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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飛?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6/4631250.html

存款不翼而飛?責任銀行或多繳保費

一財網 徐燕燕 2015-06-11 22:27:00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近日,網絡上出現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的輿情。不久前的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超過億元存款“失蹤”。

針對存款丟失案件頻發,據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對存款丟失負有責任的銀行,根據責任大小將其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保費。

此外,業內人士認為,事故的原因多在“人為”,解決問題的根本在於加強銀行內控以及建立傾向於儲戶的法律體系。

存款“失蹤”多因“人為”

今年6月,興業銀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約30億元潛逃在網絡上引起熱議,然而,這並非偶然發生的事件,回顧過去10年,不僅是中小型的金融機構,即便在大型國有銀行,大額存款丟失事件也常有發生。

2015年5月,中國銀行杭州慶春支行100多名儲戶逾億元巨額存款“失蹤”;2015年1月,瀘州老窖發布公告稱,在工商銀行河南南陽中州支行等處的3.5億元存款出現“異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瀘州老窖在中國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存款失蹤;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業銀行42位儲戶發現自己的數百萬元存款僅剩少許,甚至被“清零”。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發現,從案發地區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廣西等地發生存款丟失案件;從案發主體看,涉及很多個人儲戶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從案發數額看,單筆“失蹤”的企業存款最高達3.5億元。

一位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綜合一系列存款丟失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一是犯罪團夥和銀行內部人員勾結。如儲戶在櫃臺辦理存款後資金立即被轉到其他賬戶上,或通過銀行內部人員獲取儲戶存款信息(包括印鑒、密碼等信息)後轉走、取出存款。

二是因銀行票證系統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盜取存款。通過偽造銀行印章、編造假存款合作協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司上門開戶,獲取公司有關開戶所需資料和印模,私刻假印章、偽造開戶資料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使用假印鑒將存款全部轉出銀行。

三是銀行工作人員“高息承諾”攬儲,存款在存進銀行後被轉到不符合信貸資質的企業賬戶。一旦企業無法按時還款,儲戶才會發現存款“失蹤”。

四是通過職務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財、搞房地產開發。此類案件暴露出部分銀行系統網絡安全性有待加強、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銀行加強內控

“根據行長批示,再次提示各團隊高度關註同業存款失蹤時間等個人業務案件風險,嚴防違規行為及案件發生。”某國有銀行青島支行一位工作人員收到的行內郵件顯示如是內容。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由於近期密集發生大額存款“失蹤”事件,最近幾周內這成了他所在行最重要的會議議題之一。

針對近期“存款丟失”案件情況,接近銀監會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正在核查有關情況,明確責任,對於認定銀行有責任的,要上追兩級、雙線問責。

6月5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分別從制度頂層設計、重點環節防控、客戶服務管理、危機處置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包括:一是嚴守業務管理、風險合規及審計監督“三道防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落實主體責任。二是重點領域嚴密設防,更加強調過程管理和行為管理。三是加大問責力度,確保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處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結果公正。四是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服務和宣傳。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訴本報記者,銀行在內部管理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是根本原因。出問題的銀行與銀行自身規模之間也不存在必然聯系,有漏洞就會有人鉆。從管理上來說,大銀行理論上管理上更加規範一些,但總有人會鋌而走險,因為里面利益巨大。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魯政委也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風控水平和操作風險的大小與銀行大小沒有必然聯系,跟整個風控方式和架構有必然關系。“小銀行如果采用人盯人的方式,比如村子里的農信社,單人經辦,也沒怎麽聽說存款丟失,現在銀行要求所有業務都要在攝像頭底下,多人經手,反倒出現問題。”他認為,除了標準的操作風險的流程和表述之外,我們國家銀行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目前還沒有為所有的從業人員簡歷一個誠信檔案。所謂誠信檔案,就是可以記錄一個員工職業生涯中的全部誠信狀況。

責任銀行須多繳保費

同時,接近央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對於有責任的銀行,將考慮根據責任大小視情況納入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評價體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適用費率等措施,有責任銀行將可能會因此多交納保費。

“銀行的保險費率和交強險的道理很相似,只要開辦存款業務,就需要強制投保,初始的費率都是一樣的,但是如果費率一直一樣,就會對銀行起不到激勵作用。為了形成激勵機制,初始費率一樣的情況下,後續根據不同機構表現進行有差別的費率調整,所以這些存款丟失其實就是屬於記錄下某個方面的指標。”魯政委對本報記者表示。

但同時,魯政委強調,這是一組指標,不是單純的由存款的丟失決定費率的高低。“理論上說,銀行倒閉風險的大小決定了費率的高低,但如果存款丟失折射出銀行的管理水平存在問題,就需要把存款丟失責任作為評價銀行調費率的因子之一。”

立法應傾向於儲戶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歐美及其他發達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非常註意突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消費者風險教育方面的責任,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務中,盡可能通過自身的制度建設與硬件設備更新來適應挑戰。更為重要的是,其具備向消費者傾斜的保護制度。

在美國,《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FCBA)和《電子資金轉賬法案》為人們的銀行卡及賬戶損失提供保護。根據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經申報了損失,那麽消費者不用為未授權的支付承擔任何責任。

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的協議如果與金融規制相沖突的,則該協議無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根據該協議已履行財產,並要求賠償其相關損失。”

“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來看,健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制度最為重要,並以此為契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增強服務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促進現代金融業的發展。”楊誌勇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決存款失蹤的重要途徑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進一步完善了銀行法體系,但現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面臨系統修改。修訂中,需要註意建立以現代信息科技為基礎的充分體現金融安全觀的金融法律體系,細化並加重銀行在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以適應銀行業發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還強調,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全面保護和適度保護。因此,我們還需要抓緊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特殊保護的具體措施。

編輯:林潔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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