、華夏和建行市凈率較低,低估值提供良好的安全邊際;考慮基本面,買未來,給與特色差異化發展的優秀銀行以高溢價,重點推薦南京銀行(資產結構調整推動收入結構優化,差異化發展走在行業前列,參考深度報告《南京銀行(601009):債券銀行穩步轉型 特色化經營傲視同業》)、寧波銀行(資產結構調整豐富收入來源,客戶結構調整目標大零售,不可忽略的小銀行,參考深度報告《寧波銀行(002142)-結構調整效果顯 同質競爭一亮色》)、平安銀行(穩步轉型零售銀行,金融創新對沖息差收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153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