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視點微博消息,3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舉辦者依學校章程規定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
新華視點微博截圖
在2016第12屆中國(深圳)國際期貨大會的“大連商品交易所專場活動”上,乙二醇期貨合約及規則草案首次亮相市場。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總監陳緯表示,乙二醇期貨在合約設計上順應了現貨格局,選擇在華東、華南等主要消費及貿易集散地設置交割倉庫,並根據其為散裝液化品的特點,設計了“送貨上門”的廠庫倉單制度。此外,增設了門檻指標,以區分乙烯法及煤制乙二醇產品。
陳緯指出,從乙二醇現貨市場發展情況看,呈現出三個主要特點:一是市場規模大,企業數量多,產業地位十分重要。2015年我國乙二醇消費量約為1266.7萬噸,占全球消費量一半以上,按均價6000元/噸的價格計算,市場規模約760億元;2015年,國內乙二醇上遊的生產企業共29家。從進口及貿易環節看,參與乙二醇進口的企業有400多家,在張家港等乙二醇物流集散地,參與交易的中小型貿易企業達1000多家。從下遊消費企業看,僅聚酯企業的數量就超過了100家,其中產能在30萬噸以上的約50家。二是對外依存度高,進口集中在江浙地區。2015年乙二醇進口量為877萬噸,進口依存度約69%。其中,江蘇和浙江是最大的乙二醇進口省份。三是價格波動較大,平均利潤低,行業避險需求較為強烈。
在交割質量標準方面,陳緯表示,乙二醇期貨以國標為基礎,增設部分指標。乙二醇作為一種生產技術比較成熟的化工產品,其質量的標準化程度較高。現行的乙二醇國家標準為《工業用乙二醇(GB/T4649-2008)》,是現貨貿易的主流標準,國內生產企業的出廠標準也大多遵照國標執行。同時,考慮現貨貿易習慣,大商所在設計乙二醇交割質量標準時,增設了氯離子指標。
陳緯強調,雖然現行國標中氯離子含量為非必檢指標,但現貨貿易中,氯離子含量基本為必檢指標,且下一代國標修訂中也擬將加入該項指標。此外,乙二醇中的微量無機氯主要來自產品運輸過程中的汙染,氯離子對不銹鋼反應器和儲罐的耐腐蝕性影響很大,長時間存儲會造成反應器或管道嚴重損壞,對下遊聚合工藝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增設了氯離子指標。
陳緯指出,因為下遊聚酯企業對煤制乙二醇尚未全面接受,煤制乙二醇產量很小、占市場份額比較低,且暫時無法達到交割標準,故煤制乙二醇產品暫無法用來交割。而為區分乙烯法及煤制乙二醇產品,乙二醇期貨增設了門檻指標,在交割質量標準中添加了1,2-丁二醇、碳酸乙烯酯等雜質指標。因此,對於部分聚酯企業而言,大可不必擔心煤制乙二醇進入交割。
據陳緯介紹,大商所為順應乙二醇現貨格局,選擇在華東、華南等主要消費及貿易集散地設置交割區域。從乙二醇上遊供給看,生產和進口都集中在以江浙滬為代表的華東地區,其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38%;進口也主要集中在華東地區的江蘇、浙江兩省,進口占比達84%。此外,江浙地區也是我國乙二醇儲罐分布最集中的地區,當地貿易商數量眾多,乙二醇現貨貿易非常活躍。
從下遊消費看,乙二醇的消費主要集中於江浙滬以及粵閩等東部沿海地區。華東的江蘇、浙江兩省是我國聚酯企業最集中的地區,也是乙二醇消費量最大的地區,占全國總消費量的約73%。此外,福建、廣東等華南沿海地區也聚集了一定規模的聚酯產業,是我國第二大乙二醇消費地區,約占我國消費總量的12%。
由於乙二醇的產銷區域相對集中,現貨貿易流向也相對簡單、清晰。在整體流向上,從西北、華北流入乙二醇產銷最集中的華東、華南地區;華東地區僅江浙兩省消費占比就達73%。盡管江浙地區的產量最大,但與消費量相比,仍有很大的缺口需要依靠進口來補充;華東、華南2015年的凈流入量分別為34.5萬噸和28.8萬噸,這主要是當地乙二醇產能不足,需求缺口需要從庫容充足的華東調入。
陳緯表示,由於華東既是最大的消費地,也是最大的集散和罐容集中地,價格代表性更強。因此華東地區更適合作為乙二醇期貨基準交割地。
據了解,乙二醇期貨將在華東和華南等地設置交割倉庫。設置華東地區為基準交割地,其他地區為非基準交割地,升貼水設置為0元/噸。
最後,在交割制度方面,陳緯強調,由於乙二醇為散裝液化品,交割依賴於固定的儲罐,極端行情下,可能出現短期內交割罐容不足情況。因此,大商所有針對性地設計了“送貨上門”的廠庫倉單制度,即註冊時倉單不對應固定提貨地點,在註銷時買方指定交貨地點,由廠庫負責送到。此外,由於乙二醇物化性質穩定,存儲1年不會變質,倉單有效期為1年,每年9月底註銷。
在18日舉辦的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會員代表審議通過了《大連商品交易所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修訂草案,審議通過的修訂草案將在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章程》是大商所據以設立、運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文件,確立了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架構,明確了交易所的業務範圍以及實行自律管理的基本職責;《交易規則》是大商所各項業務實施細則、辦法的統領性法律文件,確立了交易所基本業務制度。多年來,《章程》和《交易規則》在交易所市場建立、發展、規範和監管進程中發揮了應有的保障作用和指引作用。
但隨著期貨市場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化,市場規範與監管的持續推進,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交易所在組織市場、監管市場、發展市場過程中面臨的形勢任務、內外條件、制度環境、現實需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現行《章程》和《交易規則》出現一定的滯後性和不適應性。包括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不適應,與交易所治理結構變化、業務發展和自律監管實際不適應等。
對此,本次《章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及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三個方面,並根據《條例》、《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了《章程》中的相關表述,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一是優化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主要體現為進一步明確加強黨的領導、發揮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的作用、強化理事會的決策職能、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及落實經營管理層的執行職能。例如,在發揮會員大會作為權力機構的作用方面,增加了會員大會選舉會員監事、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決定監事會提交的重大事項的權限等規定;在強化理事會決策職能方面,增加了理事數量,規定理事應當建立與會員的信息溝通機制,聽取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理事會會議召開、表決機制,明確了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戰略咨詢委員會等;又如,修訂後的《章程》新增監事會一章,對監事會和監事長的職權作出明確規定;對監事會的人員組成、任期、履職方式、會議召開、表決機制、專門委員會設置等作出規定。
