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備受關註的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正式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其中之一是與慈善法對接。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會上,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草案將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去年3月,中國首部慈善法獲全國人大通過,並於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慈善法亮點不少,其中之一就是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突破了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慈善法規定相比原先的稅收制度有所突破,就是給慈善組織和捐贈行為以合適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於企業的大額捐贈,給予12%抵扣,沒有抵扣的部分可以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持續抵扣,這在某種意義上會鼓勵企業大額捐贈,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以及捐贈人的積極性。
為了對接慈善法,此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訂,對企業公益捐贈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通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