二是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主要體現在為交易所上市期權、推進國際化等業務發展提供規則依據。例如,在期權方面,明確了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交易;在國際化業務方面,明確了理事會決定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的接納和退出;增加交易所根據章程和業務規則對境外經紀機構、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督管理等內容。
三是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主要體現為拓展交易所職責範圍、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完善紀律處分相關規定和增加一般風險準備金的規定。例如,在拓展交易所職責範圍方面,增加了交易所組織開展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期貨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會員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等職責。
本次《交易規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三個方面,並根據《條例》、《辦法》以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了《交易規則》中的相關表述。
一是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需要,完善相關條款,並對原有規定過於具體,且在交易所相關業務細則中已有所體現的內容進行調整。例如,調整了交易指令種類、持倉管理以及交割違約處理等內容,增加了保稅交割、車板交割和提貨單交割等制度安排,明確了交易所編制指數以及開發指數產品的相關規定。
二是拓展交易所業務發展空間。主要體現在增加期權、國際化業務的相關規定。例如,在期權方面,引入了期權合約的定義,對期權合約的主要條款進行界定,明確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交易;在國際化業務方面,明確境外交易者參與本所期貨交易的具體路徑,增加交易所對境外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檢查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等的規定。
三是完善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主要體現在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和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例如,豐富交易所自律監管制度方面,增加了套利交易管理、異常交易管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等制度,明確交易所可以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強化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方面,明確了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等內容。
據了解,修訂《章程》和《交易規則》是大商所第六次會員大會的重要內容。在會員大會籌備過程中,大商所通過會員座談會、會員服務系統征求了全體會員的建議,聽取了中國證監會的意見,同時對《交易規則》修訂相關內容征求了交割倉庫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建議。經第二屆理事會第八十一次會議審議,最終形成了《章程》和《交易規則》的修訂草案,提交第六次會員大會審議。
與會代表表示,此次《章程》和《交易規則》的修訂貫徹了中國證監會黨委關於完善交易所會員制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指示,不僅優化了交易所內部治理結構,也體現交易所業務發展實際,為交易所進一步拓展了業務發展空間、強化自律監管職責等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環境保護稅(下稱“環保稅”)真的要來了。
12月20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開始分組審議環保稅法(草案),這是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環保稅法草案,25日將表決該法案是否通過。
值得註意的是,相比於環保稅法一審稿,二審稿有幾處改動,其中包括對大氣和水汙染物的稅額幅度,最高以10倍為限,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新增一檔環保稅減免標準,鼓勵企業減排。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部教授馮俏彬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期全國大範圍的霧霾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經,旨在推動環境保護和減少企業汙染物排放的環保稅目前爭議不多,現在提交二審,年底通過的希望很大。
由“費”改“稅”
近30年來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汙費的形式來督促企業減少汙染物排放。但在發展驅動下,地方排汙費“應征未征”的現象普遍存在,收費存在執法剛性不強、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這使得“費”改“稅”變得迫切。2015年6月,環保稅法草案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理論上說,排汙費和環保稅只是名稱不同,但作用機理相同;不過從實際操作看,環保稅的征收力度可能會比排汙費更大,這將有利於遏制企業汙染排放。
作為此輪財稅改革重頭戲之一的環保稅,立法進程明顯加快。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後,今年8月29日,環保稅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19日,環保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次環保稅立法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汙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因此爭議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推出。
目前的環保稅法草案,以現行排汙收費制度為基礎,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設計。
根據全國人大公布的一審草案,環保稅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對象為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此次環保稅設計上充分體現了“企業多排放多付稅,少排少付稅”的原則。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加倍征收環保稅,同時對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等情況給予優惠政策。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教授白彥鋒認為,環保稅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進行加倍征稅,是為了讓“環境保護稅”真正“長上牙齒”,而不再是嚇唬人的“紙老虎”,加強政府環境保護的作用。
稅收減免變為兩檔
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在稅負範圍等做了調整。
今年9月3日披露的環保稅法一審稿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對此,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在國家規定的排汙費征收標準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草案二審稿直接對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10倍為限,大氣汙染物為每汙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汙染物為每汙染當量1.4元至14元。
現行規定大氣和水汙染物的排汙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於每汙染當量1.2元和1.4元,目前有7個省份收費標準高於這一最低標準,但沒有一個地方超過10倍。如北京收費標準最高,是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則是5~7倍。
除了對地方上浮環保稅稅負標準給予了限定,此次二審稿還增加了一檔稅收減免優惠。
在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方面,一審草案中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此,有意見認為應根據減排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進行激勵,在實踐中有些地方也已根據減排幅度建立了排汙費多檔減免政策。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減免標準確定為兩檔: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標準30%的,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於50%的,按50%征稅。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將“稅收優惠”一章更名為“稅收減免”。此前各方面爭議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問題,此次草案暫不納入征收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草案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在使用範圍上與現行排汙費的征收範圍保持一致;今後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範圍。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有利於今後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視覺中國/圖)
2016年12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電商法”草案)對外發布並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意見收集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電商法出臺的大背景是,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中國最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之一。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電子商務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呂祖善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到,在全球電子商務零售市場中,中國目前占據約47%的份額。電商零售額對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占比達到了10.8%。中國電商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
但電商法草案里的一些條款引發了巨大爭議,其中最主要爭議是個人網店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按照電商法草案第十二條,個人網店要進行工商登記。其中,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反對的聲音認為,一旦這個條款成為法律,意味著市場上超過九成的網店要進行工商登記,這會增加企業成本,不利於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也不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
針對電商法草案的起草故事、政策亮點、以及爭議由來等核心問題,南方周末記者專訪了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他參與了這次電商法的起草工作。
南方周末:現在實體經濟不太景氣,這個時間點出臺電商法草案,有什麽意圖嗎?
阿拉木斯:很多人覺得,現在電商規模大、問題多,對線下又產生了沖擊,所以要管,要立法。這種說法我覺得比較偏頗。電商當然要管,電商也確實有很多問題,比如假貨、侵權、欺詐和消費者保護不到位。但這不是這次電商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我覺得電商立法的首要目的應該有兩個,一是頂層設計,二是鼓勵創新。
我大概算了下,這十幾年來,中國跟電商直接有關的法律,大大小小有50部,間接相關的大概有500部。規則很多、很亂,企業無所適從,需要有一個根本大法把現有法律法規統一串起來,這就叫頂層設計。
頂層設計早了不行,過早立法的話,電商行業走不到今天。
另外就是電商行業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新業態、新模式,比如O2O,市場需要知道政府的導向態度,需要看到政府鼓勵創新的明確信號。這些導向需要以法律的最高形式固定下來。因為新業態往往是新事物,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可依,有了電商法,就為法院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裁判依據。
比如對於炒作信用問題,現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所以“公檢法”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往往無法可依、束手無策。
南方周末:你參與了哪部分的立法工作?
阿拉木斯:電商法完全是集體智慧的結果,我個人最關心其中的一些立法原則,比如發展導向、治理創新和多元共治等。
我覺得原則比法條要重要。現在電商行業發展很快,矛盾和糾紛頭緒比較多,很容易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迷失方向,沒有原則的話,會把歷史上一些已經有結論的東西重新翻出來吵來吵去。
南方周末:從提出電商法概念,到今天出臺草案,耗時很長。為什麽?
阿拉木斯: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立法可以追溯到2000年,那是中國第一波互聯網熱潮,當時BAT(百度、阿里和騰訊)剛起步,風投剛開始進入中國。火爆的互聯網催生了很多法律問題,比如外資投資中國互聯網行業的資質問題、投資比例問題,中國互聯網公司去海外上市的政策問題,域名搶註和網絡版權保護等問題。當時互聯網行業有一些制度創新,比如VIE(協議控制)架構,但需要法律認可和明確。
當時一些有識之士提出要對互聯網立法。那時談互聯網,主要就是電商,所以2000年全國人大第一號立法提案就是電商法,史稱張仲禮(上海科學院原院長)提案。
但這個提案被全國人大否決了,理由是不具備立法條件。當時互聯網的法律問題還沒有暴露得那麽充分,解決方案也沒有那麽成熟。
2000年下半年,互聯網行業急轉直下,泡沫破滅,很多互聯網公司倒閉。也就在2000年下半年,中國互聯網行業出臺了幾個重要法律法規,奠定了中國互聯網的立法基礎。包括國務院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一次明確了網站要備案,這個規定延續至今。還有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一個關於域名保護的司法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4年又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這個法在互聯網行業影響很大,被認為是電商法的前傳。在國際上,立電子簽名法的國家很多,一些國家直接把電子簽名法叫做電子商務法。
從2008年開始,全球金融危機,實體經濟整體下滑,網絡經濟卻開始高速發展。
2008年之後,B2C每年實現百分之百以上的增長速度。關於電商的立法也進一步完善。2009年,國家出臺了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中國央行出臺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管理規定。2013年又出臺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電商要7天無理由退換貨,並明確表示賣家實名制不到位的話,網絡交易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12月27日,在人民大會堂雲南廳,電商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召開了大會。非常榮幸,我也參加了,那天的停車證現在還留著做紀念。
南方周末:在立法過程中,有哪些關鍵事件?
阿拉木斯:整個立法過程很嚴謹。一共做了16個研究課題,每個課題委托給至少兩個以上不同部門承擔。2014年底,這16個課題基本完成了。2015年初開始起草大綱,16個課題形成的30多個報告,匯編成了500多個法條。
當時有四個大綱版本,一是行業版本,我參與的是這個版本,大概有20個專家參與。二是學界版本,主要是以北大法學院為代表提交的。三是地方版本,主要是上海的地方人大財經委主導。四是國家工商總局的版本。
後來,行業版本、學界版本和工商總局版本合成了北京版本,地方版本吸收了全國各地的意見,形成了上海版本。最後,北京版本和上海版本合二為一,2015年下半年,電商法框架出來了。
2016年初,形成了電商法初稿,接下來的一年里,多方征求意見,反複打磨,改了至少50多版,具體的次數我都記不準確了。
南方周末:這部電商法的亮點在哪?
阿拉木斯:從我個人參與的經歷來看,它符合人大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精神。
很多立法是由部委發起、調研、提交初稿、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再交給全國人大的法律工作委員會。但這次電商法,是全國人大財經委直接發起,這並不多見,顯示出電商法的重要性。
過去部門立法弊端是,部委會放一些許可條款進去,以便於自己將來發許可證。但這次是讓多個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及企業都參與進來,所以電商法的部門利益痕跡很少。
南方周末:從目前公布的電商法草案來看,關於個人網店要不要登記,哪類個人網店要登記,引發了很大討論和爭議。你的態度是什麽?
阿拉木斯:現在草案規定,有四種情況的個人網店不用登記,但這四種情況,是否覆蓋了全部?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打磨。
之前國家工商總局對於個人網店登記問題,做了模糊處理,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網店要工商登記,但什麽是具備條件的?沒有規定。這個模糊處理,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治理創新。但走到這一步,需要進一步對個人網店登記問題做出創新性立法。只不過,具體怎麽規定,應該讓社會各界更多參與討論。
我覺得個人網店登記的事,應該更多地讓廣大網商群體參與進來討論。問問他們這麽寫是否合適,是夠公平、合理,能否促進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網商應該自己多多發聲。但網商群體很特殊,他們比較草根,很低調,我覺得他們應該學會逐步浮出水面,為自己代言。
現在很多人理解的是,線上不要工商登記,線下要登記,線上不交稅,線下要交稅,這個理解是錯誤的。實際上,線上和線下都有不用登記的經營主體,都有偷稅漏稅的問題,現在線上和線下的經商環境基本是一致的。
南方周末: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些多年沒有電商法,中國電商發展很好,一旦有了電商法,可能會不利於很多創新業態的發展。你怎麽看這個觀點?
阿拉木斯:過去沒有電商法,但並不意味著沒有電商法規和規則。就拿其中的規則來說,這些規則一直存在,主要是電商交易平臺制定的平臺規則。比如淘寶對於售假網店會有管理規則,違反了規則可能就被關店了。
我一直專註研究網規,就是網絡上的“鄉規民約”,對政府治理是一個重要補充。現在的電商法,肯定了網絡規則,把網絡規則寫進了法律,認可網絡規則的治理作用。這也是重要亮點之一。
尤其是在多元共治的立法精神下,平臺規則值得重視。比如淘寶有個大眾評審員機制,邀請各行各業的人,以淘寶法官身份,來對淘寶上的一些糾紛做裁判。比如一個買家和賣家發生糾紛,可以選擇進入淘寶的大眾評審員通道解決問題,淘寶隨機組織31個“法官”,他們可能是買家,也可能是賣家。糾紛雙方展示證據,這些法官作出判定。誰的票數超過16票誰就贏。後來改成13個裁判者,超過6票的獲勝。
你把票投給賣家,如果買家勝了,你的投票記錄被計算到錯誤率。我到現在判定了大概30多個案子,正確率一半不到。這個看上去很土的方法,在今年中國互聯網協會的一個評選中,被評為中國互聯網法律創新的典型案例。
很多時候其實是買家沒有道理。比如我裁判過一個案例,一個女士買了一個皮衣,自己出差了,同事代收,出差回來後發現不滿意,但又過了七天退換貨時間,賣家說除非有質量問題才退。於是買家開始挑毛病,說有褶皺,我看了下照片,發現就是無理取鬧。於是把票投給賣家,但最終很多人都投買家有理,我就多了一個錯誤率的判決記錄。
南方周末:國外電商法有可以借鑒的嗎?
阿拉木斯:國際上可以對標的電商法有很多,但像中國這樣如此完備的電商法,並不多見。因為國外的電商發展,確實沒有遇到中國如此複雜的問題。跟中國電商法比較接近的是新加坡和巴西。
南方周末:你個人還有什麽政策建議?
阿拉木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還有不少,比如炒信,雖然提到了50萬元的處罰規定,但事實上這個力度不夠,有的職業炒信平臺獲利豐厚,50萬元不足以構成足夠震懾。
2月22日,備受關註的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正式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其中之一是與慈善法對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會上,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去年3月,中國首部慈善法獲全國人大通過,並於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慈善法亮點不少,其中之一就是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突破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慈善法規定相比原先的稅收制度有所突破,就是給慈善組織和捐贈行為以合適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於企業的大額捐贈,給予12%抵扣,沒有抵扣的部分可以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持續抵扣,這在某種意義上會鼓勵企業大額捐贈,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以及捐贈人的積極性。
為了對接慈善法,此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訂,對企業公益捐贈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通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全國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表示,根據目前安排,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年4月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傅瑩表示,證券法的修訂關系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證券法修訂草案是2015年4月提交給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的,那是初次審議,之後2015年底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現在初審過去快兩年,根據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證券法修訂草案應該能夠再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3月4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傅瑩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這也是她第五次擔任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
3月4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傅瑩表示,今年沒有把房地產稅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安排。
在接受媒體有關房地產稅立法進展提問時,傅瑩回答稱,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這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中列出來的,所以本屆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房地產稅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當然這部法律涉及面比較廣,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圍繞這個問題的討論是比較多的。
“根據我的了解,我們今年沒有把房地產稅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安排。”傅瑩稱。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提到完善稅收制度時,首次談到“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2014年時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求是》撰文提到房地產稅構想,總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礎上,對城鄉個人住房和工商業房地產統籌考慮稅收與收費等因素,合理設置建設、交易、保有環節稅負,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使房地產稅逐步成為地方財政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
2015年8月,房地產稅正式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房地產稅還在2015年和2016年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立法工作計劃,屬於立法預備項目。
去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修文透露,房地產稅法由預算工作委員會和財政部牽頭研究,調整後的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房地產稅法列入第一類的立法項目。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郝如玉在去年7月份的第十屆“中國經濟增長與周期”論壇上表示,目前房地產稅仍在起草過程之中。
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表示,今年沒有把房地產稅法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安排。
傅瑩表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這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中列出來的,所以本屆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房地產稅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當然這部法律涉及面比較廣,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圍繞這個問題的討論是比較多的。根據我的了解,我們今年沒有把房地產稅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安排。
3月4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傅瑩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已經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下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對於開展已久的民法典編纂工作而言,無疑又往前推進了一大步,並將為中國社會的民事、商事關系確立更權威的準則。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傅瑩曾在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根據社會新形勢作出了不少調整、創新,比如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社會老齡化趨勢的社會新熱點,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擴大了監護範圍,尤其關註到了對失能老人的保護問題。第一財經記者註意到,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分11章共210條。
在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看來,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是中國民法典的靈魂。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展開。因此,民法總則的制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體系化進程,尤其是民法總則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私權保障,使其真正成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
按既有規劃,民法典爭取將在2020年完成。王利明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已有明確的時間表,但仍應堅持進度服從於質量的原則,精心打磨,廣泛凝聚共識,編纂一部屹立於世界民法典之林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民法典。
強調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
去年多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所釀成的悲劇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這也使得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入法成為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之一。
第一財經曾於去年8~9月報道了一組有關電信詐騙的報道,包括《精準“奪命”電話詐騙案背後利益鏈》《全國電信詐騙手法大揭秘》《冒充黑社會詐騙,電話竟然打給了中紀委官員》等,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
去年底公開征集意見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第110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與三審稿相比,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這一條款進行了重要補充,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伴隨我國進入以互聯網、大數據為背景的信息社會,可供開發利用的數據也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財產。
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王利明已呼籲多時。他表示:“就整體而言,個人信息這一概念遠遠超出了隱私權的範疇,所以在民法典中個人信息權得以單獨規定,即應以私權保護為中心,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加以保護,並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王利明表示,互聯網時代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只有社會構建切實保護信息的法律機制,在民法典中明確承認個人信息作為基本民事權利,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權,防止個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互聯網才會健康發展。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隱私權”在民法總則草案中也得到了確認。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在立法層面落後於司法實踐。在立法層面中,正式的民事基本法律中一直沒有出現並確認‘隱私權’,直到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才正式出現‘隱私權’這幾字。而此次擬在民法總則草案中明確提出來,無疑提升了其地位,其宣示意義比較大。”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人民日報》則稱,在我們國家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提請審議
民法典凝聚了幾代法律人的期許和努力。我國曾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及2002年啟動過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卻均因條件不成熟而擱置。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這是黨中央文件首次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5家單位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工作專班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
2016年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此後,在201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2016年12月19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又分別對草案進行了二審、三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每次審議之後,都會把民法總則草案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這一部與所有人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收到了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條意見。
編纂工作將分兩步走: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表示:“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做必要調整。”
李建國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負責人孫憲忠8日向第一財經表示,因為民法所規範的事務涉及社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和組織,甚至涉及他們的時時刻刻,因此當代社會民法的規範群體十分龐大,民法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基本工程。
孟強介紹:“對於下一步各分編的編纂工作而言,在學者層面,中國法學會已牽頭在去年就成立了5個課題組,分別研究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學者對於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哪些應該進行修改、應該如何修改進行了梳理,並交代了簡要的立法理由,形成了學者建議稿。這些建議稿在陸續完成後將提交給中國法學會。下一步,中國法學會將把學者建議稿提交給立法機關,再確定接下來的具體工作。”
另外,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使用民法總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